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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递赔偿及验单规定

特快专递邮件的赔偿

一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和范围

(一)赔偿责任段落划分

1.特快专递邮件由进口节目而无出口或无投递节目的,相关局为丢失特快专递邮件责任局。

2.直查方式下,被直查局回复节目不实导致的赔偿,由被直查局承担。

3.未按规定时限答复查询,导致收寄局在查询全程时限期满进行赔偿的,逾限单位为责任局。

4.因业务处理中未按规定办理或特快专递邮件业务档案管理不善,而无法提供所查特快专递邮件详情节目的,相关局为责任局。

5.特快专递邮件封发清单抄登字迹潦草,难以确认及抄登节目不全不符,致使特快专递邮件查无出口的,相关局为责任局。

6.特快专递邮件总包验收合格但开拆发现特快专递邮件短少且经报告主管领导,检查证实并由主管领导签证,当班发验,证物齐全者,封妆局为责任局;非当班发验或主管领导未签证或物证不齐全者,开拆局为责任局。

(二)特快专递邮件丢失,损毁,延误情况下,确定责任局的原则

1.封装符合规定标准,到达进口分拣发现破损,损毁当班向上一个环节的转运部门以验,转运部门为赔偿局;到达其他接收局(投递局等)发现破损,损毁,当班向上一环节发验,上一环节承担赔偿。

2.封装不合规格标准,接收局收到时破损,内件短少或损毁,收寄局为责任局。

3.发现特快专递邮件破损,不得简单退回。

内件完整的应接规定进行重封,发验通知相关封发局,封妥后附验发往前途:

如内件短少,损毁的应接上述规定查明责任,违反规定简单退回的为责任局。

4.由于不执行交接验收待规章制度造成特愉专递邮件丢失,损毁,短少的致使无法查明责任的,不执行制度的局为责任局。

5.特快专递邮件在运输途中丢失损毁时,相关转动或派押局为责任局;委办运输途中丢失损毁的,相关托运局为责任局。

6.特快专递邮件总包发生丢失,损毁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特快专递邮件收寄局垫赔。

7.遇特快专递邮件丢失损毁,延误,属民航等非邮政部门原因或暂未查清责任局时,收寄局为垫赔局。

8.因特快专递邮件逾限而向客户赔偿时,违反特快专递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规定的局为责任局。

收寄局垫赔后发生责任划分不明时,应逐及上报解决。

省内的由省局仲裁;省际间的应先由相关省局洽商,仍解决不了的,由相关省局报国家邮政局速递局最终仲裁,相关局必须按仲裁结果执行。

(三)出口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赔偿原则

1.出口国际特快专递邮件,无论在国内、国外出现延误,丢失时,原寄局均应向寄件人补偿。

但对间接损失和未实现的利益不承担补偿责任。

2.下列情况邮局不负责补偿。

(1)由于不可摘力事故造成特快专递邮件的丢失,损毁,延误,或由于不可抗力事故造成档安损毁,无法进行追查,而又没有其他证据确定责任的。

(2)特快专递邮件被寄达国按其国内法令扣留,没收或销毁的。

(3)由于特快专递邮件违反禁限寄规定而被主管杨关没收或销毁的。

(4)由于寄件人的过失或者所寄物吕的特性以及特快专递邮件封装不妥等原因造成损毁的。

(5)寄件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特快专递邮件查询的。

(6)由于寄件人或收件人的原因(如收件人名址书写有误,欠详或收件人未及时办理报关手续等),致使特快专递邮件延误的。

二、赔偿标准及规定

(一)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赔偿规定

1.特快专递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非客户过失而发生丢失,短少,损毁,致使失去特快专递邮件本身全部或一部分价值,或特快专递时间超出时限规定时,应予赔偿。

2.属于下列情况的,邮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特快专递邮件除外)

(2)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规处理的。

(3)投递特快专递邮件封装完好,无拆动痕迹,且按规定手续已妥投,事后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或损毁的。

(4)由于客户的责任或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特快专递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5)客户自交寄特快专递邮件之日起至查询期满未查询又未担出赔偿要求的。

