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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官制

西夏官制

建國前後的官制

從唐末黨項羌拓跋部崛起,附唐後受唐朝封為夏州(今陝西靖邊境)定難軍節度使,據有夏、綏(綏德)、銀(今榆林境)、宥(今靖邊境)、靜(今米脂境)五州之地,成為名副其實的唐朝藩鎮。

經五代到宋朝建立,中原王朝多次更迭,黨項拓跋氏夏州政權雖割據一方,但在名義上都是以中原王朝節度使的身份進行統治。

其部落與族帳首領分別被授予蕃落使、防禦使、團練使、都押牙、指揮使、刺史等官職,實際上在本族部落內部仍行使部落、族帳首領的許可權。

李繼遷、李德明在位時期,是黨項夏州政權積極準備建國的時期。

由於黨項夏州政權管轄的地區擴大,境內除黨項人戶外,還包括人數眾多的漢人以及吐蕃、回鶻、契丹等族,黨項政權鬆弛的政權形式與名義上的節度使身份,已不能適應新的管理方式的需要。

李繼遷初起時,即開始模仿宋朝制度設立官職,宋人謂其“潛設中官,全異羌夷之體;曲延儒士,漸行中國之風”②。

雍熙三年(986)二月,李繼遷攻佔宋朝的銀州,準備稱王,當時在謀士張浦的勸阻下,決定仍延續舊職,暫代定難軍留後,稱都知蕃落使。

對部下則“設官授職,以定尊卑”,其官職仍沿用中原王朝過去對黨項首領所封的官職名稱,如左·右都押牙、蕃部指揮使、團練使、刺史等。

到李繼遷子李德明繼位後,宋、遼兩國都拉攏李德明以牽制對方,爭相對其封官進爵。

遼封為夏國王,又晉大夏國王;宋先封西平王,後又晉夏王。

李德明則完全按照中原王朝的制度籌備建國稱帝。

他於宋大中祥符九年(1016),行帝制,追尊其父李繼遷為“太祖應運法天神智仁聖至道廣德光孝皇帝”,冊立長子李元昊為太子,立元昊母衛慕氏為後。

這些措施都為建立獨立的西夏王朝作好了準備。

宋明道元年(1032)李德明死,李元昊嗣位,立刻加快了立國稱帝的步伐。

他首先去掉唐、宋所賜的李、趙姓氏,改姓嵬名氏,自號“兀卒”(青天子)。

避其父李德明諱,改稱宋明道年號為顯道,並開始使用自己的年號。

又仿照北宋官制,於顯道二年(1033)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官制。

據《宋史·夏國傳》上記載:

“其官分文武班,曰中書,曰樞密,曰三司,曰禦史臺,曰開封府,曰翊衛司,曰官計司,曰受納司,曰農田司,曰群牧司,曰飛龍院,曰磨勘司,曰文思院,曰蕃學,曰漢學。

”這些機構的職掌與官吏委派,按宋朝所行制度大體上可以推知,清代學者吳廣成在其所撰《西夏書事》中作如下注釋:

中書,掌進擬庶務,宣奉命令,屬有侍郎、散騎常侍、諫議大夫、舍人、司諫等官。

樞密,掌軍國兵防邊備,與中書對持文武二柄,屬有樞密同知、副使、簽書、承制等官。

三司,總國計,應貢賦之入,屬有正使、副使、鹽鐵使、度支使等官。

禦史臺,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屬有禦史大夫、禦史中丞、殿中禦史、監察禦史等官。

開封府,掌尹正畿甸之事,屬有六曹、左·右軍巡使、判官,左·右廂公事幹當等官。

翊衛司,司統制、訓練、藩衛、戍守及侍衛扈從諸事,官有馬步都指揮、副都指揮及諸衛上將軍、大將軍之號。

官計司,司文武職事員闕,注籍應選。

受納司,司倉庾貯積及給受等事。

農田司,司倉儲委積,平糶利農,屬有司農卿、少卿、丞、主簿等官。

群牧司,司內外九牧國馬,屬有制置使、副使、都監等官。

飛龍苑,專防護宮城,警捕盜賊,以武乾親信者為之,或以內臣充職。

磨勘司,司選敘、磨勘、資任考課。

文思院,掌造金銀犀玉,金彩繪素,以供輿輦冊寶之用。

蕃學與漢學是西夏的教育機關,西夏建國時“尚無科目取士之法,元昊思以胡禮蕃書抗衡‘中國’,特建蕃學,以野利仁榮主之,譯《孝經》、《爾雅》、四言雜字為蕃語,寫以蕃書。

