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与要物合同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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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与要物合同的区别

要式合同与要物合同的区别

要式合同以及要物合同是两种现在非常常见的合同,合同在法律上是有着相关的规定以及要求,这两种合同在社会上的使用是非常广泛的,那么对于要式合同与要物合同大家都明白两者的定义以及相关知识吗?

 

一、要式合同

 

1、定义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2、类别

 

(1)要式合同不动产合同

 

不动产合同。

关于不动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2)要式合同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是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

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要式合同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要式合同涉外合同

 

是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即时清结的涉外合同。

依据中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此外,中国、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

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要式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二、要务合同

 

1、定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2、区分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

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

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

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

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

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实践合同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

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186条[2]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是实践合同。

因为需要注意的是:

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

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

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又列出了两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只要有,就不得反悔。

 

3、主要特征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

 

(6)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2)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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