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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docx

建设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成地铁发〔2013〕331号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验收及

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

公司《建设工程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四次安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3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及四川省、成都市现行有关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成都地铁建设工程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进行编制。

成都地铁工程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必须与本办法配合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成都地铁工程土建工程、站后工程、地铁车辆、设备、材料以及零星工程等工程的质量验收和移交工作。

成都地铁公司负责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其他建筑工程(非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可参照本办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执行。

凡未作规定的,均按国家及四川省、成都市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本办法也适用于投融资项目的工程验收和移交。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土建工程是指车站、区间、车辆段、控制中心、供冷中心等工程的土建部分和轨道工程。

站后工程是指除土建工程以外的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主变电所工程、牵引供电工程、接触网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综合监控工程、屏蔽门工程、自动售检票工程等工程。

零星工程是指工程投运后由于受运营组织变化、功能升级、技术改造等因素影响造成的局部改造工程,不影响原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不需要重新进行行政审查和备案的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引用文件和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成都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第六号)及有关消防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549号)。

(五)经批准的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等行政许可文件。

(六)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变更文件。

(七)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

(八)《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九)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

(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GB/T30013-2013)。

(十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T30012-2013)。

(十三)工程合同。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

第六条公司工程验收和移交委员会(以下简称“验交委员会”)对成都地铁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进行统一的组织和管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验交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和移交工作。

(一)验交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

总经理

副主任:

各分管副总经理

成员:

财务部、计划合约部、质量安全部、总工办

信息中心、建设分公司、运营公司、实业公司负责人。

(二)验交委员会工作机构

验交委员会下设验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验交办”),负责地铁工程验收的日常管理。

验交办设在质量安全部,主任由质量安全部部长兼任,副主任由财务部、计划合约部、总工办、信息中心、建设分公司、运营公司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主管人员组成。

(三)验交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领导成都地铁工程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

2.审定工程验收和移交管理制度。

3.协调工程验收和移交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验交办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制定验收和移交管理制度。

2.编制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计划。

3.审查验收和移交条件,组织工程验收和移交。

4.负责有关工程验收和移交中的信息处理工作。

5.督促工程验收和移交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6.协调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相关的工作。

7.负责验收委员会日常工作。

8.协助相关单位办理竣工文件的备案。

第三章工程质量验收管理

第七条 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一)单位工程的划分

1.每个地铁车站建筑工程(含地下、地面车站、半地下车站、高架车站)为一个单位工程。

2.每个标段地铁区间工程(一般区间、盾构区间)为一个单位工程。

3.每条新线的全线人防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4.每个车辆段(停车场)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5.每个运营控制中心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6.每个供冷中心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7.每条新线的全线轨道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8.每个主变电站为一个单位工程。

9.每条新线的全线供电系统工程(牵引变电所、电力监控、环网电缆、接触网、杂散电流)为一个单位工程。

10.每条新线的全线通信系统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11.每条新线的全线信号系统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12.每条新线的全线自动售检票系统为一个单位工程。

13.每条新线的全线屏蔽门为一个单位工程。

14.每条新线的全线综合监控系统为一个单位工程。

15.每条新线的全线车站广告灯箱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二)子单位工程的划分

1.地下(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供冷站、运营控制中心的每个单位工程可分为土建工程和机电安装及装修工程两个子单位工程。

2.一般区间工程的每个单位工程可分为明挖区间工程、路基段、暗挖区间、高架区间工程四个子单位工程。

3.盾构区间工程的每两站之间的区间盾构隧道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人防工程的每两站之间的区间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5.车辆段(停车场)建筑及基地工程单位工程中每一个独立的建筑物分为房屋建筑土建工程和房屋建筑安装及装修工作两个子单位工程,桥梁工程、站场及道路工程、室外环境建筑安装工程、隧道工程各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车辆段工艺设备不列为子单位工程,但在质量验收时应参照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6.轨道工程单位工程中车辆段(停车场)轨道工程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正线中各合同标段的轨道工程各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7.供电系统单位工程分为刚性接触网子单位工程、柔性接触网子单位工程、牵引变电所(降压所)子单位工程和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子单位工程。

