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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厂车基础知识

第十章 场(厂)内机动车辆知识

第一节场(厂)内机动车辆基础知识

一、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定义

场(厂)内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是指仅限于在厂矿、机关、团体、学校、码头、货场、生产作业区、施工现场、厂内火车专用线等区域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二、用途

厂车兼有运输、搬运及工程施工作业功能,并可配备各种可拆换的工作装置与专用属具,能机动灵活地适应多变的物料搬运作业场合,经济高效地满足各种短距离的物料搬运作业的需要。

三、应用领域

为提高生产效率,矿山、电站、路桥等大型工程需要使用各式各样的工程车辆。

城市、厂矿、农村等各种场合也需各种各样的车辆施工和作业。

厂车使用的普及率越来越高,已从港口、码头进入到整个社会的各行各业,特别是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物流业与工程建设飞速发展,厂车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工具,在现代生产过程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其普及率和设计制造水平体现着一个国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由于厂车使用广泛,工作环境差异大、工况恶劣,厂车的性能和质量必须具有广泛的适应性,特别是安全性,因此,国家将厂车列为特种设备加以管理。

四、厂车的分类与类别特点

厂车可按不同的特征进行分类。

1.按动力特点分

(1)内燃车辆:

由内燃机(包括柴油机、汽油机和代用燃料发动机)驱动的车辆。

(2)电动车辆:

由电动机驱动的车辆。

电动机的运转能量来自蓄电池或电网。

(3)内燃电动车辆:

由内燃机带动发电机,再由电动机驱动的车辆。

2.按产品功能、结构特征分

(1)汽车:

指在机场、港口、工矿企业等场内载货、载客、运行的汽车。

(2)轨道式搬运车辆:

包括工矿内燃机车,工矿电动机和电动平车。

(3)工程建筑机械:

工业搬运车辆──由自行轮式底盘与工作装置或承载装置组成。

如牵引车(图10-1-1),搬运车(图10-1-2)等。

挖掘机械──用于开挖土方和装卸爆破后的石方,如挖掘机。

铲土运输机械──通过行走装置与地面相互作用产生驱动力而对地面土壤进行铲掘、平整,并进行短距离运输。

如推土机,装载机(图10-1-3),铲运机,平地机,翻斗车等。

工程起重机械──通过吊钩的垂直升降运动和水平运动的复合运动,按工程要求转换重物位置。

如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

此外还有压实机械、路面机械、混凝土机械、市政工程机械等等。

以上厂车应用最为广泛的是工业搬运车辆、挖掘机、装载机等。

3.根据《机动工业车辆名词术语》(GB6104-85),机动工业车辆可分为:

(1)固定平台搬运车:

载货平台不能升起的搬运车辆(图10-1-4)。

(2)牵引车和推顶车:

车辆后端装有牵引连接装置,用来在地面上牵引其他车辆的工业车辆称为牵引车;车辆前端装有缓冲推顶板,用来在地面上推顶其他车辆的工业车辆称为推顶车(图10-1-5)。

(3)起升车辆:

具有起升和搬运货物功能的工业车辆,包括堆垛用车辆,如堆垛车(图10-1-6)、跨车;非堆垛用车辆,如搬运车、非堆垛跨车、拣选车(图10-1-7)。

 

图10-1-4固定平台搬运车         图10-1-5推顶车

 

图10-1-6平台堆垛车          图10-1-7拣选车

五、设备组成、结构特点及工作原理

厂车构造一般由五部分组成:

动力装置、底盘、工作装置、液压系统和电气设备。

1.动力装置

动力装置的功用是供给车辆工作所需的能量,驱动车辆运行,驱动工作装置和动力转向系统的液压油泵,以及满足其它装置对能量的要求。

目前厂车用动力装置主要有电动机和内燃机两类。

(1)内燃机

按燃料的不同,内燃机分为汽油机和柴油机。

按冷却方式可分为水冷式和风冷式发动机。

按工作循环可分为二冲程和四冲程发动机。

一般由机体、曲柄连杆机构、供给系、润滑系、冷却系、点火系(柴油机无)和起动系等部分组成。

内燃机是由许多机构和系统组成的复杂机器。

尽管结构形式多样,但任何内燃机在工作时必须完成进气、压缩、做功、排气四个过程。

因此要保证内燃机工作可靠,除曲柄连杆机构外,还必须有配气机构、燃料供给系、点火系(柴油机无点火系)、润滑系、冷却系等协调工作。

(2)电动机

目前电动车辆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其原因是:

第一,电动车辆在行驶中无废气排出,不会污染环境;第二,与内燃机车辆相比,电动车辆能源利用效率较高;第三,电动车辆振动及噪音较小。

电动车辆的动力部分主要由充电机、蓄电池、调节器及电动机等组成。

通过充电机将电能存储在蓄电池中,然后蓄电池经调节器向电动机供电。

来自由驾驶员操纵的加速踏板的信号输入调节器,通过调节器控制电动机输出的转速和转矩。

电动机的输出经车辆传动系统驱动车轮。

2.底盘

车辆底盘的功用是将动力装置的动力进行适当的转换和传递。

使之适应车辆行驶和作业的要求,并保证车辆能在驾驶员的操纵下正常行驶。

它是整机的基础,所有的部件都安装在底盘上。

底盘由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和制动系等组成。

(1)传动系统

车辆的动力装置和驱动轮之间的所有传动部件总称为传动系统,它将动力按需要传给驱动轮和其它机构。

主要有机械传动、液力机械传动、液压传动、电传动四类。

图10-1-8是机械传动系统示意图。

图10-1-8车辆机械传动系统

(2)行驶系

行驶系的主要功用是:

支持整车的重量和载荷并保证车辆行驶和进行各种作业。

厂车普遍采用轮式行驶系统,由车架、车桥、车轮和悬架等组成,如图10-1-9所示。

图10-1-9轮式行驶系统

(3)转向系统

转向系统的功用是:

当左右转动方向盘时,通过转向联动机构带动转向轮,使车辆改变行驶方向。

按照转向系统能源的不同,转向系可分为机械转向系(人力转向系)、助力转向系和全液压转向系三种。

转向系主要由转向操纵机构、转向器和转向传动机构组成。

图10-1-10为机械转向系示意图。

图10-1-10机械转向系

由于厂车工作时转向频繁,有时需要原地转向,为减轻驾驶员的劳动强度,吨位较大的车辆多采用动力转向──助力转向和全液压转向。

采用动力转向系时,驾驶员只需极小的操纵力来操纵控制元件,而快速克服转向阻力矩的能量则由动力装置来提供。

(4)制动系统

制动系统的功用是:

使车辆迅速地减速以至停车;防止车辆在下长坡时超过一定的速度;使车辆稳定停放而不致溜滑。

整个制动系包括两个部分:

制动器和制动驱动机构。

车辆上一般要设置两套制动装置,一套为行车制动或称脚制动装置,它在驾驶员踩下制动踏板时起作用,放开踏板后,制动作用即消失;还有一套停车制动装置,用它来保证车辆停驶后,即使驾驶员离开,车辆仍能保持原地,特别是能在坡道上停住。

这套装置常用制动手柄操纵,并可锁止在制动位置,故也称手制动装置。

按照制动操纵能源分,制动系可分为人力制动系、伺服制动系和动力制动系三种;按制动能量的传递方式分,制动系可分为机械式、液压式、气压式和电磁式等。

3.工作装置

工作装置是厂车进行各种作业的直接工作机构,货物的叉取、升降、堆垛等,都靠工作装置完成。

装载机是合理地改变叉车的工作装置,在其前端装有动臂、铲斗和连杆,通过机器的前后移动,动臂的提升和铲斗的翻转,进行装载、挖掘、运料和卸料作业的自行式机械。

其工作装置主要由铲斗、动臂和用来转动铲斗、升降动臂的液压油缸、连杆机构、液压系统、阀操纵系统等部件组成。

此外,凿岩车、打桩车等都有其为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而设置的专用工作装置,如凿岩车的工作装置主要由液压锤和臂架总成组成(图10-1-11),打桩车的工作装置主要由叉车的原工作装置(门架、滑轮、货叉)、抓脱机构、导架、伸缩油缸、重块、托架等组成(图10-1-12)。

