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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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表格.docx

隐患类别

主要隐患内容

自查标准

参考依据

2.1作业场所

2.1.1厂址缺陷

无不良地质情况,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符合要求等。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等

2.1.2设计、施工缺陷

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按规定对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安全距离、防雷、防震等同时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使用等。

《安全生产法》等

2.1.3平面布局缺陷

①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②厂区各建构筑物间的间距符合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工艺流畅、设备布置、物料堆放合理有序,间距符合有关要求。

《消防法》第19条等

2.1.4物料堆放杂乱

作业场所实行定置管理,工位器具、工件、材料等摆放整齐,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产品、原辅料限量存放。

《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等

2.1.5地面缺陷

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或垃圾杂物,坑、沟、池、井等开口按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护栏或盖板。

2.1.6安全逃生缺陷

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符合要求,并畅通无阻,指示标识清楚醒目。

2.1.7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

厂区道路设置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求,并保持畅通,限速限高等安全标志到位;车间车行、人行通道宽度符合标准,且通道线明显清晰,无占用现象。

2.1作业场所

2.1.8照明缺陷

生产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度,照明应满足《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要求》。

2.1.9安全标志缺陷

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32条等

2.1.10其它

2.2设备设施通用安全措施

2.2.1合法性、外形、稳定、坚固性等存在缺陷

采购合格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可触及的外露部分不应有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锐边、尖角和开口。

机床的各种管线布置排列合理、规整,防止产生绊倒等危险。

应安装稳定、牢固,运行时不应有引起移位、松脱、翻倒等危险。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金属切屑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等

2.2.2防护罩、栏、板等缺失或不符合要求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安装防护罩、盖或栏:

①以操作人员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米以下的外露传动部位;②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3毫米的部位;③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④产生射线或弧光的部位;⑤伸入通道的超长工件;⑥超出设备后端300毫米以上的工件;⑦容易伤人的设备往复运动部位;⑧悬挂输送装置跨越通道的下部等。

2.防护罩、盖、栏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有足够强度和刚度,无明显锈蚀和变形;②安装牢固。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金属切屑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等

2.2.3工作梯、台、栏(包括设备、设施及建构物的)缺陷

①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9m防护栏杆,且应设中间栏杆;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以及在酸洗或电镀、脱脂等危险设备上方或附近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敞开边缘,均应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

②单梯段高度大于7m或攀登高度虽小于7m,但梯子顶部在地面、地板或屋顶之上高度大于7m时时,均应设置安全护笼。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直梯、斜梯、平台、护栏技术条件》等

2.2设备设施通用安全措施

2.2.4安全间距不足或未采取围栏隔离等安全措施

运动部件之间或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不应存在挤压或剪切危险,否则应采取隔离等安全措施。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金属切屑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等

2.2.5限位装置缺失

凡需限制运动件范围的,应装设限位开关,且安装牢固、灵活可靠。

2.2.6防松、脱装置缺失或部件、工件等装夹不牢固等

运转中有可能松脱的零、部件或工件,应设防松、脱装置(如保险销、反向螺母、安全爪、锁紧块等),另外装置的连接件如键、销、螺母等齐全、完好,连接牢固。

2.2.7过载保护等保险装置缺失

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并保证其可靠有效。

2.2.8紧停装置损坏或缺失

设备设施操作位置及其它部位上安装的紧停开关应完好。

《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等

2.2.9操纵装置存在缺陷

各操纵手柄、按钮、踏杆等完好、灵活可靠、标识清晰,有防止意外触动致设备误动作的安全措施,如冲床的双手操作铵钮、红外光栅、脚踏操纵的防护罩和防滑措施齐全有效并与手动操纵联锁等。

《铸造机械安全要求》5.1、5.2、5.5等

2.2.10气压或液压系统存在缺陷

①液、气压系统应有防止超压的安全阀或调整压力变化的溢流阀。

②液压或气压系统的每一环路必须安装有效(定期校验、表面数字清晰、上限标示明显)的压力表,且应安装在操作人员易观察到的地方。

《金属切屑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冷冲压安全规程》、《铸造机械安全要求》等

2.2.11 其它安全措施缺失

如:

