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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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适应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发展需要,规范其建筑设计,特制订本规范。

1.0.2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精神专科医院为诊治各类精神病患者的机构包括重性精神疾病、重症抑郁障碍等。

设计应满足其医疗流程,关注精神疾病患者心理特点,尊重患者隐私。

1.0.4本规范和其他标准与规范的关系。

2术语与略语

本章列出精神专科医院特殊医疗术语。

3选址与总平面

3.1选址

3.1.1新建传染病医院,在选址时应依据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符号环保要求。

3.1.2基地选址要求:

1考虑患者就诊方便,新建院区宜靠近道路、公共交通及其他交通工具可及的地段。

2尽量靠近并利用现有给排水、供电、电讯、电话、热力、煤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条件。

3选择地形规整平坦便于布置,并选择地质构造稳定有利于结构安全与抗震,避免低洼易受洪水侵害地段。

4新选院址应远离其他有可能造成事故灾害的设施,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加工储存等设施。

3.2总平面

3.2.1精神专科医院的总平面设计

应根据精神病专科的医疗服务人群以及医疗服务功能的需要,合理并有效组织、安排各类人流、物流、车流、信息流。

为防止院内交叉感染,改善医疗环境,要求科学设计规划,做到功能与洁污分区明确。

3.2.2院区内人流包括病人、探视人员、医务工作人员等步行或使用不同交通工具,如公共交通、自驾车、出租车等,贷流含清洁供应用品、食物以及废弃物、回收物等。

交通运输及人员活动繁多,院区出入口宜设置两处或更多,使之分流。

3.2.3随着城市及经济发展,自驾车或使用出租车人数增加,城市医院停车位需求增加,可按照所在地区规划及交通部门规定配置。

3.2.4医院绿化可有效改善医院医疗环境,宜结合用地条件进行绿化规划。

3.2.5医院与环境关系密切,对涉及可能危害周围环境的医疗废弃物流以及污废水,应同步进行安全规划,并进行专项设计。

3.2.6为保证病人安全,防止病人擅自外出,造成自伤或意外伤害,供急重症患者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需设围墙或围栏,并对建筑物周边外围及围墙围栏内外侧绿篱树木作出规定。

4建筑

4.1一般规定

4.1.1医院可能进行功能再造及增建,为满足医院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改扩建以及功能变更需要,医院平面空间布局、结构造型、机电系统配置均需考虑拓展的可能性,并预留合理接口。

4.1.2为合理组织不同人流、物流,保证不同人群的特殊功能需求,减少相互干扰并尊重病人私密性,需按照流程规划分别安排独立或合用出入口。

4.1.3为方便病患者及其他人员识别方位完成诊疗,要求医院设置明晰的标示系统。

4.1.4为便于精神专科住院病人户外活动,宜采用多层建筑。

采用多幢建筑组合成建筑群时,相连的医疗功能用房宜采用相同层高。

4.1.5室内净高

可根据不同功能与使用要求确定,并应满足条文所列室内净高要求。

4.1.6电梯

医院电梯的配置除考虑方便服务一般精神疾病患者之外,亦需考虑重症患者使用,同时考虑电梯安全管理的需要。

4.1.7连廊和通道

患者使用连廊与通道,如与其他用房设施相通应设立门闩等措施,便于封闭管理,保证患者安全。

急诊、司法鉴定、心理咨询等区域连廊通道并作同样要求。

4.1.8目前我国精神专科医院收治住院的病人主要是重性精神疾病、重症抑郁障碍以及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倾向的病人,病人平均住院天数相对较长。

多数住院病房要求保证具有良好朝向,具备有较好的自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条件。

4.1.9供病人诊断、治疗的门急诊以及医技部各类用房宜优先采用自然采光与通风措施,满足病人心理需要,改善医疗环境,符合节能低碳要求。

4.2门诊部

4.2.1门诊部入口靠近院区出入口有利于病人就诊,并与急诊医技部相邻,可减少院内交叉感染的机会,便于科室联络,资源共享以及人员联系,物流交通。

4.2.2门诊部的设置要求门诊部的基本组成。

4.2.3规定候诊处设置的基本要求。

4.2.4为保证较好的医疗环境及紧急情况下医生撤离的便捷性,本条规定诊室的最小使用面积,与开间进深尺寸。

同时要求各诊室均应考虑医生的撤离通道。

4.2.5儿科诊区宜与成人诊区分开,自成一区设置,有条件时可设单独出入口,分设候诊处,儿童活动区、专用卫生间。

4.2.6心理咨询室的设置需保护病人隐私,减轻患者的焦虑紧张心情。

4.2.7为减少对其他门诊活动的影响,司法鉴定用房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便于运送患者,室外应设停车位。

