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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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附件1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消防

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

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

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

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

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

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

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一、消防安全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全面负责,实行消防

安全责任制。

(一)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场所在投入使用、

营业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

(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

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符合

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安全管理与本场所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

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

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

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7.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

实施演练。

(四)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

责场所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

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责任区域)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走

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7.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

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熟悉消防

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

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鼓励公众聚集场所聘用注

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

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应当依照有关法规

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

管理者,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

职责。

(七)对于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公众

聚集场所所在建筑,除应当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

还应当明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

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二、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

火分区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内外部装修、消防水源、消

防设施、器材及标志、电气线路等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

消防技术标准(要点详见附件〔1〕)。

《公众聚集场所消

防技术标准要点》的相关要求与新颁布实施的消防技术标准

不一致时,执行新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消防安全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

全管理措施(要点详见附件〔2〕),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1.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3.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

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5.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6.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

7.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

站);

11.依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附件:

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

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3.相关消防法律、规章及技术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技术标准要点

本要点为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中具有普遍性的规定,除本

要点外,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其他防火要求应当符

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采取特殊

消防设计时,其防火要求可按特殊消防设计确定的相关技术

措施执行。

一、总平面布局

(一)防火间距

1.为防止着火建筑的火势向相邻建筑蔓延,两幢高层建

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

级的单、多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9m;两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包括高层

建筑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建筑周边扩建附属用房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两幢建筑

之间不应存在扩建屋顶、雨棚、围栏,堆放可燃物,设置封

闭连廊等改变或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况。

(二)消防车道

1.为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建筑火灾的需要,消防车道

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

车转弯的要求。

2.消防车道路面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停车泊位、

路桩、隔离墩、地锁等障碍物,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

3.消防车道两侧、上方不应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的

电力设施、架空管线、广告牌、围墙、栅栏、树木等障碍物。

4.回车场地面及周围不应设置有妨碍消防车回车操作的

障碍物。

5.控制车辆、人员进出的栅栏、栏杆等应具有紧急情况

下开启的措施。

(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为满足扑救建筑火灾和救助建筑中遇困人员需要,高

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

边长度的底边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场地的长度和宽度

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

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o

2.为方便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建筑内部实施灭火救援,消

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位置,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

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间距不宜大于20m,净高度和净宽度均

不应小于1.0m。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

识别的明显标志。

3.为使消防救援人员能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建筑与消

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直通室外的楼梯或者直

通楼梯间的入口不应被占用、堵塞、封闭,并应设有警示标

4.不应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改变用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

空管线等障碍物。

二、平面布置

(一)一般要求

1.不应在公众聚集场所(旅馆除外)的经营、储存等区域设置人员居住场所。

2.为避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众聚集场所内严禁附设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

3.公众聚集场所内不应设置生产场所和库房(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除外)。

4.公众聚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不应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

5.液化石油气火灾危险性大,为防止燃气积聚在室内产生火灾或爆炸隐患,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的公众聚集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6.为减少气体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因素,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7.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8.公众聚集场所附属的冷库应设置在地上,确需设在地下时,只允许设置在地下一层。

冷库的隔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采用难燃材料时应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穿过隔热材料

的电气线路应采取金属管保护。

(二)商店

1.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耐火性能较低,商店建筑采

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

建筑时,应为单层。

2.为便于人员快速疏散,营业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

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为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灾扑救,营业厅不应设

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不应经营、

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4.商店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三)儿童活动场所

1.儿童的行为能力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为

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

半地下;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

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

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

首层。

2.为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

的疏散人员混合,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

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多层建筑内时,安全

出口和疏散楼梯至少1个独立设置。

(四)剧场、电影院、礼堂

1.剧院、电影院和礼堂人员密集,需重点考虑安全疏散,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2.剧院、电影院和礼堂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要采

用防火隔墙将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分隔,疏散楼梯尽量独立

设置,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

楼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

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

以上楼层;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

以下楼层。

4.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且观众厅布置在四

层及以上楼层时,为方便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一个厅、

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

于400m2。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为提高场所的消防安全性,应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

统。

(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集,人员组成复杂,为

便于人员安全疏散,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布置

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

应大于10m。

2.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

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为避免火灾在不同厅、室之间或在不同使用功能场所

之间蔓延,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

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

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六)餐饮场所

1.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

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

2.供厨房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

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中间罐下部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厨房区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设置独立的瓶

组间,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

共建筑贴邻。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3的瓶组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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