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行政诉讼经典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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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民告官-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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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声明一下,有点长我是转帖
最高法院规定:
偷拍不能作为违章证据!
!
全文比较长,但很值得认真看完,可以学到很多有用的法律知识,为了方便大家,提炼几点,特别注意第3点:
1、处罚书上没有我的驾驶证信息,这说明交警当时根本就没有验证我的身份,这很显然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2、同样这次他们也没有听取我的申辩,当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由此看来他们的处罚程序就不合法。
3、其次,行政复议书上已经说明交警是移动测速,这是在偷拍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至少这一点可以质疑交警的取证程序。
4、违章的照片要与相关设备与直接关联的证据,不能与一张普通照片就判定违章
以下是全文:
2006年暑假我从西藏回来,上网查询深圳违章违章记录,发现一单6月2日在某高速的违章记录,而且还是在那段路上,我心想不会吧,我这辆新车开了才几个月,磨合期都没有过,我怎么敢飙车呢,再说这段高速公路一直在修路,我也不可能开那么快吧,所以在接受处理前,我已经感到可能又是交警在搞什么名堂了,我想再不能这么稀里糊涂地被罚了,我倒是要看看他是怎么证明我超速的。
9月6日我邀请我的一个同事陪我去接受处罚,他曾经是全国人大代表,请他陪我的目的除了大家一起散散心外,主要就是让他看看交警处罚的过程,这样万一交警后来抵赖的话,我也有个证人,再说人家那么高的身份,也不可能去做伪证。
同时,我带了一块优盘,希望能拷贝下来我的违章“证据”
还是来到那间处罚大厅,我拿出行驶证,交警马上调出我车的资料。
“你当时的车速是131公里,超速30%多了”
“你根据什么?
”
“这里有你的违章照片”说着,交警点击一个图标,马上一张照片显现出来。
这是一张很普通的数码照片,画面上确实是我那辆车,只是在图片上下各有两个光条,上面的光条显示着我的车速,限速规定、超速百分比和事发时间,下面的光条显示着事发地点为深某高速公路某段400公里300米处。
我当时就感到这几个数字太容易改了,因为用PHOTOSHOP也就是分分钟的事情,我想还应该有别的证据吧。
“就凭这个你们就说我超速?
”我问道
“就这个”交警不耐烦地说。
“那能否让我拷贝下来去研究一下。
”
“你去行政复议吧,你去打官司吧,到时候我们自然会提交证据的。
”
“那我不服,怎么去说啊?
”
“你必须先交罚款,才能去行政复议”交警已经很不耐烦了。
“那我不能在你的处罚单上签字”
“你爱签不签,反正你不交罚款,15天后就会按天数收你的滞纳金”
看来我只能去交罚款了,因为在这里我根本就没有申辩的机会。
三行政复议
说实在的,我当时还没想和交警打官司,因为处罚书上说。
如果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向当地所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我把电话打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被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很简单,只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信、罚款收据复印件以及处罚书复印件就行了。
并且可以用邮寄的方式提交,我当天就把这些材料用挂号信的方式寄给了所在市交警支队。
我在申请书中的申诉理由是1照片有改动的嫌疑2测速仪的合格性值得怀疑,并解释我的车是新车,还没有过磨合期,是不可能开到每小时130公里的,再说车是柴油车,提速慢,也不可能开那么快。
不久市交警支队主动给我打电话告知已经收到我的复议申请。
一个月后,我收到了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书,声称当时执勤民警是在巡逻中车载移动测速的,使用的是安徽产的证眼雷达,此装置经过广东省某测试中心检验合格。
并称相片上显示的数据,是测速仪自动一次性生成的。
而处罚我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道路安全条例】适用准确,因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人可能都是有这种逆反心理,如果开始时大家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沟通,可能这件事早就痛快地解决了,现在却给我引用了一大堆的法律条款,好像我违法的证据非常充分,但我心里知道我当时的车速,所以我还是感觉这里面掩盖了不少东西。
十月中旬的一个周六,我又去爬山,刚好又碰到了律师山友信天游,他听过我的诉苦后,笑着对我说,你如果有时间,我可以保证你能要回那些罚款,只是看你愿不愿意去研究法律条款了。
他说,“我周围的同行和交警打官司,还没有遇到过交警不妥协的事情。
”
“不会吧,行政复议都说我的申诉没有理由的。
”
“上级单位一般会保护下级单位的,这很正常。
”
“那我怎么办?
”
“起诉他,你要知道行政单位败诉的结果对他们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
“那起诉理由呢?
