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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力救济及私力救济

一、概念解释

公力救济:

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措施。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私力救济:

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围,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已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展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和道德奉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根底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展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场。

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容:

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二、观点

费里德曼:

当事者在自行解决纠纷是也总会顾及这样一个事实,一旦本案被诉诸法庭,法院将会对此做出何种裁判。

换言之,当事人是在法律的阴影下,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解决纠纷。

公力救济客观上成为私力救济的背景,法院裁判是纠纷通过法律解决的标准答案,对诉讼结果的预测为私立救济目标提供了参考和方向。

晓光:

应该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根底上将自力救济纳入公力救济监管之下的程序性规定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并在民法典制定中参考。

(如何对待这种说法?

用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的法律程序是人类文明社会对争端解决方式的最正确选择。

国家建立后,个人可以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来解决或缓和冲突,可以防止在无限制的、恶性循环的暴力复仇中相互消灭。

诉讼是用一种和平的方式解决社会冲突的理性选择。

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行为模式,给予社会生活以很大的有序性与稳定性。

法律通过处分违反规则的行为,鼓励和保护符合法律规则的行为,使社会保持在一定的有序状态,使这种状态不被打破和扰乱。

这正是法律的秩序价值所在。

〔公力救济是法律价值的表达,作为文明开展中的国家,民事纠纷的解决不正应该表达法律价值,启用公力救济吗"〕

例子:

武松自景阳岗打虎后,被推荐为阳谷县都头,又与失散多年的兄长团聚,到京城出了一趟远差,兄弟阴阳两隔,长兄如父,武松自然要寻思为兄长报仇,身为执法人员,他也知道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

武松带着证人郓哥、何九叔来到县衙状告"犯罪嫌疑人〞西门庆和金莲。

"知县先问了何九叔并郓哥口词,当日与县吏商议。

原来县吏都是与西门庆有关系的,县官自不必说,因此官吏通同计较到:

‘这件事难以理问。

’〞于是知县向武松索要证据,"武松怀里去取出两块酥黑骨头、十两银子、一纸〞,知县这才勉强容许"从长商议,可行时,便与你拿问〞。

"当日西门庆得知,却使心腹人来县里许官吏银两。

次日早晨,武松在厅上告禀,催逼知县拿人。

谁想这官人贪图贿赂,回出骨殖并银子来,说道:

‘武松,你休听外人挑拨你和西门庆做对头;这件事不明白,难以对理。

圣人云:

经目之事,犹恐未真;背后之言,岂能全信?

不可一时造次。

’〞本想通过法律正当途径解决的武松被贪赃的县官无情得拒之门外后,心灰意冷的武松才有了私设公堂诛杀金莲、狮子楼斗杀西门庆脍炙人口的故事。

〔例子总结武松私设公堂诛杀金莲、狮子楼斗杀西门庆的故事。

从现代的司法角度看,实际是以私力救济的形式解决社会冲突的一种方式,这难道不是私力救济容易被滥用和错用的表达吗?

在人类的蒙昧时代,社会纠纷根本上是私力救济〔血亲复仇〕的形式解决,但当各种主体各行其是时,必然导致整个社会无序,于是,为保障社会的和谐有序,专门处理社会纠纷的司法机关便产生了。

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处理社会纠纷、给予当事人以公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

分析:

如果从现代的司法角度看,武松的杀人事件实际是以私力救济的形式解决社会冲突的一种方式。

身为阳谷县都头〔大概相当于现在的县公安局长〕的武松想必对当时的法律不会一无所知,也不会一开场就对超越官府自行诛杀仇人的后果无所顾忌,只是因为县官贪图贿赂,断绝他获得正常的司法救济的可能,因而他才不惜违反法律,铤而走险,动用私力救济的形式为兄长报仇。

虽然这只是施耐庵先生笔下虚构的一个故事,但它其中蕴含的法律意义是深刻的:

当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利益需求而发生了冲突,且这种冲突不能或不宜自行和解、第三人调解、甚至以国家行政方式处理,需要交付专门的司法机关予以评断时,便产生了诉讼。

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公力救济的主要形式。

但人们将纠纷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对司法公正性的信赖,如果连司法"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都不能实现公正时,人们便有可能因无法选择合法救济而重新寻找各种原始的私力救济的形式来实现他心中的所谓的"公正〞,有时宁可承当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在所不惜。

武松为兄报仇的行为,其开展逻辑。

诉讼何以作为公力救济

    第一,诉讼是动用公共权力来谋求冲突的解决。

公共权力也叫作政治权力,诉讼是行使司法权,而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局部。

公共权力、政治权力、国家权力、司法权都不是私人资源。

    第二,诉讼以公共规则〔先定规则〕作为冲突解决的依据〔标准〕,即所谓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日本学者曾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审判包含着三个要素:

一是冲突的存在,或者说个案的存在;二是法院,即中立的作为第三人的裁判者;第三是依据法律。

审判的合法性被认为是审判的三要素之一,说明审判应以公共规则作为冲突解决的依据。

这个公共规则有两个特点:

〔1〕先定性,就是说它通常在冲突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2〕普适性,它有普遍的适用效力,是抽象的,一般性的规则。

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公共规则是冲突当事人可以共享的,而不是冲突当事人的私人资源。