於蕃漢官僚子弟內選俊秀者入學教之,俟習學成效,出題試問,觀其所對精通,所書端正,量授官職。

並令諸州各置蕃學,設教授訓之”③。

  西夏的官制,從元昊建立之後,曆朝都有增置改建,如西夏天授禮法延祚二年(1039),元昊又改革官制,仿宋制設置尚書令,其職掌在“考百官庶府之事而會決之,又改宋二十四司為十六司,分理六曹”。

毅宗諒祚時期,又增設“各部尚書、侍郎、南北宣徽使及中書學士等”①。

  根據《宋史·夏國傳》的記載,西夏“設官之制,多與宋同”,其中在記述西夏所設官職之後,對其官吏的任命是:

“自中書令、宰相、樞使、大夫、侍中、太尉以下,皆分命蕃漢人為之。

”可見在西夏朝廷的各種機構中,無論是黨項人或漢人都有資格任職,西夏建立的是一套完整的官制系統。

今人在研究西夏官制時,認為西夏官制分漢官和蕃官(黨項)兩個系統,如遼朝官制之分南北,即以蕃官治黨項,以漢官待漢人。

這種說法來源於吳廣成的《西夏書事》,他認為元昊建國時設立的官制中,有所謂“專授蕃職”,其官“有寧令,有謨寧令,有丁盧,有丁弩,有素齎,有祖儒,有呂則,有樞銘,皆以蕃號名之”。

西夏■都六年(1062)五月,毅宗諒祚“備官制。

漢設各部尚書、侍郎、南北宣徽使及中書學士等官,蕃增昂聶、昂星、謨個、阿泥、芭良、鼎利、春約、映吳、祝能、廣樂、丁弩諸號”①。

  考之所謂“專授蕃職”的“蕃官名號”見於宋代史籍的記載,記述宋朝與西夏官方交往聘使中,宋朝對西夏官職名稱的稱呼,即不以漢官名稱稱謂,而代之以該官職名稱的西夏語譯名。

如“皇帝”以西夏語譯音稱“兀卒”,“太后”稱“烏尼”,“寧令”稱“大王”,“謨寧令”稱“天大王”,“樞密”稱“領盧”,等等。

其意在西夏王朝不能與中原王朝等同,反映了宋朝對西夏民族政權的歧視②。

  ③《遼史·百官志·序》。

又《遼史·百官志·南面》稱:

“契丹國自唐太宗置都督、刺史,武後加以王封,玄宗置經略使,始有唐官制矣。

其後習聞河北藩鎮受唐官名,於是太師、太保、司徒、司空施於部族。

”《遼史》中的南面官,也只是“凡唐官可考者,列具於篇”。

其官名或有因人而設者,或有臨時委任者,未必定有其辦事機構。

  ①李燾: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50,鹹平四年十二月丁卯。

  ①吳廣成:

《西夏書事》卷11、13。

  ②《西夏書事》卷13、20。

  20世紀初在今內蒙古自治區額濟納旗的黑水城遺址,發現了珍貴的西夏文字文獻,經過近一個世紀學者們的努力,這些文獻已逐步被解讀、利用,其中提供了研究西夏官制的第一手資料。

較早被公佈於世的是西夏學者骨勒茂才編著的西夏文漢文對照雙解辭典《蕃漢合時掌中珠》,在本書的“人事門”中,列舉了西夏官制:

“中書、樞密、經略司、正統司、統軍司、殿前司、禦史、皇城司、宣徽、三司、內宿司、巡檢司、工院、馬院、陳告司、磨勘司、審刑司、大恒曆院、農田司、群牧司、受納司、閤門司、監軍司、州主、通判、正聽、承旨、都案、案頭、司吏、都監”等①。

①《西夏書事》卷21、20。

  天盛律令所載官制頒行於西夏仁宗天盛(1149—1169)時期的西夏法典《天盛改舊新定律令》中,提供了豐富詳盡的西夏官制資料,其中第十卷《司序行文門》,是關於國家從中央到地方行政機構諸司的設置與等級;本卷各門還分別列舉諸司官員職名與派遣人數。

以下列舉《司序行文門》規定的上、次、中、下、末五等司與不入司等者的名稱:

上等司:

中書、樞密。

  次等司:

殿前司、禦史、中興府、三司、僧人功德司、出家功德司、大都督府、皇城司、宣徽、內宿司、道士功德司、閤門司、禦庖廚司、匭匣司、西涼府、府夷州、中府州。

  中等司:

大恒曆司、都轉運司、陳告司、都磨勘司、審刑司、群牧司、農田司、受納司、邊中監軍司、前宮侍司、磨勘軍案殿前司上管、鳴沙軍、蔔算院、養賢務、資善務、回夷務、醫人院、華陽縣、治源縣、五原縣、京師工院、虎控軍、威地軍、大通軍、宣威軍、聖永地居。

  下等司:

行宮司、擇人司、南院行宮三司、馬院司、西院經治司、沙州經治司、定遠縣、懷遠縣、臨河縣、保靜縣、靈武郡、甘州城司、永昌城、開邊城;三種工院:

北院、南院、肅州;邊中轉運司:

沙州、黑水、官黑山、卓羅、南院、西院、肅州、瓜州、大都督府、寺廟山;地邊城司:

(缺)、真武縣、西寧、孤山、魅拒、末監、勝全、邊淨、信同、應建、爭止、龍州、遠攝、銀州、和樂、年晉城、定功城、衛邊城、富清縣、河西縣、安持寨。

末等司:

刻字司、作房司、制藥司、織絹院、蕃漢樂人院、鐵工院、木工院、紙工院、磚瓦院、出車院、綏遠寨、西明寨、常威寨、鎮國寨、定國寨、涼州、宣德堡、安遠堡、訛泥寨、夏州、綏州。

  司等以外:

官言過處、執飛禽言過處、秘書監、京師工院為管治者、蕃漢大學院。

  西夏諸司官員名稱與遣派人數,在天盛律令中都作了具體的規定,在上等司中所遣官職為大人、承旨、都案、案頭四種。

分別是中書遣派六大人(智足、業全、義觀、習能、副、同),六承旨,七都案,四十二案頭。

樞密遣六大人(南柱、北座、西攝、東拒、副、名入),六承旨,十四都案,四十八案頭。

次等司中派遣官職有:

正、承旨、奏知、副、判、國師、合管、經略、都案、案頭等。

分別為中興府、殿前司二司,一律八正、八承旨,其中中興府都案八、二十六案頭。

殿前司,十都案、六十案頭。

禦史、大都督府、西涼府三司,一律六正、六承旨、六都案。

禦史,三十二案頭,其餘二司一律六案頭。

三司,四正、八承旨,八都案,二十案頭。

內宿司,六承旨、六都案、十四案頭。

宣徽、皇城司、匭匣司三司,一律四正、四承旨、四都案,分別遷九、十八、十案頭。

閤門司,四奏知、四都案、四案頭。

禦庖廚司,三大人、三都案、六案頭。

道士功德司,一正、一副、一判、二承旨、二都案、二案頭。

在家功德司,六國師、二合管、四副、六判、六承旨、二都案、六案頭。

出家功德司,六國師、二合管、六變道言過處、六承旨、二都案、二案頭。

府夷州、中府州二州判護司,各遣一正、一副、一同判、一經略、二都案、六案頭。

中等司中派遣官職有:

都磨勘司、農田司、受納司、大恒曆司四司,一律四正、四承旨。

其中都磨勘司四都案、二十案頭,農田司四都案、十二案頭,受納司三都案、四案頭,大恒曆司二都案、四案頭。

都轉運司六正、八承旨、八都案、十案頭。

群牧司、陳告司二司,一律六正、六承旨、六都案,其中群牧司十四案頭,陳告司十七案頭。

磨勘軍案,四正、四都案。

鳴沙城司,一城主、一副、一通判、一城守。

審刑司二正、二承旨、二都案、二案頭。

前宮侍司六承旨、二都案、二案頭。

養賢務、資善務、回夷務三司,一律二正、二承旨、二都案,其中養賢務六案頭,其餘二司各三案頭。

華陽縣、治遠縣二司,一律四大人、二都案、四案頭。

五原郡一城主、一副、一通判、一城守、二都案。

聖永地居一正、一副。

東院、五原郡、韋州、大都督府、鳴沙郡、西壽、卓羅、南院、西院、肅州、瓜州、沙州、黑水、羅龐嶺、官黑山、北院、武斜、南北二地中、石州二十種司中,一律遣刺史一人,其中鳴沙軍四都案。

京師工院二正、二副、四承旨、四都案。

蔔算院、醫人院二司,依事設職,大人數不定。

石州、東院、西壽、嘗州、卓羅、南院、西院、沙州、羅龐嶺、官黑山、北院、年斜十二種監軍司,各遣二正、一副、二同判、四習判、三都案。

肅州、瓜州、黑水、北地中、南地中五種監軍司各一正、一副、二同判、三習判、二都案。

虎控軍、威地軍、大通軍、宣威軍四種軍司,各一安撫、一同判、一習判、一行主。

下等司中所遣,行宮司四正、二都案、四案頭。

擇人司四承旨、二都案、三案頭。

南院行宮三司及西院、大都督府兩種轉運司,一律四正、四承旨、二都案。

南院轉運司四正、六承旨、二都案。

寺廟山、卓羅、肅州、瓜州、沙州、黑水六種轉運司,一律二正、二承旨、二都案。

北院、南院、肅州三種邊工院,各一正、一副、二承旨。

西院、沙州兩種經治寺,各二大人、二承旨。

官黑山轉運司,二正、四承旨、二都案。

馬院司二承旨、二都案、四案頭。

永便、孤山、魅拒、西寧、邊淨、末監、勝全、信同、應建、爭止、甘州、龍州、遠攝、合樂、真武城、年晉城、定功城、衛邊城、折昌城、開邊城、富清縣、河西縣、安持寨等二十三種地邊城司,各遣一城主、一通判、一城觀、一行主。

西院城司一城主、一同判、一城守、二都案。

定遠縣、懷遠縣、臨河縣、保靜縣、靈武郡五郡縣,一律二城主、二通判、二經判、二都案、三案頭。

末等司中派遣官職:

木工院、磚瓦院、紙工院三種院司,一律四頭監。

刻字司,織絹院兩種司,一律二頭監。

造房司、制藥司、鐵工院、作首飾院、蕃樂人院、漢樂人院六種司,依事設職,大人數不定。

訛尼寨,一寨主、一副。

出車院,二小監。

綏遠寨、西明寨、常威寨、鎮國寨、定國寨、宣德堡、安遠堡、夏州、涼州九種,各一寨主、一寨副、一行主。

宥州城司,一城主。

司等以外所屬:

官言過處,執飛禽言過處派遣大人不超過二人。

  西夏天盛律令中規定諸司官員任職期限,已到時有續、轉、賞的各種情況:

三年任期已到當續、轉;不當續、轉和據實情奏報而定等幾種。

對年事已高,有疾病者,續、轉與否當依情奏報實行。

對諸司任職官員三年期滿後,量其在職期間能忠於職守,無違職者,則按等級品位可得到官賞:

升級,賞給錦緞、銀兩、茶、絹等物。

對諸司官員,如大人、承旨、司判、都案、案頭、司吏、使人、都監等官,規定赴任期限,超過公文規定的上任期限則按超期日數給予不同處罰。

又如職官內區分“官、軍、抄”的承襲,其子孫“大姓可襲,小姓不許襲”。

對襲官、求官、官家賜官的手續,凡文官呈報中書,武官呈報樞密,然後分別上奏朝廷。

天盛律令中規定官司用印的各種區別,依司位官品有四種:

金、銀、銅塗銀、銅。

如規定皇太子金印重百兩;中書、樞密、經略司及三公諸王用銀印,分別重五十、二十五兩不等。

正統司、次等司、中等司與有及授官中宰相,用銅塗銀印分別為二十、十五、十二兩不等。

下等司、末等司及僧監、副、判、權首領等,用銅印,分別重十一、十、九兩不等。

用官印尺寸,上等中書、樞密,印長、寬各二寸半;經略司二寸三分;正統、有及授官等二寸二分;次等司二寸一分;中等司及有及禦印官等二寸;下等司及有威臣帽主官等一寸九分;末等司一寸八分;僧監副、判、權首領一寸七分②。

西夏《官階封號表》所載官制

黑水城發現的西夏文文書中,有一種漢譯為《官階封號表》的重要文書,該文書以列表式表示西夏中央官階品級與統屬關係。

此表今存兩個殘卷,尚保留著主要的官階品級,是西夏官制的重要史料。

在一種表中,中央為縱貫上下的豎格,左右橫格。

朝廷首列西夏太皇帝,依次為皇帝、皇太子、上品、次品、中品、下品、末品、六品、七品等10類。

自上品至七品,其封號分列左右,計上、次、中三品封號,左右各兩種;下品左右各十二種;末品左右各六種;下品左右各十二種;末品左右各六種;六品左右各六種;七品左右各五種。

例如上品左橫格列封號“賜俱足”,其下用小字釋為:

“文武法競孝種能恭敬東南姓官上天柱”。

右面橫格相對書“大國王”。

又如末品左列橫格首行三字為“賜忠”,其下並列兩行小字為“文孝恭敬東南姓官民地忍”,與其並列的五種封號分別是:

“義平”、“識睦”、“益盛”、“謀便”、“蔽集”。

末品右列橫格首行三字“賜茂崖”,其下並列兩行小字為:

“武孝恭敬東南姓官民地忍”,與其並列五種封號分別是:

“論予”、“功有”、“友要”、“善定”、“漲滿”。

從末品、六品、七品橫列相對的封號來看,六品左列為“清謹”,下注小字“文孝恭敬東南姓官上原則”;右列“拒斜”,下注小字“武孝恭敬東南姓官上原則”。

七品左列“解智”,下注以小字“文孝恭敬東南姓官上院立”;右列“珍卒”,下注以小字“武孝恭敬東南姓官上全立”等。

說明西夏封號,左為文官系統,右為武官系統。

在另一種封號表中,主要表示皇室後妃為主的系統與所屬,表式為中間縱貫的上下豎格,未標文字。

左右兩邊以橫格列有相互對應的封號名稱,從右向左按順次相對稱的分別是:

太后位與皇妃位;太皇太后位與皇太妃位;皇太后位與皇妃位;太后、皇后位與帝女位;妃嬪位與皇女位等。

該封號表中以下分別列有諸王位(南、北、西、東四院王),師位(國師、德師),中書、樞密、監軍、蔔師、巫師等封號。

西夏文官階封號表中的封號與西夏《天盛改舊新定律令》中的職官名稱有的完全相同,如南、北、西、東四院王,德師、國師。

天盛律令第十卷《司序行文門》上品中書、樞密二司中有六大主事官,即中書的智足、業全、義觀、習能、副、同;樞密的南益、北倚、西攝、東拒、副、入名等稱號,與西夏官階封號表中的稱謂是一致的,故可推測官階封號表所列是屬於西夏晚期仁宗天盛時期的官制系統①。

骨勒茂才:

《蕃漢合時掌中珠》,黃振華等整理,寧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②白濱:

《論西夏使臣的“蕃號”問題》,《中國民族史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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