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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刑事起诉法庭制度探析

澳门刑事起诉法庭制度探析

刑事起诉法庭制又称预审制度,是指法官介入侦查或控诉行行使特定职权的刑事诉讼制度

预审制度是期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特的一种制度,其最早产生于法国。

1808年12月16日,法国颁的刑事诉讼法典,采用了起诉、审和审判相分离的诉讼制度,定检察机关行使起诉,预审法官行使预审权,审法官行使审判权。

为此,法国当设立了专门负责审查检察官提交的件侦查结论的“审议庭”,以决是否将案件提交法院判。

当时的“审议庭”三名法官组成,其中一名称为审法官。

预审法官负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议庭”进行审查。

1856年,法国国民议会又通过一项法,撤销了“审议庭”这机构,并将审查检察官提交案件的力完全赋予了预审法官。

根据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案件的侦查分为初步侦查和正侦查两个阶段。

前者是指以察官和司法警察为主进行的侦查工。

后者是指预审法官手案件后所进行的侦查工作,又为预审。

在法国,预审法官刑事诉讼中具有双重职,一是领导和指挥对现行重和轻罪的侦查;二是批准拘留逮捕、司法管制和临时羁押并对刑事案件进行预审。

[1]根据该法第79条定:

“重罪案件必须行预审;轻罪案件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选择性进预审;……违警罪件也可以进行预审。

”不难出,法国的预审法官在刑事诉的侦查阶段享有广泛及重大的权限这是法国刑事诉讼制的一大特点,也是法国司传统的延续。

1871年以前的德国,刑事侦查本上也是由法官负责的。

1871以后,法官的侦查权力逐渐受到限。

1879年生效的国刑事诉讼法典首次确规定,检察院领刑事侦查及决定是否诉。

至此,法官在侦查阶段的诉权力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减尽管如此,直到现在法律虽然规定法官已再享有侦查权,且亦再对检察院提出的控进行审前审查,以定是否提交审判,但仍定,对于特定的侦查行为由法官作出决定。

[2]

我国台湾地刑事诉讼中预审制度的演变经历的过程与德国基本同。

[3]

澳门现行刑事起诉法庭制直接源自国,其设于1976年。

当时的预审法的主要职责是对可能处二年以上徒刑的案件进初步侦讯,并对检察院控诉作出司法核实,以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判。

[4]此后,国对预审制度进行了系列改革,取消了由预审法主导侦查的规定。

但仍保留预审官对特定侦查行为的决定权和预审。

1997年4月1日澳门现行《刑事讼法典》开始生效,该法对先前澳门施行的审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

由于法典主要是由葡国法律专起草的,故其基本上搬了葡国当时施行的预审制度。

这法典于1999年12月20过渡成为澳门特别行区的法律,因而得以继续适用。

门《基本法》第85条第2款明确规定:

“原刑起诉法庭的制度继保留。

”因此,回归后,预审制只在名称上更改为刑事起诉法庭制,其基本内容则完整地保存下来。

应该指出,预审制度是伴西方国家倡导的“法治及司法独立精神而产生的。

其初设立的主旨在于制约行权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使以体现三权分立,进而监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及障人权。

就本质而言,审法官所进行之工作与侦查基本相。

由此可以说,预审度从它产生的那一刻起,便有着生俱来的缺陷,即法官进侦查,甚至决定是否将刑事件提交审判,这与法官“不告不理”原则行使审判职的法理是相违背的,与法官应是中立裁判者的角相冲突。

因此,预审制度的合理一直受到质疑,特别是在现代检察制度作为司法制度日成熟和完善以后,这一制度对检分立原则造成的冲则更加明显。

有鉴于此,法官过早入刑事诉讼以及进行侦查和诉等弊端已为许多国家所关,不少国家更废止预审制度。

[5]

二、刑事起法庭制度概览

刑事起法庭制度是澳门刑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度不仅涉及刑事讼的侦查和预审阶段,而且还及刑罚及保安处分的执行段,因而成为澳门刑事讼制度中一个颇具特色的制。

1999年12月20日澳回归祖国后,根据《基本法》的规,澳门特别行政区立了初级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

《司法组织纲要法》对基本法》所确立的澳门院的架构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司法组织纲要法》第10的规定澳门设有第一审法院、中级院及终审法院。

第审法院包括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

事起诉法庭则设于初级法内。

[6]

