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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责任主体负责人变更情况说明

五方责任主体负责人变更情况说明

1.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详细指哪些

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查暂行方法》规定: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是指担当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担任人、勘察单位项目担任人、设计单位项目担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详细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项目担任人对工程质量担当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形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担当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担任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担当责任。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担当责任。

4、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担当监理责任。

扩展材料《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查暂行方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查项目担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赞扬、举报、群体性大事、媒体报道并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峻工程质量问题;(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缘由形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四)存在其他需追查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参考材料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查暂行方法》。

2.结构加固合同内乙方的责任是终身的吗

一。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担任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作出承诺。

二、工程开工前,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担任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见附件1--5),明确应当履行的职责、担当的责任。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五方责任主体项目担任人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项目担任人如有变更的,应重新签署《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责任标识牌,公开单位名称、项目担任人姓名等信息。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五方责任主体的项目担任人应严格根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内容仔细履行相应职责。

五、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五方责任主体项目担任人的管理,准时记录项目担任人信息及项目担任人变更状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精确     填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见附件6),并对工程质量责任信息的真实性担任。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担任收集整理《承诺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材料,构成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

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连同工程材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报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监督管理,督促五方责任主体项目担任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

对不履行承诺制度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对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发生质量事故和严峻质量问题的,依据工程质量责任信息,严格根据规定,追查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

3.建筑行业中五方指的是哪些人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担任人是指担当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担任人、勘察单位项目担任人、设计单位项目担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担任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担当相应责任。

扩展材料:

项目担任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项目担任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发生本方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担任人、设计单位项目担任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查:

(一)项目担任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形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历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殊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参考材料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4.建筑公司所建的建筑物能否终身担任

建筑公司所建的建筑物质量终身责任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636f7079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337616631五方责任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查暂行方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查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查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担任人是指担当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担任人、勘察单位项目担任人、设计单位项目担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担任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担任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担当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担任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查工作进行指点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担任人对工程质量担当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形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担当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担任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担当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担当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担当监理责任。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查项目担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赞扬、举报、群体性大事、媒体报道并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峻工程质量问题;(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缘由形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四)存在其他需追查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第八条项目担任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项目担任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担任人姓名。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担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历,所在单位,变更状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担任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一条发生本方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建设单位项目担任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查:

(一)项目担任人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项目担任人赐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二条发生本方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勘察单位项目担任人、设计单位项目担任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查:

(一)项目担任人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形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历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殊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三)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向社会公布曝光。

第十三条发生本方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查:

(一)项目经理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形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历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殊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

5.建筑公司所建的建筑物能否终身担任

建筑公司所建的建筑物质量终身责任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636f7079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337616631五方责任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查暂行方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查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8月25日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查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担任人是指担当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担任人、勘察单位项目担任人、设计单位项目担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担任人。

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担任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担当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担任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查工作进行指点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担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担任人对工程质量担当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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