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119878 上传时间:2022-11-17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12.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docx

《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docx

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

网上竞价管理暂行办法

LT

单品牌竞价公告、多品牌竞价公告、按需求竞价公告分别发布。

若一个项目中包含了适用单品牌竞价及多品牌竞价的商品品目,采购人应选择单品牌竞价商品与多品牌竞价商品分开发起竞价公告或所有品目按多品牌竞价方式发起一个竞价公告。

第五条网上竞价实行数字认证制度。

凡有意参加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项目的采购人、供应商,应在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完成注册、办理数字证书和法人电子印章,凭数字证书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参与网上竞价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电子化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活动的规则制定,督促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当事人行为,强化诚信管理,及时处理网上竞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交易中心负责网上商城的建设、管理、维护,制定《网上竞价操作规程》,提供网上竞价所需的设施和网络环境,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竞价公告审核服务、妥善保存网上竞价交易数据。

各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依法依规参与网上竞价采购活动,强化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管理、竞价需求填报、竞价公告的发起、竞价结果确认、竞价合同的签订及公示、履约验收、档案保存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网上竞价程序

第七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备案后,登陆网上竞价系统,根据采购项目的情况,确定竞价方式、发起竞价公告,经市交易中心审核后,在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予以发布。

采购人在计划备案时须将网上商城商品库品目清单内货物与其他类货物分开填列。

第八条对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市场竞争充分且可以在成交后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产品的货物,采购人在发布竞价公告时不得设置制造厂家授权或者承诺等要求。

第九条公告期限及竞价起止时间:

单品牌竞价、多品牌竞价方式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按需求竞价方式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竞价起止时间不得少于6个小时且须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竞价公告发布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市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材料中止竞价程序。

第十条竞价通用规则。

供应商在竞价公告要求的竞价时限内进行报价。

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采购品目预算价为有效报价。

供应商的后一次报价应当低于前一次报价,竞价期限截止后,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为最终报价。

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最先提交的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候选成交供应商。

第十一条竞价专用规则

(一)单品牌竞价专用规则。

采购人在网上商城的商品库中选择满足采购需求的商品,在竞价有效时限内,3个及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价为有效竞价,价格最低者成交。

(二)多品牌竞价专用规则。

采购人在网上商城的商品库中选择商品,网上商城商品库品目清单内货物须选择3个及以上同一价格档次不同品牌的商品(即不同品牌商品价差在其采购品目预算金额±5%以内的视为同一价格档次),其他类货物须选择2个及以上同一价格档次不同品牌的商品。

网上商城商品库品目清单内货物须有3个及以上不同品牌的供应商有效报价为有效竞价,价格最低者成交,否则竞价失败。

其他类货物须有2个及以上不同品牌的3个及以上供应商有效报价为有效竞价,价格最低者成交,否则竞价失败。

(三)按需求竞价专用规则。

3个及以上品牌的供应商参与竞价为有效竞价,价格最低者成交。

第十二条商场直购。

凡采用单品牌竞价连续2次竞价失败的,采购人按照已选择发起单品牌竞价的商品直接购买,直购价格为商品库中供应商的最低报价。

若采购人发现市场上有低于直购价格的同款商品,可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到市场自行购买。

第十三条竞价结果确认。

竞价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候选供应商将加盖鲜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交由采购人核验相应经营范围、供货能力;采购人收到(竞价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对成交候选供应商经营范围、供货能力进行核验。

核验合格的,采购人对竞价结果进行确认。

资格核验不合格的,采购人取消供应商成交资格,不确认竞价结果并在竞价系统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竞价结果公告。

竞价结果确认后,采购人应将竞价结果公告在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公示期2个工作日。

采购人不确认竞价结果的,采购人应将不确认竞价结果理由及原因在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并负责受理供应商质疑。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及公示。

竞价结果公告次日起30日内,采购人应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须按规定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签订的合同。

竞价公告中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竞价成功后,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竞价结果签订、执行竞价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范围,不得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款项支付及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验收并对验收情况负责。

第三章异常情况

第十七条网上竞价因以下情形延迟或中断的,一律中止竞价,待一切正常后,重新发布竞价公告,重新开展竞价活动。

(一)因设施设备发生故障而无法正常开展网上竞价的;

(二)因网上竞价系统故障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因网上竞价系统被病毒感染或受到非法攻击的;

(四)其他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

第四章资料、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市交易中心负责保存网上竞价电子交易数据。

第十九条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凭数字证书登录系统下载、打印项目资料自行保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供应商在竞价起止时间内,按照竞价规则,审慎报价,一经报价不得撤回。

因供应商原因,报价失误或无效报价,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在竞价报价前应当认真阅读理解公告要求,评估自身是否符合竞价公告要求,不得在取得成交供应商资格的情况下,以不具备供货能力或不满足竞价公告要求为由,拒绝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竞价结果签订、执行竞价合同,按竞价公告和服务承诺提供安装及售后服务。

不得擅自变更竞价商品,不得在履约服务过程擅自变更履约主体。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在竞价活动中对竞价公告、竞价结果等有异议的,应按相关规定向市交易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质疑,市交易中心或采购人应按规定予以回复。

供应商对质疑回复不满意的,可向市财政局投诉。

第二十四条竞价成功后,采购人应按照竞价结果签订、执行竞价合同,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履约过程发现成交供应商有不履行合同约定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属法定或合同约定可终止合同的,应终止合同,同时应将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及相应证据材料书面报告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经核实后,书面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应对网上竞价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网上竞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网上竞价投诉。

第六章违规情形处理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易中心或采购人书面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实后按失信行为记入网上竞价系统供应商诚信档案,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第1次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在参加网上竞价活动中实行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第2次记录诚信档案的供应商,暂停网上竞价活动6个月处理,第3次记录诚信档案的供应商,取消其网上竞价资格。

1、在取得成交供应商资格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以不具备供货能力或不满足竞价公告要求为由,拒绝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

2、提供货物或服务与采购公告内容不一致,损害采购人利益行为的;

3、履约服务过程擅自变更履约主体的;

4、不按竞价公告和服务承诺提供安装及售后服务的;

5、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6、将成交资格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7、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在网上竞价活动中有下列违反有关规定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市交易中心可向市财政局据实反映并提请处理。

1、未按备案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成交后无故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5、无故拒绝履行采购合同的;

6、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省或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新管理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或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执行。

《德阳市市级电子化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中网上竞价相关规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管理办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判决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