(6)因特快专递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和逾限,除按规定赔偿外,对寄件人或收件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但负赔偿责任,也不担负赔偿实物的责任。

(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赔偿标准

1.保价特快专递邮件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该特快专递邮件所申报的报价金额。

2.保价特快专递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赔偿额不得超过保价金额。

3.如保价特快专递邮件价值高于邮章规定的最高报价限额,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且损毁或短少的价值又不低于保价金额,亦应按实际保价金额予以赔偿。

4.未保价特快专递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5.凡因特快专递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而进行赔偿后,应退回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保价费不退)。

6.因非客户责任使特快专递邮件逾期(已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造成寄件人申告时,应按所收邮费予以赔偿。

(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支付赔偿的处理

1.赔偿时限。

对已确定特快专递邮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或因特快专递邮件逾限而客户申告时,收寄局应在一周内向客户赔偿,责任局归垫;对已超过查询全程时限仍无结果的,视做该特快专递邮件丢失,收寄局应在一周内向客户赔偿,责任局归垫。

2.支付赔偿时,一律依式填写“领取邮件赔偿收据”(邮1630)一式二份,经主管人员审核签证后向客户进行赔偿。

请领取赔偿人在收据上签收,将其中一份与相关查单等一并存档,另一份做财务报销或局际间结算使用。

邮局自支付特快专递邮件赔偿款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查明邮局不应负担赔偿责任的,应当通知受领赔偿人将已领取的赔偿款退回。

如果找到原寄特快专递邮件的全部或部分时,应当通知受领赔偿人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领取赔偿款的全部或一部分,将原寄特快专递邮件领回,同时向客户办理延误赔偿手续;期满未来领取时,原寄特快专递邮件可由承担赔偿局酌情处理。

(四)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赔偿款的处理

1.支付赔偿局不是责任局,且能查明责任局为邮政内部相关单位的,应当填发“归垫邮件赔偿款通知”(邮1629)通知责任局归垫,责任局接到通知后在5天内归垫。

2.对查清责任局属民航等非邮政部门责任的或确属无法查清责任的,即属各处理环节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但邮件确实属于邮政内部发生质量问题,由收寄局先行垫赔后,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局速递业务主管部门。

省局审核后,最迟于一周内上报国家邮政局速递局。

经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审核属实的,按月将归垫拨付给各省局,并通知各省局速递业务主管部门;情况不符的,则仍由相关责任局赔偿。

上报国家邮政局速递局归垫的赔偿款报告应随附下列相关材料(可为复印件):

(1)“领取邮件赔偿款收据”、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收寄局存联。

(2)属民航责任的须提供民航事故签证及证明特快专递邮件属该总包的材料。

(3)属无法查清责任的,须提供妥填的“递查情况表”。

(4)相关查单、验单。

(五)出口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补偿标准

1.通过查询证实相关特快专递邮件确已延误且寄件人要求补偿时,应退回所收邮费的50%作为延误补偿。

2.对丢失、损毁特快专递邮件的补偿标准。

(1)对丢失、损毁的信函、文件资料特快专递邮件,每件的补偿金为人民币400元。

(2)对丢失、损毁的物品特快专递邮件应按详情单上的申报的实际价值补偿(未申报价值的按400元人民币予以补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500元/件+60元/千克×W

公式中的W表示特快专递邮件的重量,计算时一律采用千克整数,小数点后面的零数应进为1千克。

(3)对于内件部分丢失、损坏的物品特快专递邮件,应按实际损失补偿,但最高不超过最高补偿限额。

(4)寄往港澳台湾地区的特快专递邮件的延误、丢失、损毁的补偿也按以上的规定办理。

(六)进口国际特快专递邮件的补偿

1.根据对等原则和其他邮政所签订双边协定的规定,我国邮政对进口国际特快专递邮件的延误、丢失、损毁不承担补偿责任,由原寄邮政按规定向寄件人办理补偿事宜。

2.进口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在我国内发生丢失、损毁和延误时,应查明原因和责任局,报告相关省、区、市管理局作为对相关开办局的质量考核内容。

