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学斌老师经济犯罪讲座.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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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金额15万以上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伪劣产品:

包括伪产品和劣产品,伪产品是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如某商场销售假冒的香奈儿香水,劣产品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如在白糖中掺入白沙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金额15万以上的行为。

也就是说构成本罪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实施了下列4种行为:

(1)掺杂、掺假

(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以不合格冒充合格。

另一方面还必须达到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金额15万以上,如果没有达到法定金额标准即使有前面的四种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而只是一般的经济违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当中一些不法的经营者利用这一标准钻法律的空子,每次违法行为都在标准以下,希望以此来免于刑事处罚,殊不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当中对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经处理的,是以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的。

这一点千万要注意!

不要弄巧成拙。

货物金额15万元:

是指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3、本罪的主体是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但不以他们是否具有营业执照为准,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仍然予以生产、销售的。

实践中,本罪行为人多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判断对伪劣产品是否明知,可以从进货渠道、价格、经营某产品的经验以及是否被有关部门处理过或者他人向其反应过予以综合认定。

三、犯罪认定认定本罪,罪与非罪记住“三个是否”即:

是否存在故意是否达到数额是否伪劣产品,四、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140条和第15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五、案例及训练随堂,第二章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一节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概念: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该行为包括5个方面:

(1)有虚报注册资本的事实虚报注册资本:

指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总额低于我国规定的各种公司法定的最低出资额而谎报称达到法定限额的情形如我国公司法规定:

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

(2)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是以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进行的。

虚假证明文件如:

虚假的验资报告,其他欺骗手段如贿赂、恶意串通等。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实缴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最低出资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公司虚报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

(3)虚报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的登记过程中,即行为人已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公司设立申请之后尚未取得公司登记之前。

(4)欺骗了公司登记部门并且取得了公司登记,即由工商部门发给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实缴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最低出资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公司虚报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3、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和单位,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是全体股东委派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如果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为全体发起人选出的董事会,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为全体董事会成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也是通过三个是否来判断的:

1、申请设立的是否是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2、看欺骗的是否是公司登记机关以及是否实际骗取了公司登记。

3、看虚报注册资本是否达到了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

四、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15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案例及训练随堂,第二节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一、概念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注意:

以上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身份,若有上述行为,应构成受贿罪,二者虽然都和受贿有关但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罪名,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认为犯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专利与自己无关,收点儿、拿点儿都是业务上的需要,这种认识是不准确的,记住!

受贿不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专利。

受贿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该行为是非法的还故意为之。

三、本罪的认定:

1、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可见本罪罪与非罪有四个字非常关键“帐外暗中”它决定了是犯罪还是一般的正当业务行为。

2、帐外暗中:

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3、回扣: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四、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案例及训练随堂,第三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一、概念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必须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但只能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2、伪造货币罪的客体首先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其次是国家的专有货币发行权。

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

主要包含三个方面:

(1)伪造:

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

实践当中典型的伪造表现为,仿造货币的形状、特征、图案、色彩等制造出与真货币外观相同的假货币。

(2)伪造货币必须是伪造正在通用的中国货币、外国货币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币包括硬币与纸币。

如果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废钞,则不成立本罪。

(3)伪造的货币必须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也就是说对伪造的货币必须特别加以注意,或者具有一定检测手段、具有专业知识方能发现。

行为人制造出来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误认为是货币的,不能成立伪造货币罪。

如为纪念逝者而制造的冥币。

4、伪造货币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三、犯罪认定1、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以犯罪论处。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国家外管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2、如果行为人既伪造货币又出售、购买、运输、持有假币时,只能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四、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伪造货币的数额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五、案例及训练随堂,第二节洗钱罪一、概念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所掩饰隐瞒的对象即“被洗的钱”只能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采取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洗钱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提供资金账户的,指行为人将自己拥有的合法账户提供给前述四类分子。

(2)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指行为人采用各种方法协助前述四类犯罪分子将获得的金钱外的赃物变卖,使其转化为现金或票据,以掩饰犯罪所得财产的来源和性质。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指将上述赃款混入合法收入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将赃款转为合法资产。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如将上述收益直接带出境外,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

