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5条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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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5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25条(精选多篇)》

摘要:

如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人员也与事业单位订立、履行、变更、除或者终止劳动合直接根据二条二款规定适用《劳动合法》就是了《劳动合法》九十六条显得极没有必要设立,《劳动合法》涉及除或终止劳动合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条和四十二条,有种见认《劳动合法》八十七条所称“违反法规定指是违反《劳动合法》四十二条规定或者非因劳动合法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条规定原因由单位提出除劳动合都属违反法规定

看劳动合法7条看劳动合法7条

四十七条济补偿按劳动者单位工作年限每满年支付月工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月以上不满年按年计算;不满六月向劳动者支付半月工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高用人单位所直辖市、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工三倍向其支付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工三倍数额支付向其支付济补偿年限高不超十二年

条所称月工是指劳动者劳动合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平工

二劳动合法0条劳动合法四十条有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月工可以除劳动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规定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订立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变化致使劳动合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能就变更劳动合容达成协议

该条法律所体现是民法情事变更原则

即因不可归责合任方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对方明显不利该方有权请变更或终止履行合

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法四十条辞退劳动者应提前30天向劳动者作出面通知

提前作出面通知应额外支付劳动者月工额外支付工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月工标准确定

劳动合除用人单位还应按劳动合法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济补偿金

实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因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变化”等事实问题持有不见而引发劳动争议

相关法律条以及司法释对0条适用条件作了规定和说明

《劳动部关劳动法若干条说明》“不能胜任工作”被释劳动者不能按要完成劳动合约定任或者工种岗位人员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用人单位对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有举证责任且应以劳动合或工作考核标准作证明依据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则构成违法除劳动合应承受相应法律

至“订立劳动合所依据客观情况”则属种弹性描述目是赋予法官定由裁量权以应对些特殊情况

该项适用不能违背情势变更原则

该项所述“客观情况”除不包括0条、项所举情况外也不包括劳动合条即济性裁员规定几种情况以及合法33、3条所列举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人、投人或者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况

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0条使用条件

不满足上述法定条件情况下用人单位主张无失性辞退则属违法除劳动合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身合法权益

出处北京市天溢律师事所石绍良三劳动合法0条《劳动合法》0条《劳动合法》0条下列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月工可以除劳动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规定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订立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变化致使劳动合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能就变更劳动合容达成协议

医疗期相关规定劳动部关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990【实施日期】99500【名】了适应劳动用工制改革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制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条了保障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期合法权益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规定

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除劳动合限

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要停止工作医疗根据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月到二十四月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三月;五年以上六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六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十二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十八月;二十年以上二十四月

四条医疗期三月按六月累计病休计算;六月按十二月累计病休计算;九月按十五月累计病休计算;十二月按十八月累计病休计算;十八月按二十四月累计病休计算;二十四月按三十月累计病休计算

五条企业职工医疗期其病假工、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五至十级医疗期不得除劳动合

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八条医疗期满尚痊愈者被除劳动合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条规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劳动合法》96条适用所引发出问题《劳动合法》96条适用所引发出问题徐爱民马苏薇上传0690年月日实施《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院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作规定依照法有关规定执行

”笔者认该条法律适用会引发出诸多问题应该给予足够重视

、该条法律混淆了聘用合与劳动合区别相矛盾从我国事业单位人员现状看其既有编制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又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其他人员主要是工勤人员和编外招聘人员

按照国办发[0]35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有关法律、政策和见要平等愿、协商致基础上通签订聘用合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权利和义”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其与编制人员签订是聘用合而签订劳动合只有工勤人员和编外招聘人员

聘用合除建立聘用关系外身也确认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原存人事关系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人事关系不是由聘用合所建立而是由进编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纳入管理所建立也就是说即使编人员没有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也与单位建立起了人事关系至具体工作岗位并不影响人事关系成立

人事关系属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是存不平等主体社会关系;而劳动关系属种劳关系是存平等主体社会关系

事业单位编人员尽管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但其与单位并不是简单劳动关系而是复杂人事关系这种人事关系存要其获得编人员身份并纳入编人员管理

如说所有聘用合都属劳动合畴则该条规定就没有必要设立;如设立了条规定则说明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人员不般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员

