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用地核验“两验合一”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30848370 上传时间:2024-02-15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30.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用地核验“两验合一”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用地核验“两验合一”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用地核验“两验合一”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用地核验“两验合一”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用地核验“两验合一”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用地核验“两验合一”管理办法.docx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用地核验“两验合一”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用地核验“两验合一”管理办法.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用地核验“两验合一”管理办法.docx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用地核验“两验合一”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根据**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和用地核验(以下简称“竣工核验”),是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和土地复核验收“两验合一”的工作创新改革。

竣工核验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联开展,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情况、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约定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核实工作。

第二条“两验合一”应当遵循“标准合一、流程合一”的原则,实现“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并办理”的目标。

第三条全市范围内,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核验”。

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核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竣工核验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建设工程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在宗地范围内按照约定条款进行开发建设的情况。

(六)需要核验的其他相关内容。

上述内容中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单项验收的,竣工核验时可直接采用其他部门的验收成果。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出具测绘成果,并及时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竣工核验测绘成果依据规划许可内容,按实际建设情况进行测绘,测绘成果应符合“多测合一”技术标准。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竣工核验: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四)申请竣工核验的资料(详见附件1)已全部整理完成后提交。

第七条竣工核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出具测绘成果;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属地政府或平台申请竣工核验初审。

初审通过后,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竣工核验;

(三)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通过图件审查、测绘报告比对、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出具核实确认书的理由。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竣工核验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本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处理时间不计入受理期限。

第九条 建筑位置误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物角点坐标、四至间距误差限差0.10米;

(二)围墙角点坐标、围墙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误差限差0.15米;

(三)地下室角点坐标、地下室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误差限差0.15米。

第十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

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

第十一条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

第十二条竣工核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

对于分期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在本期进行竣工核验时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容积率下限标准的,在符合其他核验标准的前提下,按部分竣工核验处理,核发《**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并在不动产证书上注明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对最后一期进行竣工核验时,应当同时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开工时间认定以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为准。

竣工日期认定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满足合同约定容积率下限的《**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向前推90天为准。

第十四条 竣工核验时,未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投资强度验收意见的项目需提供《项目投资强度承诺备案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诺投资,属地政府确认。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局部虽有合理调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核发《**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

(一)建筑内部增加或减少隔墙、内部房间尺寸变化;楼梯间、电梯间等因设备设置要求空间加大或减少;

(二)经消防审批部门同意的建筑内部增设或减设楼梯、消防疏散通道、电梯、自动扶梯等;

(三)单一性质建筑(住宅除外),内部功能用房位置调整或增减;

(四)在不影响建筑整体立面效果,符合日照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门窗移位、增减,建筑外轮廓尺寸局部调整,阳台造型局部调整;

(五)在不影响总平面布置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同意的公共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景观绿化等内容的调整;

(六)建筑密度出现误差,但建设工程各项建筑单体在建筑位置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

(七)其他与规划无影响的合理调整。

第十六条《**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和构筑物的位置、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第十七条 竣工核验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并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测绘机构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本管理办法实施前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但尚未通过用地复核验收的项目,仍按照原用地复核验收流程进行办理。

现行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市建设工程竣工核验材料清单

     2.**市建设工程竣工核验初审表

     3.建设工程绿化验收确认单

     4.**省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

     5.项目投资强度承诺备案表

     6.**市建设工程竣工核验审批表

 

附件1

 

**市建设工程竣工核验材料清单

 

项目名称:

序号

名称

是否提交

备注

1

建设工程竣工核验初审表

原件

2

建设工程绿化验收确认单

原件

3

竣工宗地图

原件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复印件

5

竣工投资强度验收意见或

项目投资强度承诺备案表

原件

6

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不动产权证

复印件

7

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

房产测绘成果报告、规划放线测量报告书

原件

8

总平面布置蓝图、地下室车位蓝图(提供审批备案图并加盖竣工章)

原件

9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复印件

10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原件,2018年10月1日之后开工的项目需提供

11

规划建设行政处罚结案联系单

原件,未按本期规划许可违法建设需提供

送件人:

          送件人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市建设工程竣工核验初审表

 

编号: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土地面积

审批面积

竣工面积

批准土地用途

实际土地用途

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镇、街道城建办、市级开发单位规划建设科意见:

 

符合要求。

 

 

(签章)

年 月 日

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建设用地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建设工程是否存在未取得或未按照进行建设情况

基础管线设施是否已按规划接入城镇市政系统

是否超超土地面积

自然资源所意见:

符合要求。

 

(签章)

年月日

是否涉及开竣工违约

平台主体意见:

符合要求,初审合格,同意提交竣工核验。

(签章)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

镇(街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一份。

附件3

 

建设工程绿化验收确认单

 

编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项目性质

审批绿化面积

审批绿化率

完成绿化面积

完成绿化率

工程绿化竣工布置是否符合批准绿化总平面布置要求

市园林市政局验收结论:

 

 

(签章) 年 月 日

市建设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附件5

 

项目投资强度承诺备案表

建设单位(个人)

土地出让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土地坐落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承诺

本单位承诺将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约定要求,于年月日前完成全部投资总额万元。

若按期未完成,我公司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规定条款履行违约责任。

特此承诺。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属地政府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未取得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投资强度验收意见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需提供;

2.本表一式两份,属地政府留档一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留档一份;

3.竣工复核验收前需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投资强度验收意见。

 

附件6

 

**市建设工程竣工核验审批表

编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土地出让合同编号:

不动产权证号:

使用权类型

出让金总额(元)

用地面积(㎡)

合同约定容积率

审批土地用途

实际土地用途

合同开工时间

开工时间

合同竣工时间

竣工时间

审批面积(㎡)

竣工面积(㎡)

审批容积率

竣工容积率

审批建筑密度(%)

竣工建筑密度(%)

审批绿化率(%)

竣工绿化率(%)

审批建筑高度(m)

竣工建筑高度(m)

审批层数(层)

竣工层数(层)

验收意见:

 

根据*****文件精神,该项目符合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用地核验验收要求,拟同意该项目验收合格。

 

 

 

 

经办人:

初审:

                

年  月 日

 

科室意见

 

 

 

 

 

审核:

                  年 月 日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签批:

                                

(盖章)年 月 日

 

 

注:

建设项目的分类建筑和构筑物的位置、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信息见附件中的房产实测绘报告及相关图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学科竞赛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