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司法程序的经济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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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的经济分析,EconomicAnalysisofJudicialProcess,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把所有的律师都给干掉!
”-威廉莎士比亚,亨利六世第二部第四节第二幕,结束,结束,结束,结束,结束,结束,受损害,起诉,和解或交换信息,谈判,审判,上诉,未受损,提诉,不提诉,交易信息,和解,未和解,和解,输,嬴,嬴,输,司法程序的阶段,社会成本,程序法的经济目标:
最小化社会成本,管理成本,犯错成本,诉讼成本交易信息成本辩论成本上诉成本,错判,假设双方能以与法院的审判结果相同的条款调解争端。
由于调解的管理成本远低于审判的管理成本。
调解节约了社会成本。
拷贝审判结果的调解能够降低解决争端的社会成本!
由管理成本所引申的一点结论,
(1)法院在赔偿金上的犯错程度e:
对犯错成本的进一步理解,完美信息判决,实际判决,若j*=2500,j=2000,而500的犯错成本将导致燃料添加剂制造商降低质量控制水平。
而较低的质量水平为制造商节省1000,但导致汽车拥有者损失额外的10000。
(2)犯错对激励的扭曲程度,犯错的社会成本=较低质量水平导致的9000的净损失,案例1:
1.为什么起诉,在看到杂志上一条“蝗虫必条技”的广告后,一位农夫寄去25美元并收到寄来的两块木板并附说明“将蚱蜢放在木板A上并用木板B挤压”。
提起诉讼的成本要远远超过农夫损失的25美元。
该农夫向一位律师咨询他是否有什么经济上可行的法律补救措施。
起诉的理由:
损害,25美元的损失+由依赖错误的广告而导致的其他损失。
提起诉讼能得到什么?
此时,需计算原告从提起诉讼中得到的预期价值。
是否诉讼取决于:
诉讼的预期价值(EVC)与诉讼成本(SC),一、计算法律诉讼的价值,首先,逆向求出诉讼的预期价值(EVC):
1.上诉(第二次审判)的预期价值(EVA):
假定“各付各的”的诉讼费用,$0,$50,$50,$100,$100,起诉,和解或交换信息,谈判,审判,上诉,提诉-$10,不提诉,交换信息,和解0.7,未和解,和解,输,嬴,嬴,输,法律诉讼的预期价值,$0,0.1,0.9,0.5,0.5,-$20,-$20,0.7,0.3,0.3,EVC=$46.3,EVB=$43.3,EVT=$30,EVA=-$10,2.第一次审判的预期价值(EVT),3.调解谈判的预期价值(EVB),4.提起诉讼时的预期法律诉讼价值(EVC),起诉成本(FC):
10元。
起诉的预期净收益=46.3-10=36.3元。
货币赔偿金审判的预期价值(EVT)法律诉讼的预期价值更多的诉讼被提起。
二、赔偿金:
诉讼的决定因素,假设意外事故受害者必须支付501元方能进行审判,预期在审判中将得以50%的概率输掉官司,并以50%的概率赢得1000元。
故审判的预期价值为-1元。
原告不太可能提起诉讼。
但如果赢得的赔偿金为2000元呢?
理由:
如获胜的原告所获赔偿金上升,则潜在的被告可通过防止采取更多的预防措施,从而使潜在的原告很少有机会提起诉讼。
但赔偿金的上升也可能会有相反的影响,为什么?
起诉数量是赔偿金的函数,0,赔偿金,起诉数量,起诉的数量,三、诉讼成本过滤器,0,预期法律诉讼价值EVC,潜在起诉数量,起诉成本,起诉,不起诉,1.诉讼成本(FC)过滤原告。
2.官员可改变分区进而改变诉讼的价值。
如提高法院为立案收取的费用,边界线向右移,导致较少的诉讼被提起,国家可提高诉讼的最小价值;反之则反是。
律师服务市场上的律师增加的效应,四、法律服务的供给,0,q1,q2,q3,p1,p2,D,S,S,律师服务的数量,律师服务的价格,律师增加产生的移动,问题1.律师供给的增加将如何影响诉讼成本和诉讼的数量?