    第三,诉讼是需要本钱的。

诉讼机制是通过税收来维持的。

因为必须盖法庭,给法官工资。

我们借用经济学的概念:

法院是公共物品。

跟公共物品相对的是私人物品这一概念。

一件衣服、一瓶水是私人物品,可是国防、治安、经济的宏观稳定、市场的有序化、生态平安等等是公共物品。

法院是典型的公共物品,不特定的冲突当事人都可以到法院打官司。

当然维持法院运作的本钱是公共化的,这是公共物品的一个特征。

公共物品的本钱以税收的方式分摊给当事人。

我打一个比方:

法院像保险公司。

现在很多人买保险,但只有少局部的人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而他们的赔偿金是多数人买保险的钱。

同样,多数人用不上法院,但多数人还是要作为纳税人承当法院运作所需要的本钱。

所以实际上是每个人都出一点点钱,盖了一栋楼叫法院,养了一批人叫法官。

只有少数人需要跑到法院去,面对法官述冤情,然后从中得到好处。

    第四,诉讼是由第三方给出具有强制性的冲突解决方案。

调解也是法院主持,和第三方有很密切的关系,不是当事人自己来谋求冲突的解决。

诉讼中的和解则是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尊重和成认。

    诉讼为什么是一种公力救济?

因为在诉讼机制中,解决冲突的不是冲突当事人,而是冲突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

冲突解决所需要的作用力是公共的作用力,而不是私人所占有的资源。

不管是公共权力、先定的公共规则,还是税收这个公共本钱,都说明诉讼是动用公共资源来谋求冲突的解决

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

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是民事纠纷解决的最终手段,也是最权威,最强有力的手段。

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在当今社会,公力救济是被崇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其次,私力救济是有条件受限制的,操作难〔指不〕且容易引起争议的救济方式。

因此,只能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私力救济,所以公力救济更有利于维权。

相对于私力救济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更具有严格的规性,从机制和机率上看,公力救济更有利于维权。

公力救济的本钱较高,耗时也较长,在公力救济不能的情形下,*些私力救济行为往往能成功〔民事纠纷的解决中难道不需要注重质量而只要数量和效率吗?

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法院普遍出现了执行难的问题,各地法院做出了极大的努力,采用了一定的手段,如说服、公告、采取强制措施等,但收效甚微。

〔拥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国家司法机关要执行判决已经如此困难,那平民百姓又能如何应对这种状况呢?

我们需要的是维权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更多的问题啊。

农民工维权需寻求"公力救济〞

邵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股长肖丽萍告诉记者,全德财曾经来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求助,由于包工头吴长坤不属于企业主,也未在工商局登记为个体户,其用工行为不属于劳动法调整围,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都没方法帮助他。

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认为,农民工要有依法维权意识,寻求"公力救济〞,依靠国家公权力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曾凌说,立法、政策层面应加强对农民工群体保护,减少其寻求"公力救济〞本钱。

〔面对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其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尚懂得维权需寻求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如何解释此现象?

邵武农民工为讨医疗费,企图私力救济解决,不果,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农民工"私力维权〞之艰,不正凸显"公力救济〞之需吗?

目前医疗纠纷,许多患者及其家属与医院发生纠纷后,既不申请医学会鉴定,也不去法院诉讼,而是要求与医院"私了〞,获取高额赔偿。

或成立"医生自卫队〞、"医院护卫队〞,或寻求社会民间力量的帮助。

总之,就是要搞"自卫〞,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公民私了的同时,恶果亦随之酝酿而生,这难道是公民在维权中我们应该看到的吗?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特别是民事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不能保障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的合法运行,因为对于私力救济行为,应明确行使的围,否则,往往在救济自身民事权利的同时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法律对救济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权利私力救济应提供一个判断标准。

这些都是中级人民法院在研究民事私力救济中提出的。

我国民事法律普及率不高,假借法律之名行恶霸之实的人不在少数,为了维护就大多数的不懂法律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至少现阶段,公力救济更有利于维权。

这种行为由于具有突发性和不规性,私力救济距犯罪往往只有一步之遥,甚至其行为本身就是犯罪。

  众所周知,现代文明社会在司法方面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公力救济,权力的损害要通过公共机关行使公共权力来加以弥补,每一个公民将自我保护权力的一局部让渡给公共机关的同时,与其他公民之间形成了新的权利平等。

私力救济则在无形中或多或少地破坏了这种平等,理所当然地为法律所不容。

要解决私力救济的问题,关键是要在思想上转变观念,要学法、懂法、用法,遇事三思而后行;另外,树立司法权威,真正做到"执法必严,必究〞,在社会上真正形成法律至上的主流意识,也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家庭暴力的公力救济:

在家庭暴力的救济手段中,公力救济是一个主要的手段与途径。

所谓家庭暴力的公力救济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保护和惩治措施。

公力救济之所以是对家庭暴力救济的主要途径,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及文明的进步,法治已成为社会调控的最正确状态,公力救济对家庭暴力的调控不管从主体的权威性、程序的合法保障性、结果的强制有效性等方面来看都具有特殊的成效。

这是因为,首先,公力救济的主体是国家司法机关。

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承当着维护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在的各种社会关系、保护包括婚姻家庭在的各种合法权益、惩治包括有关婚姻家庭犯罪行为的各种犯罪行为的职责。

其次,公力救济具有强制性。

公力救济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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