(七)补偿金的支付方法

1.补偿金应尽快支付给寄件人,最迟应于确定我邮政应予补偿后的一周内予以支付。

2.收寄局对丢失和损毁特快专递邮件向寄件人进行补偿时,已收取的邮费和特殊查询费应予退还。

3.向国外邮政支付或收汇补偿金时,由国家邮政局统一对外办理。

4.补偿金由我邮政支付时,收寄局一律付给人民币。

5.收寄局支付补偿金时,应开具“领取邮件赔偿收据”(邮1630)一式二份由收款人签证后一份交财务人员,一份存查。

6.出口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在国内发生丢失、损毁或延误时,由责任局在确定责任后的一周内向收寄局归还已垫付的补偿金。

7.由于对方邮政的责任(包括逾期不答复查询)致使我邮政需承担出口特快专递邮件的丢失、损毁或延误补偿责任时,各局应根据查询中心的通知予以补偿。

补偿金由相关收寄局承担。

验单和业务档案管理

国内验单

一、验单的基本规定

(一)验单的作用

凡在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规定的事项都应缮发验单,以求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和及时解决。

因此,验单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是判明责任的原始凭证,具有法律效果的作用。

(二)责任段落的划分

凡在特快专递邮件传递处理过程中发现违章或需要明确责任的,必须认真缮发“特快专递邮件验单(邮特2017)”。

受验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接收的验单,如需答复的,应及时复验。

“特快专递邮件验单”(邮特2017)式样见附录8。

二、国内出口验单

(一)缮发验单的一般规定

1.一般应由邮政各生产单位办理,并经主管人员签发。

2.验单应当按顺序编号,每年换编一次。

每张验单均需留底存查。

3.缮写验单,一般一式二份。

如发生差错事项性质严重,涉及赔偿等事项时,验单应增加相应份数抄送相关部门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4.验单膳就后,应当在相关路单或清单上批注,交主管人员审阅签发并加盖日戳和经办人员名章。

5.验单应作为特快专递邮政公事邮件寄发。

紧急的验单应用传真或电报发出,受验局应电复。

6.验单寄发后,如需对方局答复的,应及时催复。

7.出口验单底份与相关单据附在一起,一并送存档案部门。

对需答复或查明责任的验单,应同时抄送本局档案部门一份,以便由档案部门登记后负责处理或催办。

发验局收到复验或复电后,应根据复验情况,在结案后与原验并案归档。

8.为便于相关局查找和处理,缮写验单应做到文字工整,事由清楚,节目具体。

(二)验单填写项目

1.号码、发验局名、验达局名、发验日期以及抄送单位。

2.特快专递邮件袋交运的航班(车次)、路单和清单号码、发运日期。

3.特快专递邮件号码、收寄局名、收寄日期、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详细名址、特快专递邮件重量。

4.特快专递邮件袋和特快专递邮件的封装情况。

5.发生差错、延误、损毁、丢失等问题的原因及处理情况。

6.随验单附寄齐全可靠的相关证物(邮袋、封皮、封志、绳扣、袋牌、清单、路单复印件等)。

(三)缮发验单的范围

1.字迹不能辨认。

2.封志印字不清或封志有撬动。

3.绳扣有接头或太松,能捋下。

4.袋身有较大破洞,内件有取出可能,或内件损毁造成袋皮水湿、油污。

5.特快专递邮件误发。

6.特快专递邮件未附清单。

7.清单缺号、错号、重登、漏登或接收局名误写。

8.登录更改、划销未盖章或错漏或接收局名误写。

9.内件短少、内件破损或复秤重量短少。

10.特快专递邮件超过重量尺寸规格或双面书写收件人地址不一致。

11.寄递禁寄或限寄超量物品。

12.错收未开办特快专递邮件业务的市、县邮件。

13.特快专递邮件未盖邮资已付戳记。

14.总包特快专递邮件误交、误卸、漏交和漏卸。

15.本局封发特快专递邮件,事后发现差错事项,主动发验对方请求更正。

三、国内进口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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