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讨论.pptx

上传人:j*** 文档编号:30793995 上传时间:2023-10-08 格式:PPTX 页数:39 大小:129.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经济法案例讨论.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国际经济法案例讨论.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国际经济法案例讨论.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国际经济法案例讨论.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国际经济法案例讨论.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经济法案例讨论.pptx

《国际经济法案例讨论.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经济法案例讨论.pptx(3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经济法案例讨论.pptx

国际经济法,授课人:

朱玲玲,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案例讨论课,学习目的:

1.熟悉买卖双方在不同的贸易价格术语下的权利义务2.CISG的适用范围3.买卖双方的违约救济,案例一,A公司出售一批苏丹花生给B公司,双方于1956年10月4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汉堡,每吨为50英磅。

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年11/12月份。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月2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但买方B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

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

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

为什么?

情势变更原则,评析:

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案例二,营业地在美国的中国公司S公司与营业地在北京的中国公司A公司签订了购进“100吨钢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FOB(天津)每吨3000美金,于2004年2月前交货。

”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钢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司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

2004年开始,国际市场钢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

案例二,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钢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

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钢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案例一问题,1.A公司与S公司间订立的合同是否适用CISG?

2.该案中A公司的义务?

3.S公司的要求是否成立?

损害赔偿,CISG第74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案例三,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

“1974年11月到12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销”。

1974年8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一直到1975年7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

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

为什么?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

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

前者包括水灾、旱灾、海啸、地震等;后者包括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

案例四,中国某出口公司于7月17日向荷兰乙公司发出实盘:

“报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受盘人乙于7月22日复电:

“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900,除通常装运单据之外,须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发盘人于7月25日复电如下:

“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售。

”问:

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四,评析:

合同成立。

“须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为非实质性变更内容,故承诺有效,合同成立,故中方违约事实成立。

案例五,甲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乙,甲在发盘中注名“不可撤销”的字样,规定受盘人乙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

但是甲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乙处。

乙于2月19日才收到甲空邮寄来的实盘,由于乙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问:

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五,评析:

合同不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是可以撤回的,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本案中撤回通知比发盘先到达,所以甲公司可将发盘撤回。

案例六,某药厂生产出一种感冒药,为招揽顾客,大做商业广告,宣传这种药有奇特效果,药到病除,并声称已在银行存入一千万英镑,如果服用无效,该厂将赔偿当事人一百万英镑。

某老太太服用该药,但无效。

因此将药厂诉诸法庭,要求赔偿一百万英镑。

该厂认为:

该广告不是要约,他与老太太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拒绝支付一百万英镑。

问:

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六,评析:

合同成立。

药厂发布的商业广告中称“如果服用无效,该厂将赔偿当事人一百万英镑”等内容,内容具体、明确,符合合同的要约规定,原告依其约定购买其出售的药品,应视为承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被告未按约定,出售无效药品,应兑现其赔偿承诺。

案例七,甲向乙发出要约,称奔腾M型计算机,每台售价12000元。

如接受,可在收到要约起20天内发出承诺。

乙接到要约后,经市场调查发现该型号的计算机如果组装的话可以便宜许多,于是向甲发出信件,称价格下调2000元可以接受。

在甲尚未作出同意答复时,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使组装计算机的价格一涨再涨。

乙即在第10天向甲发出承诺,购买10台计算机。

但甲已经注意到计算机价格持续上涨,遂决定暂不出售库存计算机。

接乙回复后,甲复函:

你公司已拒绝了我方要约,因此不能再作出承诺。

合同成立了没有?