问题提示:
一个例证:
原告的律师通常收取一种“成功酬金”,即若当事人胜诉,律师获得判决金额的一部分,若败诉则分文不取。
原告有50%的概率赢得1000元,且成功酬金为30%。
案件对原告律师的预期报酬为150元。
当律师的数量上升时,一些以前没有律师愿意接受的案件现在也会被接受。
另一方面,律师协会通常会试图控制新职业人员的加入以保持法律服务的低供给和高价格。
问题2:
在许多国家,法律服务的价格是由法律规定的,此时,律师的供给上升不改变价格。
结果是什么?
试用上图进行说明。
律师的增加只能导致其中更多的人失业,1.如何证明集团诉讼的存在?
2.法院应如何判决集团诉讼的赔偿金,这些赔偿金应当如何进行分配?
3.利用讨论过的不同诉讼原因:
(1)损害,
(2)起诉成本,(3)法律诉讼的预期价值,来解释集团诉讼对诉讼数量的影响。
问题讨论:
集团诉讼,相对乐观主义:
原告要求一个较大的和解金额,而被告给出一个较小的和解金额。
即原告的预期判决价值超过被告的预期判决价值,这时双方就具有相对乐观主义。
2.信息的交换,一、坏消息有助于和解,相对乐观主义会导致和解失败,假设一辆公共汽车撞了一位行人。
公交司机承认了错误,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不一致。
公交公司认为行人只受了轻伤,预期审判将花费公司1000元并赔偿1500元。
而行人实际上受了重伤,需要手术,他预期审判将花费1000元关判决赔偿15000元,净收益为14000元。
公交公司对审判的错误的乐观态度将导致其拒绝任何能被行人所接受的和解条款。
一个例子:
如公交公司知道行人动了手术,认为审判将花费1000元并判决赔偿15000元。
而行人知道手术是以前做的,而非意外事故导致的。
故行人预期审判将花费1000元并判决赔偿1500元,净收益为500元。
公司对审判的错误的悲观态度将使其接受一个远超过行人认为他能得到的和解开价,如8000元。
前提是:
公交公司不了解事实真相。
相对悲观主义将使和解更为容易,自愿的信息交换:
当原告举证以支持其诉讼请求,而被告对所举证据作出回应。
强制的信息交换:
强迫每一方必须回答另一方就本案所提出的问题。
-质询(美国),二、坏消息是免费的,在相对乐观主义中,至少有一方的信息是错误的。
如公交公司对审判的错误的乐观态度将导致其拒绝能为行人所接受的和解条款。
而审判前的信息沟通能降低相对乐观主义从而促进和解。
另外,通过披露私人信息可提高其达成更有利条款的可能性。
因此,效率(节省审判费用)和再分配(加强你的谈判地位)提高了激励人们自愿披露信息以纠正另一方错误的乐观主义。
自愿的信息交换可促进庭外和解吗?
一辆公共汽车撞了一位行人,公交公司承认了错误,但错误地认为行人只受了轻伤,预期审判将花费1000并赔偿1500。
而行人准确地预期审判将花费1000并判决赔偿15000。
和解将替双方节省审判费用。
但公交公司错误的乐观态度导致和解失败。
在知道事实真相后,行人有动机通过透露伤害程度来纠正公司错误的乐观态度,以此促进和解并节省审判费用,对双方都有利。
假设公交公司的错误信念是悲观的:
知道行人动了手术,并错误地把其归因于公共汽车造成的事故,从而认为审判将花费1000并判决赔偿15000。
而行人知道手述是以前的问题,并预期审判花费1000并判决赔偿1500。
公交公司错误的悲观态度将使他接受行人的和解开价。
只要公司不了解真实情况,案件将会庭外和解。
在知道这些事实后,行人有动机隐瞒伤害的真实程度的信息。
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隐瞒信息可促进和解呢?
非自愿的信息披露:
一方质询另一方所隐瞒的信息。
质询将揭开被隐瞒的信息,从而纠正错误的悲观主义。
以得到更好的庭外和解。
非自愿的信息披露质询可促进庭外和解吗?
如公交公司错误地认为审判会导致一个较大的赔偿判决,而行人知道审判只会导致一个较小的赔偿判决。
公司对审判的错误态度将使它接受一个远超过行人认为他在审判中能得到的和解开价。
若公司发现了事实真相,它将要求一个更有利的庭外和解条款替其节省一大笔钱。
自愿的信息交换,三、最小化社会成本,避免审判节省管理成本,纠正导致和解条款偏离预期判决价值的错误计算节省犯错成本,非自愿的信息交换质询,质询所减少的审判成本=质询本身的成本?
