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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处罚
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矛盾,如何协调和处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的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出台的法律,行政法与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渊源
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有权法律解释8.条约和协定
行政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
4.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
行政法的地位
1.从整体看,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
3.从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部门法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
2.行政合理性
就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我发表以下观点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有行政主体行使。
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和享有何种行政处罚权以及在多大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还必须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定。
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超越法定权限的处罚无效。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包括对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对于其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罚又称作自由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驱逐出境,禁止出境或进境,限期出境。
2.财产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主要有罚款和没收两种方式
3.行为罚是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4.申诫罚指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方式。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
处罚设定权的法定性,分为四个方面。
a.处罚设定权的法定性b.处罚主体及其职权的法定性c.被处罚行为的法定性d.处罚的种类的法定性
2.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公平和公正,较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坚持和贯彻处罚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这一原则实际上是由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
5.职能分离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与实施机关相分离;行政处罚的调查,调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做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由非本案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原则。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行为人,使其以后不再犯为目的,而不是以某种义务的履行为目的,所以一次处罚即可到达目的,这里的一事不再罚仅意味着一事不再罚款
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a.简易程序也指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b.一般程序或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
程序有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正式裁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c.听证程序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听证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辩论,听证笔录,听证费用。
2.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a.专门机构收缴罚款,需要遵循以下程序,通知送达,催交,收交罚款,上缴国库。
b.当场收缴罚款。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7.48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种情形:
2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实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案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c.执行保障措施,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目的而采取的包含国家强制力的手段或者方法。
总的来说,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进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或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通过行使行政处罚权打击行政违法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行政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处罚权必须依法行使,否则,行政主体的违法处罚行为同样会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为,行政违法行为人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一旦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就会侵害行政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在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权,则会侵犯无辜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何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主体如何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对于我国的行政处罚,我发表以下看法。
一、我国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行政处罚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处罚设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至第12条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作了明确规定。
凡是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并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许多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都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以致行政处罚中管辖冲突、重复处罚、以法争权、以法扩权的现象屡屡发生。
甚至一些无权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也以规定行政措施的形式设定了名目繁多的处罚项目。
尤其是罚款,有的地方和部门甚至把罚款留成作为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之一,导致滥收费、滥罚款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2)对规章设定罚款的限制不明确。
规章是由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他们本身就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如果行政处罚的机关,如果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和实施全由同一机关行使,将导致行政处罚不受约束,还可能造成行政机关不加限制地扩大自己的行政处罚权。
2、行政处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议价处罚”占有一定比例。
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为使当事人不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实行“议价”处罚。
只要当事人承诺不复议和不起诉,就降格处罚或降低处罚标准。
(2)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不尽明确,各个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不能有机地协调配合。
国家机关职能之划分,系国家法律规定。
行政权的范畴,由宪法或组织法予以界定,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不明,相互关系没有理顺,常常出现有些方面的事情几个相关部门都不愿意去管理,而另一些涉及权、利方面的事务几个相关部门争着处罚的现象。
另外有关部门不予配合的现象也普遍存在,例如,有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金融部门应协助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执行处罚罚款的决定,但在具体工作中银行为维护自身利益拒绝协助的事情时有发生。
(3)行政执法不严,处罚中“乱”的现象依然严重。
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以罚代刑的现象十分严重,有些违法者的行为甚至已触犯刑律,但行政处罚机关却只给予行政处罚了事,不追究其所应负的责任。
有些行政执法部门,不按处罚权限办事,越权处罚的现象经常发生。
此外某些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一些临时性组织在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情况下,仅仅凭某次会议决定就可以行使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4)存在“罚态度款”现象。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在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时有陈述和申辩权。
但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以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的态度决定处罚的轻重。
常出现把当事人陈述申辩行为作为态度不好,故意找麻烦,进而加重对当事人处罚。
导致国家行政机关威信降低,极大地损害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破坏了经济发展的环境,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3、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表明身份,没有出示相关证件。
这个问题在实施现场处罚(即简易程序)时最为突出。
实施中,一些执法人员忽视了程序的合法性。
当场处罚同样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要表明身份,要出示有关证件。
但是,一些执法人员图省事,把必备程序都忽略了,没有表明身份,没有出示相关证件,单靠一身制服,这会给别有用心之人以可乘之机,带来不利的后果,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处罚未告知或告知时机不正确。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怕麻烦,在处罚之前不告知。
还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时送达处罚告之书,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3)人身拘留的行政处罚不列入听证范围的问题。
听证从本质说,它是法律为受处罚人提供了一个对自己不利指控的抗辩场所;对行政处罚主体来说,它是一种权力制约的程序机制。
从法理上说,法律制裁越重越应当给予受处罚人有抗辩的权利和机会。
然而,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其立法理由是不足的,与行政处罚立法目的也是相悖的。
从保护受处罚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二方面看,听证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其法律意义就大为逊色。
4、行政处罚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罚款、自收缴、截留私分现象仍然存在。
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执行最重要的就是确立了罚缴分离制度。
这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它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处罚权的滥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然而时至今日,自罚款、自收缴、截留私分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最常用的处罚手段是罚款,自己罚款、自己收缴,弊病很大,容易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并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二、我国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受传统的统治阶级“拜权”意识影响,特权思想严重
受传统的统治阶级“拜权”意识影响,特权思想严重。
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