同时,为保护病人隐私,保证安全,受检等候室与鉴定室毗邻布置,外窗加设金属防护窗栅,配磨砂安全玻璃。

4.3急诊部

4.3.1入口处要求明显易找,方便急诊急救人员车辆直达。

为方便病人诊断治疗,急诊部宜与门诊及医技科室如手术部、医学影像科等毗邻。

4.3.2规定急诊用房设置。

4.3.3抢救室的位置设置应满足急诊抢救流程,平面布局符合开展抢救作业要求并配置相应的医疗器械、药品、备品存放处与医疗气体系统。

4.3.4观察室、监护室

本条文规定观察室布置的基本条件以及医疗气体的配置。

如设有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单元应为其单设独立出入口。

4.4医技部

4.4.1精神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的医技部门配置不同,本条列出其主要配置。

1放射科除特殊需要,一般只设常规放射检查,不设CT,MRI等大型影像设备。

2功能检查科,一般包括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等。

3检验科设置常规临床化验。

4药剂科除发药及一般药库外,需设控制药品库或备用库。

除此之外,医院可依规模及实际功能需要设置中心供应、病理科等科室,科室设计要求执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

4.4.2医技部内直接为病人提供检查的各科室设计宜将医疗人员与患者的流线相对分开。

设计要求安排好门诊患者与住院患者的流程组织。

避免不同类型患者之间的相互影响。

4.4.3对治疗室的设置以及配置提出要求,除设置氧气、负压、麻醉气体接口外,需设置电气接口连接病人心率、血压、脑电、肌电等生命体征检测,配合病人在进行治疗时使用。

4.4.4对光疗室设置提出要求,需配置治疗用光源与装置。

4.5住院部

4.5.1住院部的位置需考虑病人住院时开展的治疗活动,包括到医技科室检查以及康复治疗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开展户外活动。

方便病人进出,方便医务人员护理管理及家属探视。

4.5.2本条列出基本用房组成,住院部包括出入院各功能用房以及各个病区两大部分。

4.5.3本条列出病区基本用房组成。

按病区护理需要,病区内可设有带卫生间的病房或设公用男女卫生间及不带卫生间的病房。

病人活动室、病人餐室可以分设也可以合并设置成为多功能室。

4.5.4各病区内宜将患者与医务人员区域相对成区布置,既需要方便医务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护理监护,也要考虑避免患者对医护人员工作产生不必要的干扰,护士站宜设于病区出入口与病人活动区域附近的位置。

4.6康复治疗科及室外活动场地。

4.6.1康复治疗及室外活动是精神专科医院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位置宜临近住院部并相对集中设置,要方便病人使用与医护管理。

4.6.2根据功能要求与具体条件,配置安排各类康复治疗用房与室外活动场地。

4.6.3室内康复治疗多以多人群体方式开展,用房宜采用宽畅大开间布置并采用自然采光与通风。

4.6.4为保障病人安全,室外活动场地采取围栏绿篱等安全技术措施。

4.6.5在开展作业疗法,美术书法以及室外活动时病人可能弄脏双手,宜为病人设置洗手池。

4.7室内装修与安全防护

4.7.1室内装修设计与材料选择应符合功能部位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选用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耐擦洗消毒、无毒无害、难燃防火的材料与构造做法。

本条分别对楼地面、内墙面、顶棚以及工作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顶棚不采用具有成为吊桂可能的构造或构件,以防患者自伤。

