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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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市经信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经信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6〕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设立的政府性引导基金,通过财政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资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产性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发展,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式成长。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市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市经信委统筹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资金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所得等收益,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个人、企业或者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及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运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 引导基金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各推荐2名人员,市发改委、市金融工作局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各推荐1名人员,理事会召集人由市经信委推荐人员担任。

理事会具体职责除《管理办法》要求外,还承担以下职责:

(一)选定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

(二)实施引导基金政策指导,制定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重点投资方向和引导策略;

(三)实施引导基金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工作,按委托管理协议内容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四)实施引导基金风险控制,核准引导基金出资方案、出资退出方案、出资让利方案。

第六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理事会召集人或其他理事提议,承办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

(二)下达引导基金年度工作目标,并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终总结考核;

(三)发布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母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的公示文件;

(四)选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列席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监督引导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投资方向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五)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管理协议及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

(六)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发布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三)审议引导基金的投资方案,报理事会核准;

(四)募集社会资金,发起设立各支子基金、母基金;

(五)遴选子基金、母基金管理人,对拟出资子、母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签订子、母基金合伙协议、章程和其他必要协议;

(六)负责对子基金、母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对子、母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

(七)加强对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运行情况的监管,对子基金、母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切实防范风险;

(八)负责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母基金、直投项目的清算与退出;

(九)收集子基金、母基金托管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及时报告子基金、母基金及直投项目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定期分析引导基金资产运行状况及重大事项,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运行情况。

第八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选定市属国有企业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权利,承担引导基金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引导基金理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选定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由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十条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经理事会确定后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由名义出资人与银行签订资金委托管理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优先推荐能对参与投资子基金、母基金及其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支持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每年按照不超过上年末投资余额的2%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具体支付比例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和受托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并根据基金规模及支出情况适时调整。

管理费主要用于引导基金政策宣传、招商、评审、尽职调查、年度运行情况的第三方评估审计及受托管理机构日常管理费支出。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一般以现场形式,也可以书面会签议定形式召开。

会议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议案由理事会成员单位提交,原则上于会议前3日送达各理事。

会议须5名以上(含)理事出席方可召开,议案须经出席理事或委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理事会办公室依据表决结果,形成理事会会议纪要,并由全体与会理事或委托代表签字。

理事会议事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受托管理机构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对引导基金出资进行专业性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常务委员3名(含1名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受托管理机构推荐并担任;社会专家2名(法律、产业专家各1名),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会议拟决策项目情况从引导基金专家库中抽取出任,人选不固定。

理事会办公室选派1名成员作为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子基金、母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申报情况不定期召开,可以采取现场形式或视频、电话、书面等通讯形式。

会议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抽取2名专家(法律、行业),提请理事会办公室选派观察员代表,提前将会议通知、项目申报材料及《尽职调查报告》等拟决策材料送达常务委员和理事会观察员。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申报项目须逐一书面表决,受托管理机构依据表决结果,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并由全体委员签名。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结果分为同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有条件同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及有条件同意)、不同意(三分之二以下同意及有条件同意)三种结果。

关于子基金、母基金项目,表决结果为“同意”、“有条件同意”的可提交理事会核准;表决结果为“不同意”的不提交理事会核准仅将结果向申报人反馈。

关于直接投资项目,表决结果为上述三种都须提交理事会,由理事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和实施推进重大产业项目的需要进行报批核准或核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由受托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章投资运作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原则上主要通过出资设立子基金,由子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也可以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出资设立母基金,由母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和直接投资项目的方式开展投资;同时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和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实施的需要,开展直接投资。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母基金除应遵循《管理办法》要求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母基金,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其他社会资本到位,且上述子基金、母基金主发起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二)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母基金的日常管理,由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向子基金、母基金委派观察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方式,对其拟投项目进行合规性前置审查,对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可按照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性质和发展阶段,可设为天使基金、创投基金、产业基金等。

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投向早中期、发展期、扩展期企业(项目)的子基金,以及重点投向创投基金、产业基金的母基金。

(四)获得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及其管理人须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并接受监管。

子基金、母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未经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前,引导基金对该基金不予出资。

第十八条申请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参与设立的子基金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新参与设立的天使、种子子基金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原则上在2年内到位,最迟不得晚于投资期末前一年,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100%以上;

(三)主要发起人(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已落实,出具出资承诺函;

(四)管理团队的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一般应当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退出时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

存续期未满但已经达到预期目标的,鼓励引导基金以其他出资人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和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基金以及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在本市投资额达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的,引导基金从天使基金、种子基金退出时可以只收回原始投资额;引导基金从母基金以及其他子基金退出时,除收回原始投资额外,还应当按照股权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者协议约定收取收益。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母基金可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收益让利政策。

子基金、母基金到期清算时,在本市投资额达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下,引导基金年收益率经审计确定超过当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全部收益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社会出资人及基金管理公司,其中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比例40%,其他基金比例30%。

引导基金让利部分具体分配方式由子基金、母基金的社会出资人及基金管理公司协商,并在出资协议中作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母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请:

项目申报人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托管理机构在确认申报材料形式合规、内容明晰完整后正式受理。

申报材料包括:

基金设立方案、申请表、出资承诺函、项目储备及投资计划、草签的基金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及资金托管协议。

(二)尽职调查:

受托管理机构对基金申报材料开展独立、客观、科学的尽职调查工作,原则上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内容包括:

基金合规性审查、基金出资及运作管理情况、管理公司及管理团队情况、基金风险揭示等。

(三)研究决策:

受托管理机构将基金申报材料及《尽职调查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会议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在理事会观察员的监督下,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决策,并形成决议。

 

(四)合规核准:

受托管理机构将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方案提交理事会核准,主要包括《核准申请》、《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尽职调查报告》及基金设立方案,原则上理事会办公室在受理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理事会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申报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核准,并形成理事会核准决议。

(五)对外公示:

理事会核准通过的拟投资基金在市经信委网站上公示10天。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与其他市、区引导基金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母基金,市、区其他引导基金书面承诺引导基金优先于其退出的,投资决策程序可简化为:

在完成补充尽调后,按照第二十一条(三)、(四)、(五)步骤操作。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退出参与设立子基金、母基金的方式包括存续期内股权转让、到期清算退出(包括引导基金收益让利返还)及违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而提前退出。

主要操作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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