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立法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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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立法研究

法律论文:

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立法研究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

由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所以采取国家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以上内容来自XX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1引言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选题背景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依托于我国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水平的提高,网络海外代购得到了飞速发展的机会。

目前代购行业成为一新兴热门行业,代购信息大量充斥着qq、微博、淘宝网、朋友圈等各种网络信息平台。

加之人们对境外商品的持续需求,网络海外代购必将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人们的主要消费方式之一。

与此同时,由于网络海外代购的主体之间关系的复杂性,消费者在进行此交易活动时其法定权利也面临着被侵害的风险,例如遭受财产损失、商品质量难以保障、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等。

然而,现如今我国在该领域的立法滞后,有关消费者维权、救济的法律条款几近为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与救济只能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适用,而这些法律在适用时往往不能够全面解决问题,不利于消费者维权。

因此本文的研究重点就是通过制定并完善网络海外代购相关立法来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1.2选题意义

目前我国网络海外代购在法律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代购行业不稳定,消费者在代购交易的各个环节都处于弱势地位,面临着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遭到侵害的现实风险。

网络海外代购是我国消费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电子商务领域一项重要的分支,它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进步,进而影响着市场经济的运行,因此制定和完善网络海外代购的法律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主要研究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受到的侵害及我国网络海外代购立法存在的问题,旨在借鉴欧盟和美国相关立法制度的基础上,对该领域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以期能弥补我国立法在该领域的空白,使这种新兴代购行业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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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在网络海外代购领域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相关规定不仅分散而且效力低,该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更少,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然而这些规定主要是解决国内消费者纠纷和国内网络交易出现的问题,对交易中涉及国外的部分,依然没有法律可供参考。

当前我国学者对网络海外代购领域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救济方面的内容研究较少,相关的研究情况如下: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在《法治论坛》2014(34)中发布了《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之诉权保障研究》,分析了网络海外代购主体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纠纷存在的现实情况,尤其对消费者诉权无法落实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程楚在《论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载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5

(2))介绍了网络海外代购的2种不同的形式,按照现货和非现货代购的分类方式分析了主体之间相关的法律关系,他认为在这种购物模式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和求偿权极易受到不法侵害,为了避免消费者受到不法侵害,提出应建立健全代购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代购商准入机制,引进在线纠纷调解机制。

①邹姗的《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上对海外代购进行阐述,着重其含义、特点、类别、发展的客观情况及原因分析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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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海外代购的基本法律分析

2.1网络海外代购的概念和特征

近几年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电子支付水平的提高,网络购物凭借其价格优势和便利的特点逐渐形成一种新的购物趋势。

随着网络购物的风靡,人们的购物需求增大,一些代购商的眼光不再局限于国内,开始向海外拓展,由此诞生了网络海外代购。

在研究这一新兴事物时,往往绕不开对概念的研究,但我国法律尚没有给出明确定义,学界也没有较权威的概念,通俗理解是国内消费者通过网络与代购商达成代购协议,代购商根据国内消费者的购物需求在境外购置货物后通过物流送达到国内消费者手中,并收取一定报酬的行为。

要准确理解网络海外代购的概念,还必须了解其所独有的特征,第一,网络海外代购的主体具有跨国性特征,这是其与国内网络代购的主要区别,网络海外代购的代购商本身在国外或者需要去国外进行代购活动,而国内网络代购的代购商的活动范围仅局限于国内,不具有涉外属性。

第二,网络海外代购具有交易的虚拟性特点,这是其与海外代购的主要区别,事实上我们日常说的海外代购就是指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活动,与网络海外代购意思一致,但是在海外代购产生的初期并不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只是通过一些有来往于国内国外便利的人给周围亲属及朋友携带少量境外商品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方式被称为熟人海外代购,其代购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具有商业盈利的目的,这种熟人海外代购就属于海外代购的另一种形式。

目前我国最主要的代购类型就是网络海外代购,其在整个代购行业具有相当重要的市场地位。

第三,网络海外代购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网络海外代购一般涉及国内消费者、代购商、网络购物平台和实际销售者四方主体,其中消费者与代购商,消费者与实际销售者,代购商与实际销售者,代购商与网络购物平台之间都具有不一样的法律关系,这些不同主体之间具有哪些不同的法律关系,将在下一章进行详细阐述。

........

