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专利保护期限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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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专利保护期限汇总

世界各国专利保护期限汇总

亚洲

国别

保护期及相关法规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a)专利:

自申请日起15年,可延长5年(1992年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4条)。

(b)实用证书:

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第14条)。

阿塞拜疆

(a)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7年专利法)。

(b)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

自申请日起10年,可延长5年(同上)。

巴基斯坦

专利:

自申请日起16年,可延长5年,例外情况可延长10年,条件是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其专利未获得足够的回报(1911年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1983年修订,第14条和第15条)。

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

(a)发明人证书:

自申请之日起无限期有效(1986年6月28日发明与创新法,第7-9条)。

(b)专利:

自申请日起15年(同上,第11条)。

菲律宾

(a)发明专利:

自授权日起17年(专利法(共和国法No.165),共和国法No.637和No.864修订,第21条,1993年最近一次修订的实施细则,第146条)。

 

(b)实用新型专利:

自授权日起5年,可延长2次,每次5年(同上法,第57条,以及同上细则第148条和第149条)。

 

(c)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

自授权日起5年,可延长2次,每次5年(同上法,第58条,以及同上细则第148条和第149条)。

格鲁吉亚

(a)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9年专利法)

(b)实用新型:

自申请日起6年(同上)

(c)工业品外观设计:

15年(同上)

哈萨克斯坦

(a)专利:

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起20年(1992年专利法,1999年修订,第4.3条)。

 

(b)实用新型:

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起5年,可延长3年(同上,第4.3条)。

 

(c)短期专利:

5年,可延长3年。

 

(d)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

10年,可延长5年。

 

(e)工业品外观设计短期专利:

5年。

韩国

(a)专利:

如果公布,自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15年;如果不公布,自专利权注册之日起15年;但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不得超过20年(1961年专利法,1990年修订,第88条

(1))。

 

当发明专利的实施必须依据其他法律的批准或注册,而且为了等候获得这种批准或注册,实施已经被延误了2年,专利权有效期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

(同上,第89条)。

 

(b)实用新型:

申请公布之日起10年,同时规定该有效期自申请日起不得超过15年(1961年实用新型法,1990年修订,第22条)

吉尔吉斯斯坦

(a)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7年专利法)。

 

(b)实用新型:

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

 

(c)短期专利:

7年。

 

(d)工业品外观设计:

10年,可延长5年

科威特

专利:

自申请日起15年,可续展1次,不超过5年(1962年法No.4,第12条)。

 

对涉及特殊化学方法,或者制造食品、药品或药物组合物的方法专利:

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第2条

(2)和第12条)。

黎巴嫩

专利:

自申请日起15年(1924年法令No.2385,1946年修订,第4条)。

马来西亚

(a)专利:

自专利授权日起15年(1983年专利法,1986年修订,第35条)。

 

(b)实用创新:

自证书授予日起15年(同上,第17条A

(1)和第35条)。

蒙古

(a)发明人证书:

自优先权日起无限期有效(1970年发现、发明与合理化建议法令,第23条)。

 

(b)专利:

自优先权日起15年(同上,第24条)。

孟加拉

专利:

自专利授权日起16年(1911年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4条

(1));专利注明及确认日期,以申请日为准(同上,第11条)。

 

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专利未获得足够的经济效益,专利可请求延长5年,例外情况可延长10年,(同上,第15条)。

尼泊尔

专利:

注册后15年(1965年No.2022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法,第8条)。

日本

(a)专利:

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1959年专利法,1999年修订,第67条

(1))发明专利有效期可申请延长(申请的条件是,由于实施该发明专利须获得确保安全的法规的批准及其他处理,需要相当的时间,在有效期内不能实施该发明专利时),但不得超过5年。

(同上法,第67条

(2)) 

(b)实用新型:

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6年(1959年实用新型法,1999年修订,第15条)。

塞浦路斯

专利:

英国专利注册,自英国专利授权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英国专利的剩余有效期(1957年法No.40,第8条)。

沙特阿拉伯

专利:

自专利授权日起15年(1988年专利法,第27条)。

斯里兰卡

专利:

自专利授权日起15年(1979年No.52知识产权法典,1983年修订,第80条

(1))。

塔吉克斯坦

(a)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4年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临时条例) 

(b)实用新型注册证书:

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同上) 

(c)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

10年,可延长5年(同上)

泰国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79年B.E.2522专利法,1992年修订第35条)。

土耳其

专利:

自申请日起5年、10年或15年(1879年专利法,1932年修改,第4条和第8条)。

土库曼斯坦

(a)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3年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保护法) 

