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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电气专业及其相关部分(摘要)

唐海整理摘录2003-1-25

 

说明:

第一篇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所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4.8.1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与节能

2.2照明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2.2.1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表2.2.1

类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m

照度标准值 lx

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研究室、装裱修整间、美工室

0.75水平面

150

200

300

老年读者阅览室、善本书和舆图阅览室

0.75水平面

200

250

500

陈列室、目录厅(室)、出纳厅(室)、视听室、缩微阅览室等

0.75水平面

75

100

150

读者休息室

0.75水平面

30

50

75

书库

0.25垂直面

20

30

50

开敞式传输传送设备

0.75水平面

50

75

100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4.3.3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房间名称

照度值

工作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墙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0.8m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75

距地0.8m

卫生间、洗衣房

30

地面

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地面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7.2.2条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学校用房的平均照度表7.2.2

房间名称

平均照度(lx)

规定照度的平面

普通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音乐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

150

课桌面

实验室、自然教室

150

实验桌面

微型计算机教室

200

机台面

琴房

150

谱架面

舞蹈教室

150

地面

美术教室、阅览室

200

课桌面

风雨操场

100

地面

办公室、保健室

150

桌面

饮水处、厕所、走道、楼梯间

20

地面

第7.2.3条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

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

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匀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公共建筑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2.1.1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

3.1.5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6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3.1.6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置在客房楼内,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3.2.3卫生间

四、卫生间不宜设在餐厅、厨房、食品储藏、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3.2居住建筑

3.3老年人建筑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5.0.8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露报警装置;老年公寓、老年院等老年人专用厨房的燃气设备宜设总调控阀门。

5.0.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离地面宜为1.00~1.20m。

5.0.11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3.4无障碍设计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

7.8.2专用厕所

距离地面0.4~0.5m处应设置求助呼叫按钮。

7.10.1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物

电器与家具要求:

3、客房及卫生间要求设置求助呼叫按钮。

3.5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3.1.6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

当因条件限制必须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水、采暖、空调冷媒管穿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75mm。

凡进入人防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用防护密闭措施。

3.5.9储油间宜与发电机房分开布置,并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附近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坎。

严禁排烟管、风管、给排水管、电线穿过储油间。

第二篇建筑防火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

5.4.1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 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应布置在主体建筑内。

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

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2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4.1.2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

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平方米。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相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底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相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B.6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6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

三层。

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立方米,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总储量超过1.00立方米、而不超过3.00立方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2.2防火间距

2.3消防车道

3防火和构造

3.1防火和防烟分区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防火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回廊连通的门窗,应设置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连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h的防火卷帘分隔。

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最大喷水灭火系统。

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2建筑构造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5.3.1电梯井应单独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

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一小时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物,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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