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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卫生行政执法

第四章卫生行政执法

第一节卫生行政执法的概述

一、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适用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定性执法主体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

2.卫生行政执法对象的特殊性执法对象一定是特定或具体的人和事。

3.卫生行政执法内容的法律性卫生行政执法要求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执法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4.卫生行政执法目的的公益性卫生行政执法是以实现社会公共意志,维护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它是钳4对具体的人和事,执行卫生行政法律规范,使卫生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从而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

二、卫生行政执法原则

卫生行政执法原则对整个卫生执法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它与其他行政执法一样,都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依法办事原则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任何具体行政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否则属于知法犯法。

2.公正、合理原则由于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为防止以权谋私,确保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执法内容和行为时,必须遵守公正、合理的原则。

3.公开、文明的原则“公开"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内容和程序必须公开;“文明”指在行使执法权过程中,严禁使用粗暴、野蛮的方式和手段。

4.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应主动执法主动执法是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的保证,它不仅是法律赋予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也是维护当前社会卫生秩序的需要。

第二节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一)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是依照有关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卫生管理相对人遵守卫生法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机构。

它具有以下特征。

1.执法主体必须有法律或法规的授权没有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就不能成立。

2.卫生执法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卫生执法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个人只能执行卫生执法主体的意志,而不能承担卫生执法活动产生的后果。

(二)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

1.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后,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2.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有单一性和对执法权的垄断性。

3.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拥有相应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权力。

4.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可以独立地进行卫生执法活动。

当某种机关一旦获得卫生执法机关主体的资格,便成为卫生执法机关,同时拥有了卫生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就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权力。

二、授权组织执法和委托组织执法

(一)授权组织执法

授权组织执法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被授权组织在行政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能够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地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如卫生防疫站不是行政机关,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授权,就能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权以及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卫生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处罚权。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三种。

1.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不是行政机关,但通过法律、法规授权,便拥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某些行政职能的权力,如各种行业协会。

2.事业组织、企业组织事业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服务活动的单位。

它本身具有行政性的特点,所以被授权或委托执法的比较普遍;企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可依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职权。

3.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对某些需要运用专门知识、技能、仪器、设备等进行检验和鉴定的事务,法律、法规通常由一些相关的技术性机构办理。

(二)委托组织执法

委托组织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依法成立的某组织行使。

被委托组织特点有:

①被委托组织一般只能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②被委托组织只能在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范围内行使职权,而不得超出委托范围行使一般行政机关的职能;③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但被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T作人员;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卫生执法人员是执法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具体承担卫生执法任务的特定公民。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具有卫q二行政执法权资格的是执法机关而不是个人,但卫生法规的作用只能通过卫生执法人员的具体行为才能实现,它是卫生执法机关行为的载体。

因此在卫生行政诉讼过程中,执法人员既不是被告也不是原告,执法人员不直接向卫生管理相对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执法人员执行任务必要的标志:

①卫生监督员证,②“中国卫生监督”胸章,③服饰,④卫生监督徽章。

第三节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一\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以及被授权组织,依照有关法律去实施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它有j层含义:

①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及被授权组织的行为;②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依据有关卫生法规行使卫生行政权力的行为;③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能够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可依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进行分类。

(一)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

1.羁束行为是指对于卫生行政行为的范围、方式、程序、手段等依照卫生法律法规都作了具体而明确规定的行为。

该行为自由裁量的余地很小,不得带有随意性,否则就属于违法。

例如咿清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和要求,否则不得发放许可证。

2.自由裁量行为是指卫生法律法规虽在原则~L已作了规定,但是在范围、方式、程序和手段等方面却有一一定的选择幅度∽卫牛行政执法主体在执行时,可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作m合理的选择,如对ip生管理相对人违犯有关卫生法规予以罚款的行为。

(二)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主动性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行为和依申请行为

1.依职权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不需要卫生管理

相对人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为,、卫生执法机关对经销伪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就属于此类行为。

2.依申请行为是指甲牛行政执法机关只有在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依法进行的行为,如审批、发放甲生许可证的行为。

(三)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和

非要式行为

1.要式行为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管理过程巾的具体行为,必须依据法定的方式、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行为。

2.非要式行为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主体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采用的执法行为。

二、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

(一)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的含义及特征

卫牛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是指合法的p生行政行为一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的效力。

使甲牛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有效要件如~’卜。

1.主体合法指作出卫生行政行为的主体、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委托的组织都必须合法。

2.权限合法指卫牛行政行为必须是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

3.内容合法指甲生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4.形式和程序合法指V生行政行为的形式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二)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是执法主体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i方面。

1.确定力是指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一经有效成立,就产生不得更改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与撤销。

如果卫牛管理相对人超出卫生行政复议或起诉的期限,就不得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起诉。

2.拘束力指V牛行政执法彳于为实施后,对卫牛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或限制的效力。

卫生管理相对人不服从,必须承担相』泣的法律后果。

3.执行力指卫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采取一一定手段,保证执法内容能够完全实现的效力。

如果.卫牛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执法主体就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

三、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和消灭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在原则卜是不可变的,但当m现特殊的情况时又是可变的,也就是对卫生行政执法的行为可以撤销、废止、变更和消灭。

(一)卫生执法行为的撤销

它指卫生执法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生效的要件,经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该执法行为向前或向后均失去效力。

(二)卫生执法行为的废止

它指卫生执法行为在成立时是合法的,后来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使其不宜再继续存在,经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宣布废止,使它消失效力。

(三)卫生执法行为的变更

它指对已经生效的卫生执法行为发现其执法不当或情况发生变化,使原执法行为变得部分不适用,因而对部分不适用行为加以改变或不适用的部分失去效力,同时作出新的规定。

(四)卫生执法行为的消灭

它指卫生执法行为的效力不再拥有、完全停止。

导致消灭的因素有:

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卫生执法行为的对象不再存在;

3.管理相对人死亡;

4.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5.期限届满。

第四节卫生(行政)监督(检查)

一、卫生监督的定义、性质和意义

卫生监督是指卫牛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的职能,依法对卫生监督相对人是否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是否履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它包括以下特征:

①卫生监督的主体只能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②卫生监督的对象是卫生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③卫生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卫生管理相对人是否遵守公共卫生法规和制度;④卫生监督的依据是公共卫生法规;⑤卫生监督必须依法进行;⑥卫生监督具有强制性,是卫生执法主体单方面的强制行为。

二、卫生监督的范围和分类

根据卫生监督的过程,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进行分类。

(一)狭义的观点可以分为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

1.预防性卫牛监督是指甲生行政机关依法对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进行的p生检查与卫生评价活动。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

生审查,并参加T程验收。

预防性卫生监督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价局部环境卫生质量、环境污染、卫生防护效益等,从而针对出现的不同情况提出措施,来防止、克服、避免自然和T作灾害。

2.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管理相对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

它是最经常的卫生监督活动,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

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二)广义的观点可以分为凭安全性证明的举证原则、健康监督及中毒事故报告的监督

1.凭安全性证明的举证原则它是指新化学品或产品在投产或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卫生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安全性证明,以便于卫生行政机关就某些事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活动。

卫生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产品名称、性能、生产工艺、生产用途、有无毒性或副作用、检验或测试方法、三废处理以及如何防护等。

2.健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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