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水溶肥料标准与旧标准指标差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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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水溶肥料标准与旧标准指标差异
薈最新水溶肥料标准与旧标准指标差异
袃 以下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等产品标准将于2011年2月1日正式实施。
莀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7-2010)
薀与NY1107-2006的主要差异是:
蚈——增加产品类型: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
芄——增加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要求;修订最低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或40g/L要求;
肂——增加中量元素型技术指标,中量元素含量指标为≥1.0%或10g/L;
艿——微量元素含量指标修订为0.2%~3.0%或2g/L~30g/L,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增加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或5g/L;
螇——pH值由3.0~7.0修订为3.0~9.0;
蚅——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蒀——修订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
肈——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
袇——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
肆——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膂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和表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7-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膁表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产品登记技术指标
袇项 目
膃固体指标
羄液体指标
袀大量元素含量a
羇≥
薄50.0
莁500
虿中量元素含量b
肇≥
羄1.0
肃10
蒇水不溶物含量
膇≤
莅5.0
薁50
蒀pH值(1∶250倍稀释)
芇
薂3.0~9.0
芃水分(H2O),%
艿≤
莆3.0
羃/
螁汞(Hg)(以元素计)
羈≤
蒆5
莄砷(As)(以元素计)
蒃≤
肁10
蒆镉(Cd)(以元素计)
螅≤
袁10
螀铅(Pb)(以元素计)
薆≤
膆50
薃铬(Cr)(以元素计)
蕿≤
蚆50
芃a大量元素含量指总N、P2O5、K2O含量之和。
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
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40g/L)。
肀b中量元素含量指钙、镁元素含量之和。
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中量元素。
含量不低于0.1%(1g/L)的单一中量元素均应计入中量元素含量中。
莇注:
养分、水不溶物固体单位:
%;养分、水不溶物液体单位:
g/L;有害元素单位mg/kg,下同。
螆
蚃
螂表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登记技术指标
莀项 目
袆固体指标
肄液体指标
芀大量元素含量a
腿≥
羆50.0
蒅500
羂微量元素含量b
袈
肅0.2~3.0
袆2~30
莀水不溶物含量
羁≤
肅5.0
50
pH值(1∶250倍稀释)
3.0~9.0
水分(H2O),%
≤
3.0
/
汞(Hg)(以元素计)
≤
5
砷(As)(以元素计)
≤
10
镉(Cd)(以元素计)
≤
10
铅(Pb)(以元素计)
≤
50
铬(Cr)(以元素计)
≤
50
a大量元素含量指总N、P2O5、K2O含量之和。
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
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4.0%(40g/L)。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
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
含量不低于0.05%(0.5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5g/L)。
2、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
与NY1428-2007的主要差异是:
——修订微量元素种类由至少两种改为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
——pH值由3.0~7.0修订为3.0~10.0;
——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修订?
?
一微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要求;
——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
——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
——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表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登记技术指标
项 目
固体指标
液体指标
微量元素含量a
≥
10.0
100
水不溶物含量
≤
5.0
50
pH值(1∶250倍稀释)
3.0~10.0
水分(H2O),%
≤
6.0
/
汞(Hg)(以元素计)
≤
5
砷(As)(以元素计)
≤
10
镉(Cd)(以元素计)
≤
10
铅(Pb)(以元素计)
≤
50
铬(Cr)(以元素计)
≤
50
a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
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
含量不低于0.05%(0.5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钼元素含量不高于1.0%(10g/L)(单质含钼微量元素产品除外)。
3、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1429-2010)
与NY1429-2007的主要差异是:
——增加中量元素型产品,增加镁元素;
——修订微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
——pH值由3.0~7.0修订为3.0~9.0;
——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设定单一中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
——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
——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
——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分别见“表4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和“表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登记技术指标”,参见《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1429-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表4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登记技术指标
项 目
固体指标
液体指标
游离氨基酸含量
≥
10.0
100
微量元素含量a
≥
2.0
20
水不溶物含量
≤
5.0
50
pH值(1∶250倍稀释)
3.0~9.0
水分(H2O),%
≤
4.0
/
汞(Hg)(以元素计)
≤
5
砷(As)(以元素计?
