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培训考试判断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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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1.在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的通知中,公共资源交易部际联席会议成
员单位依托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各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公共资源
交易相关信息。
(V)
2.在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的通知中,各部门通过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的前置系统,将信息共享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通过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将信息共享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V)
3.在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的通知中,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各部门共享的信息推送至该平台电子政务内网网站,供部门按职责权限查询和使用。
属于各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同步推送至该平台互联网网站,供社会查询。
(根)
4.在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的通知中,公共资源交易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共享的信息进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交换时效。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相关
数据的安全防护。
(V)
5.在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的通知中,各部门应紧密协作,加强沟通,
确保信息共享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未尽事宜,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V)
6.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
(V)
7.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住房保障领域的
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建设计
划完成情况信息、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
(V)
8.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住房保障领域的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
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V)
9.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方面,主要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V)
10.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矿业权出让领域,
主要公开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信息。
(V)
11.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
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V)
12.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主要公开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
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
(根)
13.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
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根)
14.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明确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
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
(根)
15.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明确公开主体,公
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V)
16.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二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
(根)
17.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资源信息要同时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及时予以公开。
要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根)
18.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内容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V)
19.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
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V)
20.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
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根)
21.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
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根)
22.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以
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
(V)
23.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级政府要建立健
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夯实责任。
(V)
24.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时效、
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
(V)
25.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
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V)
26.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V)
27.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
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V)
28.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V)
29.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违反法律
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式规避招标的企业及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V)
30.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
象。
(V)
31.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招标人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V)
32.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根)
33.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投标人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
段谋取中标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V)
34.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招标人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根)
35.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
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V)
36.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评标委员
会成员存在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
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V)
37.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投标人存在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根)
38.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投标人存在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根)
39.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投标人与中标人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投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根)
40.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投标人存在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根)
41.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V)
42.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
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开
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V)
43.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招标人存在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行为属于联
合惩戒的对象。
(根)
44.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
的对象。
(根)
45.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
情况等情形的行为属于联合惩戒的对象。
(V)
46.根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存在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一类疫苗的行为属于联合惩
戒的对象。
(根)
47.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过全国公共服务平台,记录失信主体信息。
(根)
48.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际联席会议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提供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由国务院汇总后上传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
(根)
49.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全国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数据交互共享,并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V)
50.在《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中,部门和单位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
“黑名单”进行静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根)
51.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破除影响“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障碍,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电子招标采
购平台体系建设运营。
(V)
52.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互联网+”招标采购内生动力,推动招标采购从线上交易到线下交易的转变,
实现招标投标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根)
53.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要按照统一标准、互利互惠的要求,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各类交易平台、信息信用共享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协同运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
(根)
54.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需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和信用等平台的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数据充分聚合、深
入挖掘和广泛运用。
(V)
55.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要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静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完善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
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根)
56.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需针对“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的长期性、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典型地区、行业和平台的创新示范,有计划分步骤实现
全地域、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V)
57.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在2018年,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更加规范,
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更加有序。
(根)
58.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在2019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
(根)
59.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在2017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
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根)
60.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需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推行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V)
61.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交易平台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遵守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
(V)
62.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鼓励交易平台按照
专业化方向,明确专业类别、主要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提供特色服务,并促进交易平台
在市场竞争中实现集约化发展。
(V)
63.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支持和鼓励交易平台通过优质高效服务,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
(V)
64.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为目标,逐步消除电子采购与纸质采购并存的“双轨制”现象。
(V)
65.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围绕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功能设置,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切实
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
(V)
66.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实现交易平台依法合规运营。
鼓励交易平台之间、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相互合作,实现人才、信息、技术
等资源的共享共用。
(V)
67.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当打破市场壁垒,简化和规范监管流程,开放接口规范和数据接口,为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V)
68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歧
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
(V)
69.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采购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
(根)
70.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
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采购活动。
(V)
71.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和技术标准,引导各类主体建设的交易平台根据实际分级有序开展检测
认证。
(V)
72.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2017年,交易平台
全面开展检测认证,到年底检测认证通过比例达到90%以上。
(根)
73.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鼓励有专业能力的检测、认证机构申请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业务,并依法公平竞争,不得乱收费。
(V)
74.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为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指定检测、认证机构。
(V)
75.根据《“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规定,应充分发挥认证机构
的监督和证明作用,提升社会对电子招标采购的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