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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经济法复习题

国际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难点

一、清洁提单

  案情简介

  2004年2月,依据FOB条件,黑色大地绿色有限责任公司与莱纳利尔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售10万吨大豆的合同。

  2004年4月1日,黑色大地绿色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将大豆运到港口,按时装船,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2004年5月2日,货物到达目的港,莱纳利尔公司发现百分之九十的货物严重破包,造成重大损失.

  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称,破包是由于包装不坚固所造成,主张按照“因包装不坚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除责任。

  问:

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是否可以在签发了清洁提单的情况下,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免除责任?

  参考答案要点:

  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涉及到清洁提单的问题。

  提单是托运人向承人托运货物,在货物装船后,或在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承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凭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即UCP500,第三十二条款规定:

“洁净运输单据

  a.洁净运输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b.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否则银行将不接受会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c.运输单据如符合本条款和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或三十条的规定,银行即视为符合信用证中规定在运输单据上载明“洁净已装船"的要求。

"

  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可以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①清洁提单。

  至于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没有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或者其他方面,加以批注的提单。

  实践中不要求托运人在交运货物的时候,提供货物表面的情况,承运人自己一定要在装货的时候,对货物进行检查,然后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提单上附加批注。

  收货人提货时,如果出示的是清洁提单,承运人就要把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如果发现货物表面受损,而且是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致,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

  ②不清洁提单。

  指附有不良批注的提单,如“包装不固”、“破包”、“沾有油污”。

这种提单表明,货物是在表明状况不良的条件下装船的,在卸货时,如果由此造成损失,可以减免承运人的责任。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银行或买方或提单的受让人只接受已装船清洁提单。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者外,银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此外,不清洁提单也难于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十六条規定:

“提单:

保留和证据效力

  1.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确知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所载有关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项目没有准确地表示实际接管的货物,或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没有准确地表示已实际装船的货物,或者他无适当的方法来核对这些项目,则承运人或该其他人必须在提单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无适当的核对方法。

  2.如果承运人或代他签发提单的其他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的外表状况,则应视为他已在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3.除按本条第1款规定就有关项目和其范围作出许可在保留以外:

  (a)提单是承运人接管,或如签发"已装船"提单时,装载提单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

  (b)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有关货物的描述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4.如果提单未按照第十五条第1款(k)项的规定载明运费或以其他方式说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或未载明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由收货人支付,则该提单是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或滞期费的初步证据。

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无任何此种说明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的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当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以后,就不能再主张:

“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运人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在提单上批注包装有瑕疵.

  在本案中,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所以,其不能主张“因包装不坚固发生货损,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承运人马里亚纳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没有尽到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倒签提单

  案情简介

  2004年,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圣诞节用火鸡,买卖合同规定于2004年11月30日前装货,由承运人所属“伊丽莎白"号轮承运上述货物。

  该轮于12月3日才抵达港装货,承运人接受发货人的保函,授权其代理人于签发了11月30日已装船清洁提单。

  发货人凭全套单证从开证行取得全部货款。

  12月15日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到合同指定的港口提货时,发现该提单所记载的船舶还未抵港,直到12月26日上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才运抵目的港。

由于销售季节已过,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内销售商对其提出索赔,造成巨大损失。

  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承运人未能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如期装货,却签发了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属于欺诈行为,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

  承运人认为,货物未能如期运抵目的港交货,是因所属“伊丽莎白”号轮在某港锚地等泊时遇暴雨和台风,该轮跑锚与另外一艘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造成该轮及部分集装箱严重受损。

  该轮不得不进行紧急修理,于12月11日续航。

而提单所载的全部货物最终完好地运抵交货港,并置于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控制之下,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承运人不能如期交货,承运人已克尽职责,完成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迟延交货纯属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所致,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

  1.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何种提单?

其后果如何?

  2。

承运人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吗?

为什么?

  本案参考答案:

  1。

承运人签发的是倒签提单。

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并且不得援引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2.承运人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或减轻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

关于提单。

  本案主要涉及托运人(天堂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

这种运输关系是通过提单这种单证来表现的。

  提单在跟单信用证中的流转机制(见彩图)

  

  ⑴开证申请;⑵寄信用证;⑶通知;⑷发货;⑸签提单;⑹开跟单汇票办理议付;⑺垫付;⑻寄跟单汇票;⑼偿付议付行;⑽通知;⑾付款;⑿赎单;⒀提货

  2、依我国《海商法》第72条的规定: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提单签发的日期应为装船的日期。

  在本案中,买卖合同规定货物应于2004年11月30日装船。

实际上,货物于11月31日才抵港装货。

  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了已装船的清洁提单。

很显然,这属于倒签提单。

  关于倒签提单:

  在贸易实践中,提单的签发日期是信用证付款的一个条件。

  倒签提单,是在明知货物尚未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属于一种欺诈行为。

  倒签提单的后果:

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丧失了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三、支付运费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3日,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南洋运输公司发运一批货物,货物装船后,南洋运输公司签发了提单,托运人是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人是南洋运输公司,收货人是凭克拉丽莎公司指示,起运港是青岛港,目的港是阿姆斯特丹港,运费支付方式是预付。

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洋运输公司还签订书面协议,约定:

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该批货物的退税凭证、外汇核销单等文件后,支付海运费2万美元。

  后,南洋运输公司通知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赎单,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不肯先付运费,南洋运输公司也不肯向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先提交批货物的退税凭证、外汇核销单等文件。

  2003年7月5日,南洋运输公司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运费2万美元。

  对此,有2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本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南洋运输公司接受了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并作为承运人,履行了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双方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且有效,南洋运输公司有权向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运费。

  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依据该条规定,判决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南洋运输公司货物运费2万美元。

  另一种意见认为:

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取得出口退税、外汇核销单等文件后再支付运费,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有关文件前有权拒付运费。

  双方书面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取得退税凭证、外汇核销单等文件后支付运费,而南洋运输公司至今未向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上述文件,未履行其应先履行的义务,故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南洋运输公司支付运费,是行使其后履行抗辩权。

  本案参考结论

  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先支付运费的义务.

  参考理论分析

  支付海运费一般有到付和预付两种方式。

  在一般情况下,货物价值一般总是大于运费金额,在到付运费的时候,承运人可以依照《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提单条款或海商法等规定,以留置货物的方式取得对到付运费的担保。

  在预付运费的时候,在海运实际操作中,船公司一般是采取付款赎单的方式,将出口退税、外汇核销单等文件作为预付运费的担保。

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出口退税的金额远小于预付运费,导致托运人或货主不肯付款赎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后履行抗辩权,又称之为违约救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第一次确立了我国合同履行制度中的后履行抗辩权制度。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拒绝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的权利。

  在本案中,当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不肯付款赎单,而南洋运输公司又不愿先交付退税凭证、外汇核销单等文件给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时,红杉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行使其后履行抗辩权为由来拒付运费,而南洋运输公司则丧失了运用该抗辩权来保护自己收取预付运费的权利.

  南洋运输公司应当对后履行抗辩权加以重视,他们在签订合同时候,也可以运用后履行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利益.南洋运输公司应该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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