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木方采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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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木方采购合同
工程
模板木方采购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采购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供货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模板木方采购合同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承建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现需从乙方处采购模板、木方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税额、价格
产品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计量
单位
不含税单价
不含税总价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税额
含税总价
备注
模板
方木
暂定合计含税总价人民币金额(大写):
1.本合同含税总价=不含税总价+税额;不含税总价=数量×不含税单价;税额=不含税总价×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本合同不含税单价已包括装卸费、运输费等供方执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本合同不含税单价为固定单价,不得因市场行情波动而变化,本合同履行期间,不论是否分期交货,单价均不作调整。
3.以上数量为暂估值,乙方不得以此数量与甲方发生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并要满足甲方施工现场的需要,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最终确认的数量为准。
4.如甲方因工程之需,需要乙方配送其它品种的木材时,乙方应无条件组织供应,价格供需双方另行协商。
第二条质量标准及要求
1.样品及证明材料。
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材料样品,以及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该样品及证明材料供甲方存档使用。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必须提供与样品同等质量的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规范(《》)要求。
2.板材规格及周转次数要求。
模板厚度cm以上的,周转次以上;模板厚度cm以上的,周转次以上:
松方木方实际尺寸为,几何尺寸方正有缺陷(即豁皮)的木方不得超过单次供应量的%。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及运输
1.交货时间:
甲方联系人应以书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把所需材料的数量、品种、规格等通知给乙方联系人。
乙方在甲方联系人发出上述通知之日的天内按照供货通知的要求及时供货。
2.交货地点(工程所在地):
。
3.乙方应承担运输和在指定地点负责卸货、码堆的义务,相关费用元(含税价,税率为%)由方承担。
若该费用由甲方承担,则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发票的具体约定按本合同第六条执行)。
4.乙方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应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
5.乙方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必须对其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补偿甲方及第三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乙方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甲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
对不听从甲方管理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
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双方联系人及权限
1.甲方联系人姓名(二人):
、;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传真号码:
乙方联系人姓名:
;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传真号码:
2.甲方联系人权限:
负责向乙方联系人发出供货通知,负责对材料数量、质量进行初步验收,并签收送货单作为双方核对供货量的依据。
非本协议中甲方二位联系人签收的送货单,视为甲方未收到相应材料,对甲方不具有效力,甲方不予付款。
甲方二位联系人仅有对乙方送货单中数量予以确认的权利,对货物价款以及最终结算单没有确认的权利。
乙方联系人权限:
按照甲方联系人发出的供货通知的要求,组织安排乙方进行供货。
第五条验收
1.如甲方对所收材料质量及规格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在收到甲方异议后的24小时内来现场调换。
若乙方不予调换,甲方有权拒付该批货款,并有权处置该批货物;若乙方未能在24小时内予以调换的,按照迟延供货处理,该批货物的对方及搬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在接收乙方所供材料时,只对货物数量、外观等进行验收,通过验收不代表甲方认可货物质量,在甲方使用乙方所供材料过程中,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所有质量问题。
如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质量问题的,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营改增特别条款
1、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
名称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乙方
名称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任何一方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本合同所涉应税行为计税方法(请勾选)
□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3、乙方在向甲方请款时,应根据甲方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请勾选:
□专用□普通)发票。
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本款第1项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7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指定人员,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以快递方式送达中,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快递后发现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本条第5款情形之一而向乙方提出拒收的,不视为甲方已签收。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送达、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1)乙方开具虚假发票的(如:
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
(2)乙方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
(3)乙方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
甲方与乙方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
(4)因乙方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5)因乙方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6)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7)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一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或提供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
6、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本条第5款情形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
乙方在甲方拒收发票之日起7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
若因甲方原因提供错误开票信息的,甲方应在拒收的同时向乙方提供正确开票信息。
本款中甲方拒收发票,或甲方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7、若乙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本条第5款约定情形之一的,除适用本条第6款约定外,乙方还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因甲方原因造成开票信息错误的除外;
若乙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本条第5款情形超过3次的或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则乙方除按本款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8、若乙方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甲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货款中扣除。
9、若甲方从货款中扣除了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乙方仍应按扣除前的货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均为含税金额,在甲方支付违约金前,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增值税率或征收率,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10、若甲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1、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均适用于本合同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
第七条供货量的确认及货款支付
(一)货款结算采用以下方式:
1.从开始供货的次月开始结算,乙方根据甲方二位收货联系人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制作月结算单,在次月 日前向甲方递交,甲方核对完毕后,由甲方指定人员 和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在月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甲方或分公司公章后生效(单独签字不得作为结算凭证),其他任何人签字确认或盖该项目部印章、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都无效。
供货完毕后,双方在次月 日内按前述程序办理最终结算手续。
结算单是甲乙双方货款支付的凭证。
2.结算单应注明当月采购的数量、规格型号、单位及金额,如有退货的,应注明退货的数量、单价、金额。
3.其他结算约定:
。
(二)货款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采用以下第种支付方式
1.按结算货款金额支付(乙方垫资供货):
(1)乙方承诺免息垫资,垫资额达到万元后甲方开始支付货款。
(2)当已结算款项超过垫资部分货款,则在次月日前按月支付月结算款的%。
(3)供货完毕且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在次月的日前支付至最终结算款项扣除垫资额部分的%。
(4)剩余货款及垫资款万元在最终结算完成以后的月内付清。
2.按结算货款金额支付(乙方不垫资):
(1)货款按月结算后,在次月日前支付当月结算金额的%。
(2)供货完毕且双方完成最终结算后,在次月的日前支付至最终结算款项的%。
(3)剩余货款在最终结算完成以后的月内付清。
3.按项目进度节点支付:
(1)在本项目全部单体进度节点完成前不支付货款。
(2)本项目全部单体的进度节点分别在完成后,分别在次月的日前支付已结算金额的%。
(3)至项目结构全部结顶以后,在次月的日前支付已结算金额的%;至项目结构全部通过验收以后,在次月的日前支付已结算金额的%。
(4)本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以后,在次月的日前支付至全部款项的%;剩余款项在竣工验收通过以后的内付清。
4.其他支付方式:
。
(三)货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1.发票的提供。
乙方应在每次申请付款前必须提供符合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的合法有效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或决绝支付,并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2.支付方式。
一般可采用电汇、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转账汇款支付,如需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贴息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确认收款账户如下: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3.甲方在支付货款前,有权扣除乙方违约造成的违约金、损失或者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等款项。
4.乙方收取尾款时应向甲方出具承诺书(见合同附件1)。
5.乙方承诺:
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