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浅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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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浅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

Abstract

ThethesisfocusesontheUNSecurityCouncilvetosystemofpermanentmembers,whichreferstotheprincipleofthevotingcontrolbyconsensusofpowercountries.Itistheprinciplethatembodiesthepoweroftheminorityagainstthemajority.Thepowerisforthefivecountries’exclusiveuse,namelyBritain,China,France,RussiaandtheUnitedStates.Inthethesis,theauthorwilldiscussaboutUNSecurityCouncilthevetosystemforpermanentmembersaccordingtothatofhistoricalbackground,legalbasis,anddefectsandexecutiveproblemsinitslegalsystem.ParticularlyitraisesourawarenessthattheUNSecurityCouncilvetosystemofpermanentmembershasgraduallyexposedthedefectsinthepracticaloperationwiththeentryofthe21stcentury,theappearanceoftheemergingcountriesandtheBRICS,andthebigchangehappenedtotheshapeoftheworld.Inordertofollowthedevelopmentofthetendencyquickly,playthebetterroleandmakethecontributiontopreservepaceandsecurity,UNSecurityCouncilthevetosystemforpermanentmembersshouldbeimproving.

KeyWords:

UnitedNations;SecurityCouncil;VetoPower;Institutionoftheveto

 

浅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

自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建立以来,就一直存在着争议。

虽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在世界和平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解决了许多复杂的国际问题,避免了一些战争情况的出现,但是随着世界新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当世界进入到21世纪,世界形势和力量对比却在不断地变化发展之中。

苏联及其集团已经解体,美国尽管还是一个超级大国,但其领导地位已经受到了世界多极化趋势的挑战,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中数量大幅度增加,德国、日本、巴西、印度的经济实力和全球影响力逐渐上升,这些都表明了整个世界格局和力量对比与联合国成立时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国的力量仍然在不断变化发展之中。

因此安理会否决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在现实中就充分暴露了出来,已经不能够真实反映出世界力量的对比了。

而完善安理会否决权制度有利于弥补其在这方面的不足,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维护好世界的长久和平与发展。

一.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的渊源

(一)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的历史背景

1942年1月1日美苏中等二十六个反法西斯盟国在华盛顿签署了《联合国家宣言》(DeclarationByunitedNations),均表达了反法西斯盟国建立新的国际组织以确保永久和平的政治意愿。

因此,在1943年10月30日,美、苏、中、英在莫斯科发表了《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明确宣布要在尽速可行的时间内建立起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新的普遍性国际组织,宣言迈出了筹建新国际组织关键性的一步。

1943年11月下旬,美、苏、英、中四国首脑分别在开罗会议、德黑兰会议上就新国际组织的重大原则问题交换了意见。

为贯彻《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1944年8月至10月,美、苏、英、中四大国举行了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勾勒出未来国际组织章程的基本轮廓和主要内容,为召开旧金山制宪会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这次会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就是建立“联合国”这一新型国际组织,设立安全理事会并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权力赋予该理事会,美、苏、英、中及于相当时期后的法国在安理会中拥有常任理事国席位并对安理会决议拥有否决权,安理会决议对所有会员国均有拘束力。

这种安排赋予五大国在安理会中的核心地位,又赋予安理会在新国际组织中的核心地位。

但这一次会议没有就安理会的投票程序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并且争论十分激烈。

鉴于安理会在未来国际组织中的核心地位,鉴于大国在安理会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为防止大国之间的冲突,美、苏、英对于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这一总的原则没有异议,分歧在于苏联坚持绝对的无限制的否决权,美、英则主张大国是争端国时它就不应享有否决权,并认为中小国家很难接受苏联的绝对否决权的概念。

安理会投票表决问题在1945年2月美、苏、英三国雅尔塔首脑会议上得到解决。

苏联在得到安理会的权力不会被用来反对苏、美、英三大国的明确肯定的答复后,接受了美英提出的安理会表决方案:

(1)安理会每一理事国拥有一个投票权;

(2)安理会关于程序事项的决议,应以七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3)安理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七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

但是对于争端的和平解决和以区域办法或以区域机关而求争端的和平解决各事项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这一投票方式被通称为“雅尔塔公式”。

1945年4月25日,美、苏、英、中共同发起召开了由五十个国家参加的旧金山制宪会议。

会议期间五大国起着主导作用,最重要的工作常常是由五大国的首脑代表拍板定案,其中美、苏代表的意见更为关键。

会上对大会与安理会的关系问题及安理会表决程序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许多中小国家主张扩大大会权力,削弱安理会权力,美国支持,苏联则坚决反对,最后斗争妥协的结果是大会权力有明显扩大,但仍不能通过有拘束力的决议。

