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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报告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和对策研究

黄鹏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助推器和社会稳定的调节器,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与就业、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

然而,受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和国际经济下行因素影响,小微企业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取得的效应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对策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实体经济的重要支撑。

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4月份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

其中,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

另据统计,我国小微企业贡献国家税收的50%,其创造产品和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总量的60%,并提供了80%的城乡就业岗位。

由此可见,小微企业为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增长提供着重要的动力,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收到了良好的政策效应。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概况

(一)界定标准

小微企业概念的界定来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就工业企业而言,从业人员300人至20人的,且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至3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即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均为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界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列》),与上述小微企业的界定略有不同。

按照《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

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的小微企业。

(二)政策概况

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实施了“结构性减税”政策,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见表一)。

 

表一: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税种

政策来源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见表二)

表二:

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种

政策来源

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

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

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营业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行政收费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

自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政策执行现状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公布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情况。

以江西省为例,2013年,全省地税系统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1035户,减免企业所得税256万元;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14673户,8-12月份减免营业税595万元,两项合计减免税851万元。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

针对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加大、融资困难和税负偏重等突出问题,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一)促进城乡就业,维护社会稳定

就业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小微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但是数量众多,吸纳就业面广,其在促进就业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有劳动力人口近8亿,就业人口达7.67亿。

小微企业解决了我国1.5亿人口的就业问题。

新增就业和再就业的70%以上集中在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已成为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

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也就意味着创造更多社会就业岗位,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

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推动企业发展,一直是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

自2008年以来,我国政府贯彻党中央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保增长的部署,作出了一系列服务小微企业的重大决策,并出台实施了一系列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

有研究发现,过去两年对小微企业减免的税收总额为每年300亿元左右,减免额占总税收的5‰。

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随着政策实施的不断推进,小微企业负担得到切实减轻,发展经营环境的得到进一步改善。

(三)改善融资环境,提升企业实力

小微企业由于规模、行业等条件的限制,直接上市或者直接融资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因此融资难,融资成本高成为小微企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减免企业税收,使其可支配收入以及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可以促进其再投资能力以及竞争力。

同时,为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引导金融企业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的税收政策,为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和改善融资环境提供了政策保障。

(四)提振企业信心,助推经济发展

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在推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小微企业因抵御市场风险和应对宏观经济调控能力较弱,相对而言企业家信心更易波动。

某种程度上可以这样说,如果小微企业信心强劲,则意味着外部环境优良,企业盈利能力较强,愿意扩大生产规模,实业就可能越做越大;反之亦然。

近年来,国家密集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执法督察,强烈地释放出国家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号。

这对提振企业信心具有积极地作用。

只有畅通了经济的“毛细血管”才能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层次低

现行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明文规定,大多数是以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发布。

政策虽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但立法层次低,其说明政策上的税收目标还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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