案例七,评析:

没有。

因为乙向甲发出信件,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更改,即称价格下调2000元可以接受的信函的性质是反要约,导致甲的要约失效。

案例八,中国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北京鸭200箱。

合同规定:

屠宰鸭必须按伊斯兰教的用刀方法。

货到科威特后,冻鸭外体完整,颈部无任何刀痕。

进口当局认为违反了伊斯兰教的用刀方法,因此科威特的进口商拒绝收货。

并要求中国公司退回货款。

案例八,评析:

科威特的诉求是合理的,其有拒收货物和要求退回货款的权利。

因为:

品质条件是合同的重要条件,如卖方交货品质违反合同,将承担损害赔偿或撤销合同的责任。

本例所涉及的品质纠纷,超过通常发生的品质纠纷案件,因该合同买卖的冻北京鸭不是供应普通消费者,而是供应伊斯兰教徒食用的。

对冻鸭的品质要求,包括要求“需要由伊斯兰协会出具证明,证实鸭是按照伊斯兰教方法用刀屠宰”。

但是,本例卖方所交的冻北京鸭在颈部未发现任何刀口的痕迹,这显然违反了伊斯兰教的用刀方法。

由于卖方交货的品质,违反了买方所需的特定用途,这是一宗重大违反合同的行为。

因此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是正当的权利。

案例九,3月5日,北京买方与荷兰卖方签订进口机床的合同:

卖方在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

7月7日,卖方来函:

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

买方不同意,并曾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

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

买方未立即补进。

12月7日,买方以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

对于差价损失,买方要求卖方赔偿。

问题:

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

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九,评析:

补进属于一种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补进制度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方法,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买方的要求不合理。

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

如果他不采取措施,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本案中,买卖双方未对涨价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卖方不交货,实际上已构成卖方的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该宣布撤销合同,并从其他供应商那里进货,以减轻损失。

但是买方虽然在7月7日询问过另一家,但实际上12月7日才补进,因此,买方所要求的差价损失不能予以赔偿,而只能得到合同规定的价格(即5万美元)和宣布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即7月7日前后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案例十,2000年,我国某机械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

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

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十,评析:

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不承担法国商人向我方提出的索赔专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公约规定,作为卖方的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该向卖方法国商人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案例十一,有一份产地交货合同,出售新鲜荔枝10吨,总价值15000美元。

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

卖方虽多次催促对方派车,但直到6月7日均未见对方派车接运货物。

于是卖方不得不在6月8日把这批货物卖给另一买主,得价只有10000美元。

案例十一,评析: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本案中,买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派冷藏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实际上已构成方买违约,而卖方也积极地催促买方派车,并在一直没见买方汽车的情况下及时把荔枝卖给了第三方,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所以,买方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卖方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即应该赔偿卖方15000100005000美元。

案例十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规定:

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

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

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

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加拿大公司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

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

但泰国公司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

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十二,评析:

泰国公司的做法不妥当。

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中。

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案例十三,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

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

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十三,评析:

合理。

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

案例十四,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0000吨。

合同规定:

“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5批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均应撤消。

问: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

为什么?

案例十四,评析:

按照本例的情况,买方没有这种权利。

因为:

该合同是一份分批交货的合同,虽然卖方第五批交货违反了合同,但并不影响以后各批交货。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的规定,一个分批交货的合同,各批交货都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

某一批交货的合同有违约,但对其他各批交货的合同,并不发生连带影响,除非全部货物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事实上各批大米是可以分开的,并没有相互联系的关系,且买方没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亦将会发生根本违约。

因此,卖方第五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不能单方面取消以后各批交货的合同。

而对于卖方第五批货,因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该批货物的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该批合同。

案例十五,A公司与B公司与200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

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A公司与C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

货物风险何时由A公司转移到C公司?

案例十五,评析:

货物风险在2007年11月4日由A公司转移到C公司。

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在途货物的买卖,货物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

案例十六,一份CIF合同规定:

货物到达目的港汉堡凭装运单据付款。

合同订立后货物出运,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

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汉堡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问: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该案中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案例十六,评析:

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该案中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没投保则由卖方承担。

在CIF术语中,在装运港上海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而卖方负有两项重要义务:

一是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二是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单据。

在本案中,卖方已经依合同的规定把货物进行装船,完成交货义务,且持有合同规定的有效单据,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但是,因为,CIF合同中是卖方负责对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进行投保,故本案中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如果卖方没有依法投保的,则由卖方承担这一损失。

案例十七,我国公司和韩国公司签定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接到货物后,经过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证明,表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但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

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案例十七,评析:

应由卖方韩国公司承担。

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

但是,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的责任,但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该规定,没有投保,使得买方不能取得保险单据,进而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应由卖方韩国公司承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