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监测培训课件最终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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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培训,目录,二、自行监测的发展历程、我国污染源发展历程、我国污染源监测管理现状、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02,03,01,一、什么是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的定义、自行监测的依据、自行监测的作用,三、自行监测内容、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开展自行监测、信息记录和报告要求,自行监测的定义自行监测的依据自行监测的作用,一、什么是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1.自行监测的定义,相关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自行监测的依据,单击此处添加标题,自行监测的依据,单击此处添加标题,自行监测的依据,单击此处添加标题,自行监测的依据,单击此处添加标题,自行监测的依据,单击此处添加标题,自行监测的依据,单击此处添加标题,自行监测的依据,单击此处添加标题,自行监测的依据,自行监测的依据单击此处添加标题,五、排污许可管理条例,1、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为了实现污染源自我管理,确保各个污染源达标排放;也是企业自证守法的一种体现。

五、排污许可管理条例,1、重点排污单位开展排污状况自行监测是为了实现污染源自我管理,确保各个污染源达标排放;也是企业自证守法的一种体现。

3.自行监测的作用,一、我国污染源发展历程二、我国污染源监测管理现状三、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二、自行监测的发展历程,一、我国污染源发展历程二、我国污染源监测管理现状三、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四、自行监测的发展历程,一、我国污染源发展历程二、我国污染源监测管理现状三、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四、自行监测的发展历程,单击此处添加标题,四、自行监测的发展历程,单击此处添加标题,四、自行监测的发展历程,单击此处添加标题,四、自行监测的发展历程,PART.0,单击此处1添加标题,PART.0,单击此处1添加标题,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48-2017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从以下四个方面简述自行监测的内容: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开展自行监测、信息记录和报告要求,三、自行监测内容,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排污口的确定监测频次的一般原则污染源及监测点位编号标识标牌的相关规定监测平台的相关建议及要求,1、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污染源为主要污染源a)单台出力14MW或者20t/h及以上的各种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b)重点行业的工业炉窑(水泥窑、炼焦炉、熔炼炉、焚烧炉、熔化炉、铁矿烧结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石灰窑等);c)化工类生产工序的反应设备(化学反应器/塔、蒸馏/蒸发/萃取设备等);d)其他与上述所列相当的污染源。

1.1.1有组织排放监测主要污染源确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a)主要污染源的废气排放口;b)“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的主要排放口;c)对于多个污染源共用一个排放口的,凡涉主要污染源的排放口均为主要排放口。

1.1.2有组织排放监测主要排放口的确定,排污单位应满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点位不同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

)不应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主要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高于非主要排放口;)主要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高于其他监测指标;)排放敏感地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达标状况良好的可以适当降低监测频次;)监测成本应与排污企业自身能力相一致,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1.2监测频次的基本原则,建议污染源及检测点位设置唯一性编号,编号形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XXXX;噪声ZS-XXXX;固废GF-XXXX;无组织废气FQ-XXXX;有组织废气GF-XXXX;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类别代号,后五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

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建议与排污许可证设置的排放口编号一致;其余排放口自行按顺序编号。

1.3污染源及检测点位编号,标识标牌的设置要求1.4.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中:

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

设置高度一般为: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1.4.2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志牌为主;一般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1.4.3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1.4标识标牌的相关规定,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

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褪色等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标识标牌的形状及颜色见下表;,1.4标识标牌的相关规定,2、污染源及检测点位的标识标牌,为确保现场巡检、维护保养及开展检测人员的安全及便利,对监测平台做以下建议及要求:

1.5.1平台爬梯选用旋转爬梯或Z字型爬梯,爬梯宽度范围不小900mm,爬梯与水平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得大于45度,踏板前后进深不小于300mm,护栏高度不小于1.1m。

1.5.2采样孔距平台约为1.2m-1.3m,采样孔径不小于80mm,采样孔伸出烟道壁外不锈钢管长不大于50mm,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道帽封闭,使用时能够方便打开。

