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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采掘技术管理制度91

编号HY-JB-SJ-001-2012A

宏源煤业集团公司

采掘技术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采掘生产技术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促进质量标准化水平提高,实现高效、优质、安全施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章,结合矿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井巷安全施工的重要保证。

煤矿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把采掘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三条公司生产技术部及各部室建立以公司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生产技术部负责对采掘安全生产技术进行监督,并严格检查考核。

各煤业子公司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制定并明确各级领导、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各级技术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

矿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对矿井生产技术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业务主管部门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的落实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监察部门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生产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业务范围内第一责任者,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条必须严格执行采掘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

第五条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并不断总结经验,以提高单进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二节 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

第六条矿井必须根据煤炭市场状况、长远规划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矿井生产布局、方案和生产准备计划。

第七条矿井在长远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的编制中,应提出水平延深、采区接替方案的建议,提出水平延深时间、采区开拓准备计划、分采区分煤层采掘工作面分布及配采方案等,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条集团公司组织技术、机电、地测、通防、安监、总调等部门,对矿井提出的生产布局方案和生产准备建议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矿井生产布局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及规定。

(二)保证矿井生产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

(三)立足当前,兼顾长远,保证矿井采、掘、抽关系平衡,“三量”可采期符合规定。

(四)稳定生产能力,实现合理配采,保证矿井持续均衡生产。

(五)有利于实现合理集中生产。

第十条矿井生产准备的安排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矿井生产准备计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和集团公司确定的生产布局要求。

(二)矿井水平延深、采区接替及重点工程的施工安排,是生产准备工作的重点,必须符合集团公司计划要求。

(三)矿井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确因生产需要在相邻区段沿空送巷时,必须等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且保证掘进和回采的间隔时间至少在6个月以上方可进行。

在实施时,各矿还应根据具体条件和工艺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四)采掘生产必须首先形成独立通风,以提高系统的抗灾能力。

确实不能实现的,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制定安全措施。

(五)必须将各项安全工程(如煤层抽放、防治水等)纳入生产准备工期,安全工程必须与采煤工作面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矿井水平延深、开拓、准备、回采巷道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款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顺序进行,确保掘进准备期间的通风、运输等生产系统合理可靠。

第十二条矿长对矿井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负管理责任,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负技术责任,分管副矿长对生产准备计划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第三节 巷道开工

第十三条巷道开工必须有经批准的工程设计、作业规程。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贯彻到施工单位的每个施工和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技术科应于开工前3天下达由矿总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业务联系单。

业务联系单应送发地测科、安全科、通风科、调度、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巷道开工前应由生产矿长或生产助理组织技术、地测、通风、机电、调度、安监等部门有关人员和掘进施工单位的队长、技术员一同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查。

各部门要按掘进工程开工通知单中的有关要求,提前为巷道开工做好通风、供电、压风、排水、通讯等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巷道开工前必须对巷道后路及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修复,整改完善后方可开工。

巷道开口在条件允许时,应由地测部门在开口前按设计要求给出中(腰)线。

第十七条巷道开口前,技术科要绘制开口支护放大图(1:

50),测量人员应在巷道开口施工8米前,用仪器校正给出第一组中(腰)线。

第十八条巷道开口位置,技术人员应提前到现场调查、应选择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的地点。

开口前,应对开口点两侧的巷道予以检查维修、加固。

开口时,必须有科、队干部跟班现场指挥。

第十九条巷道掘进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必须实行光面爆破,光面爆破应达到如下三个基本要求:

(一)爆破后巷道成型达到帮直、底平、不欠挖,局部超挖不大于150mm。

由于岩石层理、节理发育造成局部超挖不得超过两处。

(二)眼痕率:

硬岩应保留60%以上,中硬岩石应保留50%以上,松软岩石或断层破碎带要达到爆破成型的要求。

(三)周边岩石不应有明显的炮震裂缝。

第二十条光面爆破必须合理确定爆破参数:

(一)周边眼间距一般为300mm,在施工交岔点和曲线巷道时,应适当缩小。

(二)周边眼装药量应根据岩性合理确定,保证爆破后眼痕率达到光爆要求。

(三)当巷道岩性发生较大变化时,施工队技术员应及时调整爆破参数,重新编制爆破图表,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必须按爆破图表看线、定点、划轮廊线、量尺、定眼位。

严格执行“五不准”制度,即:

(一)没有爆破图表,班组长不准定眼位。

(二)班组长不定眼位,打眼工不准打眼。

(三)打眼工不按眼位打眼,或打眼不符合爆破图表要求,放炮员不准装药。

(四)放炮员不按规定装药,不准放炮。

(五)达不到光爆要求,要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否则不准继续施工。

第二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采用毫秒爆破,掘进工作面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掘进爆破施工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第二十四条综掘机掘进,除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71、76、77条规定外,还必须:

(一)综掘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工作面遇有综掘机不能截割或不能进行截割的岩石时,应退出综掘机,然后采用爆破法处理。

爆破时必须对设备进行保护。

第二十五条使用耙装机时,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73~77条规定执行。

耙装机距迎头允许距离须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最大距离根据耙装机容绳量确定,但最大不超过30米。

第二十六条综掘机、耙装机等停止作业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第二十七条掘进施工人员必须妥善保护中(腰)线、测点和激光指向仪。

当采用激光指向仪指示掘进方向和标高时,每次使用前应对激光光束进行检验,如发生偏差,应通知测量人员进行重新标定。

第二十八条、工作面图牌板清晰齐全。

应有工作面平面图、支护图、爆破图表、安全管理责任图表、避灾路线平面图、机电设备责任牌。

第四节巷道贯通

第二十九条掘进工作面与其它巷道贯通前必须提前制定贯通措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透水、有害气体超限、通风系统混乱、放炮着火、崩坏设备、贯通伤人、冒顶等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巷道贯通前(综掘50米、炮掘20米),必须下达贯通通知书,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科,施工单位按要求设好警戒,采取贯通前的应尽措施。

第三十一条技术科和通风科必须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和通风系统调整方案,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贯通前地测科给定贯通位置,施工单位对贯通位置进行加固;掘进工作面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备用材料(其中:

单体液压支柱、金属顶梁和坑木各不少于20根),分类码放整齐,并挂牌标注规格、数量,不得随意挪用,数量不足必须及时补齐。

第三十二条巷道贯通工作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地测、安全、通风、调度、技术等部门人员和掘进队带班负责人到现场指挥,直至贯通工作完结。

第五节初次放顶与收尾

第三十三条初次放顶前,编制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的初次放顶领导小组。

深入现场跟班把关,针对具体情况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初放会议纪要内容归档备查。

第三十四确定初次放顶是否结束,必须经初次放顶领导小组鉴定确认。

第三十五条初次放顶结束后,初次放顶情况(来压步距、矿压显现记录、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及矿压观测资料,由技术科负责整理,经矿总工审查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六条工作面收尾位置由技术科确定,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测量人员现场标定,回采到位后及时收尾。

收尾前,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的收尾领导小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收尾期间,领导小组成员跟班到现场指挥。

第三十七条工作面收尾结束后,技术科在15天内应提交“技术总结报告”,经总工审核后,交技术科归档备案。

技术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巷道布置的优缺点,工作面超前压力及周围采空区固定支承压力的影响范围,改进意见;回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法;采煤方法的优缺点及矿压显现规律和顶板管理经验;提高工作面回采率的途径;组织正规循环作业经验及存在问题;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煤壁管理;老空侧回料的经验、方法、优缺点;设备使用情况和事故分析;劳动力配备的合理性分析。

第三十八条实现技术资料管理档案化,做到一面一档案,一面一总结,为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规程、措施、图纸、地质预报、复查记录、初放及收尾卡片、回采大事记、技术总结报告等。

第六节 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巷道竣工后,施工队应及时提交掘进工程竣工移交申请单,送达有关领导和部门。

由矿总工程师或矿长指定的矿领导组织技术、调度、安监、地测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填写掘进工程验收交接单。

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按期整改。

新水平、新采区投产,由矿验收整改,集团公司根据整改报告进行复验。

第四十条单项工程峻工后,应由生产矿长组织技术、调度、安全科等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

对验收中提出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按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将地质、测量、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归类存档。

隐蔽工程应由技术科填入矿图。

第四十二条巷道竣工后,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标高、坡度和方向,起点、终点和连接点的坐标位置。

(二)中线和腰线及其偏差。

(三)永久支护规格质量。

(四)水沟的坡度、断面和水沟畅通情况。

(五)有关安全设施。

(六)隐蔽工程及其它。

第四十三条 巷道竣工验收合格后,区队技术员应将巷道从开工到竣工期间的所有施工记录、技术总结及相关技术文件等整理成册,送交技术科存档。

第七节 顶板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生产矿长对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安全矿长负监督检查责任,采掘队长负施工管理责任,班组长和跟班干部负现场管理责任,安监员负现场监督检查责任。

第四十五条顶板支护管理应参照顶板管理实施细则、锚杆支护技术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