纠正导致和解条款偏离预期判决价值的错误计算节省犯错成本,大约只有5%-10%的民事纠纷是通过审判解决的。
其余是通过谈判解决。
但谈判是在法律的阴影下进行的。
即审判的预期决定了谈判的结果。
3.和解谈判,一、与审判具有相同结果的和解谈判,为诱使一方合作,他必须得到不少于不合作时能得到的收益威胁价值,威胁价值之和=非合作价值,合作的联合收益-非合作价值=合作剩余,平分剩余,如在离婚案中,法院在审判后决定双方应出售房屋并平分财产,对孩子的监护权在丈夫和妻子之40%和60%的比例分配。
若双方未经审判就同意这些条款,法官会接受这一协议并使之生效。
因此,和解能实现和审判相同的结果。
并且双方可节省诉讼成本。
当出现帕累托改进时,通常会有和解,而审判是无效率的,例:
原告以50%的概率赢得100元,以50%的概率输掉官司。
审判要花费20元。
他输了不上诉(上诉的预期价值是负的)。
故原告的审判预期价值为30元。
审判不需要另一方的合作,原告的预期审判价值等于其威胁价值。
被告的审判预期价值威胁价值为:
0.5(-100)+0.50-20=-70元,威胁价值之和=非合作价值:
30-70=-40,合作价值:
+S-1-S-1=-2(S和解金额,和解费用为1),合作剩余:
-2-(-40)=38,一个合理的和解协议应使原告得到:
30+38/2=49,一个合理的和解协议应使被告得到:
-70+38/2=-51,和解协议和审判结果是一致的,金额都是50元。
但和解可节省成本。
问题:
什么时候合理的和解金额等于审判结果?
(1)原告与被告对审判具有相同的预期;
(2)原告与被告为解决纠纷承担的交易成本相同。
假设原告预期在审判中以80%的概率获胜,则原告:
二、和解失败,主观威胁价值:
0.8100+0.20-20=60元,被告的预期不变,为-70元.,合作剩余为:
合作价值-非合作价值+S-1-S-1-(60-70)=8元,一个合理的和解协议使原告得到:
60+4。
被告要付出65元(其中包括1元和解费),练习:
以原告预期以95%的概率赢得官司为例,进行计算。
如果相对乐观主义使合作剩余降到零以下,则和解不能发生,相对乐观主义是由双方的预期审判价值的差异来衡量,记为EJ。
通过和解,双方节省诉讼费与和解费之差:
LC-SC。
当相对乐观主义超过诉讼费与和解费之差时,和解的预期剩余就是负的,从而审判发生。
结论:
?
假设一方的诉讼成本高于另一方。
如审判对被告的干扰较大,干扰成本增加了被告在审判中的费用。
于是,其谈判地位较弱。
三、妨害诉讼不同的诉讼成本如何影响和解,例如:
纽约市的开发商为了避免延误工期,在遇到诉讼时就进行和解。
在此妨害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的目的是拖延工期并获得和解;不是想赢得官司,而是预期被告会通过和解来收买他。
而被告“收买”原告是为了避免审判中的建设延误所带来的巨额成本。
妨害诉失败的例子。
假设诉讼将花费原告和被告各1000元,且审判会导致被告的胜利(EJ=0)。
原告的威胁价值为-1000元。
显然,一个合理的和解协议要求被告支付原告0。
若原告提起诉讼并要求和解,被告应当认定原告在诈骗,并拒绝和解。
什么条件可引起妨害诉讼?
假设审判花费原告1000元,花费被告5000元(包括工程延期所承担的非直接费用),且原告预期将在审判中赢得0。
被告花大笔的审判费用因为它是开发商。
此时,一个理性的被告将会付钱给原告以和解该妨害诉讼。
证明合理的和解价格是多少?
