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结算.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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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八工程价款结算,我国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工程竣工结算)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主要方法,本章主要内容,一、我国工程价款结算的内容,我国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1、按月结算。

采用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

在我国使用最为广泛。

2、分段结算。

该结算方法将单项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3、其他结算方式。

预付款等按合同规定支付,1、工程预付款性质2、预付款的额度3、预付款的支付4、预付款的扣回,工程预价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性质,工程款的支付可分为三个主要过程:

即开工前预付,施工过程中作中间结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进行竣工结算。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一般都实行包工包料,这就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

在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一般要明文规定发包人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人一定限额的工程预付备料款。

此预付款构成施工企业为该承包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因此也可称为预付备料款。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

如承包人滥用此款,发包人有权立即收回。

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金额等于预付款数额(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开出)的银行保函后,发包人按规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在发包人全部扣回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

工程预付款的计算及拨付,发包人拨付给承包人的预付备料款属于预支性质,到了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

即:

当月实际付款金额=应签证的工程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关键问题:

1、从何时开始起扣?

2、每次支付工程价款时扣回多少?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起扣点计算方式,式中:

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M预付备料款限额;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起扣点计算公式,当工程款支付未达到起扣点时,每月按照应签证的工程款支付。

当工程款支付达到起扣点后,从应签证的工程款中按材料比重扣回预付备料款。

起扣计算时间选择:

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后,由承包人开始向发包人还款。

每次扣款额的规定:

发包人从每次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按约定金额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三个月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按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

特殊情况处理:

当发包人一次付给承包人的余额少于规定扣回的金额时,其差额应转入下一次支付中作为债务结转。

简单计算方式,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工期5个月,计划在2005年上半年完成。

主要材料及结构件金额占总造价的62.5%。

合同中有如下规定:

(1)工程预付款额度为合同价的20%,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预付的工程款数额时起扣;

(2)保修金的扣留比例为5%,从承包商价款结算开始的第1个月起扣留;(3)承包商2005年前4个月实际完成产值(经工程师确认)如表1所示问按月如何进行结算?

例题1,表1某工程承包商各月实际完成的产值单位:

万元,解:

(1)工程预付款100020200(万元)

(2)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即开始扣回工程预付款时的工程价值1000-20062.5%=680(万元)因此,当累计结算工程价值为680万元后,开始扣回预付的工程款。

(3)1月份完成产值140万元,小于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680万元,扣留5%的保修金,工程结算的价款为:

140(1-5%)=133(万元)。

(4)2月完成产值200万元,累计工程价值为140+200=340万元,小于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680万元,扣除保修金后工程结算的价款为:

200(1-5%)=190(万元)。

(5)3月份完成产值240万元,累计工程价值为340+240=580万元,小于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680万元,扣除保修金后工程阶算得价款为:

240(1-5%)=228(万元)。

(6)4月份完成产值240万元,累计工程价值为580+240=820万元,超过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680万元,需扣回预付的工程款。

4月份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为:

(820-680)62.5%=87.5(万元)4月份应扣除的保修金为:

2405%=12(万元)4月份应结算的工程价款为:

240-87.5-12=140.5(万元)(7)5月份完成产值180万元,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为:

18062.5%=112.5(万元)5月份应扣除的保修金为:

1805%=9(万元)5月份应结算的工程价款为:

180-112.5-9=58.5(万元),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支付款项不仅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还包括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在进度款支付时,一般应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尾留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又称为工程保修金。

工程量的计量与确认,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规定,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对于发包人确认的合同规定的调整金额和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的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对于质量保证金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结算,1、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查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3)竣工结算的审查,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时限:

如表所示,审查内容:

核对合同条款。

检查隐蔽验收记录。

落实设计变更签证。

按图核实工程数量。

认真核实单价。

防止各种计算误差。

2、竣工结算的确认和支付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照上表规定的时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按上表中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3)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承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结算,3、竣工结算的工程价款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二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工程竣工结算,工程质量保证金,1、含义: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主要内容:

缺陷及缺陷责任期;保留金的预留返还和管理;缺陷责任期内责任的承担,工程质量保证金,3、缺陷与缺陷责任期

(1)缺陷:

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2)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工程可能存在的缺陷承担责任的期限,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保证金的预留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比例可参照执行5、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工程质量保证金,6、保证金的管理: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

工程质量保证金,练习:

某企业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造价为780万元。

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工程工期为五个月;工程预付备料款额度为工程合同造价的20%;工程进度款逐月结算;经测算其主要材料费所占比重为60%;工程保留金为工程合同造价的5%,最后一个月扣除;各月实际完成的产值如下表,求该工程如何按月结算工程款?

