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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调动各类主体标准创新贡献活力,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根据**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一)**区标准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由**区人民政府设立。

(二)区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重大贡献奖和优秀贡献奖,表彰范围为现行有效且实施1年以上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和已完成验收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重大贡献奖评审标准为:

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率先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优秀贡献奖评审标准为:

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率先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区标准创新贡献奖每2年评定一次,重大贡献奖名额每次不超过3个,优秀贡献奖名额每次不超过7个。

(四)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表彰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宁缺毋滥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允许奖项空缺。

二、组织管理

(一)设立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监督委员会。

(二)评审委由质量强区和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组成。

评审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是:

1.统筹、指导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对候选名单进行审议表决;

4.对异议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审查;

5.将授奖名单提请区政府审定。

(三)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修)订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并报评审委审定;

2.制定评审工作方案,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3.组建评审专家组,负责专家的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4.宣传获奖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标准创新工作,对获奖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分析;

5.承办评审委的日常事务。

(四)评审监督委员会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局机关纪委等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

1.对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2.向评审委报告监督工作;

3.提出完善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评审办按照申报情况组建评审组。

1.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2.评审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申报评审

(一)评审办发布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内容、程序等,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

(二)申报对象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个单位每次申报内容应为1个标准或含若干组成部分的标准项目。

1.标准制(修)订项目包括由我区有关单位牵头制(修)订的现行有效且实施1年以上的下列标准:

录入浙江省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市地方标准、**区地方技术性规范,在国家和浙江省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牵头制(修)订标准指在标准制(修)订单位名单中排序首位;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为主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已通过项目考核验收。

为主承担指项目的牵头组织者。

(三)申报区标准创新贡献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

2.申报截止期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3.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4.申报单位为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牵头者,或者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为主承担者;

5.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或**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四)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本单位内部对申报项目公示3个工作日。

(五)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

已获得“浙江标准”标识的项目,予以优先推荐。

(六)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

评审办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核查并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名单;

2.资料评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料评审,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名单,总数控制在最高授奖名额的2倍以内; 

3.现场评审。

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结果,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名单。

对未进入候选授奖名单的,向申报单位反馈评审情况; 

4.社会公示。

评审办对候选授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会议评审。

评审办将候选授奖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评审委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前,在质量强区和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中选取5名相关成员会同评审委主任、副主任及评审办主任组成评审委,以投票方式确定初选授奖名单; 

6.社会公示。

评审办对初选授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审定批准。

对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后,确定拟授奖名单,报区政府审定;

(七)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审委审查。

(八)区标准创新贡献奖实行推荐制度。

区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自我推荐和下属单位推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单位推荐,在虞的省属、市属单位负责自我推荐。

四、授奖监督

(一)**区人民政府对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进行通报表彰,并对获奖的各类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重大贡献奖各奖励20万元,优秀贡献奖各奖励10万元。

(二)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鼓励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

(三)申报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申报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区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按程序撤销其奖项荣誉,追回奖励资金,在媒体上公布,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四)获奖单位可在本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区人民政府标准创新贡献奖称号,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有损奖项荣誉的商业化运作。

(五)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未进行严格审核,或者明知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仍然予以推荐的,取消下一次推荐资格。

(六)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严格遵守评审程序。

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者终止评审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区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由评审办另行组织制定并发布。

(二)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市场监督局承担。

(三)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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