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曲靖市麒麟区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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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曲靖市麒麟区学籍管理办法
曲靖市麒麟区初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麒麟辖区内初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曲靖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曲市教字(1999]第52号)和《曲靖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曲靖市教字[2000]第3l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麒麟区初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内初级中学、小学(含企业办中小学、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中小学),是区内初中、小学学生入学、学籍、成绩考核、操行评定、转学、休学、复学、考勤、借读、奖励、处分、毕业、结业等事项处理的依据。
第三条初中、小学均属于义务教育,学生必须读满规定的年限,中途不得退学,也不允许留级(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一律取消留级),禁止任何学校和个人以任何手段或借口强迫学生留级或退学,决不允许为学生办理留级、退学业务(本《办法》也不再列留级、退学条款)。
今后在中考报名之前审验学籍,留级生一律视为无学籍生,不准报名考试,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所在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承担。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手续。
第四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办法。
农村小学生学籍实行村(社区)完小、乡(镇)中心学校、区教育局三级管理,由乡镇中心学校负责审核学籍,将统计表册上报区教育局;初中生学籍实行学校、乡镇、区教育局三级管理,由区教育局负责审核学籍。
乡镇(街道)小学学籍变更(含转学、休学、借读)由乡镇中心学校负责审批办理。
初中生学籍变更由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审批办理。
市、区直属中小学、企业学校、民办学校中小学的学籍直接上报区教育局实行两级管理。
第五条区教育局、乡(镇)中心学校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终审所管学校的学籍变动,负责义务教育证书的验印工作。
第二章 入学、学籍
第六条按照义务教育的有关要求,凡户籍在辖区,身心正常且年满6周岁的儿童、必须入学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学龄儿童入学前,原则上要受完一年以上的学前教育,身心不正常,且办了免学或缓学手续的准予免学或缓学。
小学毕业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全部免试进入初中学习,对未按期入学的小学毕业生,学校应积极配合乡镇中心学校和当地政府督促家长或监护人送子女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 初级中学、小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区教育局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普九”标准确定,由各乡镇中心学校、各初级中学、完小具体落实。
严格控制班级人数,小学每班学生人数不得超过50人,初中每班学生人数不得超过55人。
(目前城区学校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 学龄儿童进入一年级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初中学籍。
取得学籍的学生应由学校填写统一式样的“麒麟区普通初中、小学学生学籍登记册(学生花名册)(附件1)。
小学一式四份,村小或教学点、完小、乡(镇)中心学校、区教育局教育科各一份;初中一式三份,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区教育局教育科各一份。
市、区直学校、企业学校、民办学校一式二份,学校和区教育局教育科各一份。
同时各乡镇中心学校、市、区直属学校、企业学校、民办学校应依据“学生学籍登记册(学生花名册)”填写“麒麟区普通初中、小学学生学籍情况统计表”(附件2),一式二份,报教育科一份,任何学校都不允许出现无学籍的学生;否则:
后果自负。
第九条 对取得学籍的学生,要统一按要求编写学籍号。
全区初中学生学籍号由七部分、十三位数字组成;小学生学籍号由六部分、十位数字组成。
具体是:
初中、小学学籍号从左至右第一位为年度号(取学生入学时公元纪年最后一位数字);第二位为区代码,我区代码为“1”;第三位为学段代码:
小学为A,初中为B;第四、五位为乡(镇)、街道代码(两位数码自01始)。
第八、九、十位,初中段的是班级代码、如79班,编为“079”;小学段的是学生顺序号(三位数码自001始),由学校按年级或班级顺序编排,中间不留空号,初中段的第十一、十二、十三位为学生顺序号(三位数码自001始),由学校按年级、班级顺序编排,中间不留空号。
学籍号—经编定则固定不变,学校的各种表册均以学籍号为序。
新生姓名用字应与户口簿一致,不得随意更改或用同音字代替。
学生改名须由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报公安部’门批准,再报教育局备案方能生效。
第十条 “麒麟区普通初中、小学学生学籍登记册(学生花名册)”和“麒麟区普通初中、小学学生学籍情况统计表”,各村(社区)完小须于当年九月十五日前报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审核;乡镇中心学校、市、区直中小学、企业学校、民办中小学须于当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号经审定后,不允许随意变更,或随意转班、转学、留级、借读等学生学籍变更,必须如实填报各种表册,分别报乡镇中心学校、区教育局审批,对不按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的学生一经查出,要追究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没收所得经费,并责令学生返回原班或原校就读。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操行、体育三个方面。
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新课程标准的要求考核;操行方面按照《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礼仪常规》等内容的要求考核;体育方面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相应要求考核。
第十三条 初中生、小学生的学业考试每学期只期末举行一次,考试成绩不得排名和在学生中公布。
考试、考查的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和教材所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 操行评语,一学年进行一次,操行等次,一学期评定一次,以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体育成绩,按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通过早操、课间操、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质健康监测等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向学校教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补考。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记“零分”,并在学籍档案相应科目栏内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视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即应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各科成绩应在学期结束时,由学校组织有关人员如实填入学籍档案,并签字盖章。
学生毕业,学籍档案即作为学生升学录取或义务教育入学的个人档案。
