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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铨选之侍郎左选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二五/宋銓選中/侍郎右選‧三班院

-1-

宋會要輯稿‧選舉二五

【宋會要】

檕檕宋銓選檕中

檕檕侍郎右選‧三班院

真宗咸平二年十一月,左贊善大大魏廷式同勾當三班院,時初取使臣殿最,命廷式與樞密都承旨趙鎔、李著同主其事。

檕檕三年十一月,詔三班院公事不少,不許接見賓客。

檕檕四年五月,詔:

「三班院應差使臣知縣,選差有行止者,不得以衙前及富饒商賈授班行者充,仍令樞密院更切揀選。

檕檕六月,詔:

「三班院使臣應經磨勘已轉班行者,改轉後七周年再與磨勘。

其供奉官、侍禁、殿直、奉職若補班行及四年以上,借職三年以上者,並依例與磨勘。

所有曾經磨勘轉不得者,候住程一次迴起,自磨勘日後及三年以上,再與磨勘後,亦依例七周年,更與磨勘。

所有已經磨勘不轉者,及得指揮更一次差遣者,並三年後更與磨勘,若更不轉者,即候三年後更與磨勘。

所有元得指揮依例差遣者,即七年後更與磨勘。

檕檕閏十二月,三班院言:

「所磨勘使臣功過內,監押、巡檢、監當物務者,除係收趁課利場務一一牒省會問增錢數外,其餘捉殺賊盜及巡捉私茶鹽並場務收到出剩物色功過等,本院自來只以使臣執到逐處批書印紙解由為憑,照證磨勘,先降宣命,令逐處依印紙抄上勞績過犯,別錄實封狀一本,先具聞奏,送三班院磨勘。

其間亦有會問諸處文字齊足,只是未有奏狀者,卻下本州軍勘會,每有住滯。

況所奏文狀,亦與批書印紙一般,乞自今只以使臣執到印紙解由照證磨勘。

」從之。

檕檕五年正月,詔:

「自今都巡檢差供奉官,或遇少供奉官時,即差曆事有武勇侍禁。

內地州府兵馬監押、巡檢、同巡檢,差殿直已上;遠地小處州軍監押、巡檢、同巡檢並廣南小郡知州,差奉職以上;緣邊小可城寨監押,如有曾立邊功借職亦差,餘依本院舊例施行。

其內地小可縣鎮及漳、泉、福建、荊湖、江南、兩浙遠地州軍,元不係屯駐禁軍去處,即揀選奉職內有人材勇,或經曆勾當得事,堪任監押、巡檢差遣者,品量定差。

檕檕景德元年三月,詔:

「三班使臣年七十以上視聽未衰者,且與家便監臨。

其有不願,及年七十五以上,或雖未及七十五而老昧不任釐務者,即依先降指揮,除曾犯贓罪令逐便外,其借職與除近便支郡上佐官,許於本州居住。

如本貫是支郡,即以授之。

奉職

-2-

、殿直與除近便節鎮上佐官,不願者即放歸鄉裏。

」先是,有司言:

「使臣年七十已上,頗有壯健可以事者,其老昧不任差役者,欲除贓罪放逐便外,借職與近便宣補教練使,奉職、殿直與長(馬)[史]、別駕,侍禁供奉官與致仕官,餘並依前詔。

」真宗曰:

「使臣無過,致之牙校,甚不可也。

」因有是詔。

檕檕二年九月,詔:

「應三班使臣等多是朝廷選掄,或承門閥補應。

其間有屢當差使,久在班行,智勇出群,績效殊眾者。

朕雖博詢輿議,旁察參修,申命有司,精加考擇。

苟聞材幹,必與甄陞。

至於知武備者,委董兵戎;或懷吏術者,俾釐事任。

每於銓品,思在審詳。

猶意沈遺,尚多淹卹,特行曉諭,用示搜羅。

自今使臣得替及差使迴京者,並許坐此宣命,具狀陳述出身以來曆職次第、勾當去處、差使度數並勞績、過犯、月日因依,一一開設,及自敘平生所學、在身所能之事,乞朝廷如何任使,實封詣閣門通進其狀,不必繁文,並須直述。

