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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学》教案.docx

1、法律硕士民法学教案法律硕士民法学教案(Civil Law)学时数: 72。理论讲授72学时(含随堂教学案例),实验教学(法院旁听、模拟法庭,社会调查)不占用正常课时。民法总论教学目的和要求:民法总论是高等学校法科学生的一门十分重要的专业必修课,是对民法(调整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涉及每一个公民和法人的切身利益、现实生活中使用最多的法)带有共同性的规定所作的阐述,是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概括,在民法学中起统率和指导作用。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认识到民法的重要性民法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其内容涉及到每一个公民和法人的切身利益,是现实生活中使用最多的法律;对本课程所学内容有一个

2、整体的了解;掌握本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精神,具备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对其考研究阶段所学民法知识温故知新,拾遗补缺,更加扎实系统;同时,了解和掌握民法理论与实践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动态,理解本课程所学内容与民法其他内容的关系,为今后研习民法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内容,打下一个坚实基础。知识结构:1、王利民总编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下册,修订第3版中的相关内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民法典草案;民法理论与实践的最新研究成果的论文、论著。3、郭明瑞主编民法总论案例

3、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中的相关内容。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硕士专业旨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学生在报考该专业时,或多或少地研习了民法)。为达此目的,理论教学中,拟以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引导出教材中的理论,(实践到理论);然后利用所学理论分析解决案件(理论到实践)。加强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庭旁听,社会调查等实践课程,以培养学生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学方法:1、学生预习存疑,课堂教学释疑,案例讨论通疑,法庭旁听解疑。2、启发式教学,互动教学,愉快教学,学生主体、教师主导。思考题:教材各章节后的思考题,任课程教师提供的思考题。学习文献:(一)、教材1、

4、王利民总编民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上册,修订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郭明瑞主编民法总论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二)、参考书目1、王利民主编民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梁慧星著民法总论“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3、史尚宽著民法总论(台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4、相关论文。(三)、参考法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理公司法、继承法、物权法等注:由于每年均有新的民事法规、解释、

5、意见、案例等颁布,因此,本教案在每次使用前都应作相应的调整。民法理论体系法理逻辑结构第一节 一、民法理论体系法理逻辑结构的概念为指导民法学的研究与实践,根据法律的内在逻辑联系,将内容庞杂、纷繁复杂的民法学内容进行高度地概括,抽象出来的逻辑体系。它是研究民法理论体系的科学。法理一词的含义:王泽鉴先生在其民法概要中说:指法律精神演绎而出的一般法律原则,为谋社会生活不可不然之理。所谓的无法依法理。但这儿的法理是指:决定法律原理的根本准则,即客观规律。法理逻辑结构:指法理理论的思维规律,即以什么样的思维方式概括出法律理论体系。民法理论体系法理逻辑结构只用于民法理论。民法内容庞杂,纷繁复杂,最难学得融会

6、贯通,在座各位,深有体会。看看各种不同教材便知。二、民法理论体系法理逻辑结构的创立为寇志新教授1989年1990年所创(此前已多有思考),体现在其发表在法律科学上的文章和主编民法学一书中。该教材获司法部优秀教材二等奖。1991年中国法学研究年鉴对这一理论进行过专门评价。粱慧星:“力求突破传统注释民法学的框架,建立法理化的民法学体系,从而使研习者能够对民法学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有深入了解,并掌握各种民法制度的要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见江平先生的评价,秋实P7。此外,该理论还被付静坤翻译为英文,在德国杂志发表,获得好评。三、民法理论体系法理逻辑结构的构思要求1、理论处于对实际的概括,科学的抽

7、象。2、概括应掌握被覆盖面各方面的共性。3、共同层次中所概括出的结论不得相互矛盾。4、概括的结论应覆盖所概括的一切方面。第二节 民法学的传统体系结构一、法典体系结构的历史演变 (见寇志新教材P8)1、古罗马法学阶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著作)其体系为:人法、物法、诉讼法。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代表为法国民法典,其逻辑结构为:人;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取得财产的方法(债、合同、继承,以及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拘留)等。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至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代表为德国民法典,接受了自然科学的分门别类的思想,其逻辑结构为总则和分则体系,反映在民法学上就是总论与各论。总论中以权利为中心,从权利主体