在装卸液压机的模具时,必须正确使用安全栓;压铸机、加工中心等的安全门应完好并与制动电气联锁,等等。

2.3特种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2.3.1产品不合法

应从有资质厂商采购合格产品,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检维修。

《特种设备安全法》

2.3.2未取得使用证或未定期检验检测合格

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工业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定期检验合格,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34条、《特种设备安全法》

2.3.3安全附件缺陷或安全设施缺失等

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齐全,并定期校验、检测合格,在有效周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各种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如起重机械保险扣、限位器、过载保护器、锁紧装置等。

安法第34条、《特种设备安全法》

2.3.4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

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妥当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2.3.5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检测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并按规定复审。

2.3.6其它

应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设备台帐等。

2.4行业专用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2.4.1产品存在缺陷求

从有资质厂商采购合格产品或按有关标准制造。

《安全生产法》等

2.4.2使用不当

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以及技术、工艺和安全操作方面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技术资料、限位装置、安全防护装置、接地装置、旋转部位防护、电气安全要求、环境要求等内容。

按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各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2.4.3其它缺陷

2.5砂轮机

2.5.1安装位置不当

单台设备可安装在人员较少的地方,且在靠近人员方向设置防护板;多台设备应安装在专用的砂轮机房内;禁止安装在正对着附近设备及操作人员或经常有人过往的地方。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等

 

2.5.2砂轮防护罩、工件托架缺失

按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砂轮护罩和可调的工件托架并正确使用。

2.5.3砂轮选用或安装不当

选用适当的砂轮和卡盘,并正确安装、调试到位。

2.5.4使用不当

磨削工件时,操作者应站在砂轮侧面;禁止使用砂轮侧面磨削工件;禁止2人共用1台砂轮机同时操作。

2.6电焊机

2.6.1电源开关缺陷

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符合要求,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焊接与切割安全》、《电气安全规程》等

2.6.2电源线及接线柱存在缺陷

①电焊机一、二次接线柱不得外露;②电源一次线长度不应超过3m,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电源二次线长度不应大于30m,接头不超3个,且搭接规范绝缘良好。

2.6.3接地不到位

应有明显的接地线,接触良好,禁止连接建筑物的金属构架、管道、暖气管等做焊接回路。

2.6.4焊钳缺陷

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2.6.5使用环境缺陷

焊机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等。

2.6.6其它

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现场,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等。

2.7用电安全

2.7.1变配电设备设施存在缺陷

①变配电室与爆炸危险或腐蚀性场所有足够的距离,周围有安全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②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③通往变配电室外部的门、窗、孔洞应设置网孔不小于10x10mm的金属网,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④变配电间门应向外开启,高压间门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间门应为双向开;⑤电缆沟应有盖板,电缆出入口应封堵;⑥各种安全用具完好可靠,警示标志齐全、使用到位,变配电室内干净整洁,不得堆放无关物品;⑦电气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如:

电流、电压、功率因素、油量、油温指示应正常;连接点无松动、过热现象;声音正常、无异味;瓷绝缘无掉瓷、裂纹、放电痕迹并保持清洁;充油设备无渗油现象,等。

《电气安全规程》、《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等

2.7.2电气线路敷设存在缺陷

①一般作业场所室内直敷绝缘导线与地面的距离水平敷不应小于2.5m、垂直敷不应小于1.8m,不满足时应穿管保护;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应穿镀锌钢管敷设。

②敷设使用临时线路必须通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15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敷设高度:

室内不低于2.5m ,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而且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电保护器。

③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

如果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

④电线接头搭接正确、牢固,绝缘或隔离防护到位。

《电气安全规程》、《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等

2.7用电安全

2.7.3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存在缺陷

①安装在车间的电气装置应采用封闭式结构,有导电性粉尘或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场所,须采用密闭式或防爆型的电气设施。

②箱(柜)内各电器元件、开关、线路等排列有序、安装牢固、标识清楚,并分别设置零线和保护地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