根据澳门现行律规定,初级法院对刑事案的管辖权分别由刑事法庭和刑事起诉法庭行使前者的职能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后者的职能主要括侦查方面的审判职能及预审职。

目前,初级法院设三个刑事法庭及两个刑事诉法庭。

[7]这需指出的是,虽然刑事起诉庭属初级法院之组成部分,但,倘有关的刑事案件第一审法为中级法院或终审院时,刑事起诉法庭的权亦转为由相应级别的法院行使。

[8]

刑事起诉法庭作为初级院的专门法庭,对刑事案件享有特的管辖权。

《司法组织纲要法》29条定:

“一.刑起诉法庭有管辖权在刑事讼程序中行使在侦查方的审判职能、进行预审以及就是起诉作出裁判。

二.刑事起诉法有管辖权执行徒刑收容保安处分,……。

《刑诉讼法典》第11条规定,刑事起诉法庭法官依该法之规定,行使在侦查方面的判职能、进行预审以就是否起诉及最简诉讼程序作出裁判。

根据以上法律规,刑事起诉法庭在刑事诉讼中权限主要包括四个方:

在侦方面行使审判职能[9]

进行预审,以定是否起诉;

在最简易诉讼序中作出裁判;

执徒刑和收容保安处分。

下面我们就刑起诉法庭这四方面的权限别进行阐述。

刑起诉法庭在侦查方面的判职能

1.刑事起法庭法官的专属权限

根据《刑事诉法典》的规定,刑事起诉法法官在侦期间享有两类专属职:

第一类:

须由刑事起诉法庭法官亲身到场作的特定诉讼行为,其括:

对被拘留之嫌犯进行首次司法讯;

采用制措施或财产担保措施;[10]

在师事务所、医生诊所或行场所进行搜索和扣押;

首知悉被扣押函件的容;

法律明文规定的其行为。

[11]

这里必要提及的是,法律还规定,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根据检察的建议,刑事起诉法庭法官还有决定将有关案件归档暂时中止相关之诉讼程序。

[12]

第二类:

须由刑事起诉法庭法官令或许可作出的特定诉讼行为,包括:

通常情况下,令或许可对住所进行搜;

令或许可扣押函件;

命令或许可电话谈话或通讯进行截听或录音

法律明规定的其他行为。

[13]

2.刑起诉法庭法官行使职权机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在侦查期,只有在检察院、犯或辅助人提出声请时,刑事起法庭法官方可行使上述专属职。

[14]外,遇有紧急情况或有延误将构成危险时,事警察当局亦可直向刑事起诉法庭法官提出声请。

此可见,在侦查过程中,刑事诉法庭法官是“被动”行职权,换句话说,刑事起诉法法官行使上述专属权限的提是有正当性之诉讼主体其提出声请。

倘无何声请,刑事起诉庭法官不得主动决定作出或取法律规定的属其专属权限范内的行为或措施。

刑事起诉法庭官行使职权的上述制,就好比一个需要上弦的钟表在没有上弦之前,其自己是不可能转的。

立法者规定此机应该说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除显而易见的旨在强调审检分立、司其职以及法官在侦查中“中立”角色的意图外,我们亦可觉到,立法者同样意识到了前述事起诉法庭制度在法理上的固有缺及法官介入侦查和起诉的“尴”情形。

在刑事起诉法庭法行使职权方面,法律还规定凡主持某一诉讼程预审辩论的法官,不得入该诉讼程序之审判。

限制表明,由于刑事起诉庭的角色更接近于控方,故基于审检分立审判公正之精神,刑事起诉法庭法须在随后之相关诉讼程序作出回避。

刑事起诉法庭的预审权和诉权

预审是澳门刑事诉讼介于侦查与审判之间的一特有阶段,其是指在普通诉程序中,由刑事起诉法庭法官对查终结后提出的控诉决定或侦查归档的决定进行法核实,以决定是将案件提交审判而进行诉讼活动。

预与侦查同为刑事诉讼初步阶段,但预审是由刑事起诉法法官领导进行,并由刑警察机关辅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展预审的情况有两种:

1.提出控诉后展开预审,检察院或辅助人出控诉后,嫌犯可针对检察院或助人控诉的事实声请预审而公诉罪或告诉罪中的辅助人亦针对检察院未控诉,且检察院的控诉构成质变更的事实声请预审,请求刑起诉法庭法官对有关控诉行司法核实。

2.侦查归档后展预审,即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后,如出将侦查归档的决定,公诉或告诉罪中的辅助人,可以声请刑起诉法庭法官对检察院的档决定进行司法核实。