內有不識字者,亦許令人依此條貫書寫進呈。

朕親當省奏章,躬較事跡,如顯可選擢,必別有指揮。

即不得誑妄敷陳,如經諸處覆問,稍有異同,當重行貶配。

其借職所進文狀,即仰三班院收接,重封以奏。

其已進文狀,未有指揮之人,有合該磨勘差遣者,仍且依例施行,不得因此住滯。

檕檕三年正月,詔:

「應三班院使臣已各立定磨勘年限,內有應差遣引見,及非次已特與改轉、後來未及元立限,三班院為是不因應磨〔勘〕改轉,皆便依例再磨勘引見。

自今後如有似此已經改轉者,並須依磨勘已改轉例,候年限滿日,方再與磨勘。

其應選宣榜進狀並論敘功勞,有指揮令磨勘,及特奉指揮磨勘引見者,即不拘此。

檕檕六月,詔:

「三班院磨勘使臣,以七年為限。

其間有贓迂致罪至徒已上者,可令自今經赦後再與理年限磨勘引對。

檕檕四年閏五月,詔:

「諸路轉運司,仰體量應部中使臣內委實有所能事件者,仰(其)[具]姓名、勾當、所能之事分析,同罪奏舉。

仰樞密院候(泰)[奏]到,逐旋送三班院,令置簿記名,及於腳色下子細抄上,候差遣時,將此照證,品量差遣。

所有曾犯入己(職)[贓]使臣,如經七年顯有勞績,仰具事狀以聞,當議卻與依例磨勘差遣。

若是經十年,雖無勞績,別無贓私罪犯者,亦與磨勘引見。

檕檕八月,詔三班院:

「自今後磨勘不得過三人,差遣不得過十人。

如非次特令磨勘引見,並急速差遣,不拘此限。

其引見磨勘差遣劄子,仍進納兩本。

檕檕大中祥符元年三月,詔三班院、閤門:

「自今每有差遣使臣,將自來合係條貫、誡勵事件盡錄出,更粘連白紙用印。

候辭,仰當面令本人子細看詳訖,只於白紙上各令書職位、名姓、差使、勾當去處,及具知委,如有違犯,甘當故違之罪。

親書著字,即不得更委使臣供應寫知委。

誡勵文狀,仍令於辭榜子

-3-

內開設所有誡勵事件,已蒙曉示知委,書字訖,數內抽兵士使臣,仰常切鈐轄。

兵士依隊伍行李,不得或前或後,取便行座,經過州府縣鎮、鄉村道店,信任兵士搔擾人戶,攘竊物色,及收受軍都羊酒情儀,及抽兵士當直隨行,將擎物色,騎馬落路,令軍人趕趁,並鈐轄兵士不得踐食人戶田苗及收刈喂馬,不得歛掠錢物,如有違犯,當行決配。

若錢稍多,並行處斬。

及每到州府,令指揮使等先具軍分人數、有無衣甲、器械申報州府,自己不得拋離兵士,隔城寨止宿。

並經過關津口鋪,依例供付軍都甲名,不得容縱喫酒至醉,有所妨。

馬軍須鈐轄依時飲飼,檯舉鞍馬,不得信任走驟,及非外稍搭物色。

仍於押兵內差定員僚、節級十將充攔前收後,及指揮先牌。

每至下程處,即不得不依軍次減,致有爭競及相毆打,亦不得蹉程行李。

檕檕二年五月,詔:

「應收補到臣僚弟、姪、兒、孫充班行者,內有年未及二十,雖年二十以上未任差使者,並未得與差遣。

令本院常切體量,候堪任勾當,即依例差使,無令出外勾當不前。

檕檕十月,樞密院言:

「三班使臣外有過衝替及降任者,皆候替人,動踰歲月,所釐事務益複墮紊。

請自今詔命到日,即令離任,擇官權蒞其事。

」從之。

檕檕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詔三班使臣有素負材能、久沈下位者,聽其自陳。

檕檕五年六月,詔三班院:

「應使臣內有七人已上同罪奏舉者,並令磨勘引見。

檕檕七月十六日,上封者言:

「奏舉使臣皆無期限,雖至七人,有止一月內連有五人奏舉者。

當令樞密院於引對文字上具言奏舉年月。

」從之。

檕檕二十一日,詔三班院:

「自今磨勘或非次引見使臣,內有與改轉者,並於申樞密院狀內,坐舉主職位、姓名兼具舉奏年月。

檕檕六年五月,詔三班院:

「自今引見差遣使臣,內有疾患者,並附腳色,開說進呈。

」先是,選使臣任使,引對日有育歧者,故有是詔。

檕檕是歲,詔三班院:

「據合該磨勘人數,將奏據事件,取問本人有何所能、試驗可否,及開坐舉狀,一處磨勘。

」因閤門祗候劉承渥上言也。

檕檕七年四月,詔:

「三班使臣自今有乞試弓箭者,其令本院官員與帶禦器械臣僚同共試驗,具等第以聞。

檕檕九月,詔:

「三班使臣到京,除勾當急速公事外,餘並與限七日內朝參,便赴本院祗候差遣。

或非次急要使臣闕人,即憑入門榜子定名差遣。

如故有規避者,送宣徽院劾聞。

檕檕十一月,詔:

「三班使臣當入遠地差使求邊郡者,令三班院試驗武藝,擇任職者授之。

檕檕八年七月,詔下三班院,自今廣南住程使臣年滿得替到京者,特免短使,依例便與住程差遣。

檕檕天禧元年三月,詔:

「三班使臣受住程差遣,須替人年滿,即得赴任,不得預往新任處守闕。

見今已辭發者,逐路轉運司曉諭知委。

檕檕三年二月,詔三班院: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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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抽到開封府正名前行充勾當押官,候及五年,若守闕,前行充勾押官,即候及七年,並奏取指揮。

其本院遞遷前行,候及三年,從上轉補一名,充押司官。

所有轉上前行闕額,更不補填。

其官押司候及三年,如有勾押官員闕,即與遞遷,充勾押官。

候及七年,奏取指揮。

仍自今後依舊只以十一人為額,補置勾押、押司官各一人、前行二人、後行七人,即更不於別處抽人充勾押官。

如是非次有押司官、勾押官員缺,須候及定年限,即得改轉。

檕檕三月,三班院言:

「年小使臣三百餘人,自來曾到班,不知所在,望立勾赴院,供通腳色文狀。

」從之。

檕檕十一月,三班院言:

「先准詔應使臣差遣去處、職位、姓名,自今每歲於四季月一日進納一本者,自後院司遵行。

昨該汾陰改轉後,至今例該磨勘,日逐行遣,文字甚煩。

欲乞依流內銓州縣官季帳例,每半年一度,具狀進納一本。

檕檕十二月,詔:

「應見勾當事殿直已上至供奉官帶閤門祗候,自今及五周年未轉遷者,不以在京及差遣出外,並令樞密院磨勘逐人曆任功過,進呈取旨。

若赦前已及五周年,並赦書降後其計赦前年限及五周年者,並依赦書磨勘。

見在外任勾當者,令都進奏院移文告示。

檕檕四年四月七日,三班院言:

「乞曉示使臣,自今應授住程差遣,才候授宣五日內,須管赴院呈宣上曆拘管。

內有係川陝路不許般家合將帶人馬公憑赴任者,限十日內據合係將帶數目,分明具狀開坐,以憑申奏。

若授宣後有違前項日限,即申奏,乞行朝典。

」從之。

檕檕十七日,詔三班院:

「自來寄班祗候未曾立定年限磨勘遷轉,(令)[今]下本院,並許依使臣年限例與磨勘。

或有新授寄班祗候人,亦仰看詳。

如是年甲合格,曾曆外任,或在京住(城)程勾當一任合該磨勘者,即得依例磨勘。

餘並依三班使臣條例施行。

檕檕七月,詔:

「昨緣舉人補三班差使殿侍者,聽就外舍居止。

檕檕五年四月,詔三班院:

自今合入住程差遣使臣數多,差填季闕已盡,即將次季及後來一季缺次供申樞密院勘會,候降下,即仰依季分次第定差,不得隔驀差使。

檕檕乾興元年仁宗即位,未改元。

五月,詔:

「訪聞三班院吏胥邀滯使臣,乞取財物,及妄申改轉、棄失文簿等。

自今再犯,當嚴加譴責。

仍榜示使臣。

檕檕仁宗天聖元年六月,詔:

「自今初任監當使臣得替到缺,委本員取索印紙勘會,若在任別無贓私過犯不了,即候短使足日,與監押、巡檢。

如或內有巡轄馬遞鋪一界,孳生馬駒數少,拋死及二十疋已上,並監場務所收課利虧少三分已上,及諸雜勾當使臣若因公事但係私罪斷遣,不拘曾與不曾責罰,候短使足日,與合入遠近監當。