③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或接零可靠。

④内外无杂物、积尘、积水。

⑤带有插座开关箱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并定期校验合格。

⑥各箱(柜)上有醒目警示标志。

《电气安全规程》、《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等

2.7.4手持电动工具使用不规范

①根据作业环境,正确选用手持电动工具。

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工具,潮湿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场所,必须使用Ⅱ或Ⅲ类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等狭窄场所应使用Ⅲ类工具。

②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并可靠接地。

③手持工具的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并有定期测量记录。

④必须使用橡胶软电源线,且长度不超过6m,无接头、破损。

⑤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完好,无破损、变形、松动等情况;开关灵敏可靠,插头完好。

《电气安全规程》、《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等

2.7.5移动电气设备存在缺陷

①应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电源线,且绝缘层完好无破损、无接头、不跨越通道,长度不超过6m。

②接地可靠,移动电气设备的电源插座和插销应有专门的接零(地)插口和插头,禁止使用无保护线的插头、插座。

③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完好,开关灵敏可靠。

《电气安全规程》、《用电安全导则》等

2.7.6管理缺陷

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操作证书,无电工操作证人员不得从事相关作业。

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完整准确。

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符合规定要求。

安全标志齐全、醒目、使用正确。

电气安全用具使用符合规定。

《电气安全规程》等

2.7.7其它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装置符合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相关规定,严禁乱拉乱接。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8消防设施

2.8.1未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应按规定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

《消防法》等

2.8.2消防设施缺失或损坏

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栓、消防水池、灭火器、消防沙、灭火毯等适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且取用方便。

2.8.3其它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应急照明、指示标志齐全完好;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9工业气瓶

2.9.1产品不合法

从有资质单位采取合格产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9.2储存不符合要求

①气瓶应专库储存,且氧气瓶与乙炔等易燃气瓶等禁忌类气瓶应分库存放;②仓库满足通风、防火等要求,标志明显;③气瓶立放应有防倾倒措施;④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保持1.5m以上距离,且有明显标志;⑤瓶帽、瓶阀、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⑥储存数量符合要求;⑦应采取隔热、防晒、防火等措施。

《焊接与切割安全》等

2.9.3使用不符合要求

气瓶在使用时,①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②其上端禁止放置物品,以免损坏安全装置或妨碍阀门的迅速关闭;③使用结束后,必须关紧气瓶阀;④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与明火距离应大于10m,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在5m以上; ⑤工作完毕、间隙、工作点转移前,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⑥乙炔瓶禁止卧放;⑦按要求配置回火防止器、减压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⑧气体胶管完好、联接牢固;⑨控制现场存放数量。

2.9.4其它

2.10危险化学品

2.10.1产品不合法

从有资质单位(生产、经营商)采购合格产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10.2存放不当

①按危险化学品特性,分类、分区、分库、分架、分批次存放,禁忌类物品不得同库存放;②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门窗向外开启,通风良好,按规定配备适宜消防和应急器材装备;④存放处和使用点设置使用危险物品安全周知卡;⑤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施防火防爆要求;⑥库房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等

2.10.3使用不当

①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依规定与其它作业场所采取恰当的隔离措施;②根据所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配备必要应急器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严禁烟火,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③控制使用现场存放量不超过1班的使用量;④作业区域通风良好,使可燃或有害物质不沉积;⑤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和包装容器应统一回收、统一妥当处理;⑥工作毕,应对现场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理。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等

2.10.4其它

2.11个体防护

个体防护使用缺陷

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

如:

在操作旋转机械时一定要做到工作“三紧”,即袖口紧、下摆紧、裤腿紧,不能戴手套、围巾等;在爆炸危险场所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严禁携带打火机、手机等火种,严禁使用铁质工具进行维修作业;在进行焊割作业时,必须佩戴护目镜或面罩;在有粉尘危害场所佩戴口罩不防尘等。

《安全生产法》等

2.12安全技能

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规定等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如:

不得安排未持有效操作证人员从事电工或焊切割等特种作业;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安排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取得许可不得冒险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不得擅自拆卸安全设施,等。

《安全生产法》等

2.13作业许可

2.13.1未对危险作业进行辩识,未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按规定对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高空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进行辨识、建立台帐,并制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

2.13.2未办理许可证,或未落实安全措施

按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确保各项实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13.3其它

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等

2.1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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