8.通信系统安装工程分为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公安通信系统安装、民用通信系统安装三个子单位工程。

9.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的各车站自动售检票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10.屏蔽门工程的各车站屏蔽门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11.综合监控系统工程的每个集成子专业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12.信号系统工程分为正线信号工程子单位工程和车辆段(停车场)信号工程子单位工程。

13.广告灯箱工程的每个合同段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14.其它经公司验交办确定的子单位工程。

(三)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划分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规模的划分,由监理单位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和标准在工程开工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组织专题会议进行划分,地铁公司质量安全部、建设管理单位应参加,最终划分结果报地铁公司建设管理单位备案。

第八条工序质量验收

(一)工序质量验收的定义

工序质量验收是指施工过程中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二)工序质量验收的组织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投融资承办方、施工单位的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市质监站规定的各类质量重点以及监督抽查项目的第一个检验批应通知市质监站和建设管理单位参加。

2.土建工程中地基验槽和地基加固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管理单位、投融资承办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地基进行验收(当地基经过检测时,检测单位应参加验收),地基验槽和地基加固应通知市质监站参加。

3.分部(子分部)工程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地铁公司建设管理单位、投融资承办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各类验收,接管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提前书面通知建设管理单位需参加验收的部位,建设管理单位应在验收时通知接管单位参加。

(三)工序质量验收的流程

1.每道工序完工并自检合格后,由承包商书面告知监理单位申请工序验收,监理单位依据规范规定确定验收时间,通知参加验收的单位,组织工序验收。

2.工序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并主持,其中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形成验收会议纪要,验收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整理形成。

3.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按会议决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形成《整改完成报告》经监理单位复查和签认,并报建设管理单位备案。

第九条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

(一)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的定义

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是指当工程某区域或部位必须在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前隐蔽或需后续工程进行场地管理权移交,确保后续工程的推进,针对该区域或部位组织的工程实体质量验收。

1.该区域或部位完成设计和合同中的各项内容;

2.该区域或部位工程资料齐全、完整。

3.该区域或部位具备场地移交条件。

(三)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的组织程序

1.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前,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整体筹划,制定各标段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计划,并提前告知各承包商、投融资承办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接管单位和地铁公司相关部门。

2.各标段根据验收计划,完成某分阶段实体工程施工后,提出实体质量验收申请,经监理、业主代表签认后,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

3.建设管理单位在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前应组织验前检查,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接管单位、地铁公司质量安全部、总工办、信息中心应参加,经共同检查确定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满足验收条件后方可组织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

4.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由建设管理单位分管领导主持,参加验前检查的各方应参加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

同时,应邀请市质监站参加并监督。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必须参加。

5.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通过后,由建设管理单位形成会议纪要,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按会议决定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完成报告》经监理单位签认后报建设管理单位复查和备案。

第十条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的定义

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是指施工合同标段或单位(子单位)工程完成设计和合同中的施工内容(含设备单体调试、接口调试)后,实现土建工程向站后工程阶段的转换、站后工程向综合联调阶段的转换,在综合联调联试前开展的工程质量验收。

(二)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的前置条件

1.完成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内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竣工资料齐全、完整,初步完成组卷工作。

3.土建工程施工场地具备移交和使用条件,站后工程完成设备单体调试和接口调试,具备基本功能并达到联调联试条件。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的组织程序

1.工程具备实体质量验收条件后,由承包商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管理单位组织验前检查,地铁公司质量安全部、总工办、信息中心、接管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投融资承办方、施工单位参加。

2.验前检查通过后,建设管理单位将报验资料提交质量安全部审核验收条件,审核通过后由质量安全部协调市质监站确定验收时间,组织完成《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告知单》、《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各责任主体、市质监站和市城建档案馆参加验收。

3.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由建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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