4.7.2建筑构配件。

经济实用美观卫生安全耐用是建筑构配件选配的原则,安全防范包括防止产生逃越,攀爬、拆卸、吊挂的风险造成对病人的伤害。

1对病人使用的区域的门宽,门上观察窗,五金件提出具体规定。

2为保证病人安全,对窗的开启方式、玻璃以及五金件作出具体规定。

窗玻璃选用安全玻璃,病人活动用房以及病房的可开启窗扇宜为平开推拉形式,设隐式限位器,开启部位应配置防护栏杆。

窗口禁设外露式布幔窗帘以防吊挂风险,有条件时可采用内设有百叶帘双层玻璃窗。

3针对病人安全对壁橱提出相关要求。

4靠墙防撞带应选用不突出构造,以防病人自伤。

4.7.3卫生间、盥洗室、浴室

卫生间与盥洗室、浴室均应注意安全防范措施,保证病患者安全。

不设置可供吊挂的挂勾拉杆等以及易损易碎玻璃镜面等。

在保护患者隐私的情况下,还需考虑医护人员巡视的方便性。

4.7.4隔离室

用于隔离病情急性发作的精神疾病患者,该房间的材料及构造做法的选择均应以避免患者自伤为基本原则。

4.8后勤保障系统

4.8.1本条是洗衣房的设置要求。

洗衣房设置在后勤保障区内,按洗衣加工工艺流程布置,做到洁污分区分流,污衣按收与洁衣发放口分开设置。

其用房组成与综合医院相同。

4.8.2本条是营养膳食科的设置要求。

1位置宜靠近由其提供服务的病区,并考虑食品原料及加工后食物发送通道的便捷。

2本条列出营养膳食科的基本用房。

3为保证食品卫生,营养厨房布置应遵守食品加工卫生防疫要求,包括主副食、生熟食分区,采取防蝇防鼠以及排油烟、油污收集等措施。

4.8.3本条是太平间的设置要求。

1根据条件选择合适位置安排,其位置应考虑方便运送尸体,减少对院区其他部门的影响。

2本条列出太平间基本用房。

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相关用房。

5给水排水与消防

精神专科医院同综合医院的主要区别是患者的特殊性,因此本规范条文均是从患者安全以及给水排水与消防设施安全角度出发制定的,其他内容可按现行国家规范执行。

6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1集中采暖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符合精神疾病患者及医务人员的使用特点,在严寒及寒冷地区要求采用。

夏热冬冷地区多数采用局部采暖,但使用不便,也容易引起安全事故,故要求有条件时宜设集中采暖系统。

6.2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的绝大多数人员对温度没有太高要求,室内温度宜按照普通人员舒适温度要求。

6.3考虑安全、舒适,医疗建筑采暖水温不宜过高。

散热器采用暗装,有利于保护患者安全。

6.4医疗建筑形式多样,功能繁杂,对环境要求也各不相同。

设计人员应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及布局情况、设备要求等综合考虑设置降温设备。

6.5空调室内温湿度以舒适性为主,兼顾医疗设备要求。

6.6精神专科疾病的治疗造成一般室内气味较大,需要良好通风,综合降低运行成本的考虑,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

6.7由于本类医院的特点,病房的通风量参考传染病医院非呼吸道病房的通风量。

6.8由于病房、治疗区等异味较大,要求根据布局做好气流流向控制。

7电气

7.1一般规定

7.1.2精神卫生建筑的医疗场所分类中与综合医院相比,具有精神卫生特殊功能的房间进行了补充分类。

隔离室、电休克治疗室均有医疗设备部件与患者接触,故为为1类场所,恢复供电时间为0.5s

7.2电源

7.2.3目前精神卫生建筑有独立设置成一个医院,也有综合医院中的一个独立区域设置的,当为后这者时,虽然在一个大的院区内,毕竟服务的患者性质特殊,电源从变电所单独供电,可方便其有针对性的管理。

7.2.4安全电源可集中布置,可由医院设置备用发电机;也可局部设置EPS,或者UPS。

7.4安全保护

7.4.2精神卫生建筑按照环境分区为患者接触不到的医疗工作区和患者可接触到的公共场所(含开放病区)以及患者所在的病房(封闭病区)。

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设置在公共场所的特别要注意设置在有锁的配电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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