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学》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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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学》教案

法律硕士《民法学》教案

(CivilLaw)

学时数:

72。

理论讲授72学时(含随堂教学案例),实验教学(法院旁听、模拟法庭,社会调查)不占用正常课时。

民法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民法总论》是高等学校法科学生的一门十分重要的专业必修课,是对民法(调整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涉及每一个公民和法人的切身利益、现实生活中使用最多的法)带有共同性的规定所作的阐述,是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概括,在民法学中起统率和指导作用。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认识到民法的重要性——民法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其内容涉及到每一个公民和法人的切身利益,是现实生活中使用最多的法律;对本课程所学内容有一个整体的了解;掌握本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精神,具备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对其考研究阶段所学民法知识温故知新,拾遗补缺,更加扎实系统;同时,了解和掌握民法理论与实践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动态,理解本课程所学内容与民法其他内容的关系,为今后研习民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内容,打下一个坚实基础。

知识结构:

1、王利民总编《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第3版中的相关内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民法典草案;民法理论与实践的最新研究成果的论文、论著。

3、郭明瑞主编《民法总论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的相关内容。

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律硕士专业旨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学生在报考该专业时,或多或少地研习了民法)。

为达此目的,理论教学中,拟以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引导出教材中的理论,(实践到理论);然后利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案件(理论到实践)。

加强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庭旁听,社会调查等实践课程,以培养学生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教学方法:

1、学生预习存疑,课堂教学释疑,案例讨论通疑,法庭旁听解疑。

2、启发式教学,互动教学,愉快教学,学生主体、教师主导。

思考题:

教材各章节后的思考题,任课程教师提供的思考题。

学习文献:

(一)、教材

1、王利民总编《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修订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郭明瑞主编《民法总论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二)、参考书目

1、王利民主编《民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梁慧星著《民法总论》“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3、史尚宽著《民法总论》(台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相关论文。

(三)、参考法规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理》

《公司法》、《继承法》、《物权法》等

注:

由于每年均有新的民事法规、解释、意见、案例等颁布,因此,本教案在每次使用前都应作相应的调整。

民法理论体系法理逻辑结构

第一节

一、民法理论体系法理逻辑结构的概念

为指导民法学的研究与实践,根据法律的内在逻辑联系,将内容庞杂、纷繁复杂的民法学内容进行高度地概括,抽象出来的逻辑体系。

它是研究民法理论体系的科学。

法理一词的含义:

王泽鉴先生在其《民法概要》中说:

指法律精神演绎而出的一般法律原则,为谋社会生活不可不然之理。

所谓的无法依法理。

但这儿的法理是指:

决定法律原理的根本准则,即客观规律。

法理逻辑结构:

指法理理论的思维规律,即以什么样的思维方式概括出法律理论体系。

民法理论体系法理逻辑结构只用于民法理论。

民法内容庞杂,纷繁复杂,最难学得融会贯通,在座各位,深有体会。

看看各种不同教材便知。

二、民法理论体系法理逻辑结构的创立

为寇志新教授1989年——1990年所创(此前已多有思考),体现在其发表在法律科学上的文章和主编《民法学》一书中。

该教材获司法部优秀教材二等奖。

1991年《中国法学研究年鉴》对这一理论进行过专门评价。

粱慧星:

“力求突破传统注释民法学的框架,建立法理化的民法学体系,从而使研习者能够对民法学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有深入了解,并掌握各种民法制度的要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见江平先生的评价,《秋实》P7。

此外,该理论还被付静坤翻译为英文,在德国杂志发表,获得好评。

三、民法理论体系法理逻辑结构的构思要求

1、理论处于对实际的概括,科学的抽象。

2、概括应掌握被覆盖面各方面的共性。

3、共同层次中所概括出的结论不得相互矛盾。

4、概括的结论应覆盖所概括的一切方面。

第二节民法学的传统体系结构

一、法典体系结构的历史演变(见寇志新教材P8)

1、古罗马《法学阶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著作)其体系为:

人法、物法、诉讼法。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代表为法国民法典,其逻辑结构为:

人;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取得财产的方法(债、合同、继承,以及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拘留)等。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至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代表为德国民法典,接受了自然科学的分门别类的思想,其逻辑结构为总则和分则体系,反映在民法学上就是总论与各论。

总论中以权利为中心,从权利主体出发(人),设立权利客体(物),权利行使制度,民事法律关系制度,以法律行为、期间、期日、时效制度等,大致构成法律事实制度。

分论中,建立了民事权利体系,各基本民事权利制度在充实的内容基础上建立了较系统完备的体系。

这样,使民法部门开始获得了具有鲜明法理意义和编排科学化的体系,也使民法学体系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具有一定的法理逻辑,为后世各国或部分或全部地借鉴。

