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要封皮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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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要封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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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要封皮吗?

写民事起诉状时,有封面吗?

不用.需题头,起诉人和被告人的机本信息,然后诉求亊项,事由.....最后xx单位及签名,下面我们一起来阅读起诉状范文吧.

债务纠纷起诉书[1]

原告:

(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生,(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

(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生,(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欠款元人民币及利息;

2、诉讼费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借款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财产分割离婚起诉书[2]

原告:

___________(填写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_(填写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

一、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辽GTXX出租车的出卖款总计120000元。

二、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XX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

后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均愿意保留该车的所有权,故在离婚时未能就该车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当时该车由被告占有使用。

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提供该车的下落。

原告对此产生怀疑经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离婚的前一天就私下变卖了该车。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其依法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辽GTXX出租车出卖款。

故诉于贵院,请支持诉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

XXXX年X月XX日

离婚财产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特征和数量。

2.原物购买时的价格,如存在购买物品的发票,应一并提交给法院。

3.财务购买日期、接受他人赠与的物品的日期、继承财产的日期。

在财产分割中,取得财产的日期对于确定其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起关键作用。

4.财产来源,即这些财产是怎样取得的。

5.财产存放地点,不动产要写明坐落地,物品要写明存放处,存款要写明账号、存于何处。

6.物品现在的使用人。

医疗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文[3]

上诉人:

杨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单元***室,电话:

1500*******。

被上诉人:

北京某医院,驻北京市朝阳区***路**楼,邮编:

100***,法定代表人黄彩英院长,电话010-877*****。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257969.15元、误工费15151.15元人民币、护理费4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营养费15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74920.3元;

2、依法判令本案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损害后果全部的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未认识到本案的性质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而不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医疗侵权),导致本案未予上诉人全部赔偿而仅部分赔偿。

即原审判决未对非法行医的性质、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进行评价。

本案鉴定结论证明上诉人主张的损害后果是真实存在的,在未考虑产品质量问题及非法行医两种因素的条件下,被上诉人因告知瑕疵等过错应当承担40%责任,这在鉴定结论中也都明确做出了说明。

但是除此之外,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非法行医行为和注射产品爱贝芙、乳房假体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及其造成上诉人的人身损害所对应的民事责任进行认定,并确定相应赔偿责任。

(一)非法行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行为,而是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

非法行医的本质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被上诉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为上诉人实施诊疗,被上诉人是知情的,其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

这不但使得患者来专业的医疗机构就医、找专业和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诊疗的目的落空,而且因被上诉人披着医院的外衣却偷梁换柱、非法使用其他人员来为患者诊治,行为本身存在着极大的主观恶性、欺骗性,同时也把患者也置于高度的危险之中。

被上诉人的这一行为,导致应其行为与合法、常规的医疗行为加以区别,具体到本案,即被上诉人安排刘淑芹为患者注射爱贝芙的行为,因刘某系非卫生技术人员作为主体进行操作,其行为合法性已经丧失,其性质上已经不再属于医疗行为,本案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

(二)本案能够证明非法行医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事实能够证明,被上诉人非法行医行为与上诉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具体说明如下:

爱贝芙属注射填充材料,注射时技术要求较高,需要注射人员熟悉注射部位皮肤厚度,并正确掌握注射层次,需要注射在真皮网状层的深层,因为注射层次往往与并发症密切相关。

而上诉人发生的多个部位可触及中等硬度质地的皮下组织说明,注射者(非卫生技术人员刘淑芹)非但不能区分眼睑和眼底,还不能正确认知皮下和真皮网状层等组织,未能将爱贝芙注射在真皮层,而是全部注射到皮下(鉴定报告p6第18行也对此观点也加以印证)。

正是由于医方使用了缺乏最基本的专业素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大胆操刀进行爱贝芙注射,因注射部位不清,注射层次错误而直接引发了上诉人面部多处出现硬结等严重损害后果。

(三)被上诉人为患者注入体内的是未经合法注册、严禁上市的缺陷医疗产品。

原审未处理因缺陷产品致害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注射所使用的爱贝芙产品未能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庭审中也未能依法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规格型号、条形码等应当提交的产品信息,应认定其产品存在缺陷。

被上诉人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和植入着,其应对所用产品质量相关信息是否合法负有严格的审查和注意义务。

因此,对此缺陷,被上诉人是明知的主观状态。

结合上述两个事实,即被上诉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在注射中的失误操作(非法行医的行为),加之其使用未经合法注册、严禁上市的缺陷医疗产品,两者结合,直接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

本案既有被上诉人主观上的欺诈等过错因素,又有注射过程中的严重、和可证明的明显操作错误,同时该错误操作又直接导致了多部位硬结等损害的发生,该行为的性质完全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过错、损害后果、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应当对非法行医行为及后果予以评价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依据该条,被上诉人不但应该对上诉人进行全额赔偿,而且应该进行惩罚性赔偿。

因欺诈和产品缺陷而产生的民事赔偿依据和理由将更加充分。

即使被上诉人的证据材料中未对注射过程进行描述,也应因其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同时应根据原审判决援引的’《侵权责任法》第58条,直接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至于原审认为非法行医仅承担行政责任的说法,更是不攻自破。

是否仅承担行政责任,应该严格区分两种情况:

如果仅发现非法行医存在但未造成患者损害后果,因其行为的危险性和对行政法规的违反,应处以行政处罚;如果既存在非法行医又造成了对患者的损害后果,符合了普通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依法均应承担。

(四)医方植入的乳房假体与爱贝芙同样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应当承担同上文相同的全部赔偿、甚至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此不赘。

二、鉴定结论不应成为判定本案事实和责任构成及其比例的唯一标准,因为本案中鉴定机构未对非法行医、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等违法行为进行评价。

本案中鉴定结论未对非法行医、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进行评价,是囿于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原审判决也未对上述事项作出明确评价,对此上诉人对判决结果表示异议。

(一)对于非法行医,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非法行医的行为仅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仍应当以该行为与本案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但是对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审认为依鉴定结论本案因果关系的参与度应为40%。

但是鉴定结论明确说明将不对非法行医做出评价,40%的参与度针对的是手术中告知不足的医疗过失行为(鉴定结论第7页第6行),不是针对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与本案的损害后果所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及其理由,本诉状在上文一中已做清楚的论述。

另外,本案上诉人是面部改善型的诊疗,不存在原发性疾病,就医后所有的症状和损害都是被上诉人注射行为后出现的,并且无证据表明这些后果是上诉人的特殊体质引起的。

依据现有判决,让一个毫无过错的受害人再承担60%的损害后果责任,于法无据,且有失偏颇。

(二)鉴定机构未对本案涉及的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进行评价,但是原审法院应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其民事责任进行评价。

上诉人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因产品存在缺陷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原审医疗费的计算存在错误。

上诉人医疗费支出共计257969.15元,有相关票据为证,请二审法院勘误。

四、关于本案的精神损害赔偿。

被上诉人所使用的所谓医务工作人员,和其广告中的著名产品,让曾经躺在其手术台上的上诉人不寒而栗,也让其他了解了案件事实真相的人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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