被告可使用和解开价来过滤原告。
假设被告有缺陷的产品产生了伤害。
若进行审判,原告将得到的赔偿金=真实伤害成本。
但审判前被告无法知道原告的真实伤害,也不能对每一原告开出的和解价格=其个人真实伤害。
四、过滤原告,被告开出相同的和解价格,轻微伤害被告接受此开价,严重伤害被告拒绝此开价,例:
被告对每一原告提出庭外和解的赔偿为10000。
若一原告拒绝并进行审判,诉讼要花费1000,且法院会判决赔偿金=真实伤害。
故若真实伤害不超过11000,每一原告都会接受10000开价的和解。
被告支付给轻伤的原告的钱要多于其在和解中打算要求的。
反之,若真实伤害超过11000,每一原告都会拒绝。
故被告支付给重伤的原告的钱要少于其在和解中打算要求的。
10000的和解价格,原告伤害是否超过11000,对原告进行过滤,和解价格提高到10100,原告伤害是否超过11100,对原告进行过滤,和解价格降低到9900,原告伤害是否超过10900,对原告进行过滤,他的开价越高,则在和解中支付的就越多,但在审判和诉讼中支付的就越少;反之则反是。
为最小化被告的法律赔偿总成本,其开价应当是多少?
假设当被告开价为10000时有50位原告接受和解,而开价为10100时有55位原告接受和解。
(1)提高开价需支付原来50位原告额外的100,共5000成本。
(2)和5个更多的原告达成和解,诉讼减少5个,每人节省1000元,共5000。
(3)和5个更多的原告达成和解,支付每人10100并避免了支付判决金(1100011100),平均值为11050。
试计算开价提高100导致被告的成本变化?
100元50-1000元5+10100元5-11050元5=-4750,被告应一直提高开价,直到其成本停止下降,审判的方式,4.审判,一、独立与结合,普通法:
法官是中立的裁判对抗性过程,欧洲:
法官积极引导案件盘根问底的过程,积极性在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分配,律师的空间更大,律师的空间更小,律师通过出售其服务来追求私利。
在法律环境中,职业规范、道德和个人利益引导他们追求其客户的最大利益。
由此律师帮助法院做出理想的纠纷结果。
律师的激励机制:
“看不见的手”(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结合),国家通过创造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来提供法律和合同的独立解释者法官。
欧洲,法官是等级制的官僚体系中的公务员。
其升迁取决于上级对他们业绩的评估。
美国,联邦法院和最高国家法院的法官是政府任命的(有长期和稳定的任期)。
其独立性的基础是被任命后,行政官员对他们没有影响。
法官的激励机制:
独立的法官所决定的案件结果与其财富和权力无关。
因而法官有动机做正确和轻松的事情,而律师有动机做有利润但困难的事情。
在盘根问底体制中法官的较高积极性带来发现实施和解释法律的更高独立性,而在对抗性体制中律师的较大活动空间带来了寻找事实和论据的更大活力。
例:
在一个医疗失误中,原告以90%的概率输掉官司,以10%的概率赢得1000万元。
则预期的判决是100万元。
如果是“各付各的”,则原告在所有案件中支付其自己的法律费用。
而“输者全付”导致原告以10%的概率不支付费用,而以90%的概率支付双方的法律费用。
二、应该输者全付吗?
在原告获胜概率较低时,“输者全付”增加了其预期成本。
即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责任的概率较低时,该规则将减少诉讼。
假设原告相信法院判被告承担责任的概率为60%,而被告的这一概率估计为40%“输者全付”增大了相对乐观主义和解困难。
在“各付各的”规则中,每一方都预期在审判中以100%的概率承担自己的诉讼费用。
在“输者全付”中,每一方都预期在审判中以60%的概率避免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故当法院判定被告承担责任的概率不低时,错误的乐观主义,使“输者全付”规则通常增加审判。
琼与乔的离婚案中对价值1000美元的汽车要求有600美元的份额。
琼提议在600美元上达成和解的事实被记录在案(提议妥协)。
若乔拒绝,审判将发生,谁获胜由法院判给琼的金额来决定(或600,则乔承担大部分琼的法律费用;反之则反是。
“输者全付”与赔偿,在被告承认错误但赔偿金额有争论的纠纷中,”输者全付”通过惩罚强硬的讨价还价来减少审判。
问题:
责任与赔偿可合并在一次审判中,也可分开单独审判。
在单一还是分阶段审判中,解决纠纷的交易成本较低?
分段审判对原告有利还是对被告有利?
