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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答辩状模板

医疗纠纷答辩状模板

现在医疗纠纷事故频频发生,那么你知道医疗纠纷答辩状怎么写吗?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医疗纠纷答辩状模板,仅供借鉴参考。

医疗纠纷答辩状模板

答辩人:

XXX

案由: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被答辩人针对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判决由被答辩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2日上午8时10分,张某(男,32岁)来到某村卫生室,主诉晚上因喝水、受凉引起腹痛、呕吐,要求治疗。

 

答辩人经询问其既往病史(其答身体健康、无疾病)、查体,结合张某主诉之病症,临床诊断为胃炎,给予静脉输液治疗。

治疗期间其出现呕吐、呼吸困难、手脚抽搐症状,经答辩人积极抢救无效死亡。

现被答辩人以答辩人拒不提供病历资料而无法鉴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答辩人赔偿所谓的损失,答辩人认为,其诉讼请求并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实属无理取闹,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不成立。

本案死者张某死亡后,答辩人积极配合某区卫生行政机关的各种工作,向有关鉴定机构递交了相关资料,垫付了相关费用,但至今除了收到(2011)病鉴字第233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外,并没有收到其他鉴定结论,故答辩人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医疗损害的事实,因此本案也不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二、在无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得情况下,(2011)病鉴字第233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唯一由某区卫生行政机关委托鉴定而产生的鉴定结论,且被答辩人并没有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对该鉴定意见书证明张某的死亡是猝死,答辩人无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三、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

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西安市某村卫生室。

答辩人具有执业证书和行医资格(见证据1:

执业证书,原件被扣押);是西安市某区某村为其卫生室聘请的执业医生(证据:

聘请手续由某区某村于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递交给区卫生局;被答辩人已经举证证明了这一点);答辩人为张某治病是履行医生职务的行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后果应当由西安市某村卫生室负责(见证据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四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

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起诉的,下列当事人可以作为被告:

⑴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从业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行为的,以医疗机构为被告同条第⑷款规定:

农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所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组织发包由个人经营的,以发包单位和个人为共同被告;个人以村卫生室(所)名义行医,村卫生室(所)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以村卫生室(所)和个人为共同被告。

本案中,答辩人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存在发包与承包的关系,也不存在答辩人个人以村卫生室(所)名义行医,村卫生室(所)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情形。

故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从医疗关系的角度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2条规定: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的基本事实。

本案中,被答辩人与某村卫生室建立了医疗关系,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医疗关系。

答辩人不是以个体医生的名义或村卫生室承包人的名义为其治病,而是以某村卫生室执业医生的名义为其治病,其实施医疗行为的责任应当由某村卫生室承担。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

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西安市某村卫生室,即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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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

莱西市X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

X院长

因原告X诉答辩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答辩人是经莱西市卫生局核准成立的合法医疗机构,具备开展正常外科诊疗活动的资质。

原告诉称答辩人不具备进行手术的资质没有法律依据。

2、答辩人对原告的诊疗活动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原告于20XX年9月20日8时左右到答辩人处就诊,原告主诉于1小时前不慎摔倒臀部先着地,致左髋关节疼痛活动受限1小时。

既往病史:

既往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病史40余年,有青霉素过敏史。

经X光检查示:

左股骨颈骨折。

为求进一步治疗,门诊以:

左股骨颈骨折收住入院。

外科检查:

左下肢较对侧短缩约2CM,左足外旋畸形,左髋关节压痛叩痛,轴向扣痛,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可闻及骨摩擦音,左下肢深浅感觉存在,左足背动脉动可。

答辩人当时按诊疗常规测了体温、血压、心率和听诊,体温37.2℃、血压140-90/mmHg、心率84次/分,骨盆正位片辅助检查:

左股骨颈骨折。

初步诊断:

1左股骨颈骨折2慢性支气管炎3肺气肿。

答辩人针对原告的病情作出如下诊疗计划:

1.外科护理常规2.完善辅助检查3.患肢皮牵引,建议手术治疗4.术后联合抗生素控制感染5.活血化瘀及对症支持治疗。

20XX年9月22日行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空心加压螺钉内固定术。

病人自述对青霉素有过敏史,针对这种情况答辩人术前给予广谱抗生素加替沙星以及抗厌氧菌药物替硝唑联合静滴两天,术后针对病情继续联合应用抗生素预防控制感染。

综上可见,答辩人对原告整个诊疗过程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答辩人已根据执业经验和医疗条件进行了相应的检查、诊断、治疗,尽到了临床应尽的注意义务。

