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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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情况分析
2016年天津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年报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一、概述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5]116号),2016年天津市共有19家国控废水企业、28家国控废气企业、46家国控污水处理厂和34家国控重金属企业。
按照《201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各区县监测站对全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了监督性监测。
1.1监督性监测要求
1.1.1监测内容
(1)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
国控企业污染源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性监测同时开展比对监测。
比对监测的内容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和《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2号)。
(3)重金属监测
对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气、废水、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内容包括重金属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速率、废水流量、废气集中式排放口的废气流量。
1.1.2监测项目
(1)废水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2)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3)废气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4)重金属监测项目
废水:
汞、铅、铬(六价铬)、镉、砷排放浓度及流量,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铊和锑等项目。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废气:
重点监测汞、铅、铬、镉、砷等重金属项目排放浓度及集中式排放口废气流量。
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
1.1.3监测时间和频次
污染物排放监测每季度至少一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重金属企业废水、废气及无组织排放每2个月至少监测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
每次监测时,污染物排放监测每个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废水监测4到6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
每次比对监测的监测次数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统字[2010]192号)执行。
1.2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统字[2010]192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二、监督性监测
2.1国控废水企业
2.1.1企业分布
(1)地理分布
天津市19家国控废水企业分布于滨海新区、蓟州区、宁河区、东丽区、津南区和宝坻区等6个区县,其中企业数最多的是滨海新区,占全部国控废水企业的57.9%。
(2)行业分布
19家国控废水企业涉及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饮料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纺织业、医药制造业等8个行业,其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占企业总数的31.6%。
2.1.2监测情况
2016年天津市环境监测系统对16家国控废水企业开展了季度监测,全年共监测57次,490项次。
天津宝坻区发达造纸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巨龙造纸厂废水不外排、天津星月酒精有限公司全年停产,上述3家企业全年未开展监测。
2.1.3监测项目
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确定。
具体监测项目涉及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生化需氧量、总氮、悬浮物、石油类、动植物油、氰化物、挥发酚、硫化物、色度、磷酸盐、六价铬、总磷、甲醛、氯乙烯、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苯、二甲苯、甲苯、三氯甲烷、总镉、总汞、总铅、总砷、总铁、总铜、总锌、氟化物等。
2.1.4评价方法和标准
(1)评价方法
某企业一次监测中,任一排放口排放的任何一项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排污口本次监测结果超标;企业任一排放口超标,则该企业本次监测结果超标。
(2)执行标准
企业有行业排放标准的,采用行业排放标准评价,没有行业标准的,采用综合排放标准评价。
具体涉及的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4-200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
2.1.5监测结果分析
依据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评价,2016年天津市国控废水企业达标率为100%,无超标企业。
2.1.6比对监测
(1)监测项目
化学需氧量、氨氮
(2)评价方法和标准
化学需氧量:
采集实际废水样品,用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自动监测方法与实验室标准方法进行比对试验,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3对,其中2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A)应满足表3的要求。
当实际水样CODCr<30mg/L时,以接近实际水样的低浓度(约20mg/L)质控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实验,至少测定2次。
氨氮:
采集实际废水样品,用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方法与实验室标准方法进行比对试验,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3对,其中2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A)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考核指标要求
仪器名称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相对误差
化学需氧量(CODCr)
CODCr﹤30mg/L时,绝对误差不超过±5mg/L
以接近实际水样的低浓度(约20mg/L)标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试验
30mg/L≤CODCr﹤60mg/L时,相对误差不超过±30%
60mg/L≤CODCr﹤100mg/L时,相对误差不超过±20%
CODCr≥100mg/L时,相对误差不超过±15%
氨氮
相对误差不超过±15%
质控样:
采用国家认可的质控样,分别用两种浓度的质控样进行考核,一种为接近实际废水浓度的样品,另一种为超过相应排放标准浓度的样品,每种样品至少测定1次,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质控样标称值中值的±10%。
(3)比对监测结果分析
2016年,天津市共对通过验收的14家国控废水企业开展了比对监测,全年共比对监测自动监控设备100台次,合格率为100%。
2.2国控污水处理厂
2.2.1企业分布及处理能力
(1)分布情况
天津市46家国控污水处理厂分布于滨海新区、静海区、武清区、宝坻区、津南区、北辰区、东丽区、西青区、蓟州区和宁河区10个区县,其中污水处理厂数量最多的是滨海新区,占全部国控污水处理厂的28.3%。
(2)设计处理能力情况
46家国控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在0.0055~45万吨/日之间,其中设计处理能力在3万吨/日(包含3万吨/日)之下的污水处理厂最多,占全部污水处理厂的76%;设计处理能力最大的污水处理厂是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路污水处理厂。
2.2.2监测情况
2016年天津市环境监测系统对46家国控污水处理厂开展了季度监测,全年共监测179次,1191项次。
2.2.3监测项目
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确定,包括: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石油类、动植物油、总磷、总氮、色度、六价铬、粪大肠菌群、总汞、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铅、总镉、总铬、总砷、烷基汞以及水温共21项。
天津壹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静海县双塘镇杨家园污水处理站)按照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钢铁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确定,包括:
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pH值、总氮、挥发酚、总氰化物、氟化物、总铁、总锌、总铜、总砷、六价铬、总铬、总铅、总镍、总镉、总汞、石油类、水量共22项。
2.2.4评价方法和标准
(1)评价方法
某企业一次监测中,任一排放口排放的任何一项污染物平均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排污口本次监测结果超标;企业任一排放口超标,则该企业本次监测结果超标。
(2)执行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天津壹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静海县双塘镇杨家园污水处理站)执行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钢铁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
2.2.5监测结果分析
依据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评价,2016年天津市国控污水处理厂达标率为97.8%;各区县中,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津南区、北辰区、东丽区、西青区、蓟州区和宁河区国控污水处理厂达标率为100%,静海区达标率为80.0%。
具体达标情况见图1。
图1各区县国控污水处理厂达标情况
表2国控污水处理厂超标情况
所属区县
单位名称
监测日期
超标项目
监测结果(mg/L)
标准值(mg/L)
超标倍数(倍)
静海区
天津壹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静海县双塘镇杨家园污水处理站)
2016-1-11
氨氮
36.7
15
1.4
2016-1-11
总氮
48.7
35
0.4
2016-4-21
氨氮
45.1
15
2.0
2016-4-21
总氮
50.9
35
0.5
2016-7-12
氨氮
40.2
15
1.7
2016-7-12
总氮
78.4
35
1.2
本年度有1家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染物存在超标现象,为天津壹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超标项目包括氨氮、总氮。
具体超标情况见表2。
2.2.6比对监测
(1)监测项目
化学需氧量、氨氮
(2)评价方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