(b)实用新型注册证书:

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同上) 

(c)短期专利:

5年(同上) 

(d)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

10年(同上) 

(e)工业品外观设计短期专利:

5年(同上)

乌兹别克斯坦

(a)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4年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b)实用新型注册证书:

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同上) 

(c)短期专利:

5年(同上) 

(d)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

10年(同上) 

(e)工业品外观设计短期专利:

5年(同上)

叙利亚

专利:

自申请日起15年(1946年法令No.47,1980年修订,第2条)。

亚美尼亚

(a)专利:

自工业产权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20年(1993年专利法,1999年修订,第4条)。

 

(b)实用新型:

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法) 

(c)短期专利:

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法) 

(d)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

自申请日起15年(同上法)

伊拉克

专利:

自申请日或所有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15年(1970年No.65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3条)。

伊朗

专利:

根据发明人意愿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如果有相同发明的外国授权专利,则不能超过其在国外的保护期(1931年商标和专利注册法,第30条和第33条)。

以色列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67年第5727号专利法,第52条)。

印度

(a)食品或药用物质的加工或制造方法专利:

自专利确认之日起5年,或者自完整说明书提交之日起7年,由这两种期限中的较短者确定(1970年专利法,第53条

(1)和第45条

(1))。

 

(b)所有其他发明专利:

自完整说明书提交之日起14年(同上,第53条

(1)和第45条

(1))。

印度尼西亚

(a)专利:

自申请日起14年(1989年No.6专利法,第9条)。

 

(b)小专利:

自小专利证书颁发之日起5年(同上,第10条)。

约旦

专利:

自申请日起16年(1953年法No.22,第15条

(1)和第13条)。

越南

专利:

自优先申请日起15年(1981年发明、在技术革新中的创新及在生产实践中的合理化建议法令,1990年修订,第15条

(1))。

中国

(a)专利:

1993年1月1日或以后提交的申请,自申请日起20年(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第45条);1992年12月31日或以前提交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5年(1984年专利法,第45条)。

 

(b)实用新型:

1993年1月1日或以后提交的申请,自申请日起10年(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第45条);1992年12月31日或以前提交的申请,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1984年专利法,第45条)。

 

欧 洲

国别

保护期及相关法规

欧洲专利局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1978年修订,第63条)。

爱尔兰

(a)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2年专利法,第36条)。

 

(b)补充保护证书(SPC):

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第13条,以及1993年实施的国家法S.I.No.125)。

 

(c)短期专利:

自申请日起10年(1992年专利法,第63条)。

奥地利

(a)专利:

自发明公布之日起18年,但自申请日起不得超过20年(1970年专利法,1994年最近一次修订,第28条

(1))。

 

(b)补充保护证书(SPC):

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第13条)。

 

(c)实用新型:

以官方公布的形式保护的实用新型的最长期限为10年,自申请登记当月结束之日起计算(1994年实用新型法)。

白俄罗斯

(a)专利:

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起20年(1997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法)。

(b)实用新型:

自申请日起5年。

(同上法) 

(c)工业品外观设计:

10年,可延长5年(1993年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保加利亚

(a)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3年专利法,第16条)。

 

(b)实用新型:

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第76条)。

比利时

(a)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84年专利法,第39条)。

 

(b)补充保护证书(SPC):

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和1993年1月5日皇家法令)。

冰岛

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1年No.17专利法,第40条)。

波兰

(a)专利:

自申请日20年(1972年发明创造法,1993年修订,第16条

(2))。

 

(b)实用新型:

自申请日5年,经实用新型所有人的请求可以延长5年(同上,第80条

(2))。

丹麦

(a)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3年统一专利法,第40条)。

 

(b)补充保护证书(SPC):

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第13条)。

 

(c)实用新型:

自实用新型申请日起3年,可有两次延长,分别为3年和4年(1992年实用新型法,第28

(1))。

德国

(a)专利:

自申请日的次日起20年(1981年专利法,1986年修订,第16条)。

 

(b)补充保护证书(SPC):

自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5年(1992年6月18日EEC决议No.1768/92,第13条,以及1993年3月23日修订的德国专利法)。

 

(c)实用新型:

自申请日的次日起3年,最初可以续展3年,可以进一步续展2年到最长保护期10年(1990年实用新型法,第23条)

俄罗斯联邦

(a)专利:

自申请收到之日起20年(1992年专利法,第3条(3))。

 

(b)实用新型:

自申请收到之日起5年,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年(同上,第3条(3))。

 

(c)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

10年。

法国

(a)专利:

自申请日起20年(1992年法No.92-597知识产权保护法典,第L.6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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