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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护

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

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

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其基本目的是保障劳动者享有恢复体力和脑力的时间,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

休息权的实现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是劳动者不断充实知识、提高技能和发展身心的前提。

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树立人本观念和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不强、监察部门执法手段单一、处罚不力等因素导致不按时放假、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确立、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研究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休息权;劳动者;现实问题;对策分析

 

ABSTRACT

Workersenjoytherighttorest,isoneofthefundamentalconstitutionalrightsofcitizensofourcountry.Asastatutoryright,itsbasicpurposeistoprotectworkersenjoyphysicalandmentalrecoverytime,hasdualpropertieslibertyandsocialrights.Realizationoftherighttorestisthereproductionoflaborpowerneedsareworkersconstantlyenrichknowledge,improveskillsanddevelopphysicalandmentalpremise.Protectionofworkers'righttorestistoestablishpeoplethroughlegalmeansandtoestablishanimportantfoundationfortheconceptofaharmonioussociety.However,becauseourlegalsystemisnotperfect,thelegalawarenessofbothemployersandemployeesisnotstrong,singlemeansofenforcementandsupervisiondepartments,penaltiesandotherfactorsleadtopoorholidaytime,anyextensionofworkinghoursandotherphenomenastilloccur.Inordertobetterprotecttherightsofworkerstorest,toestablish,maintainanddevelopharmoniousandstablelaborrelations,researchworkerstherighttorestthelegalprotectionsystemhasimportantpracticalsignificance.

Keywords:

righttorestlaborerrealityCountermeasures

 

参考文献

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竞争的加剧,职工加班加点的情况也逐渐增多,休息权受到的侵害越来越严重。

(一)关于加班现象的统计数据

在很多企业中,八小时工作制根本就没有得到落实,许多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了八个小时。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共有683家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参与的企业员工加班现象,“加班”已经成为多数企业存在的普遍现象:

80%以上的企业存在多数员工或部分员工经常加班的现象,而且,超半数企业员工加班是属于“非自愿”的。

来自中国金融业人员工作时间的调查显示:

中国金融、证券、保险业从业人员普遍工作时间长,该领域从业人员每周工作时间多为46小时~55小时,其中43.7%为55小时~65个小时,12%超过65个小时。

另据调查,从《条例》实施至今,“享受过带薪休假”的比例仅为40.19%,未休假“没有补偿”的占到54.69%。

(二)“过劳死”案例

2005年10月28日,年仅30岁的广州桦鑫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人何春梅在通宵加班后,回家去买早餐时突然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

据该女工的工友说,这名女工已经连续3天加班,并列出了时间表:

10月24日,从早上7点工作到晚上11点(工人们说这属正常的工作时间);10月25日,从早上6点工作到26日凌晨1点;10月26日,从早上6点至27日凌晨2点;10月27日,从早上6点至28日早上6点半。

这中间,扣除早餐一般半个小时,午饭1个小时,晚饭半个小时,夜宵半个小时。

三天中,何春梅睡了共约6个小时。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加班与“过劳死”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我国的现行法律却未对此作出制度安排。

因此完善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二、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意义

休息权的意义,体现在休息权的目的和价值上,反映在休息权保障的必要性上。

在社会资源极为有限的前提下,休息权和工作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对立面,鉴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特殊地位,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了休息权来维护在两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休息权的发展和人权的发展路径是相似的,也有一个从权利宣示到权利落实、从实然到应然的过程,为了加速这一过程的转化,必须充分认识休息权的价值。

休息权的价值包含生理、经济、法律和文化价值。

(一)生理价值 

休息权是人生存的基本需要。

人不是机器,不能不停的学习、工作和劳动。

根据自然规律,在消耗以一定的体力和脑力后,人都有迫切追求通过休息来恢复劳动力,维持身心的健康和缓解疲劳。

休息权的生理价值是以人为本思想的全面体现,人需要休息,这关系到人自身的发展,只有在工作之外获得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劳动者才能通过参加进修、社交等,保证身心的健康和积极的状态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这样既有利于劳动者自身的发展也有利于劳动效率的提高。

当代“过劳死”现象正是对休息权生理价值的全面磨灭,因此,劳动者休息权制度的确立是保障劳动者生存与发展的集中体现。

(二)经济价值 

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消费,从而带动经济的发展。

西方劳动者休息权的发展是劳资双方法律意识提升的结果。

首先,劳动者自身的觉醒通过工人运动捍卫自己的获得休息的权利;其次,作为资本家一方也通过提高工资和承认劳动者的休息权,并通过为劳动者提供各种服务,这样劳动者在其可自由支配的时间里及实现了自我发展也为这些资本家带来了大把的利润,从而达到双赢的结果。

在我国由于劳动关系的双方都缺少权利意识,作为劳动者的一方没有维权意识,作为雇主的一方也作为了追求自身短暂利益的最大化而压榨劳动者,使一代代的劳动者都紧持有限的工资并且在高工资的诱使下拼命的加班来维持其生活需求,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劳动者的保守消费,国内内需不足,最终使财富只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两级分化状态。

