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作业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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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作业规程

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升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落实实施〈中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意见》、《中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订本规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显著缺乏清偿能力,依据法律要求清理债务行为。

企业破产能够由债务人申请,也能够由债权人申请。

本规程关键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可参考实施。

第二章业务承接

一、和债务人建立良好互信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指定专员天天经过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搜集企业破产信息,立即向事务所责任人汇报。

由事务所责任人组织专员对债务人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初步和用户进行洽谈,建立合作关系,继而建立起良好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选择方法,一是申请编入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

要想成功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必需得到人民法院认可,事务所应由责任人和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汇报事务所办理破产案件专长、业绩,和债务人之间已建立起良好互信关系,和在接收指定后能够客观、公正、依法推行管理人职责,立即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

争取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同时,指定事务所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并取得以下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

(二)人民法院指定债务人管理人决定书;

三、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酬劳

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和破产企业就管理人酬劳及支付问题,协商达成协议,立即提请法院裁定认可,避免以后在管理人酬劳支付方面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

第三章前期工作

一、立即掌握破产企业基础情况

事务所在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立即掌握破产企业基础情况,包含破产企业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破产企业需要安置人员情况、和破产企业资产有没有抵押担保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

二、接管破产企业

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应该立即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破产企业印章、文书和账册资料等,依据破产法要求,担负起管理人职责。

三、接收法院问询,提交相关资料

事务所应该接收法院问询,如实介绍破产企业基础情况,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基础思绪和步骤,并按法院要求提供破产企业相关材料,供法院审理案件了解案情。

四、制订破产清算工作计划

(一)在正式进行破产清算工作之前,应该制订具体工作计划,管理人在编制破产清算工作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原因:

1、全方面了解债务人及所属行业基础情况;

2、基于对债务人全方面了解,初步确定清算工作中重、难点事项;

3、分析清算过程中可能碰到困难和阻力(如职员安置、职员上访等);

4、针对以上问题制订预案,寻求法律依据,做到心中有数;

5、制订全方面工作计划,应征求律师等相关人员意见。

(二)破产清算工作计划应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清算工作组织纪律

管理人是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成立临时组织,其组成人员除会计师事务所外,还有各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假如没有严格组织纪律,思想难以统一,方法难以落实,分管工作难以开展,工作效率难以提升,在清算工作过程中,各分管人员也难以围绕清算组织宗旨、权利、义务尽职尽责、严厉认真地对待破产清算工作。

2、人员分工及工作安排

管理人工作分工应和其工作职能挂勾,使其在工作中能以胜任和立即进入角色,各分工之间也有相互支持、配合,使清算组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有机合作形成一个整体。

3、破产清算工作时间期限及工作进度

企业破产相关法律、法规对破产清算工作中很多事项全部有时间限制,管理人一定要控制好每一个时间节点,严格根据破产清算时间限制制订工作计划。

4、资金计划

资金计划关键是指对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必需支付费用所作计划。

企业破产,资金已十分担心,清算工作时间又比较长,多种开支也较多,所以,管理人资金计划应在确保清算工作顺利展开前提下,尽可能节俭开支,并做到公开、公正,接收人民法院破产、企业职员、股东等各方监督。

五、刻制印章,开设账户

管理人应该以管理人名义刻制印章,并在银行开设临时账户,破产清算过程中全部收支均应经过该临时账户,不得座支。

六、确定留守人员

(一)债务人留守人员通常包含原法定代表人、财务责任人、业务部门责任人、财物保管、保卫人员等。

依据债务人规模和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留守人员工资待遇,应参考债务人实际情况确定发放基数。

(二)留守人员一经确定,相关人员不得借故推托和擅离职守。

留守人员在破产程序终止前,擅离职守或以其它方法逃避,或拒绝向破产管理人办理交接手续,或有《民诉法》第102条所列行为之一,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留守人员关键职责

1、按人民法院要求及相关法律、文件要求回复破产管理人、债权人相关问询;

2、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止以前,依据人民法院或破产管理人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3、帮助破产管理人看管债务人财产;

4、帮助破产管理人查对债权债务;

5、帮助处理业务上遗留问题;

6、完成破产管理人交给其它任务。

七、提请法院外聘工作人员

管理人依据破产清算工作工作量及工作繁杂程度,能够提请法院外聘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帮助,包含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

提请汇报中要列明拟聘工作人员姓名、工作内容、拟聘用期限、拟聘用费用、聘用理由等。

八、确定管理人组织形式、常设机构

(一)破产管理人组织形式、常设机构及其分工

1、破产管理人组织形式,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组员5至7人,能够兼职;

