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docx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一、贯彻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1.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资料
2.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
查看文件资料
二、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查看文件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2.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
查看文件资料
3.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
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看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基础管理
1.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2.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3.为维修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4.维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五、教育培训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看档案和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2.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看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六、隐患排查治理
1.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
查看制度、整改方案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治理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危及人员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止事故发生。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七、安全生产标准化
1.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八、现场管理
1.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查看记录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4.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5.维修企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6.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8.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人员组织生产。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9.不得隐瞒或者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九、应急管理
1.赋予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和指挥权。
查看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十、行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事项
1.企业应制定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现场查看
操作规程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14
2.应具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查看应急
预案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查看培训
记录
现场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注: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2)查询、复制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有关的技术资料;
(3)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4)检查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
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要采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移送具有权限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流程图
随机确定检查单位
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实施现场检查
未发现隐患问题
发现隐患问题
反馈检查结果
提出整改要求
组织整改复查
完成整改
拒不整改、逾期未整
改或者整改不合格
移送相关部门依法
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