以澳大利亚、新西兰、拉美国家为主的四十多个中小国家对大国的否决权也进行了激烈抨击,提出种种取消或限制否决权的方案。

五大国共同发表了关于安理会投票程序的声明,强调为使新国际组织能有效地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大国否决权是有必要的。

在宪章修改程序满足了中小国家在将来适当时机全面审议修改宪章的要求后,雅尔塔公式才在近二十个国家弃权、缺席、反对等的情况下勉强通过。

至此,安理会的职权、结构、决策程序等制度才最终确立。

这些就为安理会否决权制度提供了现实依据和民意基础。

(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否决权由《联合国宪章》(下文简称为《宪章》)的第23条、第27条和第108至110条构架构成。

其中,第23条规定了中国、法国、苏联(俄罗斯)、美国和英国为五大常任理事国,是否决权的主体;第27条是关于否决权内容的实质性条款,即安全理事会对于程序性事项,应以九个理事国的可决票表决,而对于非程序性事项,则应该以九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来表决;第108条至第110条的规定意味着常任理事国对于宪章的生效以及对于宪章生效之后修正案的生效都享有否决权,可谓是否决权的保护条款。

依据宪章第23条,在安理会中享受这种特殊权力的中国、法国、苏联(俄罗斯)、美国和英国是使用否决权的行为主体。

但否决权的使用也是要受一定限制的。

宪章第27条说明,当涉及争端之和平解决时,如常任理事国是当事国的话,则不得投票;此外,当安理会对于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而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时,如常任理事国是当事国的话,则也不得投票。

从法理上看,否决权是一个涉及面广、操作复杂、程序繁琐的表决手段,除了体现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运行规则外,还无处不体现出它的制定者们在规则建立过程中时刻保证这个权杖效力的良苦用心——在程序上防止来自内部和外部的使否决权效力会受到限制的威胁。

经过斗争和妥协之后,广大中小国家在这个表决程序中也有了一席之地,这不仅是宪章的要求,更是国际社会向前发展、进步的必然反映。

因此,安理会否决权就在联合国宪章中得到了体现,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也就成为安理会否决权行使的法律依据。

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的缺陷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机制自实施以来,成功解决了许多国际性问题,化解了许多国家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肯定与支持,在维护国际和平与促进国际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新形势的发展,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的运行机制也存在着问题,暴露了其存在的缺陷,因此其运行机制在新形势下面临着重要的挑战。

(一)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法律体系的不足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法律体系随着新形势的发展,越来越暴露了其存在的不足。

《中美英俄发起国政府代表团关于安理会投票程序的声明》指出,否决权只适用于实质性问题,不适用非程序性问题,但两者是很难明确地界定的。

一方面是因为涉及事项的复杂性,而另一方面更多是因为大国为了维持自己在安理会的权威和利益。

这就出现了使否决权无限扩大化的产物“双重否决权”,即可以先使用否决权把某一事项变成非程序性事项,然后再使用否决权把该事项给否决掉,这使否决权的涵盖范围无限地扩大,这引起了非常任理事国与中小国家的不满。

这意味着常任理事国不仅可以否决安理会的一个决议,还能决定要把哪个问题给否决掉。

这对中小国家来说是不公平的,这就使否决权的权力无限地扩大,成为了大国维护自身权威和利益的工具。

英美等国就常常利用此“双重否决权”来实现本国向外扩张的目的,把本国的利益凌驾在非常任理事国和中小国家之上。

这对国际社会来说是一种挑战,也就必然会损害到非常任理事国和中小国家的利益,这对他们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这就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制度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

(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在行使中出现的问题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自从实施以来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方面缓和了世界上各大国与中小国家的矛盾,避免了世界大战的再一次发生,但是另一方面,安理会否决权在行使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在联合国成立之初,大国否决权就成为了前苏联用来对抗英美的有力武器。

不难看出,某些时候否决权成了个别大国相互抗衡的工具和讨价还价的筹码,造成了某些实质性问题的决议被搁浅,这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而安理会否决权在行使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否决权的滥用,使得安理会职能的行使有失公正。

二战后,否决权的滥用在冷战时期体现得淋漓尽致。

美苏两国为了夺取世界霸权,对于对方提出的议案动辄就使用否决权,使得很多议案难以通过。

比如前苏联它两次否决了不结盟国家提出的要求越南从柬埔寨撤军的提案;还曾悍然否决了安理会要求外国军队撒出阿富汗的决议,美国否决了阿拉伯国家提出的要求取消以色列吞并叙利亚领土戈兰高地的议案,以致于戈兰高地问题至今仍悬而未决。

滥用否决权庇护南非种族主义政权和罗得西亚白人政权和纵容以色列对阿拉伯国家的侵略扩张,滥用否决权庇护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地区霸权主义,严重损害了小国的国家利益,加剧了国际紧张局势。

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

英法在使用否决权维护自己的殖民利益方面也有过不光彩的记录。

总之,由于某些大国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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