如再任依前不了,亦依此施行。

十月,三班院言:

「自來差定執銀毬仗使臣三十人,祗候引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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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多稱年已及二十已上,乞免執毬仗,依例短使差遣。

欲自今應執毬仗使臣祗應及三年,並年及二十已上乞替者,即與免執,依例短使。

」從之。

三年十月,詔三班院:

「使臣到班合短使者,除川陝、廣南、福建、荊湖遠處抽押兵士與兩次差遣外,其餘須將輕重遠近品量差遣三兩次,候及半年以上,即依資次與住程差遣。

其使臣到班有假故者,須是除出假故月日外,及得半年,仍經三兩次輕重差遣者,即依資次與住程。

如得替及新補到班,未經短使,便有假故及諸般為事者,不得更敘初到月日,並以後來到院公參月月理為資次。

若在京勾當得替,須候諸處牒送歸班,以公文到院月日理為資次,仍與在京及近處州軍短使各一次,足日方與住程差遣。

檕檕四年二月,詔:

「自今使臣如有已經兩任近地差遣,情願降等,更乞近地監當,許依舊例支與小添支或驛料去處差注。

如已三任近地者,即更不得陳乞,候將來親民員缺稍多,卻依舊施行。

檕檕六月,詔:

「三班院供奉官已下至借職差出及在京監當去處,依職位、名銜、〔資〕次(資),每半年一度,寫成策子進納。

檕檕五年六月,詔三班院:

「閤門祗候下到磨勘文字,內有曾過犯衝替及與監當差遣,並為年老與監當者,仰具曆任畫一開坐,奏取指揮。

檕檕八月,三班院言:

「自今有疾病年老昏昧使臣,因逐處體量申奏衝替到闕,令當院體量差遣者,乞且與小處監當。

若在任別無體量,成資一任得替,即卻與合入差遣。

或再被體量衝替,即更不差注住程。

仰三班院具曆任腳色、衝替因依申樞密院,再行審驗,如無贓罪,即依年老人例除致仕官名目。

」詔自今應有上件年老昏昧、疾患不堪差使勾當使臣,仰逐旋具本人曆任年幾、有無病患贓罪,奏取指揮。

檕檕六年正月,詔:

「三班使臣近年已來,例皆一任監當便入監押、巡檢差遣,自今並須兩任監當方得差充。

如有殊常勞績及奏舉人數多者,令三班院奏取指揮。

檕檕七年二月三日,詔:

「使臣諸處勾當得替內該與家便差遣者,自來合係樞密院點差,自今並劄與三班院,令先次與差。

檕檕四日,詔:

「殿直至供奉官充閤門祗候乞磨勘者,須勾當及祗候除出假故月日實及五周年者,方得依例磨勘。

並內有年限雖足,曾有贓私過犯及因事差替並年老病患者,未得磨勘,並奏取裁。

檕檕閏二月,詔:

「文武臣僚家奏乞三班使臣,請官中俸料,留在門前管勾家事,自今宜行絕止。

如違,許禦史台彈奏。

檕檕五月,詔:

「自來諸處勾當事三班使臣內,有轉運使司及本州並總管、鈐轄等奏稱,在任為理弛慢,不諳邊事,或為性懦弱不得力者,亦有便舉使臣,乞行衝替。

朝廷以逐司皆是委任,又慮彼處別致闕事,皆依奏差替到闕,後三班院依條與降等差

-6-

遣及隔住磨勘。

日逐不住有使臣進狀伸雪,卻稱在任別無罪犯及弛慢縱由,亦無不了事件,或是轉運司等別欲薦舉人,私協情,不明言所犯的實情罪申奏,致日近披訴者多,須議特行〔指〕揮(指)。

自今諸路體量得轄下州軍勾當事使臣,在任為理(也)[弛]慢的實事件,及不得力緣(申)〔由〕,並不諳邊事(思)[因]依,須分明指定事件事狀,方得以聞。

或乞選差人充替,務在責實公當,即不得更似日前鹵莽申奏,無致衝替使臣到闕別有訴詢。

檕檕七月,詔三班院:

「磨勘外任使臣文字,自來本班遇雙日先進入內,乞降付樞密院。

自今更不先進,便仰入封送樞密院。

檕檕九月,詔三班院:

「自今應歸明使臣差遣,如本人元是外界人歸明補充班行,即依例與樞密院定差遣。

若歸明人子孫及先因隔過蕃界、後卻思鄉過來,即並令三班院依例差遣。

檕檕八年三月,三班院言:

「乞自今依舊將使臣得替到班公參月日挨排資次,置簿拘管。

令逐人預先陳乞兩路以下去處,即不得指定差遣名目,仍於簿上鑿定路分。

遇有員缺到院,即依應降下差遣。

檢詳條貫,依資次從頭揀選合入之人應副定差,如內使臣別有事故及情願乞未就差遣且乞待闕者,欲只許容於下次一季內依元指射路分定差,即不得更乞於以次季分守待員闕。

所有廣(南)西、川陝路、荊湖澧鼎上下及諸偏僻處,並不肯承就。

蓋緣自來許容待缺,是致積滯下員缺,差遣不行。

欲自今如有上件遠近路分偏僻員闕無人陳乞者,相度內有過滿及見闕催促差人去處,除使臣曾有聖旨及該條貫與家便差遣者許容待缺外,其無指揮人,即將腳色勘會曆任申不曾差往本路住程勾當者,並以到班月日合入資(依)[次],依員缺次第,從頭定差。

如在班別無見闕過滿次及未至急要差人去處,即一依前項定奪事理,許容下次季分差注。

」從之。

檕檕十月,三班院言:

「准宣三班使臣監當迴,合入監押、巡檢,自今後一任監當迴,別無遺缺,並依舊條,卻與監押、巡檢差遣。

所有天聖六年正月更不施行。

檕檕景祐三年五月十六日,三班院李淑言:

「本院起請事件:

一、准宣臣僚所舉使臣充閤門祗候,其舉主須是見任知州、知軍、通判、鈐轄、都監、員外郎、諸司使已上及總管、轉運副使、提點刑獄、朝官使臣方得奏舉。

如及七人以上,仍須內有轉運使副或提點刑獄,方得依條例磨勘聞奏。

其舉主須是見在任勾當。

如有事故,不得理作七人之數。

自來勘會舉主如外任已得替,便作不在任。

切見流內銓磨勘選人舉主,若外任得替,並理作見任,惟是降著差遣,即不理人數。

今來本院磨勘舉主,如元係知州、通判,後授三司、開封府判官升陟差遣,卻承例作不在任數。

欲乞今後凡是舉主,除有事故及降差

-7-

遣不該舉主者,即不理為人數,自餘並許理為舉主。

一、准宣應初入班行,借職三年,奉職至供奉官四年,方許磨勘准差使。

殿侍五年,方轉借職,後便依使臣曾經磨勘例,別理五年,方與磨勘。

會殿侍不帶差使者,及三司大將諸處司屬,或因管綱運諸般勾當酬獎直補借職者,又卻並理初例。

已上磨勘,以此比方,未得均一。

今來差使殿侍〔鈐〕轄充借職,亦合只理初入班行人例。

欲乞自今後應殿侍係本院差使轉補借職者,並依使臣初任年限磨勘施行。

一、本院每差住程使臣往諸處勾當,其逐州軍申奏到任月日文狀,並不降付本院,元替月分替,是致多有差誤。

有授差遣近延一年有餘,未見到任。

凡是得替使臣,亦有不便赴闕,或妄托事故,蓋緣未有拘轄。

欲乞今後應住程使臣到職,委(罪)[逐]州軍具到月日申奏外,別具狀報本院,專差人吏於具員缺簿內分明書鑿,候闕文時,將此勘會。

其得替使臣,亦委逐州軍具交割起離月日,先府遞實封報院。

如經隔時月不到者,候到,委本院取館券勘會,如涉稽延規避重難差使,即具名聞奏,乞行朝典。

一、先准宣應得替巡檢捉賊使臣到缺,據已獲未獲賊數比較,如十分中捉獲七分已上,特與磨勘升獎五分六分,依例差遣;不及五分,即與監當;若三分已下,勘罪取旨。

當院勘會天禧已前,並依上下條貫,逐度引見改官。

乾興後來,為該覃恩改轉稍頻,遂不引見。

只令依例比較,仍准宣別具本人親捉殺分釐聞奏。

自來捉賊十分以上,親捉一分以上,只免短使家便差遣;不及一分,只免短使;如無親捉人數,只是依例差遣。

其責降條例,即依舊施行。

以此本院每差巡檢使臣,多是規免,難為定差。

看詳巡警寇盜,尤籍謹力之人。

今來有責無獎,恐非激勸之道。

欲望自今後凡得替者,令具一界賊盜印紙比較。

如五百人已下,捉及八分以上,親自捉獲七釐以上;如五百人以上,捉及七分以上,親自捉獲五釐以上者,許依先降宣命磨勘引見,特與酬獎。

若只捉及七分、八分以上,無親捉者,或有親捉卻不及八分、七分者,並不引見,只免短使差遣。

又舊條須巡檢、縣尉各自捕獲,方理為本官人數,以此多有責罰,欲望自今如火之內,內弓手捕獲即理為縣尉人數,軍士捕獲即理為巡檢人數,如會合捉殺到者,即聽分理人數。

如此,則巡邏之司,賞罰並舉,既易差擇,亦勸盡心。

一、本院使臣任川陝差遣,亦見連併,願就遐遠之人,頗聞視為販鬻。

或在彼密營居止,蓋緣未有條貫,無以拒止。

欲乞自今後應有求川陝差遣之人,委本院先取腳色照會,如曆任內無贓惡過犯,經隔一任以上者,聽與差注,只不得連併在彼。

又川陝使臣准先降條貫,如並無人依倚,許召官三人委保,般家

-8-

赴任。

每見召到保官亦有三人,並是合入遐遠之人,雖已退卻,終是未有條貫。

欲望自今凡召保官,並須是近地差使之人,庶防姦詐,頗為穩便。

一、本院應承受宣敕條貫,凡是趁請(壁)[擘]劃事件,除一司編敕外,合有旨用者,自來雖曾編錄,不得齊整,亦慮或有遺落,妨誤檢會。

無勾當官交易不定,亦恐不曾盡見。

欲乞委本院勾當官將前後條貫文字逐一看詳,係見今行用者,別置(薄)[簿]冊,分明盡底抄上,專差手分主管,庶免散失,得以遵守。

一、本院應管使臣腳色,人為一本,功過旋次抄上,歲月既久,不無散失。

亦有外任就轉,不曾添上腳色。

欲乞委本院取應係使臣殿侍舊納腳色,別選使差職員等將舊條取索,或關報到文字(字),逐一點對,重新添整謄寫,類成文冊印書,有不完備處,即因磨勘或差遣到院之際,照會改正。

仍自今後,凡使臣住程到京者,並依審官院例,逐人先投納家狀一本,具言出身曆任,如有隱落功過,一事虛誑,甘伏除名之罪。

候到,更委到班,將家狀與腳色參會使用,庶得不漏功過,易為檢證。

仍下三司,量給紙墨抄錄。

一、應使臣自來有請長假或侍養者,本班別無簿籍拘轄,又無所住州縣去處。

直至本人參假,方始勘會差使。

今欲乞委本院將長假或侍養使臣別置文籍,差人管勾抄上。

如內有卻出參假者,逐時勾銷,其現係長假,自來不知所住〔去〕處者,委自本院移牒根究,上簿拘管。

」並從之。

檕檕康定元年九月,詔三班院、殿前馬步軍司曉示使臣、諸班、諸軍有武藝謀略者,並許自陳,當試而擢用之。

檕檕慶曆四年正月,詔審官院、三班院、流內銓,如批降指揮後,有合奏請事,令主判官別取旨。

從權同判吏部流內銓王質之奏也。

質言:

「先朝磨勘,並臨時取旨。

天聖垂簾,皆前一日入文字,內中批定。

雖有功過,有司不敢複有所陳。

今請如故事,不預進文字,並於引見日面取旨。

五年三月,三班院言:

「自今持服使臣服除者,望比京朝官例,特免短使升半年,與家便差遣。

」從之。

檕檕六月,三班院言:

「舊制,臣僚同罪奏舉使臣差遣,雖不行,而他時或別預選擢,其舉狀卻複用,請於所授宣具載舉主姓名。

後或得罪,亦當連坐。

」從之。

檕檕是月,詔三班院:

「自今使臣參班,止令讀律,寫家狀。

檕檕六年六月,詔樞密院:

「凡臣僚應詔敕奏舉使臣,其三班院籍記姓名,候歲終錄一本進。

檕檕至和元年五月,詔:

「自今三班使臣合入遠地,而父母高年者,聽依文臣例召保官,與近地。

檕檕十一月,三班院請下諸路轉運司,具部內使臣歲所收職田之數,第為上中下三等。

凡差遣,不許連入上等。

從之。

檕檕嘉祐二年五月,詔三班院:

「今後更不許自投文字磨勘,其任西川、廣南官歲滿前三月,餘路前兩月,令本院預舉行之。

檕檕三年二月,以太

-9-

常博士韓縝、楊開詳定三班院編。

開先從本院奏同編修條貫。

檕檕四年二月,詔減諸路指使使臣,皇祐元年敕十人者,今留七人;不及十人,留四人;四人留三人,三人以下如舊。

檕檕七年四月,詔三班使臣待闕而願出外者聽,仍限一年者更不問所欲,直注差遣。

檕檕八年正月,詔徙三班院於文思院之西院。

舊在宣徽院,蓋內客省使廳,以所差使臣出入禁中非便,故從之。

檕檕英宗治平元年五月七日,詔三班院:

「使臣無私罪,有課績,及薦舉仍差使十年已上者,許經本院敘過,或吏幹可以理繁劇,武略可以擒姦盜,並須一一各言所能,委主判官先驗材器可否,如願就試邊事時務策者,量試一道,的有可(最)[取],即送密院再加考覆取旨,漸與試用。

仍每年不得過十人。

檕檕閏五月一日,樞密院言:

「欲應臣僚隨行指使自轉借職後,河北等路(路)前兩府充安撫使並都總管四年,理為一任,諸路前兩府充知州及學士以下,至正任充四路安撫使並都總管五年,理為一任。

其餘路分知州、總管、鈐轄、安撫、都巡檢之路,六年理為一任。

」從之。

檕檕二年九月,翰林學士承旨張方平言:

「嘉祐五年,諫官陳升之言,三班供奉官以下八千八百餘人,乞裁冗濫,立條制。

於時定議,事頗酌中。

升之始言八千八百餘員,及此又已五年,數當增倍,其濫如此,而不云救,何以立憲度,建治功?

乞下兩府,檢會前所奏議,早為裁定頒行,亦振舉頹敝之一端。

」詔以付樞密院,而計三班使臣六千五百三十四人而已,遂無所更議。

檕檕十二月,詔三班院:

磨勘使臣權免引見。

檕檕神宗熙寧二年六月六日,三班院言:

「先於三月中,准朝旨,應諸州軍、沿河知州軍縣並諸般場務勾當任滿得替,依條合該酬獎,盡仰逐處保明,直申樞密院、流內銓、三司、都水監等處,並已施行。

內有元無條項,合特乞指揮者,仰本司聞奏。

即未審在京諸般庫務等任滿,合有酬獎去處,許與不許本班一面勘會。

」詔令依今年三月條貫施行。

檕檕三年十二月,三班院言:

「殿直雷珣乞試《六韜》、《孫》、《吳》三家兵書義理十道,仍乞射弓。

尋試驗到義理十道,內二粗二否六通,及試驗到弓馬,並條貫本人腳色。

」詔免短使,權邊寨監押、巡檢,理監當資序及驛料,一任迴,依武舉人例,差注三班使臣。

乞試兵書,自珣始也。

檕檕四年六月七日,左侍禁劉玠言:

「先任岢嵐軍監押得替,熙寧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到班,與供奉官鄭餘嘏同押茶赴廣信軍。

餘嘏熙寧二年閏十一月九日到班,在臣之下,今差季闕在臣之上。

緣餘嘏與臣同押茶綱迴,同是升一年,本班卻用不理閏月條置臣在下。

」詔以劉玠在鄭餘嘏名次之上。

今後到院使臣在閏月者,並依此。

所有磨勘,即依舊條。

檕檕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到)[詔]三班院:

-10-

班應管勾內外使臣,如有能射親弓力及八以上,並熟於使馬及輪弄器械者,在班人並許經本班投狀乞試。

候及十人,即(闕)[關]赴軍頭引見司考驗。

如所陳不妄,當議引見。

在外使臣仰經本州軍投狀,委知州、通判、(丘)[兵]官同共試驗,如中格,未得發遣,先已聞。

已上《國朝會(典)[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二五/宋銓選中/侍郎右選上

-10-

檕檕侍郎右選檕上

檕檕舊係三班院,元豐五年改今名。

其五年以前,仍具載於此。

檕檕兩朝國史志:

三班院、勾當院官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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