第四章转 学
第十八条中小学生原则上不得随意转学。
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搬迁、户口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经批准后可以转学。
一般应转入户口所在地附近的学校。
第十九条 需转学的学生,由本人和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上意见,教务(教导)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开出统一式样的转学证书(附件3)。
小学生转学,由学生家长持转学证书,家长调动工作的证明和户口册到转出乡镇中心学校审核填写“学籍变更登记表”(附件4)并签章,再到接收学校,由校长签署“同意接收,请中心学校批示”的意见,待转入乡镇的中心学校签署“同意学校意见”盖章并填写“学籍变更登记表”后,接收学校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初中生转学由学生或家长持转学证书及上述相关证明先到转出乡镇中心学校审核填写“学籍变更登记表”并签上意见,再到接收转入学校由校长签署“同意接收,请教育局批示”的意见,待教育局教育科签署“同意学校意见’’并填写“学籍变更登记表”后,接收学校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对于手续不全的转学生,接收学校有权拒收或在转学证上签上“退回原校”意见。
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无审批手续的转学生,也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
若因转出学校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学生有特殊情况而导致失学的,转出学校应允许学生回校继续就读。
转出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学籍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转入学校。
第二十条 区内转学生保持原学籍号。
接收区外转入的学生应重新编号(紧接该年级学生顺序号末号连续编排)注册。
要求转往区外就读的学生,由本人和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同意,教务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开出统一印制的转学证书。
转学证须有“学校印”、“校长印”并加盖区教育局教育科公章方能生效。
转学证一经开出,该生在该校的学籍即予注销。
学生转出时,学籍档案随同转出。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要把好转入学关,学期中途不得转学。
接收转学生的学校,须由教务处确定专人分别在每年3月21日前和9月23日前带齐下列证件到教育局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①转学证(区外转入的须加盖转出校和区教育局教育科公章);②家长工作调动调令或转业(退伍)证件复,印件;③学生本人户口册;④学籍档案。
第五章 休学、复学、借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持有区级医院证明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经班主任签上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校长同意,乡镇中心学校批准,报区教育局备案,方可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学校出具统一印制的休学证书(附件5)同时填写学籍变更登记表(附件6)报乡镇中心学校或教育局备案。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年(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续一年),休学时间从休学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满:
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乡镇中心学校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凡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有区级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才能复学。
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必须取得有关单位的证明,才能复学,复学学生原则上随下届学生学习,学籍号不变。
第二十五条借读是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招生范围的学校就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1.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上学;2.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3、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4.父母双方均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5,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确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父母居住的学生;6.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7.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若有上述情况需到非户口所在地就读的,由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乡镇中心学校同意,借读学校同意,方可借读。
区内户口学生借读,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学校取得学籍,编有学籍号。
借读学校不再编学籍号,只编借读号,借读生若无学籍号,借读学校应不予接收。
第二十七条 借读生不列入学校正式学生(无学籍)。
借读期限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
借读生入学时,由借读学校填写“麒麟区普通初中、小学借读学生登记表”(附件7),借读生离校时,由借读学校出具证明(附件8):
注明借读年限、在校表现及学习成绩,区内学生需加盖借读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公章,区外学生需加盖区教育局教育科公章。
第二十八条借读生毕业时必须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毕业检测和升学考试,由户口所在地学校发给相应的初等义务教育证书或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毕业证书,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入学或升学考试及录取。
第六章 考勤
第二十九条 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到学校报到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须向学校请假并经批准,否则视为旷课。
经请假延期报到的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三十条 因事、因病请假,要有家长或医院证明,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
事后要及时补假。
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个月以内,由教务(导)主任批准,请假—个月以上,由校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
对经常迟到、早退、旷课者,要及时分析原因,给予教育帮助,屡教不改者,要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周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二周课时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考勤情况,应在学期末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成绩显著者,应予奖励。
学校的奖励分三好生、优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