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舍维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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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维修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健全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舍维修项目资金立项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三条校舍维修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教育系统市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直属事业单位校舍(含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
首先用于危房改造和破旧房改造,在有余力情况下,可用于学校配套设施建设。
新建学校或整体迁建学校所需资金,另行保障,不在校舍维修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校舍维修项目涉及政府采购方式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相应采购。
第五条校舍维修项目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等要求,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增强支出绩效意识,强化项目预算管理主体支出责任,加大项目跟踪反馈,认真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科学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来源、测算依据、适用范围、绩效目标
第六条校舍维修项目资金来源:
本级财政管理资金。
第七条校舍维修项目资金主要用途:
一级项目为教育管理事务、广播电视教育、高中教育、技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初中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二级项目为校舍维修经费、校舍维修。
校舍维修改造包括校舍的翻修工程、大修工程和中修工程。
翻修工程,是指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设的工程。
大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部分结构性主体部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少量主体部件,但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小修工程是指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完好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小修工程纳入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具体支出的内容按照财政预算项目管理要求列支。
第八条校舍维修项目资金测算依据:
各校根据自身情况上报校舍维修项目,由教育局统筹测算。
第九条校舍维修项目年度绩效目标:
保障房屋设施完整,恢复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寿命,使校舍得到充分利用,更好地服务于教学。
第十条校舍维修项目年度绩效指标:
年度绩效指标主要分为:
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其中
产出指标:
维修教辅用房面积指标值为≥*平方米,权重占比**%;维修项目验收合格率指标值为≥**%,权重占比**%;本年度维修项目竣工率指标值为≥**%,权重占比**%。
效益指标:
补助学校(单位)数指标值为≥*所,权重占比**%;小修项目个数指标值为≤*个,权重占比**%。
满意度指标:
学校满意度指标值为≥**%,权重占比**%。
绩效指标应保持相对稳定,年度指标值和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财政局相关规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及评价
第十一条校舍维修项目支出实行领导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校舍维修资金。
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校舍维修项目支出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审批流程,并做好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校舍维修项目支出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依据。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与问责
第十四条校舍维修项目支出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以及其他与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五条建立项目支出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与监督、监控,责任科室不得在日常业务办理中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如有违法违纪,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校舍维修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实施期限为当年年度。
本着节约为主的原则,在年度内按预算要求实施。
到期后应对项目资金年度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项目资金分配政策。
管理项目资金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
若工作目标调整,其相应的项目撤销,资金取消;单位三定方案职能撤销或项目任务结束,项目资金也将终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