图10-1-11凿岩机图10-1-12打桩车

4.液压系统

液压系统是利用工作液体传递能量的传动机构,各种车辆的液压传动是利用液

压执行元件(工作缸和液压马达)产生的机械能,完成对货物提升装卸和搬运过程。

液压传动的基本原理是帕斯卡原理。

液压系统可以概括为四个基本组成部分:

动力机构:

利用油泵把机械能传给液体,使密闭在容器内的液体产生压力能。

执行机构:

包括油缸或油马达,它们的功用是把液压的压力能转换为机械能。

控制元件:

包括各种操纵阀,如方向控制阀、节流阀、溢流阀等。

通过它们来控制和调节液体的压力、流量及方向,以满足机构工作性能的要求。

辅助元件:

包括油箱、管接头、滤油器等。

5.电气系统

厂车的类型复杂、品种繁多,但是总体来看,电气系统主要与车辆的驱动方式有关。

对于内燃式,电气系统的作用主要是用于车辆的起动和照明,因此这类电气装置所用的电气元件较少,构造相对简单;对于使用蓄电池──电动机驱动的车辆,如电瓶搬运车等,电气系统是车辆作业的控制中心和动力源,因此涉及的电气元件多,构造较复杂。

六、场(厂)内机动车辆主要标准简介

1.国家强制标准

GB10827-199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工业车辆在设计、制造、使用、操作和维护方面的安全要求。

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制造厂应遵守的安全规范(如额定能力、稳定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制动性能、保护装置等)和机动工业车辆使用、操作和维护方面的安全规范(如驾驶员资格、作业环境、操作运行规则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GB4387-198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规定了机动工业车辆在工业企业内进行运输和装卸作业时、及其道路与标志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

2.国家推荐标准

GB/T16178-1996《厂车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规定了厂车在车辆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灯光电路、车辆部分等方面安全技术状况的检验要求,并对电瓶车在电动机、电气控制系统及专用机械升降机构在升降机构液压控制系统、履带系统等方面特殊检验技术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此标准是我国制定厂车安全技术检验规程的主要依据。

GB/T6104-1985《机动工业车辆名称术语》

GB/T7593-1987《机动工业车辆控制符号》

3.相关标准

JB/T3341-1999《托盘堆垛车基本参数》

JB/T3811.1—3811.2-1999《固定平台搬运车》

JB/T3730.1-1988《汽车和半挂车的术语及定义车辆类型》

QC/T34-1992《汽车的故障模式及分类》

GB/T13043-1991《客车定型试验规程》

GB/T13044-1991《轻型客车定型试验规程》

GB/T1332-1991《载货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2902-1991《微型货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75-1998《矿用自卸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QC/T252-1998《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GB/T7586-1996《液压挖掘机试验方法》

GB/T913.2-1996《液压挖掘机技术条件》

GB/T16710.1~5-1996《液压挖掘机结构与性能》

GB/T9140-1996《液压挖掘机挖掘力测试方法》

GB/T9141-1988《液压挖掘机结构强度试验方法》

GB/T10675-1989《液压挖掘机可靠性试验方法》

七、场(厂)内机动车辆失效特点、失效原理与事故特点

1.场(厂)内机动车辆失效特点及原理

厂车是由成千上万种机械零件和电子、电气元件组成的,随着行驶里程和作业时间的增加,因零件磨损、腐蚀、疲劳、变形、老化和偶然性损伤等原因,会引起技术状况的变坏。

对于没有作业机构的厂车,该变化主要与行驶里程有关;对于有作业机构的厂车,除行驶系外,其作业机构技术状况的变化则主要与作业时间有关,我们把厂车技术状况变化同行驶里程或作业时间的关系称为技术状况变化规律。

通过数理统计和可靠性分析该技术状况特点,其技术状况变化遵守图10-1-13曲线所示规律。

 

X――行驶里程或作业时间;Y――零件损坏率

图10-1-13技术状况变化规律图

曲线分三个阶段:

a.早期损坏阶段:

在使用初期,零件损坏是行驶里程或作业时间的减函数,技术状况变化的速率取决于该厂车零件设计质量、制造工艺水平和材料力学性能等。

b.随机损坏阶段:

此阶段零件损坏基本上是一个常数,所发生的损坏偶然性较大,并与零件所承受的负荷有关。

c.耗损损坏阶段:

在此阶段零件损坏率是行驶里程的增函数。

零件长时间使用,它的物理性能已下降,零件的损坏多属老化、疲劳等性质。

2.场(厂)内机动车辆事故特点

厂车虽然是在厂院内运输作业,但是如果对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违章驾驶,以及车辆带病运行等,就会造成车辆伤害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工矿企业伤亡事故统计表明,发生死亡事故最多的是厂车事故,约占全部工伤事故的25﹪,其中,坠落事故占17.1﹪,物体坠落事故占8.7﹪。

厂车伤害事故有着一定的规律性。

首先,车辆伤害事故与时间有关,每天7时到15时半的事故最多,占全部事故的59﹪。

其次,和驾驶员年龄有关,一般发生在18—40岁的人中居多,其中18—25岁的占25﹪,25—40岁的占32.5﹪。

人的各个部位受伤情况也不同,头部受伤约占12.5﹪,手臂受伤占23.49﹪,躯体受伤占19﹪,腿脚受伤占45.1﹪。

厂车伤害事故的分类:

(1)按车辆事故的事态分:

碰伤、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出轨以及搬运、装卸中的坠落及物体打击等。

(2)按厂区道路分:

有交叉路口、弯道、直行、坡道、铁路道口、狭窄路面、仓库、车间等行车事故。

(3)按伤害程度分:

有车损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根据对大量厂车伤害事故分析,影响厂内安全运输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1)车辆的技术状况。

如制动失灵,转向失灵,车辆的灯光音响等信号损坏,车辆各传动部位严重失油,各部位有跑冒滴油等现象。

(2)驾驶员的安全素质。

驾驶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包括了驾驶技术、对设备各部位技术状况的了解、排除故障的能力、运输安全规则的掌握程度等。

(3)厂区的作业环境。

作业环境包括生产的工艺流程、货运量的大小、道路上的车流、人流的数量、建筑物的设置及其它杂物在道路上的堆放、道路上的交通标志等。

当然,现实中车辆伤害事故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主要原因涉及人(驾驶员、行人、装卸工)、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路环境这三个方面。

这三者中,人是最为重要的。

据资料分析,一般情况下,驾驶员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有直接责任的占75﹪以上,从各类事故所占比例来看,车辆装卸作业中发生的占23﹪,车辆检修中占7.9﹪,非驾驶员开车肈事占16.5﹪,其它类型占8.6﹪。

因此,安全制度的建立,加强人员的培训尤其必要。

第二节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知识

一、概述

1.所监察的对象(设备)及范围

牵引车、推顶车、搬运车、装载机、挖掘机、挖掘装载机、铲运机

2.监察环节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过程分为设计、制造、大修、改造、使用、检验等环节。

3.监察依据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主要执行下述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2004年6月29日

行政规章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局令第13号2002年6月29日

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2001年4月9日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2003年6月17日

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3]174号2003年6月17日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2]16号2002年1月21日

二、场(厂)内机动车辆设计环节的安全监察

目前,我国只是对产品设计提出原则性的要求。

我国对绝大多数场(厂)内机动车辆都制定了国家标准。

此外,各行业部门还制定了一些行业标准。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要求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场(厂)内机动车辆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对于设计单位的资格许可暂无具体要求。

三、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环节的安全监察

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环节安全监察的目的是确保场(厂)内机动车辆产品的安全性能。

场(厂)内机动车辆实行的是制造许可制度。

按《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要求进行。

制造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产品只有取得制造许可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许可方式、制造许可程序与电梯相同。

各类国产场(厂)内机动车辆为制造单位许可方式;各类进口场(厂)内机动车辆为型式试验许可方式。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许可等级全部为A级。