三、单一审判与分段审判,范围经济:
将两种不同的活动结合在一起可降低成本。
如责任和赔偿的捆绑。
范围经济偏向于单一审判。
而早期审判就能处理案件的倾向于分段审判。
如在第一个审判中的“免责”判决便排除了关于赔偿的第二个审判。
结论:
最小化解决纠纷的交易成本要求平衡范围经济和早期解决。
范围经济:
一段说来,被告通常要求分段审判,原告常寻求单一审判。
心理因素:
在责任和赔偿的事实相互支持时,关于损害(或疏忽)的事实通常在陪审团中产生对原告的同情和对被告的厌恶,因而使之倾向于判决被告承担责任和支付一大笔赔偿金额。
被告偏好分段审判是因为有利于过滤原告。
理性因素:
例如:
受伤的消费者声称有公司应承担责任。
根据原告在审判中的结果可分为两类:
没有受到伤害的败诉;受到伤害的胜诉。
但开始法律程序前,双方存在非对称信息。
对被告而言,在单一审判中:
被告提出的唯一成功的和解协议是每个原告都会接受的(包括没有受到伤害的)。
分段审判,被告在第一审判前拒绝和解,没有受到伤害的原告撤回,受到伤害的原告继续进行审判,第一审判判定责任后,被告只向受到伤害的原告提议和解,分段审判使被告解决不对称信息问题,并区分原告的类型,例证:
假设A和B共同对C造成100元的损害。
四、共同与多方责任,在追偿共同与多方责任下,C的选择:
要求A付50元达成和解;和B以30元达成和解并向A起诉要求70元的赔偿。
由于害怕承担不成比例的个人责任,被告之间无法合作,并导致他们同意和解。
在共同责任下,C进行和解需要所有的被告同意和解条款。
更多的审判。
假设A和B有共同行为,但关于责任的关键事实不清楚。
C可以50%的概率在对A、B或A和B的审判中赢得100。
共同责任:
C可起诉A和B要求价值100,预期赢得0.5100=50。
多方责任:
C起诉A要求价值100,预期收益为0.5100=50。
多方责任使C有两次机会在审判中赢得100。
有追偿的多方责任也会阻碍和解,故C的预期诉讼价值为:
0.5100+0.5(0.5100)=75,结果,C将在庭外和解中要求更多,使和解更困难。
原告能在多次审判中获胜,由于对审判的损失有了保险,原告对和解就不迫切。
A预期在审判中以50%的概率败诉并支付100。
若A败诉,他预期以50%的概率在对B的诉讼中追偿回一半。
故A预期诉讼将花费:
-0.5(100-0.550)=37.5同样,B预期也要花费37.5因此,若C要求A付出75以和解,A将拒绝。
对B也一样。
经济理论显示了在一种不确定的情形下作出决策的复杂的计算方法。
五、举证责任与证据标准,第一步:
确定每一个可能出现的概率,第二步:
计算每种可能情形的效用,第三步:
用效用概率得到预期效用,第四步:
选择最大化预期效用的行为,审判是一个要求法院作出判决的一项不确定事件。
法院程序与不确定性的经济决策的逻辑是否一致呢?
若是,则法院会像理性投机者那样作出不确定的判决;若否,则法院就是缺乏理性的。
法律程序的一个显著特点:
证据规则禁止推理,而理性投机者可以。
例如,法官不允许证人就道听途说的东西作为证词。
但投机者可利用这些证据购买股票和债券,否则,他就不是理性的。
举证责任:
当事人必须证明什么。
如疏忽与直接疏忽抗辩责任原则下,原告有责任证明被告确实疏忽了。
此时,被告有责任证明原告有直接疏忽。
证据标准:
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确定性水平。
普通法系中,在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用占优势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原告必须无可置疑地证明案件。
法律程序和理性投机间的矛盾的另一例证是举证责任和证据标准,一个摇滚音乐会的票已售完。
礼堂可容纳1000人。
持票者排队从前门进入,占了400个座位。
后来,在其他合法持票者进场之前,有一些粗野的年轻人从后门撞进,占领了剩下的600个座位。
无票撞入的人太多,以致音乐会的组织者无法将他们驱逐出去,只好开始演奏音乐。
例证:
音乐会的组织者对人群拍了照,并成功地辩认出100名观众。
但不知哪些人无票撞入,故在诉讼时全部提到了。
在提起诉讼时,票根早被扔掉了。
很少有人能证明自己买了票。
审判中,原告的律师指出,民事诉讼是依证据的优势来判决的;1000名观众中有600人是无票撞入者,因此,每个被告是无票撞入者的机会至少是60%。
