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历程意义与问题本科毕设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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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历程意义与问题本科毕设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村民自治在中国发展历程的全面回顾,运用制度创新与变迁等现代政治理论,阐明了村民自治对中国政治发展的意义与影响,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摘要:

村民自治

【英文摘要】Thestudyreviewsthecourseofthedevelopmentofvillagers'self-governanceinChinaandmakeslightonthesignificanceofvillagers'self-governanceonthepoliticaldevelopmentofChina.Besides,theauthorfurtherexplorestheproblemsinthedevelopmentofthevillagers'self-governanceinChina.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民问题”历来都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首要问题。

没有农村的发展和进步,就谈不上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村民自治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又一伟大创举。

回顾十五年来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探讨村民自治对中国政治发展的意义和影响,正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我国农村实现“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1]无疑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

(一)创始阶段(1980年~1986年)

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地方基层组织体系处于瘫痪状态,农村社会面临公共产品供给的短缺问题时,农民自发成立的一种组织形式。

当时,人民公社的部分权力开始从农村退出,社会治安、公共设施、社会福利、土地管理、水利管理等社会职能无人问津。

人民公社旧的管理体制的解体造成乡村社会的“权力真空”,它呼唤新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的出现。

一般认为,最早的村民委员会是1980年在广西宜山、罗城两县的部分农村自发组建的。

但据《乡镇论坛》主编米有录先生的寻访,最早的村委会产生于宜山县(今为宜州市)屏南乡的合寨村(1984年前为合寨大队)。

1980年2月,在合寨大队所属的果作自然村,为了治安防盗和自我管理,生产队队长韦焕能提出建立村民委员会。

他和邻近的5个生产队队长一道通知农民开会,每户一人,选举村委会。

韦焕能当选为村主任。

1980年7月14日,他同85户村民一道制定了一份村规民约、封山公约。

实现了村务的民主管理和村民的自我教育。

后来又修建两座小桥,开辟了一条机井路,安装了电视转播器,从而开始实现了村民的自我服务。

[2]

村委会产生后,逐渐扩大社会职能,成为农民对基层政治经济文化等诸方面进行自我管理的自治性组织。

[3]到1982年底,全国不少地区都出现了类似村民委员会的组织。

1982年12月通过的新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

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正式宣告了人民公社体制的终结,从而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村民委员会铺平了道路。

到1985年初,全国已建立起948628个村民委员会。

[4]1986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发挥群众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同时责成民政部负责村委会建设的日常工作。

这表明国家开始将注意力转向乡以下的村级组织,由此加速了村民自治的发展。

(二)发展创新和完备阶段(1987年~1997年)

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村民自治被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1988年6月,民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乡村选举,村民自治开始进入制度化运作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组织系统中的权力机构,村民会议由18岁以上村民参加,也可每户派代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本村的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村民通过村民会议行使自治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其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的权力是负责管理本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及财产,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处理本村公共事务,兴办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以及代表本村村民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村民委员会应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有权监督村委会的收支帐目和其它工作情况,并有权撤销和补选村民委员会;乡政府应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也应协助乡政府开展工作,完成国家任务。

1990年以来,全国广泛开展了村级选举的示范活动。

1992年底,各省都实行了农村基层选举。

到1997年底,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已进行了两届选举,福建、黑龙江、河北、内蒙古等已进行了四届选举。

全国60%以上的村庄建立了村民自治制度。

实践中,各地涌现出许多有益的制度创新,重要的有:

1.村民代表会议在具体实践中,由于下述原因,很难按照法定人数召开村民大会。

一是规模问题。

中国的行政村是在原来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的,规模较大,人口较多,一般在1000-3000人,多的达8000-10000人。

二是区域分布问题。

主要指一些山区农村,往往由几个自然村组成,村民居住分散。

三是农业生产上的特点,分家分户的经营,使农民的劳动和闲暇时间不统一。

四是社会流动的增加,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或经商。

所以各地在实践中成立了各种形式或名称不一的村民代表会议,用以代替村民会议,这是地方上自行采取的一种变通方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但据调查,实际上多由村党支部主持。

各地每年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的时间、次数不尽相同,有的村一年不少于两次,有的四次,并规定如遇特殊情况或有1/3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次参加的人数只有达到代表总人数的2/3才能有效。

会议的议题可以由村委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

村民代表需要填写议题表,报请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而1/3以上村民代表联合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会议决议经全体代表1/3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决定、决议一经做出,不得擅自更改,如确有必要更改,须经2/3以上通过。