?
≤
10
镉(Cd)(以元素计)
≤
10
铅(Pb)(以元素计)
≤
50
铬(Cr)(以元素计)
≤
50
a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
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
含量不低于0.05%(0.5g/L)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5g/L)。
表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登记技术指标
项 目
固体指标
液体指标
游离氨基酸含量
≥
10.0
100
中量元素含量
≥
3.0
30
水不溶物含量
≤
5.0
50
pH值(1∶250倍稀释)
3.0~9.0
水分(H2O),%
≤
4.0
/
汞(Hg)(以元素计)
≤
5
砷(As)(以元素计)
≤
10
镉(Cd)(以元素计)
≤
10
铅(Pb)(以元素计)
≤
50
铬(Cr)(以元素计)
≤
50
a中量元素含量指钙、镁元素含量之和。
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中量元素。
含量不低于0.1%(1g/L)的单一中量元素均应计入中量元素含量中。
4、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NY1106-2010)
与NY1106-2006的主要差异是:
——将腐植酸原料明确为“矿物源腐植酸”;
——取消大量元素型的I型和II型,修订腐植酸含量和大量元素含量指标;
——增加大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要求;修订最低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2.0%或20g/L要求;
——修订微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
——pH值由4.0~9.0修订为4.0~10.0;
——增加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修订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单一微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要求;
——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pH值的标明值的要求;
——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
——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分别参见“表6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和“表7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
参见《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1106-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表6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大量元素型)
项 目
固体指标
液体指标
腐植酸含量
≥
3.0
30
大量元素含量a
≥
20.0
200
水不溶物含量
≤
5.0
50
pH值(1∶250倍稀释)
4.0~10.0
水分(H2O),%
≤
5.0
/
汞(Hg)(以元素计)
≤
5
砷(As)(以元素计)
≤
10
镉(Cd)(以元素计)
≤
10
铅(Pb)(以元素计)
≤
50
铬(Cr)(以元素计)
≤
50
a大量元素含量指总N、P2O5、K2O含量之和。
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
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2.0%(20g/L)。
表7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登记技术指标(微量元素型)
项 目
固体指标
腐植酸含量,%
≥
3.0
微量元素含量a,%
≥
6.0
水不溶物含量,%
≤
5.0
pH值(1∶250倍稀释)
4.0~10.0
水分(H2O),%
≤
5.0
汞(Hg)(以元素计)
≤
5
砷(As)(以元素计)
≤
10
镉(Cd)(以元素计)
≤
10
铅(Pb)(以元素计)
≤
50
铬(Cr)(以元素计)
≤
50
a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
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
含量不低于0.05%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钼元素含量不高于0.5%。
5、农林保水剂(NY886-2010)
与NY886-2004的主要差异是:
——修订了pH值稀释倍数;
——增加了汞、砷、镉、铅、铬限量指标;
——增加了产品质量证明书的载明内容要求;
——增加了检验方法规范性附录;
——去掉了吸水(盐水)倍数测定过程中加沙的步骤和结果表述;
——增加了吸盐水倍数的结果表述;
——增加了水分和pH值测定的试样制备内容。
目前的登记技术指标见“表8农林保水剂登记技术指标”。
参见《农林保水剂》NY886-2010和《水溶肥料汞、砷、镉、铅、铬的限量要求》NY1110-2010。
表8 林保水剂登记技术指标
项 目
指 标
吸水倍数,g/g
100~700
吸盐水(0.9%NaCl)倍数,g/g
≥
30
水分(H2O)含量,%
≤
8
pH值(1∶1000倍稀释)
6.0~8.0
粒度(≤0.18mm或0.18mm~2.00mm或2.00mm~4.75mm),%
≥
90
汞(Hg)(以元素计)
≤
5
砷(As)(以元素计)
≤
10
镉(Cd)(以元素计)
≤
10
铅(Pb)(以元素计)
≤
50
铬(Cr)(以元素计)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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