需强调的是,无论是上哪一种情况的预审均非强制性的,即并非任案件均须进行预审,只有在相关诉讼主体提出声请时可展开。

不难发现,展开审的机制同样反映了事起诉法庭法官行使职权的被性。

预审预审调查和预审辩两个阶段组成,前者由法官视情作出,后者则必须进。

预审结束后,刑起诉法庭法官应根据预审获得之料就是否起诉作出批示。

[15]如果收集到充分迹象表明已具备对嫌犯科处刑罚或保处分的前提,刑事起诉法庭法官就有关事实起诉嫌犯反之则作出不起诉批示。

对于检察提出的控诉或作出的归档决定刑事起诉法庭法官可作不起诉或起诉之批示。

根据律规定,对于刑事起诉庭法官以检察院控诉书所载事实起诉嫌犯的示,不得提起上诉。

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预审阶段,法官已有了检控机关的全部权力—调查及起诉。

在简易诉讼程序中作出裁判

最简易讼程序,是指对特定的刑事件,经检察院建议,并由事起诉法庭法官作出判处示的特别诉讼程序。

[16]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刑事案件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可按最简易诉讼程序审理1.有关犯罪的刑罚仅为罚金或高限度不超过二年徒刑;2.有关程序不取决于自;3.检察院认为在该案件应具体科处罚金或非剥夺自由保安处分。

符合上述条件时,须由检院向刑事起诉法庭法官提声请。

检察院在提出声请前,听取嫌犯、辅助人、有关检举及未成为辅助人的害人的意见。

刑事起诉法法官接获检察院的声请后,应出审查,倘其接受检察院提出的声,应通知检察院、犯、辅助人、有关检举人及未成为助人的被害人,按指定的日期时间到达指定的地方行听证。

听证后,如果刑事起诉庭法官同意在该案件中不应处徒刑或收容保安处分,则定出具体的制裁、损害赔偿金额及讼费用,并询问在场之人否同意。

如果该等一致同意,刑事起法庭法官则命令将该等同意声明记录,并据此作出判处示。

如果有人不同意事起诉法庭法官定出的罚意见,刑事起诉法庭法官则应送卷宗以采用其他诉讼形式

执行徒刑和收容保安处分

刑事起法庭具有执行权是《司法组纲要法》作出的新定。

在该法颁行以前,刑事起法庭并不具有执行徒刑和收容保安分之权限。

[17]

根据《司法织纲要法》的规定,刑事起诉法庭行徒刑和收容保安处分的限主要包括认可及执行囚犯新适应社会的个人计划、处囚犯及被羁押人员的投诉、给予及止执行刑罚的灵活措施、给予及止假释、延长刑罚、重新查、复查及延长收容、建议实施赦免、决定司法恢复权、巡视监狱等。

[18]

三、刑事起诉庭与检察院的关系

检察院法律地位及其在刑事诉中的职责

根据澳门《基法》和《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澳门的司法机是指法院和检察院法院是唯一有权行审判职能的司法机关,察院是唯一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能的司法机关。

作为法机关,法律赋予了检察院广泛职责和权限。

[19]就刑事讼而言,检察院在刑诉讼程序中的职责主要包括:

1.实行刑事讼;

2.领导事侦查;

3.提出并支持诉;

4.监察刑事警察机关在程序上行为;

5.维护法院的独立性、关注法依法履行职责;

6.进刑罚和保安处分的执行。

根法律规定,检察院在行使职能不受任何干涉,在诉讼程序中一切参与仅受合法性及严格的客观准约束,但检察官须从上级依法作出的示。

现行《刑事诉法典》第42条还明确规定,检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权协助法发现事实眞相及体现律。

侦查中刑事起诉法与检察院的关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侦查是指由检察院领导并由刑事警察机关辅助进行的为调查犯罪是否存在,确定犯罪行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发现和集证据,以便就是否提出控诉作决定而采取的一切措施的总体。

[20]侦查是普通诉讼程序的必阶段和最初阶段。

作为侦查的领导者检察院的权限主要:

1.决定立案权;2.对拘留犯的知悉权;3.用获得证据方法的决定权;4.侦查进展的控制权;5.侦查归权和提出控诉权;6.重开侦查的决定权;7.上诉;8.对特定诉讼行为建议权。

在查过程中,刑事起诉法庭法检察院的关系主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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