也就是说事业单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实行聘任制人员显然没有与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也不应该被视已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而那些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人显然也不属实行聘任制人员

从逻辑上看实行聘任制人员集合与订立劳动合人员集合事业单位这全集不存交集

该条法律规定出现了事实上是空集概念显然是相矛盾

二、该条法律与《劳动合法》二条容重叠《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二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境企业、体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除或者终止劳动合适用法

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除或者终止劳动合依照法执行

”根据二条二款规定凡是与事业单位订立、履行、变更、除或者终止劳动合都应该依照《劳动合法》执行

如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人员也与事业单位订立、履行、变更、除或者终止劳动合直接根据二条二款规定适用《劳动合法》就是了《劳动合法》九十六条显得极没有必要设立

三、该条法律违背法律适用原则《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七十九条规定“法律效力高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

行政法规效力高地方性法规、规

”上位法优下位法新法优旧法特别法优普通法这是法律适用基原则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作全国人常委会通法律其效力应该优国院制订行政法规和作出规定

但是《劳动合法》九十六条却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院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行政法规以及国院规定如牵涉类情况则依照其规定

这样行政法规以及国院规定效力高了法律这显然是违背《立法法》规定

即使其它法律对有规定也应该按照新法优旧法、特别法优普通法原则适用《劳动合法》

四、该条法律可操作性差事实上事业单位推行聘任制改革是从0年开始

但由受政治体制改革进展较慢和事业单位情况复杂制约很多事业单位对编人员还没有实行聘任制

即使签了聘用合人员其实很少与事业单位真正建立起了聘用关系更谈不上劳动关系了

因事业单位都属全供或者差供单位编人员工由各级财政担其单位对其录用、工等没有太主权编人员对己工等更没有磋商权

因对这类人员管理很多方面还仍近似对国公员管理

但是《公员法》适用又把类人员排斥外

仔细看下国院行政法规和规定到目前止实际上还没有关对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人员相关具体规定

也就是说《劳动合法》九十六条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院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规定事实上形虚设

从全国人常委会立法看《劳动合法》九十六条设立是了把让实行了聘任制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劳动合法》调整围

这由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由信春鹰主编《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释义》说得很清楚“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法调整将缺乏实体法依据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其实这种立法图不能不但真正落实起非常困难

其聘用合能不能被视就是劳动合?

如能那么二者区别是不是就可以抹煞了?

如不能签订了聘用合事业单位人员就不能适用《劳动合法》这立法图还如何实现?

其二即使是按照立法图把那些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事业单位人员都纳入《劳动合法》调整围那么现仍推行聘任制事业单位人员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

其三从事业单位改革状况看很多地方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覆盖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人员全部适用《劳动合法》也很不现实

五、结论()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性质社会关系不应该由部法律调整

法律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规总和这不等说所有社会关系都属法律调整更不是等说部法律就能调整所有、至少是类型社会关系

我们说道德关系也是种社会关系它就不属法律调整围;《公员法》是部人事法律但它也并不调整所有人事关系起码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它是不能调整

笔者认事业单位与实施聘任制人员主要是人事关系这种关系体现着政策性、不平等性它与劳动关系是截然不

(二)从事业单位现实情况看建立单位与人员平等关系只是种改革方向现还远远没有达到这目标所以让实行聘任制人员完全适用《劳动合法》很不现实

目前很多事业单位对单位编人员管理权限有限很多事情属人事部门和组织部门管理例如与这类人员除聘用合不能通平等协商而是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就连工福利待遇等问题事业单位主权也很有限如按照《劳动合法》要很多候单位就会“力不从心”

从权利义对等角看事业单位显然权利义而事业单位编实行聘任制人员显然义权利

由看让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人员适用《劳动合法》现实存诸多障碍

(三)从救济渠道看《劳动合法》九十六条规定也很不合适

0年高人民法院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改革出台了法释[0]3司法释《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彻底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劳动者划开由我国开始实行劳动争议行政仲裁+诉讼与人事争议行政仲裁+诉讼两轨制

笔者认劳动争议属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由引起诉讼应该依照《民事诉讼法》处理;而人事争议属不平等主体行政争议由引发诉讼应该依照《行政诉讼法》处理

如按照立法图让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全部适用《劳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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