会议所做出的决定、决议及时向村民公布、公开,由村委会负责实施。

有的村还规定,每次会议要作会议记录,而且工作报告、会议主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议或决定都必须整理立卷存档,以备后用。

[5]到1997年,全国50%左右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现阶段,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主要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以及最基层的村民小组组成。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属于权力机构,村民委员会属于工作机构。

在目前村治运作的实际中,弱村民会议、强村民代表会议,弱权力机构、强工作机构的结构较为普遍。

[6]

2.村民公决是山东省日照市涛雒镇农民1997年冬创造的一种民主决策模式。

[7]具体方式是,凡是村务大事,村两委都要根据群众意愿,本着好事好办的原则,在重大事项实施之前,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然后进行民主测评,实行民主监督,每户发一张明白纸,说明事由,让村民在同意或不同意栏目内签名盖章,80%以上的户数同意通过后,再以村两委的名义形成书面报告,报镇党委、政府备案。

公决的内容有:

村集体投资20000元以上的工副业项目;土地调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兴办公益福利事业;经济园林更新;村庄规划及旧村改造;村规民约及有关规章制度;其它需要公决的事项。

村民公决都是以村为单位进行,涉及各个村的事,由镇或管理区协调组织进行。

它解决了农村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民主决策难的问题。

3.“海选”是吉林省梨树县创造的确定正式候选人选举模式。

第一步,由村民民主推举,方式有:

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无记名投票提名,即“海选”;由有选举权的村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具备候选人条件、享有被选举权的村民自荐。

第二步,在广泛提名的基础上,经全体村民无记名投票预选或由全体村民代表投票确定正式候选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划框定调,或内定名单,包办代替。

正式候选人产生之后,要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竞选演讲。

[8]用“海选”的方式提名并确定候选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民主性。

4.“两票制”是山西省河曲县创造的选举模式。

整个选举过程分两阶段,投两次票:

第一个阶段是确定正式候选人,由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提名候选人,组织提名和村民提名具有同等权利。

然后由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了预选,投票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二阶段是正式选举,召开选举大会,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

用“两票制”选举村委会的方式,被河曲县委移植于农村基层党支部建设上,从而创造性地解决了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问题。

[9]

5.“预选”是福建全省统一实行的确定候选人的方式。

该方式认为,确定村委会正式候选人,是村委会选举中最关键的一环,它直接影响选举的质量。

为保证正式候选人能够代表选民的意愿,从初步候选人到正式候选人的筛选过程,一般采用由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员投票决定正式候选人。

[10]这种方式全省统一,并且极具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6.“三上三下三公布”是河南省驻马店地区汝南县创造的通过民主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的方式。

该县规定:

提名推荐候选人应按三比一或五比一确定,以便实行差额选举。

推荐方法采用“三上三下三公布”程序,即自下而上的提名(一人提议10人附议)自上而下的协商,再自下而上讨论的方式正式确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

[11],即选民自下而上地提名候选人(一上);村选举领导小组公布所有提名人选(一下);然后,各村民小组再就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重新提出一份名单(二上);接着,村选举领导小组邀请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召开协商会议,而后再自上而下地公布协商后的名单(二下);同样的协商程序再重复一次(三上三下)。

这样三榜定案,确定候选人。

此方式为选民提供了更多的发表意见和参与机会,具有民主性。

这种程序与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相吻合,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三)成熟化阶段(1998年~2010年)

1998年,是中国村民自治走向成熟化的转折年。

已经试行了十年的“试行法”宣布废止,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同年11月4日正式颁布实施。

在选举的制度选择方面,新法较之“试行法”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1.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这实际上是肯定了农民创造的“海选”模式,它在法律制度上确认了“指派”和“派选”等人为操纵或干预的不合法性,便于选民意志的表达。

2.实行差额选举给选民提供充分选择的机会,增强了选举的公正性,是选举程序上的一大突破。

3.设立秘密写票处保证选民不受干扰,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填写选票。

这是实现选举公正、公平性的重要环节,在中国的选举实践中具有开创意义。

4.增加了对“破坏选举”的处理避免破坏选举者逍遥法外情况的发生,维护和提高了新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了可操作性。

5.设定了罢免程序罢免权与选举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新法规定: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这使罢免要求变得可以操作。

新法的这些突破性进展,是对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完善,它标志着我国的村民自治正逐步走向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特征的成熟化发展阶段。

这与党和国家对基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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