8、出发(人),设立权利客体(物),权利行使制度,民事法律关系制度,以法律行为、期间、期日、时效制度等,大致构成法律事实制度。分论中,建立了民事权利体系,各基本民事权利制度在充实的内容基础上建立了较系统完备的体系。这样,使民法部门开始获得了具有鲜明法理意义和编排科学化的体系,也使民法学体系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具有一定的法理逻辑,为后世各国或部分或全部地借鉴。4、普通法(英美法)的民法。一般认为,没有系统的民法理论体系,更谈不上逻辑性,但实际上还是有其内在联系。他们有合同法、财产法、侵权法、商法(公司、合伙、破产、票据、保险、海商等)。只不过比较分散,每一部法里面有其逻辑结构。比如说合同法。社会主义时

9、期,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也分为总则、分则,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民法学总论和民法各论的体系。总论包括:基本原则、权利主体(人)、权利客体(财产)、法律行为与代理、诉讼时效。各论中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我国民法通则: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诉讼时效为总则部分。民事权利为分则部分,民事责任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的补充,所谓对民事立法的贡献。民法学法典体系结构的一般现状(一)民法总论 包括:1,民法概述,2,民事法律关系,3,自然人,4,法人,5,物,6,法律行为,7,代理,8,时效。(二)民法各论 包括:1,物权,2,债权,3,人身权,4,亲属权,5,继承权,6知识产权。二

10、、民法学的非法典体系结构1,三位一体说结构。佟柔先生所创,弟子王利民发扬光大。参考P13。2,权利中心说结构。1台湾李宜琛,北大的魏振嬴等。参考P13。第三节 民法学的法理化逻辑结构民法理论体系法理逻辑结构一、民法理论体系法理逻辑结构产生的基础民法,(它的所有法律规范)总是根据民法原则,就一定的事实状态,针对一定的客体,给各民事关系主体赋予一定的权利和规定相应的义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运行模式,以民事强制方法促使人们遵守,从而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促使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履行义务,并对违反义务者规定民事责任,救济被侵害的权利,使之得到回复状态。二、民法理论体系法理逻辑结构的内涵及其有机构成该理

11、论体系集中体现在民法总论中,同时演绎到各民事法律关系。它运用法律规范的假定、处理、制裁这一法理逻辑结构,按照民法部门的内容,将民法总论的内容概括为:民法部门论、民事法律关系论、民事法律事实论、民事责任论等四大有机组成部分。参考P1517。法律规范的假定、处理、制裁这一法理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分为三部分。婚姻法第3条:禁止重婚。刑法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典型的三段式逻辑结构。又比如: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者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而已。假定: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地点

12、和条件下得以适用那部分。处理:指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那部分。制裁:指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它说明在某种时间、地点、条件下,如果不遵守某一种法律规范,将会引起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民法整体上也与这几部分相互照应。在民法总论中可以得出:民法部门论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关系论 假定民事法律事实论 处理民事责任论 制裁在分则中也可得出:物权法论物权制度物权法律规范物权法律关系论 假定物权法律事实论 处理物权法律责任论 制裁运用法律规范的法理逻辑构成:假定、处理、制裁,仔细分民法逻辑结构四部分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照应关系。民法部门论(民法法律规范

13、总体理论)与法律规范照应;民法事实论与法律规范的假定照应;法律关系论与处理照应;民事责任论与制裁照应。第四节 民法理论体系法理逻辑结构的实践意义。见教材P20。据此,我们可以将民法总则和民法分则的内容,按照民法逻辑结构的理论进行归类:1、 民法部门论:包括民法概念、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历史发展等基本知识。2、民事法律关系论:包括民法法律关系概述、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物、民事法律关系得内同等基本知识。3、民事法律事实论:包括概述、法律行为、代理与时效等知识。4、民事责任论:包括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各种民事责任制度等知识。第一章 民法概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

14、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民法的体系和历史发展,掌握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特别是经济法、劳动法的关系,明确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教学内容:教材1、3章。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语源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之市民法。后来日本人津田真道自荷兰语burgerlykregt翻译为民法。中国则是由日本传来。大概是因为东方社会和西方社会不同。在西方城邦国家,市民即公民。而在东方国家,市民仅指城市人,而不包括乡村人,故译成民法较适合东方国家的特点。英文为:civil law,查blacks l

15、aw dictionary, laws concerned with civil or private rights and remedies, as contrasted with criminal laws.二、民法概念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形式上的民法,民法通则、在编撰中的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包括民法典、民事法律、民事法规以及国家认可的习惯等。广义和狭义的民法,本教材涉及的是狭义民法。王利民P5。三、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马克思的名言:民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教材P22后的内容。民法的发展和演进的历史向我们启示,在存在着商品生产、交换的社会,就需要制定与该社会商品关系本质特征相适应的法律,这种法律就是民法。”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案例,法院不受理某公司要求原公司员工搬出占有的房屋案)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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