2.2网络海外代购的分类

网络海外代购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代购类型意味着网络海外代购平台必不可少,如今网络海外代购平台也越来越多样化,例如大型综合性网站代购、聊天软件的代购,大型社区论坛跟贴式代购、私人代购等,①这些不同的代购平台使我国消费者网络海外代购的途径也具有了诸多选择。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这些代购方式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本文主要按照消费者习惯和商品所有权归属将这种代购划分为私人网络代购和专业网络代购,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

私人网络代购和专业网络代购的划分来自于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

①其中私人网络代购在我国的主要存在形式是在规模比较大的购物网站上的C2C(Customer-to-Customer,其中文简称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设立的为顾客提供代购服务的个人小型网店,淘宝网下的私人网店就属于这种性质。

而与之相反的是专业网络代购,其在我国一般指大型的官方专业的代购网站Business-to-Customer,简称B2C,专业网络代购具备专业的技术和设施,为消费者提供的代购活动一般较为完善。

如京东商城、亚马逊海外代购等。

..........

3网络海外代购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表现..........11

3.1对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侵害........11

3.2对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侵害........12

3.3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13

3.4对消费者赔偿请求权的侵害........14

3.4.1举证困难..........14

3.4.2侵权责任难以明确................15

3.4.3管辖权归属和法律适用存有争议..............15

3.4.4维权成本高......15

4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规范.......16

4.1国内消费者网络海外代购的立法情况..............16

4.1.1规制网络海外代购的法律规范..............16

4.1.2消费者网络海外代购立法存在的问题......16

4.2国外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及启示.........17

4.2.1美国和欧盟的相关制度........17

4.2.2对我国的启示.............19

5完善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建议..........21

5.1加强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维权保障.......21

5.2健全网络海外代购行政监管立法...........23

5完善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建议

5.1加强网络海外代购消费者维权保障

5.1.1确定“反悔权”的合理行使

消费者反悔权,指的是消费者订立合同之后的一定期间里,不需说明理由也无需相对方同意即可行使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网上购物反悔权,①即“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也明确了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益并规定了对故意拒绝或者存在拖延退货的商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法律明确规定在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享有限时七天的反悔权是为了协调消费者所占的相对下风位置和经营者的上风位置,促进双方公平交易的实现,但是这一规定依然是形同虚设,对网络海外代购中的消费者而言意义不大。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只是规定消费者有反悔的权利,却没有后续条文保障其反悔权的顺利有效实施,也未考虑当代购商侵犯消费者反悔权的情况发生时,如何对代购商加以合理惩罚,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只能在国内实施,无法运用到网络海外代购中的国外商家。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的反悔权只有7天,不符合网络海外代购所需交易时间的实际情形,对网络海外代购不适用,因此反悔权根本无法实现。

欧盟关于消费者撤销权这一事项具有详细规定,消费者对消费合同加以撤销并不需要解释相关原因也不需要加以赔偿,只需要负责退货所需的费用即可,本文建议我国应参考欧盟赋予消费者的“14天无理由撤销权”的规定,适当延长消费者网络海外代购退换货的时间。

........

结语

目前我国网络海外代购在电子商务的日渐变化之下,已然变为人们所选择的司空见惯的购物形式之一。

但是立法上的不足不仅使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限制网络海外代购的发展。

论文将网络海外代购作为选题,将完善立法作为最终目的,立足于消费者权益的有效维护,系统阐述了网络海外代购的具体含义、相关特征、分类、不同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分析研究在网络海外代购过程中诸多消费者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而是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我国网络海外代购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学习美国和欧盟电子商务领域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加以有效保护的诸多优秀制度的基础上,从立法角度提出建立并完善我国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理建议:

合理实现反悔权的行使、确立对消费者有益的管辖制度、完善证据制度、建立有效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本人在完成该文章时时间有限,理论知识准备不充分,实践调查也未能深入,导致本文的观点还不成熟,在内容方面也难免有错漏之处,很多地方也没有深入思考,望老师们提出批评。

..........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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