”
“你先去研究一下行政处罚法,对照条款一一落实,是很容易找到他们的不足的。
”
四行政诉讼
我开始学习【行政处罚法】,并在网上发了个帖子,请求大家指点,那段时间真让我感动,虽然现在帖子已经被删除,但当时对我的起诉过程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大家不仅给我精神上的鼓励,还要捐款帮我打这场官司,我谢绝了。
当时网友给我提供了不少起诉交警的案例,以及起诉书的写法及理由,这使我知道除了【行政处罚法】,还有【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这里要特别感谢野马吉普同学,不仅给我引经据典,而且在电话里对我指导过多次,还有竹球会,马不停踢等同学。
他们丰富的法律素养使我少走了很多弯路,很快就找到了不少理由。
对照【行政处罚法】,我很快就发现了问题,首先对我的处罚书上没有我的驾驶证信息,这说明交警当时根本就没有验证我的身份,这很显然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同样这次他们也没有听取我的申辩,当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由此看来他们的处罚程序就不合法。
其次,行政复议书上已经说明交警是移动测速,这时我想起了当时磨房车版发的一条有关惠东某路段躲在粤S车内测速的帖子(呵呵,也给删除了),这是在偷拍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至少这一点可以质疑交警的取证程序。
其实最值得怀疑的还是那张照片,但我现在没有拿到,我也不好说什么,信天游对我说,你现在首要的目标是要拿到那张照片,所以首先要说他至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而起诉书建议写得简单一些,等证据交换后,你拿到照片,再把要在法庭上申述的理由准备得充分一些,这样出庭时就会主动很多。
这样我就拟好了起诉书,经过信天游帮我修改措辞,我在收到行政复议后的第十四天(法律规定15天)将起诉书提交到了当地的区级法院立案庭。
在我交了100元诉讼费后,法院正式受理了我的诉讼请求。
我的起诉书是这样写到: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
*******高速公路一大队,地址:
*******负责人#####
诉讼请求:
一、撤消被告############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告赔偿原告罚款200元、原告为交罚款来往深圳到某地的公路费42元。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06年9月6日收到被告的处罚决定书,书称我于2006年6月2日驾驶粤B*****号小车在深某高速公路##段超速行驶,决定对我罚款200元。
而事实是,当时我车新购,正处于磨合期,我非常爱车,决不会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不可能达到被告所称的131公里的时速。
我要求被告出示证据,但被告至今未出示有效证据,其取证过程也有违法嫌疑。
我交纳罚款后申请了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未认真调查研究就决定维持原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提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提交起诉书的同时,要求同时提交行政复议书,处罚书,身份证,及公路票据,以上内容只需要提供复印件便可,一式两份,法庭出庭时才需要提供原件。
五证据交换和开庭前的准备。
我在起诉书上之所以没有提到处罚程序违法,是因为这是我认为最有把握的论据,再说开庭时法官还会要求补充条款的,那时候再说可以让对方哑口无言,后来证明果然如此。
虽然这时候我手里还没有那张照片,但照片上的文字我还是有印象的,先不谈131公里的速度,再说那违章地点,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那天我交了起诉状回深圳的路上,我特意观察了一下深某高速公路的公里标,##为341公里。
深圳##界为346公里,服务区为357公里,深某高速公路结束点为358公里,荷坳收费站为369公里,就是到了机荷高速的白泥坑出口也只有378.7公里,这早已走出了深某高速公路的范围,我不禁自问,难道深某高速被少算了几十公里?
回家上网查询深某高速资料,才知道深某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上面的那些数字不是少算了,而是多算了!
,我估计可能零公里标是从福建界算起的。
这就说明根本不存在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
交警那张照片从逻辑上已经说不通了。
11月上旬我终于收到了当地法院的传票,通知我12月1日早上去开庭,不久我又收到来自高速一大队的电话,刚开始是大队长出面,说是可以和我交个朋友,后来就是政委出面了,其主题是要与我和解,说对我的处罚是他的前任干的,他不知情,一上任就要给人收拾烂摊子,也是无奈,并答应可以给我退回那200元罚款,不过他们坚持的理由并不是在行政处罚上有什么问题,而是诉讼浪费大家的时间,他们没有时间和我打官司,我心想你们确实没有时间和我打官司,因为用这时间去罚款,绝对比在这里和我对峙感觉要好得多。
因此我一直没有表态。
11月24日法庭组织交换证据,我终于拿到了盼望已久的那张照片,同时也拿到了数码文件。
交警在提供照片的同时,还出具了测速仪正眼雷达的“检定证书”。
拿回这些证据,我马上翻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逐一来看,又发现不少问题,首先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交警显然没有提供。
第五十七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第七十一条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很显然,只要能说明照片是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就能说明证据无效了,换句话说,只要能说明照片上的数字不是检测仪器当场同时生成的就可以了,很显然违章地点和限速规定是人工输入的,再说那荒唐的400公里300米处更不能自动生成。
这已经足够了。
与此同时,我又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