4、普通法(英美法)的民法。

一般认为,没有系统的民法理论体系,更谈不上逻辑性,但实际上还是有其内在联系。

他们有合同法、财产法、侵权法、商法(公司、合伙、破产、票据、保险、海商等)。

只不过比较分散,每一部法里面有其逻辑结构。

比如说合同法。

社会主义时期,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也分为总则、分则,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民法学总论和民法各论的体系。

总论包括:

基本原则、权利主体(人)、权利客体(财产)、法律行为与代理、诉讼时效。

各论中包括:

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我国民法通则:

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诉讼时效为总则部分。

民事权利为分则部分,民事责任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的补充,所谓对民事立法的贡献。

民法学法典体系结构的一般现状

(一)民法总论包括:

1,民法概述,2,民事法律关系,3,自然人,4,法人,5,物,6,法律行为,7,代理,8,时效。

(二)民法各论包括:

1,物权,2,债权,3,人身权,4,亲属权,5,继承权,6知识产权。

二、民法学的非法典体系结构

1,三位一体说结构。

佟柔先生所创,弟子王利民发扬光大。

参考P13。

2,权利中心说结构。

1台湾李宜琛,北大的魏振嬴等。

参考P13。

第三节民法学的法理化逻辑结构

——民法理论体系法理逻辑结构

一、民法理论体系法理逻辑结构产生的基础

民法,(它的所有法律规范)总是根据民法原则,就一定的事实状态,针对一定的客体,给各民事关系主体赋予一定的权利和规定相应的义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运行模式,以民事强制方法促使人们遵守,从而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促使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履行义务,并对违反义务者规定民事责任,救济被侵害的权利,使之得到回复状态。

二、民法理论体系法理逻辑结构的内涵及其有机构成

该理论体系集中体现在民法总论中,同时演绎到各民事法律关系。

它运用法律规范的假定、处理、制裁这一法理逻辑结构,按照民法部门的内容,将民法总论的内容概括为:

民法部门论、民事法律关系论、民事法律事实论、民事责任论等四大有机组成部分。

参考P15——17。

法律规范的假定、处理、制裁这一法理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分为三部分。

婚姻法第3条:

禁止重婚。

刑法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的三段式逻辑结构。

又比如:

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者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而已。

假定:

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地点和条件下得以适用那部分。

处理:

指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那部分。

制裁:

指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它说明在某种时间、地点、条件下,如果不遵守某一种法律规范,将会引起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民法整体上也与这几部分相互照应。

在民法总论中可以得出:

民法部门论——法律规范

民事法律关系论假定

民事法律事实论处理

民事责任论制裁

在分则中也可得出:

物权法论

物权制度——物权法律规范

物权法律关系论假定

物权法律事实论处理

物权法律责任论制裁

运用法律规范的法理逻辑构成:

假定、处理、制裁,仔细分民法逻辑结构四部分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照应关系。

民法部门论(民法法律规范总体理论)与法律规范照应;民法事实论与法律规范的假定照应;法律关系论与处理照应;民事责任论与制裁照应。

第四节民法理论体系法理逻辑结构的实践意义。

见教材P20。

据此,我们可以将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的内容,按照民法逻辑结构的理论进行归类:

1、民法部门论:

包括民法概念、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历史发展等基本知识。

2、民事法律关系论:

包括民法法律关系概述、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物、民事法律关系得内同等基本知识。

3、民事法律事实论:

包括概述、法律行为、代理与时效等知识。

4、民事责任论:

包括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各种民事责任制度等知识。

第一章民法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民法的体系和历史发展,掌握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特别是经济法、劳动法的关系,明确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教学重点和难点:

本章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教学内容:

教材1、3章。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语源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之市民法。

后来日本人津田真道自荷兰语burgerlykregt翻译为民法。

中国则是由日本传来。

大概是因为东方社会和西方社会不同。

在西方城邦国家,市民即公民。

而在东方国家,市民仅指城市人,而不包括乡村人,故译成民法较适合东方国家的特点。

英文为:

civillaw,查black’slawdictionary,lawsconcernedwithcivilorprivaterightsandremedies,ascontrastedwithcriminallaws.

二、民法概念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之分。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形式上的民法,民法通则、在编撰中的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包括民法典、民事法律、民事法规以及国家认可的习惯等。

广义和狭义的民法,本教材涉及的是狭义民法。

王利民P5。

三、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马克思的名言: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

教材P22后的内容。

民法的发展和演进的历史向我们启示,在存在着商品生产、交换的社会,就需要制定与该社会商品关系本质特征相适应的法律,这种法律就是民法。

”佟柔主编:

《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案例,法院不受理某公司要求原公司员工搬出占有的房屋案)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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