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企业所得税汇缴管理实务培训教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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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管理实务汇缴管理,2010年2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一、查账征收企业的汇缴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对查账征收企业的汇算清缴管理包括汇算清缴范围、汇算清缴期限、涉税事项的报批和报备、申报受理与审核、关联申报、补抵退税、后续管理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缴管理等8个方面的内容。

(一)汇算清缴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范围按征收方式划分:

包括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不包括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涉税事项的报批和报备,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完成涉税事项的审批和备案工作是企业进行汇算清缴的前置条件,具体包括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税收优惠的审批和备案两个方面。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报批,

(1)纳税人申请对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

(2)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对企业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按照规定的文书流程做出审批决定。

(3)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核准通知书,作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核准资产损失通知书,不予税前扣除。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4)纳税人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doc国税函2009772号,(5)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按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而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2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税收优惠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DOC我省出台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办法.doc,

(1)企业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税收优惠申请报告,列明申请税收优惠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资质认定要求的,企业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申请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税收优惠备案申请报告,列明申请税收优惠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资质认定要求的,企业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申报受理与审核,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1正常申报,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经审核,企业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齐全、完整、填写正确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2延期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对企业提出的延期申报申请进行审查,核定准予延期申报的期限和预缴税款金额。

3更正(补充)申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经审核,企业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不齐全、填列项目不完整、数据逻辑关系不准确、字迹模糊、计算有误或无公章、无签名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将申报资料退还企业并说明原因,告知企业更正后重新报送。

(五)关联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六)补、抵、退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七)后续事项,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跨年度税务处理事项进行核对和对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1跨年度事项的台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完善台帐记录,对台帐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台帐记录的内容,核实企业年度申报跨年度事项的准确性。

(1)建立、完善跨年度事项台账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首次发生的跨年度事项建立台帐,对跨年度事项期内的,在台帐记录相关内容。

跨年度事项台帐主要包括:

递延收入台账、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台账、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台账、创业投资专用设备投资抵扣(免)所得额(税)台账、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台账、弥补亏损台账、资产计税基础调整台账、其他跨年度事项台账等。

(2)对跨年度事项台账的维护更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日常管理或者是在质疑约谈、纳税评估、稽查部门稽查、审计部门审计发现企业自行申报的跨年度事项数据有差异或者是不符合政策规定,且企业已经按要求做了更正申报或已接受了稽查、审计部门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及时调整台账的数据,并告知企业。

(3)将企业申报的数据与台账记录的数据进行比对、审核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自行申报的跨年度事项数据与台账的数据进行比对,审核企业申报数据与台帐记录数据是否一致。

审核数据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台账的数据进行更新;审核数据不一致的,应当转入纳税评估程序。

(4)各类跨年度事项的审核要点包括:

企业申报数据与递延收入台账的比对、审核递延收入事项主要包括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特殊性税务处理下的债务重组收入、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包括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等)、其他递延收入等内容。

审核的要点是当期申报与台帐记录的在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的数据是否保持一致,首次发生的应递延处理的收入是否符合分期确认收入的条件。

企业申报数据与弥补亏损台账的比对、审核审核企业当年度弥补的亏损,是否在以前年度结转可弥补亏损额内、本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在本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内、本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在5年弥补期内。

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弥补了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告知企业并要求企业进行更正申报。

企业申报数据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台账的比对、审核审核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否与台帐记录一致,如申报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与台帐记录不一致的,应告知企业并要求企业进行更正申报。

企业申报数据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台账的比对、审核审核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冲减了2007年及以前年度提而未用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审核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否与台帐记录一致,如申报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与台帐记录不一致的,审核发现企业申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规定不一致的,应告知企业并要求企业进行更正申报。

企业申报数据与资产计税基础调整台账的比对、审核审核企业资产计税基础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核算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调整,未按规定调整资产计税基础的,应告知企业并要求企业进行更正申报。

2税收优惠核查,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的各项税收优惠进行全面核查。

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企业年度申报缴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完成备案,如果享受到优惠项目应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完成备案的,应告知企业进行更正申报。

(2)审核已按照规定完成了审批或备案要求的减免优惠项目,是否在税务机关批准的优惠期限内或是否在登记备案的期限内,如果享受的优惠项目未在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的期限或备案期限的,应告知进行更正申报。

(八)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缴管理,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1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3推广应用汇总纳税信息交换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将所辖总分机构的所有信息按规定打包上传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清分到有关税务机关,实现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即时互通和共享。

二、核定征收企业汇缴,对企业进行核定征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办法。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宜。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结束语,预祝大家:

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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