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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钢安全规程

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2004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提出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起草单位:

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宝钢集团公司

批准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标准号:

AQ2003-2004

实施日期:

2005-3-1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轧钢生产工艺的特点(除存在通常的机械、电气、运输、起重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外,还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热源、金属液体、尘毒、放射源等方面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标准对轧钢安全生产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宝钢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黄幼知、李晓飞、徐耀寰、万成略、穆东、周全宇、聂岸、康昕、甘捷、王瑾。

 

轧钢安全规程

1范圃

本标准规定了轧钢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轧钢厂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3安全色

GB2894安全标志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

GBl6912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YBJ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轧钢企业Rollingplant

从事钢材压力加工或深加工的企业.

3.2工业炉窑Furnace

轧钢企业中用于钢坯和钢材加热或保温的设备。

3.3精整Procession

对钢材(钢坯)进行表面修磨、改变尺寸、改变形状、调整表面状态或性能等的加工过程。

3.4事故飞剪Emergencyflyingshear

专门用于事故状态剪切钢材的设备。

4安全管理

4.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2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篇》。

安全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

4.3建设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进行。

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

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

4.4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人生产。

4.5轧钢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

4.6轧钢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7轧钢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8轧钢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4.9轧钢企业的厂长(经理)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10轧钢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技术培训。

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新工人进厂,应首先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直到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

4.11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12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厂长(经理)批准;对有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13轧钢企业应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14轧钢企业应建立对厂房、机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

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4.15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4.16轧钢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4.17轧钢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厂长(经理)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厂区布置与厂房建筑

5.1厂址选择应遵循GB50187的规定。

5.2厂(车间)应设在企业污染影响较大的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3厂房主要迎风面,宜与夏季主导风向成60°~90°角;应使热作业区和产生烟气或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布置在下风位置;噪声较大或有害气体和粉尘危害较严重的工序,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布置在独立的跨间或单独的房间内;高温作业的操作岗位,应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

5.4工厂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保证人员安全通行。

通过人流、车流密度较大的铁路、道路平交道口,应根据GB4387的有关规定,修建立交、人行天桥或地道,

5.5散热量大或工作条件较差的跨间(包括加热炉跨、热轧跨、冷床跨、热处理炉跨,热钢坯跨、酸洗跨、镀层跨和涂层跨等),应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车间四周不宜修建坡屋。

5.6厂房建筑和设备基础受高温辐射烘烤,轧件和机械的冲击负荷以及大量油、酸、碱腐蚀等破坏作用的,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7设置吊车的新建厂房,其柱顶或屋架下弦底面与吊车顶端的净空尺寸不应小于0.22m;应设吊车安全走道,双面走道宽度一般不小于1.5m,单面走道不小于0.80m;通过立柱处的走道,最小宽度(上柱内缘到吊车大桥端头外缘的净空尺寸)不应小于0.55m,如从上柱人孔穿孔,人孔宽度不应小于0.4m;吊车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全高度,吊件下缘高度距最高设备高度净空间距不应小于0.5m;吊车操作室下缘,距安全通道平台、材料堆垛和车间设施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2.0m,距安全操作平台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0m。

5.8在厂房结构上,应合理分布适当数量的加强桁架,以便更换吊车电机等设备时作承重结构使用:

采取重型工作制吊车的厂房,两端应设有检修平台,并应按吊车台数设置司机专用走梯和蹬车平台。

5.9车间设备应布置在吊钩极限范围之内,吊车经常作业的区段应适当留有富裕的场地。

5.10使用吊车换辊方式的车间,应有保证换辊安全作业所必需的场地和空间。

5.11车间设计,应考虑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吊运物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并不应随意从主体设备上越过。

车间内的计器室、操作台,电气室、液压站等,应布置在吊物碰不到的厂房两侧,若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间,则应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5.12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以便在异常情况或紧急抢救情况下供人员和消防车、急救车使用。

5.13厂区建筑物与铁路、道路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YBJ52的规定。

5.14厂区布置,应避免轧钢车间与铁路线交叉,或被铁路线包围。

6危险场所与防火

6.1危险场所

6.1.1下列场所应属危险场所:

——根据GBJ16确定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

——根据GB50058确定为0区、1区和2区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和10区、11区粉尘或可燃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接触毒物,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在不正常或故障情况下会造成急性中毒或严重人身伤害的场所;

——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场强度、电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场所;

——高速运动(超过5m/s)轧件的周围和发生故障时可能的射程区域;

——高温运动轧件周围或可能发生飞溅金属或氧化铁皮的区域;

——外露的高速运转或移动设备的周围;

——有毒物或易燃、易爆气体的设备或管道,可能积存有毒有害或可燃性气体的氧化铁皮沟、坑、下水道等场所;

——强酸碱容器周围。

6.1.2危险场所、重大危险设备的管理和严重危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危险场所设备的操作,应严格实行工作牌制;

——电气设备的操作,应参照DL408的规定,实行工作票制;

——重大危险场所、危险设备或设施,应设有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

——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和0区、1区、2区和10区、11区爆炸性危险场所,以及重大危险设备上,进行不属于正常生产操作的其他活动,如动火、检修、更改操作规程等,应事先申报安全、消防、保卫部门同意,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6.2防火

6.2.l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GBJ16的规定。

6.2.2轧钢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并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

6.2.3车间电气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地下加压站等要害部门,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6m2而无人值班的,可设一个),门应向外开。

6.2.4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器、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轧钢企业,应设有集中监视和显示的火警信号中心.

6.2.5油库、液压站和润滑站,应设有灭火装置和自动报警装置。

6.2.6设有通风以及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的场所,风机与消防设施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

6.2.7设置小型灭火装置的数量,应遵循GBJ140的规定。

7基本规定

7.1经过辊道、冷床、移送机和运输机等设备的人行通道,应修建符合下列规定的人行天桥:

——桥宽不小于0.8m,两侧设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

——跨越输送灼热金属的天桥,应设有隔热桥板,两侧设不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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