对正压下输送高温或有毒气体的烟道,应采用带有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

1.5监测平台的相关建议及要求,1.5.3为便于人工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需设置永久、安全、便于采样、监测的操作平台。

设计承重时,要充分考虑监测设备安装要求,按每平方需承载300kg设计高空平台。

人工监测平台为监测人员工作而设置,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的进行操作。

采样平台的实际面积不应小于4.5m2,并应于平台内、外侧均设置1.1m高的护栏和100mm的挡角板,人工采样平台设计宽度不小于1.5m,长3m,便于工作人员现场操作,符合标准相关要求。

1.5.4监测平台上部应装设防雨罩,距平台高度不低于2.2m,避免恶劣天气对设备造成损坏,以及在突发天气时对高空工作人员进监测行适当保护;有高空坠物风险的,应加装遮护网。

1.5.5监测平台上安装220v带接地保护电源插座,需4组插口,便于现场监测设备电源需求。

1.5.6人工监测平台底部脚踏部分要防滑、防坠物、防积水、防结冰。

1.5.7人工检测平台,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维护,填写维护记录,建立人工监测平台维护档案。

1.5.8人工监测平台位置要处要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或在平台适当位置安装有效的通风装置。

2.1有组织废气的监测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按表1执行。

表1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2.监测方案制定,2.2无组织废气的监测(最低监测频次)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2执行。

表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2.监测方案制定,检测点位,监测指标,检测频次,厂界,颗粒物,季度,氨a、硫化氢b、非甲烷总烃c年注a:

适用于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以及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b:

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c:

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2.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根据GB12348的要求,设置监测点位。

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监测频次。

2.4废水排放监测废水外排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最低监测频次按表3执行。

表3废水排放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2.监测方案制定,检测点位,监测指标,检测频次,适用条件,废水总排口,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氟化物、氨氮、总磷、水温、流量,半年,适用于废水外排的所有水泥工业排污单位,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总汞、总铬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半年,适用于废水外排的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注:

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排污单位的其他监测指标还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确定。

2.5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无明确要求的,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可按照HJ/T166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土壤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4执行:

表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2.监测方案制定,3.开展自行监测,3.1自行监测的一般流程3.2污染源监测的现状,3.1自行监测的一般流程,监测方案制定,优化布点,自行监测的一般流程:

现场调查分析测试运输保存样品采集,数据处理,综合评价,信息公开,3.开展自行监测,4、信息记录和报告要求,信息记录相关内容;年度报告相关要求;应急报告相关要求;信息公开有关依据;监测管理相关规定。

4.1信息记录相关内容,4.1.1手工监测记录相关内容)采样记录:

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点位、混合取样的样品数量、采样器名称、采样人姓名等;)样品保存和交接:

样品保存方式、样品传输交接记录;)样品分析记录:

分析日期、样品处理方式、分析方法、质控措施、分析结果、分析人姓名等;)质控记录:

质控结果报告单4.1.2自动监测运维记录相关要求包括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辅助设备运行情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校准、维护保养、维修记录等。

4.1信息记录相关内容,4.1.3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监测期间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至少涵盖废气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包括停机、启动情况)、产品产量、主要原辅料使用量、取水量、主要燃料消耗量、燃料主要成分、污染治理设施主要运行状态参数、污染治理主要药剂消耗情况等。

日常生产中上述信息也需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4.1.2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产与处理状况记录监测期间各类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倾倒丢弃量,危险废物还用详细记录其具体去向。

4.2年度报告相关要求,排污单位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监测方案的调整变化情况及变更原因;)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至少涵盖废气主要污染源相关生产设施)全年运行天数,各监测点,各监测指标全年监测次数、超标情况、浓度分布情况;)按要求开展的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的监测结果;)自行监测开展的其他情况说明;)排污单位实现达标排放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4.3应急报告相关要求,检测结果出现超标的,排污单位应加密监测,并检查超标原因。

短时间内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影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事故分析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减轻或防止污染的措施,以及今后的预防及改进措施等;若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4.4信息公开有关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执行。

非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要求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4.5监测管理相关规定,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祝各位领导工作顺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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