(一)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应向下一班交清顶板、安全设施、工程质量等情况,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二)凡采用爆破法施工的巷道,都必须坚持做到光面爆破。

施工队、技术科、地测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岩性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爆破参数,并补充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减少围岩松动破坏。

(三)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打眼前、放炮后及支护过程中,都必须进行敲帮问顶。

敲帮问顶要指派有生产经验的人员进行,并有专人监护。

浮矸危石清理干净,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进行其它作业。

如处理危石可能发生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工作面前探临时支护与永久支护间的距离,最大和最小控顶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且最大空顶距离必须与临时支护所控制的范围相匹配。

(五)锚、网、梁、喷支护掘进工作面的前探支护可使用金属前探梁,顶板异常有压力时,前探梁与带帽点柱并用。

(六)必须按作业规程和支护设计进行巷道支护。

当地质条件,巷道围岩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支护方式时,必须先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支护方式。

(七)采掘工作面过断层、集中应力区、冒落带、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及巷道开门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支护,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八)综采切眼掘进不准一次成巷,先导硐贯通后,再采取分次扩刷施工工艺。

(九)所有施工巷道都必须在工作面附近设技术管理图牌板,指导安全施工。

应有工程平面(剖面)图、支护断面图、爆破图表、避灾路线图。

第四十七条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

(一)采煤工作面坚持拉线作业,支柱打成直线,柱、排距差不得超过±100㎜,非正常情况每排小(大)棚档(柱距小于500㎜或大于700㎜)不得连续超过3棚,特殊情况需缩小柱距,必须另行补充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但最小柱距不得小于400㎜。

(二)采煤工作面顶板支护完整,顶梁垂直煤壁,调斜不超过三棚,支柱与顶梁呈面接触,不准缺梁少柱,严禁使用单梁单柱,单体活柱升出量不得少于150㎜且严禁超高回采。

(三)支架架设牢固,一梁三柱支护,严禁支设在浮煤浮矸上;确保单体支柱的初撑力及工作阻力不低于规程规定的90KN。

(四)控顶距离达到作业规程规定的最大控顶距时,必须移梁回柱。

其分段移梁回柱间距长度不得少于15米。

(五)移梁回柱必须两人作业,严禁单人操作。

移梁前,对不合格支架进行整改加固,并清理好周围物料及浮煤、浮矸,保证后路畅通,所有备用材料不得堵塞人行道,不得靠放在溜槽附近。

(六)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的工作面,采空区冒落高度普遍不小于1.5倍采高,局部悬顶(小于2×5㎡)和冒落高度不充分,要增加密集或戗柱等加强支护,必要时要进行强制放顶,强制放顶要补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特殊条件下不能强制放顶时,要有加强支护可靠措施,并强化矿压监控。

(七)回下的支柱必须带压打在新放顶线位置两柱之间,做到支柱全承载。

(八)工作面上下端头超前出口管理,倾斜长度不少于4米。

机头(尾)必须使用双排梁、打齐双排梁支护牢固(使用好四对八根长钢梁)。

(九)工作面两巷距煤壁20米范围双排,(包括腰巷),必要时根据具体情况加长超前支护管理范围。

工作面上下出口顶板支护必须按工作面支护管理。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米,架棚净高不低于1.6米,向外根据顶板压力显现情况,加强超前架棚支护。

(十)经常检查超前支护管理以外的巷道,保持顶板支护正规完整,巷道净高不低于1.8米,通风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70%。

两巷超前管理替棚时,掉漏顶处必须接实。

(十一)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打眼前、放炮后及支护进行过程中,都必须进行敲帮问顶制度。

敲帮问顶要指派有生产经验的人员进行,并要专人监护。

浮矸危石清理干净方可进行其它作业,如果处理危石可能发生危险时,必须设置专门的临时支护。

第八节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十八条井巷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矿井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前提和保证。

必须坚持安全质量标准,严格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第四十九条采掘工程必须按照施工设计图、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施工中应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把好工程质量关,把不合格的工程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第五十条文明生产:

现场文明整洁,物料码放整齐挂牌管理、设备完好、风筒吊挂整齐、巷道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管线吊挂成线,图版齐全。

第五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查与评级,应依据安全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检查和评定。

矿井及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日常检查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

根据生产矿井的实际,安全质量应遵循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实行区(队)日检、矿月(旬)检、集团公司采取季检和抽检相结合的形式。

矿井、区队及班组必须做好施工原始记录。

第五十二条加强现场管理,严格现场验收制度,提高规程措施的现场兑现率;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验收人员,三班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九节罚则

第五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条款罚相关责任人100-1000元

第十节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技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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