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控制管理中心管理制度 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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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控制管理中心管理制度试行

成本控制管理中心管理制度(试行)

编号:

NO:

DYHY-CB-21解释修订部门:

成本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1.08.25批准人:

一、目的:

为了提高成本控制管理中心工作效率,圆满完成公司的各项任务,特制订此制度

二、制度类别

(一)成本控制管理制度

(二)招投标管理制度

(三)合同管理制度

(四)工程进度及进度款管理制度

(五)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六)工程结(决)算管理制度

(七)成本控制管理要点

(八)成本控制管理中心人员岗位责任

(九)造价成本员岗位责任

(一十)合同管理岗位责任

(一十一)招标管理岗位责任

(一)成本控制管理制度

1、为加强总公司成本控制管理,实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完成总公司总体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2、总公司领导发布新项目工作指令。

3、成本控制管理中心接到指令后,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整理新项目当地各类与建设有关信息,编制本项目战略匡算。

4、成本控制管理中心依据项目进展情况,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

5、产品定位后成本控制管理中心,立即收集整理新项目当地各类与建设有关信息,编制本项目成本目标工作计划。

6、与设计院及有关部门沟通,了解总公司对项目提出的重点、亮点,了解设计工作的深度、重点和亮点。

7、成本控制管理中心依据收集整理的各类信息,应用建设成本编制方法,编制该项目目标成本。

8、编制完毕的项目目标成本,报总公司领导组审批。

9、依据总公司领导组审批的项目目标成本,对设计进行限额设计。

10、成本控制管理中心依据设计方案进行概算及评价,评价结果报总公司领导组审批。

11、成本控制管理中心依据总公司领导组审批的概算,分解概算指标到设计各专业部门,设计各专业部门依据概算指标进行施工图设计。

12、成本控制管理中心依据施工图进行预算及评价;评价结果报总公司领导组审批。

13、成本控制管理中心依据总公司领导组审批的预算,分解成本指标,指导项目及相关部门进行成本控制。

14、成本控制管理中心依据总公司领导组审批的成本目标(预算)实施全过程跟踪控制管理。

15、项目竣工后,成本控制管理中心进行工程决算。

16、工程决算后,成本控制管理中心配合总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总体评价,总体评价结果报总公司领导组备案。

(二)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鼎元弘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总公司)及下属项目公司招标行为,

保证公平竞争,提高工程、设备材料质量,降低工程、设备材料成本,保障公司权益,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总公司进行招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工程建设、设备物资服务采购活动,适用本制度。

各下属项目公司进行的招标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招标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总公司招标实行“推荐、评标、定标、监督四职分离”原则,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评标人员、确定中标的人员、监督人员职责相互分离,即:

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和监督,评标人员不得参与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定标和监督,确定中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评标和监督,监督人员不得参与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评标和定标。

第五条总公司招标活动必须接受总公司招标领导组督导。

第二章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总公司成立招标领导组,由总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1、批准招标计划;

2、批准招标邀请投标人名单;

3、审查评标报告并定标;

4、核准有关招标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总公司成本控制管理中心作为招标归口管理及日常事务常设机构(招标办公室),在招标

领导组的领导下,负责总公司招投标的具体工作,指导下属项目公司招标工作。

其职责为:

1.拟订、完善总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招标、评标细则;

2.向总公司招标领导组上报招标计划和邀请厂商名单;

3.拟订招标方案,组织并提交招标文件,筹备招标会议;

4.组织开标会并负责记录;

5.为评标会议服务,对发标及中标结果予以校核,确认后发布公告和通知;

6.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7.负责招标文件档案管理;

8.监督和检查各下属项目公司招标、评标规定执行情况,负责处理不按公司制度进行招投标的行为;

9.定期对参加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及业务知识培训。

第九条总公司成立招标监督小组,对总公司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标组织、流程管理

第十条招标准备阶段,总公司成本控制管理中心提名并报总公司招标领导组同意后组建招标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委员会。

资格预审工作由成本控制管理中心并邀请相关专业人员负责。

招标领导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及以上的单数,成员名单应当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保密。

第十一条招标资格预审小组由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招标项目管理部门、相关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

在公开招标时,如果需要,招标资格预审小组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在邀请招标时,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推荐入围拟邀请投标人,提交招投标领导组批准。

第十二条总公司成本控制管理中心应按专业类别依法建立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公司评标专家库,并负责实现专家库的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职责为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由招标领导组负责。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由公司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财务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其中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按下列方式组成:

1.总公司成本控制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提名并报总公司招标领导组批准组建评标委员会。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

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成本控制管理中心会同监督小组提出建议人选单,经招标领导组批准确定。

第十六条招标监督小组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履职

的,或在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招标领导组建议取消其评标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监督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且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评标工作的。

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所提出的预审和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九条总公司招标基本流程:

由招标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根据核准的同投资计划或经营计划

提出招标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原因等)→报总公司成本控制管理中心→报招标领导组→招标办公室着手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

具体流程由成本控制管理中心另行拟订并报总公司批准施行。

第四章招标、竞争性谈判的范围

第二十条总公司及下属项目公司进行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

1.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2.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3.建设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万元

以上的;

5.大件运输合同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1.应急项目;

2.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特殊原因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第二十二条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及下属项目公司进行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物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进行竞争性谈判或询价谈判:

1.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2.建设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4.大件运输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谈判办法由总公司成本控制管理中心参照招标原则,结合高效从简方式另行拟订,具体操作由各项目管理单位参照相关办法执行并报总公司成本控制管理中心备案,总公司成本控制管理中心视情况参与指导。

第五章招标

第二十四条总公司成本控制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考虑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拟定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报招标领导组批准。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成本控制管理中心应当决定招标方式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国家强制规定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从其规定。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第二十六条总公司成本控制管理中心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投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招标文件和商务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指定媒体或相应刊物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至少三个以上具备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邀请投标书。

招标公告和邀请投标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名称、概况,物资名称、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资格审查的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第二十八条公开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总公司成本控制管理中心负责提名并报总公司招标领导组批准组建资格预审小组,由该小组按招标公告公布的资格审查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在投标邀请书中,应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标准。

第二十九条投标申请人未达到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标准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招标人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资格预审小组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条资格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审查、排序情况,推荐投标人名单。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若符合资格审查标准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少于七个的,原则上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应成为投标人;若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为七个及以上,投标人数量不7应少于七个。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人数量不应少于三个。

第三十一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应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三十二条总公司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三条需设置标底的招标,总公司应当在保密环境中编制标底,标底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标底的确定。

标底在开标前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第三十四条总公司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总公司应当确定投标人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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