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出口退税新政与骗税风险应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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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出口退税新政与骗税风险应对,教师简介杜秋娟注册税务师高级经济师多年税收理论实践经验。

主要著作,联系方式Tel13918225551Email,第一章前言,一、外汇管理:

1.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收付汇核查系统,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新启用,停止使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增强企业对外贸易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

通过优化升级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切实防范经济金融风险。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更加便利,贸易收付汇效率明显提高。

新制度下,企业贸易收付汇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企业无需频繁往返于外汇局、银行之间。

从试点地区经验看,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时间缩短,资金周转速度加快。

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汇的单证和流程均大幅简化,银行柜台办理收结汇业务时间缩短,银行外汇业务服务效率和水平得到提高。

货物贸易出口外汇管理的重大变化

(1)企业在货物贸易下的出口收汇效率更高;

(2)外汇管制等制度阻碍逐步拆除;(3)外汇管理核心转为为金融风险、经济风险防范管理。

10,原退税管理系统数据流,出口退税政策与管理方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两部文件出台后的热点问题:

1.外管局2012年1号公告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应如何调整;2.2012年24号公告明确的申报程序与相关事项所带来的申报与审核系统的全面升级;3.两部文件中确认的2011年1月1日后生效的事项如何付诸实施等。

重要变化点

(1)扩大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2)将部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实行免税;(3)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作价加工退税政策;,重要变化点:

(4)明确海关专用缴款书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报退税凭证;(5)取消生产企业退税审核期;(6)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单证提交期限。

面对各项新政出台后带来的变化:

(1)全面理解退税新政的重大变化;

(2)审视自身的经营模式及相关政策调整;(3)复核公司内部工作流程及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损失;(4)合理调整公司运营模式适应退税新政调整;(5)利用政策带来的利好谋求长远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综述,第二章出口退(免)税政策与管理综述,第一章综述,一、1994-2012出口退(免)税政策与管理的几个阶段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制度的类型三、特殊业务的退(免)税四、不适用退(免)税应当征税的情形五、出口退(免)税的规范管理,第二章出口退(免)税政策与管理综述,一、1994-2012退(免)税政策与管理的几个阶段

(一)政策设计,财税【2012】39号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一、1994-2012退(免)税政策与管理的几个阶段

(二)管理办法,2012年24号公告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

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制度类型,基本退(免)税方法1.免抵退法适用范围:

生产企业关注:

财税【2012】39号附件四2.免退法适用范围:

外贸企业3.免税适用范围:

小规模纳税人等,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制度类型,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制度脉络,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制度脉络,

(二)外贸企业免退税制度脉络,

(二)外贸企业免退税制度脉络,(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氯化金2843300010、2843300090、28433000,2005年前出口退税率为13%财税【2005】125号2005年5月1日起改为免税不退税,财税【2005】125号目录(部分)1.28431000胶态贵金属2.2843300010氰化金钾3.2843300090其他金化合物4.28439000其他贵金属化合物5.3824909030电极浆料(主要成分为银)6.3824909090其他编号未列明化工产品7.71110000以贱金属、银或金为底的包铂材料8.71123090含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9.71129110金及包金废碎料10.71129120含有金化合物的废碎料,金表壳91111000征税税率17%退税率11%2008年7月1日前,(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视同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视同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视同出口货物劳务,(三)免税制度脉络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三款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申报逾期)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申报逾期)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单证不齐)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2006】102号视同内销征税,2012年24号废止该文件。

),财税【2012】39号第十一条本通知除第一条第

(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第六条第

(一)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九条第

(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废止的文件和条款目录(见附件10)所列的相应文件同时废止。

提示:

各企业可重新复核2011年1月1日后因单证或逾期申报原因被主管税务机关按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视同内销征税的相关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已征税款是否允许退还。

三、特殊业务的退(免)税,三、特殊业务的退(免)税,提示:

财税【2012】39号文件将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统一归类到视同出口项目中,实际是非货物贸易出口项下的货物出口行为。

三、特殊业务的退(免)税,三、特殊业务的退(免)税,三、特殊业务的退(免)税,三、特殊业务的退免税,三、特殊业务的退免税,三、特殊业务的退(免)税,三、特殊业务的退(免)税,四、不适用退(免)税政策应当征税的情形,与货物出口的退免税政策相对应,现行政策规定了货物出口业务中的应当征税情形,这一规定的实质具有惩罚性。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七种情况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比较:

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一款,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一款(2012年24号公告已废止)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的七种情况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比较:

国税发【2000】155号第三条第二款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分析:

新增条款,为退税管理中特定行为定性提供立法依据。

财税【2012】第七条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分析:

国税发【2008】5号文件的内容。

财税【2012】第七条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国税发【2006】24号文件例举的几种情形,是税务机关对具有“四自三不见”性质的行为已退税款予以追回的法律依据。

五、出口退免税规范管理,

(一)认定登记、变更与注销与国税发【2005】51号比较,增加资料提交要求。

(二)退免税申报单证提交期限与国税发【2004】64号相比有变化,但与2012年13号公告(试点地区劳务出口)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1.生产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国税发【2004】64号(2012年24号公告废止)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国税发【2004】113号(2012年24号公告废止)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2.外贸企业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

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分析:

原国税发【2004】64号文件90天内容同生产企业,国税函【2007】1150号(2012年24号公告废止该文件)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三)原始凭证有关规定1.申报单证

(1)基本单证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分析:

近年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提供趋向宽松,24号公告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款充分考虑上述变化。

特殊企业六类企业要求延续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的。

(24号公告为五类企业),国税发【2004】64号规定的六类企业(2012年24号公告已废止)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2012年1号公告,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财税【2012】39号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的;4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等涉税违法行为的;,提示:

由于2012年8月1日后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上述规定将会在以后的文件中作进一步调整,相关企业需进一步关注近期税总出台的相关文件。

(三)原始凭证有关规定1.申报单证

(2)特殊申报凭证中标机电产品、对外承包工程、用于境外投资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轮的货物、通过保税区出口的货物、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边境人民币小额贸易等申报所需特殊单证。

(三)原始凭证有关规定2.备案单证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

分析:

与国税发【2005】199号比较少出口货物明细单。

国税发【2005】199号(2012年24号公告废止该条款)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3)出口货物装货单;(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012年24号公告同时废止国税函【2006】904号、国税函【2009】104号文件。

(三)原始凭证有关规定3.相关证明的出具程序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等。

分析:

延续国税函【2007】1077号经过清理兼并的各类证明办理程序。

(四)其他事项出口日期的确定、发票开具事项、远期收汇、特殊区域内水电气退税等。

(五)罚则1.征管法

(1)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2年24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一款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2)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2年24号公告第十三条第四款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

(3)六十九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4)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

2.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如: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2年24号公告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规范性文件2012年24号公告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以上内容与国税发【2008】32号文件一致。

六、生效日期

(一)财税【2012】39号1.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1)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4)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自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二)2012年24号公告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

(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

(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分析:

24号公告追溯至2011年,包括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等相关单证提交时间2011年后均可按新文件执行。

第三章增值税退(免)税方法,一、与出口退(免)税相关的几个概念二、增值税退(免)税方法免抵退税,一、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相关的几个概念1.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无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无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委托出口,出口企业,非出口企业,一、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相关的几个概念2.出口货物与视同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视同出口货物是对可比照实行出口退免税的政策进行统一归类。

如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视同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

注:

第一章中归入特殊业务退免税中。

3.特殊区域(境内关外)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相关文件国税发【2000】155号、国税发【2004】150号、国税函【2009】145号、国税函【2006】1226号、国函【2003】123号、国函【2006】15号,4.出口退税率财税【2012】39号第三条第一款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注:

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等退税率将在以后的计算方法中详细讲解。

退税率文库采用出口商品码设定出口退税率方式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简称协调制度HarmonizedSystem,缩写为HS按增值税制度的税率设计原则,部分商品增加税务扩展码。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六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如金7106120000银7108919000,5.计税依据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核心内容为:

生产企业FOB价外贸企业购进价格,二、增值税退(免)税方法免抵退税,

(一)免抵退税方法1.概念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一款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免抵退税的适用范围:

基本主体:

出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自产产品与视同自产产品特殊主体:

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维修企业);列明生产企业外购非自产产品(附件五),特殊主体:

(1)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维修企业)如外轮维修、飞机维修等2011年69号公告对飞机维修重新采用免抵退法,废止2011年5号公告。

特殊主体:

(2)列名生产企业(附件五)全国共71家企业如天坛股份、摩托罗拉中国电子、青岛扶桑精致加工有限公司、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等。

国税函【2005】356号(2012年24号公告废止)国税函【2006】945号(2011年2号公告废止)国税函【2008】862号(2012年24号公告废止),生产企业的视同自产产品【例3-1】华夏制衣有限公司1992年开业,注册资本2亿元,纳税信用等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度出口销售额3.9亿,内销销售额1.6亿元,公司自开业以来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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