【解】

(1)由公式(9.1)知:

该工程的预付备料款=78020%=156万元由起扣点公式知:

起扣点=520万元

(2)开工前期每月应结算的工程款,按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如下:

以上三、四、五月份累计完成的产值均未超过起扣点(520万元),故无须抵扣工程预付备料款。

(3)施工中期进度款结算:

六月份累计完成的产值400210610万元起扣点(520万元)故从六月份开始应从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工程预付的备料款。

六月份应抵扣的预付备料款(610520)60%54万元六月份应结算的工程款21054156万元(4)工程尾期进度款结算:

应扣保留金7805%39万元七月份办理竣工结算时,应结算的工程尾款为:

工程尾款170(160%)39=29万元(5)由上述计算结果可知:

各月累计结算的工程进度款9513017515629585万元再加上工程预付备料款156万元和保留金39万元,共计780万元。

【例】某施工企业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造价为800万元。

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

工程预付备料款额度为18%;工程进度款达到68%时,开始起扣工程预付备料款。

经测算,其主材费所占比重为56%,设该企业在累计完成工程进度64%后的当月,完成工程的产值为80万元。

试计算该月应收取的工程进度款及应归还的工程预付备料款。

【解】

(1)该企业当月所完成的工程进度为:

(80800)100%10%即当月的工程进度从64%开始,到74%结束。

起扣点68%位于月中。

(2)该企业在起扣点前应收取的工程进度款为:

800(68%64%)8004%32万元(3)公式(9.5)知:

该企业在起扣点后应收取的工程进度款为:

(8032)(156%)4844%21.12万元(4)该企业当月共计应收取的工程进度款为:

3221.1253.12万元(5)当月应归还的工程预付备料款为:

8053.1226.88万元或:

(8032)56%26.88万元。

1、工程价款调整的规定2、工程量变化引起调整3、物价波动引起调整4、法律因素引起调整,二、工程价款调整方法,三、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的含义:

一般认为工程变更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当合同状态改变时,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所采取的对原合同文件的修改与补充的一种措施。

(二),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业主提出的变更。

这种变更通常是对工程特性和规模作出修改时产生的在业主拒绝验收有缺陷的土程并要求改正时也会发生变更。

工程师提出的变更。

这种变更通常是对设计标准、设计错误进行修改时发生的,也可能中对承包商和施工图进行审查或在现场检查后要求修改引起的或者由于施工中遇到困难或其他间题而进行必要修改引起的变更现场提出的变更这种变更主要有a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预计情况不同;b承包人之间或承包人与业主之间工作发生脱节与重叠;c设计或技术规程含糊不清或存在错误。

承包商提出的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可能会发现实际情况与合同所述情况不一致,要求工程师进行变更但承包商只能要求变更,并没有变更决定权,不得擅自变更。

工程师或业主代表按照承包商的变更要求后,对合理且可行的变更要求,向承包商发出变更通知书。

其他原因的变更。

业主不能及时交付由他提供的设备,业主提供的设备量不能满足要求不可抗拒事件(如水、风基等)引起的工程损害和工期延误;法制机构强加的要求,(三)、工程变更的分类

(1)按指令变更的形式:

指令性变更和推定变更

(2)按工程变更的内容:

合同变更、设计变更、施工变更(3)不同合同条件下的变更分类1)我国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分类:

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2)FIDIC合同条件下的变更分类:

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任何工作质量或其它特性的变更(如在强制性标准外提高或者降低质量标准);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它检验以及勘察工作(新增工作内容与合同工作范围性质一致);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四)、工程变更的程序,1、我国建设施工合同文本规定设计变更程序

(1)变更提出:

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项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的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其他变更程序参考设计变更程序,承包商提出变更申请,工程师审批,承包商提出价款变更要求,工程师审批,调整合同价,造价管理部门调解,仲裁或诉讼,同意,不同意,同意,不同意,同意,不同意,2、FIDIC合同条件下的变更程序

(1)指示变更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有权发布变更指示。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其程序为:

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

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

工程师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说明批准与否或提出意见。

(五)、工程变更后合同价款调整,1、我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合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减的工程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国内变更价款计算方法:

见345页,1、索赔的概念与处理原则索赔的概念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

工程索赔特指承发包中因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由于对方的行为以及无法防止的外因使权利人受到损失而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

索赔主要有如下三方面的含义:

(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要求

(2)发生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事件或遇到不利的自然条件情况使承包商(乙方)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要求。

(3)承包商本应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要。

上述后两条,双方都没有违约,同样也会出现索赔事件,从这一点看,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益要求,同守约并不矛盾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立因此,可以这样理解索赔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承担风险比例的合理分摊。