因此,律师认为,证据的优势原则倾向于判定每个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即他的客户应胜诉。
后门的某个门卫据说能辩认出这100人中哪些是无票撞入者。
音乐会的组织者对其提起诉讼,且门卫在法庭上作证说他看到他们是无票闯进的。
对门卫的测试表明他回忆并准确识别面貌的准确率是60%。
律师的原告指出,民事诉讼是依证据的优势来作出判决的,且门卫的识别更有可能正解而非错误的。
故律师认为原告应胜诉。
修改后的例证:
第一个证据是以纯粹的概率为基础的(未经证实的统计证据)。
对此,法院将不预采纳。
第二个证据是以目击者的报告为基础,法院将预以采纳。
但在一个理性投机者作出决策时,他会给具有相同可靠性的概率证据和目击者证词同样的权重。
虽然程序规则有时与不确定性下作出决策的经济规则相矛盾,但在许多方面仍是一致的。
一个经济上理性的决策者从某些先验信念(以其经验、预感、直觉和所搜集到的与问题有关的信息为基础),然后根据新的证据通过使它们同一些推理规则相一致的方法来对其进行修正。
法官通常要求某陪审员设定一个与证据规则相一致的关于被告的责任或罪行的概率估计(或先验概率估计)。
所设定的概率估计被假定不知道任何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实。
此外,所设定的概率估计对被告有利,因为原告有举证的责任。
陪审团根据审判所允许的证据来修正设定的概率估计。
审判结束时,决策者(法官或陪审团)会得出一个与被告责任有关的后验概率(听取了审判中呈上关被接受的证据之后形成的概率)。
若后验概率50%,则原告就已用占优势的证据证明了案件,并应当获胜;否则,原告就应当败诉。
上诉法院的两个基本功能:
(1)修正由低级法院作出判决的错误。
(2)制定法律(直接或间接解释法规)。
5.上诉,假设一次审判花费原告和被告500元,即总共1000元的管理成本。
审判法院在判决时犯错误的概率为20%,且犯错误的社会成本是25000元。
一、修正错误,则审判法院判决纠纷的社会成本是:
1000+0.225000=6000,管理成本,预期犯错成本,设当且仅当审判法院犯错时案件会被上诉。
上诉花费双方当事人各1000元,总计2000元的管理成本。
假设上诉法院修正错误的概率为90%(或上诉法院继续审判法院错误的概率为10%)。
故在上诉可能性的法院体系中,判决纠纷的社会成本是:
上诉法院如何影响社会成本,1000+0.2(2000+0.125000)=1900,上诉概率,第一次上诉管理成本,第二次上诉管理成本,预期犯错成本,上诉法院的存在导致社会成本由6000降到1900。
一个理性的诉讼者只有当上诉的预期价值超过其成本时才会上诉。
当
(1)上诉法院更可能是修正较低法院的错误而不是正解判决时;
(2)当上诉法院的这种行为导致诉讼者以较高的概率上诉较低法院的错误而不是正解判决时,上诉法院最有可能降低社会成本。
结论:
无效法律比有效法律更多地在法庭上受到挑战。
而选择性诉讼像过滤器,截住无效法律而放过有效法律法律将变得更有效。
二、诉讼市场的效率,法院是否像竞争性市场一样,无需有意识的努力,法官指定的法律可趋向效率?
例: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琼和乔对其房屋估价不同,分别是15万元和10万元。
效率要求将法定权利分配给估价最高的人。
若琼获得房子,则乔推翻此分配的价值是10万元;反之,琼推翻分配的价值是15万元。
因为琼的赌注多,故她更有可能对不利的法定分配提出异议。
对无效法律提出异议花的费用更多,随之,更广泛的诉讼意味着法庭上的挑战更频繁。
但只有此花费能提高法庭辩论的质量,并使法庭受其影响,反对无效法律的诉讼将比反对有效法律的诉讼更倾向于成功。
三、制定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相互竞争,最有效的社会规范赢得竞争,判例法与社会规范发展相一致,判例法趋向效率,法律商人:
商业惯例相互竞争,有效的被流传,且要求强制执行,法院遵守而非制定商业惯例,票据和汇票法,假设对商业合同的违反极大地影响到生产,而离婚的财产争议只影响分配。
解释这些假设对于制定有效率的商业合同纠纷和离婚纠纷起诉费的影响。
思考与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