二、原告的损害结果为其疾病所致,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的失误致原告其伤处产生严重感染,被告在未查清病情的情况下盲目按一般术后正常情况治疗,病情逐日加重.由于延误治疗时间,致使原告的一块骨头被取出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对原告的诊治不存在失误,原告术后出现感染属于临床常见的并发症。

术前答辩人已以《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形式告知了原告,原告及其亲属已经在该同意书上签字。

该《手术知情同意书》明确载明了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

1.麻醉意外,心跳呼吸骤停2.切口感染,不愈或迟延愈合3.骨折不愈合,引起股骨头坏死,重则需要二次手术4.骨折畸形愈合5.创伤性关节炎,术后关节功能障碍6.术后出现心肺功能衰竭7.螺钉松动断裂8.脂肪栓塞,下肢静脉栓塞,肺脑栓塞等其他一些并发症。

考虑到上述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原告有青霉素过敏史的情况下,术后答辩人严格遵照事实术前制定术后联合抗生素控制感染诊疗计划。

原告术后出现感染属于临床常见的并发症及医疗风险,之所以出现感染与原告的体质较差、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青霉素过敏史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原告病情异常、原告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应由原告自负,原告不应将该风险转嫁到答辩人身上。

至于原告诉称一块骨头被取出的问题,答辩人也已经事前告知了原告术后可能出现切口感染、骨折不愈合,引起股骨头坏死的风险,可以说答辩人对原告的诊疗均严格遵守医学诊疗常规符合医疗原则,整个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三、鉴于法院对本案是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案由立案,答辩人现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对答辩人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失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综上答辩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答辩人:

莱西X卫生院

20XX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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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

彭XX(被上诉人彭X的亲弟,全权代理人),男,19XX年1月18日出生;

汉族,XX师范学校生物学高级讲师,住XX市XX路XX号

被答辩人:

XX市XX附二医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住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汤XX,院长。

因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0)石民一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答辩人现依照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首先,答辩人认为,本案是一起备受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由漏诊误治做错手术致残引发的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

一审判决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完全合法合情合理,并不存在上诉人所陈述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错误。

下面,就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缺乏逻辑且自相矛盾的六点理由,逐一答辩如下:

一、关于漏诊的合理性问题

上诉人已经承认本案为漏诊,可上诉人还要无理狡辩。

众所周知,漏诊就势必会导致误诊误治;误诊误治就势必会用错药和做错手术。

严重后果肯定是将患者医成致残或致死。

上诉人P1陈述的本案医生漏诊产生的2个原因,既毫无事实依据,又毫无医学依据。

一是医学教科书及骨科专家都明确指出,腰4、5病变与左股骨头坏死疾病,有许多不同的体征表现。

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二者疼痛的体征有显著的不同

椎间盘突出的下肢疼痛会放射至小腿后外侧及足部,并有麻木感。

而股骨头坏死的疼痛多位于臀部和膝关节内侧附近,一般无麻木感。

2、二者跛行的步态也有明显的区别

股骨头坏死跛行的.步态与腰椎间盘突出的病人相比,腰椎间盘突出的患者一般会显得腰比较硬,走路时会侧着身子。

股骨头坏死患者则表现出明显的长短脚,好像一脚深一脚浅似的。

3、二者临床表现也有显著的不同。

腰椎间盘突出症是临床上最常见的腰腿痛疾患之一,好发于20~30岁的青壮年。

腰痛伴坐骨神经痛是本病的主要症状。

病程长者,其下肢放射部位感觉麻木。

患者为了减少对神经根的刺激,而用改变体位来放松神经根,表现为腰部畸形,即腰椎生理前凸减小或消失,这是一保护性反映。

直腿抬高试验阳性,跟腱反射减弱或消失,伸趾肌力减弱。

股骨头坏死最先出现的自觉症状就是疼痛,疼痛的部位是髋关节周围、大腿内侧、前侧或膝部病人患侧髋关节外展、旋转受限,下蹲不到位等等。

没有腰部畸形,跟腱反射阳性,伸趾肌力正常。

4字征检查阳性(病历记录却为阴性,说明病历被篡改过或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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