四、工程索赔,2.索赔的处理原则不论是国际工程承包中的索赔问题还是国内工程中甲、乙双方处理索赔的向题,都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索赔的成功与否首先依赖于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事实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的了解,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签订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的一项法律行为,合同一旦签订,对缔约双方都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是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索赔应以合同为依据。

(2)注意资料的积累在提出索赔要求时,必须提出一整套原始的资料和数据作为索赔证据,否则索赔不能成功。

因此,在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里大问题的会议应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资料记录制度、签证制度,认真系统地收集积累施工进度,质量及财务收支资料即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也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编号档案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有事实、有数据,依法办事。

(3)坚持平等原则,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索赔发生后,必须依据合同的准则及时地对索赔进行处理。

在交涉谈判过程,应坚持平等原则,作出合理的让步,使索赔成功否则引起对方反感或陷入旷日持久的争端中将得不偿失。

3、索赔的作用1.索赔可以保证合同的正确实施索赔的权利是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的正确具体体现,索赔能对违约者起警戒作用,使其能充分考虑到违约的后果,这样其便可尽力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2.索赔是落实和调整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手段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侵害对方权利的,应根据对方的索赔要求,承担相应的经济贵任离开索赔,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便难以平衡和维系3.索赔是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赋予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对于施工合同当事人来说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事实证明,不精通索赔业务往往蒙受很大的损失,直至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导致破产,(三)索赔产生的原因工程施工项目内容繁多复杂,合同履行过程中在签约时没有考虑到的因萦,即未尽事宜随时都可能发生或者说合同中留下活口的方面便是索赔行为的开始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索赔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客观原因

(1)工程自身的特点。

现代工程项目具有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度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快等特点,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变化因素。

(2)外部环境的复杂及多变性。

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

这些环境的变化是承发包双方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和无法避免的,即通常所说的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三)索赔产生的原因1、客观原因(3)工程合同的复杂性。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而复杂,经常会出现措辞不当、缺陷、图纸错误以及合同文件前后自相矛盾和意思解释上的偏差,容易造成合同双方对合同文件理解不一致而出现索赔。

2、主观原因

(1)当事人违约

(2)工程师指令(3)合同缺陷,(四)索赔的分类索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按索赔目的划分,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工期索赔指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长工期,乙方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时间,使原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从而避免到期不能完工而追究承包商的违约责任承包商的工期索赔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家赔要求在合同的通过条件中都列有可顺延工期的条款,具体指出在哪些情况下承包商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2)费用索赔指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既包括施工单位由于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而增加了开支时,向业主要求补偿额外费用支出,也包括由于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及拖延工期等,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索取违约罚款。

在实际工程中,大多数情况是承包商就某一事件既提工期索赔,又提经济索赔按通常的索赔惯例,两种索赔应独立地提出,2.按索赔依据划分为:

(1)合同内的索赔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可在合同文件中找到依据例如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变更工程的计算和价格,不同原因引起的拖延等一般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示条款的,这类索赔不大容易发生争议,

(2)合同外的索赔。

索赔的内容或权益虽然难于在合同条款中找到依据,但可能来自于民法,经济法或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等赋予的权利。

例如:

在一些国际工程的合同条件中,对于外汇汇率变化给承包商带来的经济损失,并无明示条款规定但是,由于承包商确实受到了汇奉变化的损失有些汇率变化与工程所在国政府的外汇政策有关,承包商则有权提出汇率变化损失索赔这虽属于合同外的索赔、但也能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3)道义索赔(额外支付)例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对标价估计不足,实施过程中发现工程比他原预计的困难要大很多,致使投入成本远远大于他的工程收入尽管承包商在合同和法律中找不到依据,但业主可能察及实际情况,为了使工程获得良好进展,出于同情和对承包商的信任而慷慨予以补偿。

这种补偿较为罕见,4.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为:

(1)单项索赔:

指针对某一个干扰事项提出的。

干扰事项发生时或发生后立即索赔。

(2)总索赔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一把在工程竣工前,承包商将工程施工过程中为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索赔报告,通过最终谈判,以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

(五)工程索赔的程序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规定的工程索赔程序,二、常见的索赔情况

(一)承包商向业主进行的索赔1、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

(1)第一类现场条件的变化。

此类现场条件的变化是指招标文件描述现场条件失误,即在招标文件中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不利条件虽然已提出,但严重失实,或其位置差异较大,或其严重程度差异较大,从而使承包商误入歧途。

这一类现场条件的变化通常指的是地质条件的变化。

(2)第二类现场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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