各类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许可申请全部由国家受理。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事故发生在使用环节上较多,其中有些因素是用户对于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构造、性能、使用维护等方面了解较少,部分原因是制造厂在场(厂)内机动车辆出厂时没有提供足够的随机文件,或者是制造厂选配了一些不合格的部件。

为了保证安全,场(厂)内机动车辆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台机动车辆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及监督检验证明。

其中,监督检验证明是指对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后,对符合要求的产品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该项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要部件(如:

发动机、底盘等)的型号和编号。

因此,制造企业把好出厂检验关,配齐合格的零部件,为用户提供正确的使用维护指南,对于防范意外发生是极其重要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境外制造的场(厂)内机动车辆在国内的销量在增多,按照国际惯例,对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场(厂)内机动车辆,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实行注册代理商制度,是为了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利于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

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对代理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制造场(厂)内机动车辆,按型式试验许可方式进行,产品性能需满足我国有关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上述表明,境外企业及其产品在我国并不享有特权,我国对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要求是不分内外,一视同仁。

对于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制造许可即投入制造者,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并处相应罚款。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出厂产品所附随机文件不全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相应罚款。

四、场(厂)内机动车辆改造、大修环节的安全监察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质量对安全运行起决定作用。

对场(厂)内机动车辆大修、改造单位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参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要求进行。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改造、大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局负责管理。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施工单位只有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才能开展其相应的活动。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帮助使用单位把关,对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大修、改造施工与电梯一样实行书面告知制度,告知后,即可施工。

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场(厂)内机动车辆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此项工作还未在全国全面展开),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项目经检验合格,由检验机构发给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场(厂)内机动车辆即可以投入正常的使用运行,标志有效期自签发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

为了有利于今后的安全监察工作,要求场(厂)内机动车辆改造、大修活动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涉及安全性能参数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台设备的技术档案。

对于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者,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予以取缔,并处相应罚款。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环节的监察

事故统计表明,场(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是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因此国家安全监察部门一贯重视对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安全的管理。

要保证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安全,首先一点是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产品;使用单位对交付使用的场(厂)内机动车辆各类技术文件应核对,保证齐全。

同时,场(厂)内机动车辆要通过相应项目施工的监督检验,以作为安全使用的进一步保障。

使用单位应对其使用的场(厂)内机动车辆进行使用登记。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其具体内容与电梯类同。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凡有连续5年以上(含5年)监督检验合格记录企业制造的定型产品,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员确认其安全性能合格的,可以免于监督检验。

此类产品,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以不提供监督检验报告,但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并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注册登记同时,还应核发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实际使用中,使用单位必须将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设备的显著位置上。

标志的有效期为一年。

有效期满前1个月需申请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对于需要更换单位的场(厂)内机动车辆,新的使用单位应按上述有关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按原有效期计算。

由于在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过程中会因各种因素产生机械磨损与消耗,发动机、底盘等重要部件需更换;出现故障或缺陷需要维修;到了大修周期整机需要全面检修;场(厂)内机动车辆需进行定期检验等。

这些工作都需要依据场(厂)内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等原始资料。

因此,场(厂)内机动车辆必须建立包括其本身技术文件和使用管理、有关检查方面记录的安全技术档案。

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为“特种设备”的一员,其设备性能、作业特点都有其特殊性,因此要求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如从事大修与改造的人员;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必须经专业培训,使其熟悉掌握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操作规程,通过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事实表明,无证上岗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的事例也较多。

人员的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考核和颁发资格证。

另外,使用单位应当对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阶段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使作业人员丰富更多的安全知识,对其所操作的场(厂)内机动车辆性能有更深的了解。

为了加强使用单位对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如对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常规检验”制度是指使用单位对场(厂)内机动车辆开展的经常性检验,包括年检、月检、日检等。

运营中的场(厂)内机动车辆,机动性较强。

生产繁忙时,流动性较大,车速较快,这种情况较易发生事故。

所以,车辆的运营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使厂内道路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

在交通量比较繁忙而视线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均应有人指挥或设置信号灯。

在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区域或存储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化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使用企业要遵守标准的要求,搞好生产作业区和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管理。

使用单位由于生产或其他原因等自行决定对场(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封停使用,如果其期限超过一年时,应当报该场(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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