注意:

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洗钱行为之一的,不管其程度如何,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但不能是上述四类犯罪主体及其共同犯罪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本罪的认定1、主观上应明知被洗的钱是上述四大类收益,如果确实不知的,不构成犯罪.若明知是犯罪所得,但不明知是上述四大类收益则行为人可依法构成窝藏罪或销赃罪。

2、本罪虽属行为犯,但对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四、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191条规定,犯本罪的,除没收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外,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案例及训练随堂,第四章金融诈骗罪第一节集资诈骗罪一、概念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包括:

(1)行为人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集资,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为实现某种经济目的而进行的资金筹措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私自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有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和虽经批准但经撤消后仍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的。

(2)非法集资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实施的。

如虚构集资用途,伪造集资批文或证件,以高额红利作诱饵等。

(3)构成本罪还必须是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有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或挥霍集资款,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的可视为非法占有为目的。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犯罪认定:

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本罪属于结果犯,后者属于行为犯。

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是将非法集资据为己有,而后者是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盈利活动。

四、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2、199、20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案例及训练随堂,第二节保险诈骗罪一、概念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间,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包括:

(1)行为人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

保险诈骗,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诈骗的方式主要有:

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金;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金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金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金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金的。

(2)行为人骗取的只能是保险金。

保险金,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届满时,因承担赔偿义务而应当支付的保险金额。

(3)骗取保险金必须达到数额巨大。

追诉标准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合同规定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依据保险合同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补偿损失、或者领取保险金者。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明确指定或依据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三、保险诈骗罪的认定1、本罪与非罪:

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和客观上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较大。

2、在保险诈骗中,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和其他犯罪,应进行数罪并罚。

四、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19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案例及训练随堂,第三节信用卡诈骗罪一、概念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1、客观上必须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是指: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使用编造的信用卡(如磁条内的信息被变更的信用卡)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是按照信用卡的通常使用方法,将伪造的信用卡作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加以利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使用人不限于持卡人。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非法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

(4)恶意透支。

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三、犯罪认定如何认定恶意透支还是善意透支:

一般来说行为人在限额内透支或者虽然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归还的,属于善意透支。

行为人明知无力归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

四、刑事责任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案例及训练随堂,第五章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一节偷税罪一、概念偷税罪,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额,偷税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以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偷税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包括:

(1)前提是违反税收法规。

(2)偷税的具体方法有:

1.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偷税的。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税的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偷税的。

(3)偷税行为必须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因偷税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具体是:

对纳税人而言,其偷税数额占应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均构成本罪。

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

对有多次偷税行为和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只能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或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目的。

三、犯罪认定1、罪与非罪:

偷税罪与漏税、欠税,漏税是指纳税人因过失漏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欠税,是指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因客观上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税款而拖欠税款的行为。

尽管三者在客观上都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事实,但主观上是不同的。

偷税是故意,漏税是过失,而欠税则是因为客观原因。

2、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行为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偷税的数额和情节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

四、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201条、第211条、第21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对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前,应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五、案例及训练随堂,第六章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一节合同诈骗罪一、概念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所骗取的只能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包括

(1)合同诈骗行为只能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2)行为人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

具体方法有: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2.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合同的办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取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3)诈骗对方当事人财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

“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20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只能是合同当事人一方。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主要表现为:

(1)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履行能力,骗取对方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损失的。

(2)在采取欺骗手段签订合同之初只是为解决资金困难,但在有能力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却久拖不还的。

(3)通过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后,挥霍浪费,致使款物无法归还的。

三、犯罪认定1、本罪与借贷纠纷等民事行为的界限。

认定时注意分析以下因素:

(1)借用人与出借人在借贷前的相互关系

(2)借贷发生的原因。

(3)不能归还的原因(4)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他们的区别关键是看行为人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时,是否利用签合同的方式以及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3、为了防止本罪与金融诈骗罪混淆,本罪所指的“合同”不包括贷款合同、保险合同等刑法已作特别规定的合同,对行为人利用此类合同所进行的诈骗,应当以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论处。

四、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224条和23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五、案例及训练随堂,第二节非法经营罪一、概念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包括:

(1)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

主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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