2、破产管理人组长负责破产管理人全方面工作,组织领导各组员按确定计划完成破产清算工作,并对人民法院负责汇报工作;

3、破产管理人副组长,帮助组优点理管理人内设机构日常事务,并对组长负责汇报工作;

4、破产管理人其它组员,帮助组长、副组长工作,并对组长、副组长负责并汇报工作;在组长、副组长领导下处理债务人相关破产清算事务,并完成组长、副组长交给其它任务。

(二)破产管理人依据工作需要,能够组建破产清算常设机构:

1、资产组:

负责接管债务人全部财产,核实各项财产实有数额。

编制资产明细表,帮助办理资产评定等事项。

并负责相关资产清理、保管、评定、变现,和资产权利人取回财产交付等。

2、债权债务组:

负责编制债务人债权债务清册,进行各个债权人、债务人初步审查核实工作及各项债权收取等工作。

3、未了事宜组:

负责对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推行协议管理、监管工作,确保未了事宜处理正当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4、财务组:

负责接管债务人凭证、帐簿、报表及全部会计档案。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债务人审计汇报,帮助办理资产评定审计、判定等事项。

持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银行存款通知书》办理债务人银行帐户停止支付手续,或办理银行帐户清户手续。

5、文秘组:

负责债务人各项文件档案、公章、印鉴接管,并负责相关清算文件材料草拟,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管理人工作汇报》,办理注销原债务人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

九、建章立制

在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制订相关规章制度,保障破产清算工作正常运行。

相关规章制度最少应包含以下方面:

(一)工作纪律制度。

(二)召开会议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费用报销制度

(五)印章管理及使用制度

(六)考勤制度

(七)门卫管理制度

十、债权债务核查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该对破产企业财务情况、营业情况及职员债权等进行全方面调查。

(一)核查破产企业财务情况

管理人应该对破产企业出资情况、现金情况、债权情况、存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在建工程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土地及无形资产情况等财产情况进行全方面核查。

在核查时应该关注相关财产真实性、正当性、权属及实际情况,也应关注其可变现情况。

管理人依据对破产企业财产调查情况,在整理、分析相关证据后,出具债务人财产情况汇报。

(二)核查破产企业营业情况

管理人应该对破产企业基础情况、经营情况、签署关键协议(协议)情况等营业情况进行核查。

并依据对债务人营业情况调查情况,确定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三)核查职员债权

管理人应该对破产企业所欠职职员资和医疗、伤残保险、抚恤费用,所欠应该划入职员个人账户基础养老保险、基础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应该支付给职员赔偿金进行核查,并依据职员债权核查情况,列出职员债权清单并给予公告。

管理人应该将核查结果汇报人民法院,上报文件材料包含:

(一)债务人财产情况、营业情况说明;

(二)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三)相关财务会计汇报和职职员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四)企业涉诉、涉实施及企业财务保全情况等;

十一、提请表决或同意是否终止债务人营业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在全方面调查基础上,考虑债务人继续营业是否有利于广大债权人、职员和相关各方利益,是否终止债务人营业,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提请人民法院同意。

上报人民法院汇报应附《相关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分析汇报》,具体分析决定是否终止营业理由。

十二、通知申报债权

管理人应该选择适宜媒体(通常应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企业破产相关信息,公告信息包含:

1、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破产裁定书日期、文号;

2、破产管理人地址、电话、邮编;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限,未按期申报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5、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给法院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债人身份证实书、个人身份证实、授权委托书等)。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该登记造册,列明各债权人申报材料中提供债权数额、有没有财产担保及相关证据等情况。

并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在审查基础上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应该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债权无异议,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确定。

管理人应该妥善保管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三、催收欠款

管理人应该依据债务调查结果,向债务人全部债务人寄发债权催收通知,催收欠款,并保留全部寄出凭证、发票。

十四、参与由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临时机构。

破产法要求,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应该向债权人会议汇报破产企业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申报债权情况等,提起债权人会议讨论。

十五、以后债权人会议召开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需时召开;

2、管理人认为需要召开;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二)召集债权人会议应该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债权人会议议程;

2、向全部债权人发出通知,通知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讨论内容;

3、必需时可邀请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列席会议,解答债权人相关咨询;

5、需要提前准备其它工作。

十六、债权人会议关键内容

1、宣告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2、指定并宣告债权人会议主席;

3、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财务人员接收债权人问询;

4、由管理人通报债务人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汇报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5、讨论并审查债权证实材料、债权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经过和解协议,审阅管理人清算汇报,讨论经过破产财产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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