因此劳动者休息权不仅体现劳动者的自身利益,还体现一定的社会利益,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劳动者休息权的经济价值才能更好的利用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三)法律价值 

休息权蕴含着一定的法律价值。

从劳动者休息权的最初动力基础---工人运动,可以看出休息权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国劳动者的法律和权利意识深度。

休息权根源于人权,属于三代人权中的第二代人权,劳动者从事工作是为了获得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但是如果劳动者的全部时间精力都用于出售劳动力,那么他将丧失人的自由和尊严。

因此为了保障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从而演化出属于劳动权的休息权,休息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对人权制度的完善更是一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四)文化价值 

休息权的文化价值主要体现在休息权的休假权上。

《劳动法》第45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

”休假权多以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为前提,一国的传统节日是其民族文化最直观的表达。

如我国的四大传统节日,春节、清明、端午、中秋,这些节日都蕴涵着丰富的文化积淀,通过规律直接对劳动者休息权的规定,特别是其中的带薪休假权为劳动者享受这些节日通过的最有力的保障。

同时,也有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

 

因此,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确有必要。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劳动者的积极性。

三、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理论

(一)休息权概念

关于休息权的定义,学界并无很大争议。

综合学界对休息权法律内涵的界定,休息权是公民在实现劳动权的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而享受的休息和休养权利。

劳动者行使休息权,能够解除身体和精神上的疲劳,恢复体力和精力,能够实现个人全面发展。

(二)休息权的内容

休息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休整权

休整权是指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后所获取的暂停工作,进行歇息和整理的权利,是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前提。

2、休假权

休假权指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所享有的停止工作一日以上,进行休闲、处理家庭事务或个人参加进修、学习和一些社交活动等的权利。

3、休闲权

休闲权即“休养权”,是劳动者通过积极的活动或者消极的静养等方式享受休闲的权利。

此权利的实现要以休整权特别是休假权为基础。

4、安宁权

安宁权指劳动者在休息休假时以及个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和骚扰的权利。

劳动者行使休息权的基本范围主要是上述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劳动者只有同时享受以上四种权利,才能解除身体和精神上的疲劳,恢复体力和精力,从而更加充沛地投入劳动。

(三)休息权的特征

1、休息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劳动者休息权的来源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可以是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关于休息权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包括法定休息权和约定休息权两种形式,即公权力介入这种劳资双方天然的冲突之间,为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而赋予其法定休息权,使劳动者在劳资双方关于工作时间方面的冲突中得以保持住基本利益。

为劳动者的休息利益确立底线保障,同时允许劳资双方在此限定范围内进行协商,从而形成一种补充。

2、休息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

针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脑力和体力消耗,与劳动过程紧密结合,但又不以此为根据,而是较为宽泛的劳动过程。

这不同于休息的权利,覆盖范围涉及所有的人类活动。

即使将劳动过程确定为一个更为宽松的时间段,休息权所保障的也是与该过程中相关的体力、脑力消耗的恢复。

3、休息权是其他劳动权的保障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消耗以后,依法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休息权是劳动权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不是核心的劳动权,但是它为劳动者享有其他权利提供保障,是其他劳动权存在的前提条件;同时它也是劳动权的一种派生形态,因而又以劳动权为前提。

两者之间密切关联,为劳动者权利的实现提供更确实有效的保障。

四、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规定

休息、休假权不仅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而且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一)劳动者休息权的宪法规定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直接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我国宪法对劳动者的休息权作了总括性、纲领性的规定。

《宪法》第43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宪法保障。

(二)劳动者休息权的劳动法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3条也将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认,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中对劳动者休息权作了专门规定。

而且我国还颁布实施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做了较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休息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工时制度

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一昼夜或一周之内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由此可见,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除工时以外的时间,均为其休息、休闲时间。

我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的劳动时间,一周平均不得超过44小时。

严格的工作时间规定,确保员工获得休息,保护员工身体健康。

因用工单位生产需要,《劳动法》第41条又对延长工作时间进行了规范,一般情况下,在征得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后,每日可延长不超过1小时的工作时间;因特殊需要,在劳动者身体健康有保障的前提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总的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休息权法律保障制度研究—基于“过劳死”的案例分析不超过36小时。

2、公休日

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日,劳动者工作满1周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周六和周日应为公休日。

我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企业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同时,《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企业可根据生产、交通等特点,确定1周中的任何两天为休息日,但是,一旦确定为休息日,就应保障劳动者在确定的时间内休息。

3、法定节日休假

考虑政治、宗教、民族传统习惯等因素,《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6日修订)对法定节假日做了具体规定,我国全民放假的公共节日共n天:

其中元旦1天,春节从除夕至农历一月初二共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中国传统节日清明、端午、中秋节各1天、国庆节从10月1日至3日共3天。

特定群体的节日及纪念活动日:

妇女的“三八”节0.5天、青年的“五四”节0.5天、儿童的“六一”节1天、解放军的“八一”建军节0.5天。

4、探亲休假

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6日)规定,劳动者探亲假及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享受探亲假期的条件,己婚和未婚不同,已婚者探望父母4年一次,未婚者探望父母1年一次,已婚者探望配偶1年相互一次。

探望父母的假期时间一般为20天,探望配偶的假期时间一般为3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原则性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且不满1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6、其他休假

除了以上主要种类外,有条件的劳动者还可享受婚假、丧假和产假、护理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

五、保护劳动者休息权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超法定标准加班情况严重

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需要,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法律对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工作作出了详细的限制性规定,以防止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但是,法律规定是一回事,现实却是另一回事,8小时工作制离都市职场人越来越远,甚至成为某些人遥不可及的梦想。

休息权实现的不平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休息权的保障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然而在现实中,因行业、身份地位等不同,休息权的实现结果也不同,呈现两级分化趋势: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在休息权的享有和受保护程度方面都较有保障,而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劳动者的休息权却屡屡受到侵犯;从华为的“床垫文化”到富士康的“连环跳”,IT行业、服务业等特殊行业,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有的连基本的休息时间都无法保障,如此悬殊发人深省。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用人单位利用特殊工时制度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

擅自扩大适用范围,未经协商实施特殊工时制范围;不依法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规定;实行双重标准,以实施特殊工时制度为名,肆意延长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超过法定限制时数,延长工作时间,确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不依法缩短工作时间、不按规定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变相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者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出于生存、发展需要,只能忍气吞声,由此加班加点常态化。

很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里,众多劳动者每天工作在11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4小时。

加班加点不计报酬在很多企业几乎成了不成文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在900多位常住户口的受调查劳动力中,一半以上的人天天加班,而六成多的人并没有得到足额报酬。

多达55.3%的人称每天工作8至n小时,甚至7.8%的人认为自己每天的工作时间在n小时以上。

大多数一线职工每月工作时间要超过26天,有的甚至达到30-31天。

(二)超负荷劳动严重侵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法律对于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符合劳动者生理要求和心理需要的客观规律,是经过科学研究结果证明而设置的。

超法定标准肆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违反了生理规律,极易导致病理性疲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长时间劳动,打乱了劳动者的生活规律,劳动者容易引起人体神经系统、心脑血管系统、骨骼肌肉系统等持续性疲劳,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极度劳累、神经衰弱、关节酸痛、头晕目眩、食欲不振、厌油腻等症状,长期积累就会降低人体免疫功能,诱发各类疾病。

研究发现劳动时间过长与冠心病、心血管病、精神性疾病等各类疾病的患病率、发病率和死亡率有很大关系。

在我国,心脏病、高血压慢性病已排在了死因前列,并逐年上升,随着职业压力的增大,精神性疾病患者比例也不断升高。

2006年6月20日,《韩国经济》刊登了《疲惫的中国,加班现象蔓延,每年60万过劳死》一文,文章指出:

中国人均劳动时间己经超过韩国和日本,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

据有关调查,我国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口超过7亿,亚健康的最大隐患是“过劳死”,据此我国目前近七成人处于“过劳死”的边缘,“过劳死”年轻化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亚健康人群呈上升趋势,成为现代社会生命健康的一大隐忧。

现实中,我国劳动者因过度加班导致“过劳死”的报道也逐渐增多。

(三)超负荷劳动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劳动者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动力,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得不到保障,必然影响到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进行;而长时间重复劳动和单一状态,也会使劳动者产生厌倦情绪,这必然会降低工作效率,从而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得不到保障,减少了学习提高的机会,这就会影响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发展。

六、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对策分析

(一)建立健全保障休息权的相关立法

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范围,明确界定“过劳死”,使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同时,还可以以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劳动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程序、手段,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针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手段,丰富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预防和减少用人单位因为违法成本低而甘愿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现象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休息休假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宪法除了要规定劳动者有劳动权和休息、休假和休闲的权利外,还应当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个人生活的安宁权,即休息、休假、休闲时不受非法干扰和骚扰的权利。

因为,现代社会居民生活的安宁权已经上升到与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同样重要的地位。

这一点对于现代中国社会尤其重要,它是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尊重,是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制止执法违法行为和维护公民身心健康的有力手段。

(二)建立行业工会组织,有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得以实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调节劳动关系方面,工会的职能日益突出。

工会调节劳动关系主要负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参加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工作,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工会应采取集体谈判、集体协商的方式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将休息权的各项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纳入集体合同之中。

当用人单位不执行休假制度和违法加班加点时,工会有权作为诉讼主体一方主动对企业提起诉讼,真正代表劳动者,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健全工会制度,让工会真正成为维护劳动者权利的机构。

工会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上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

上级工会须定期对下级工会委员进行职能培训。

以提高工会委员的实际技能,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能。

企业工会应当履行实际职能,积极维护员工的权益,对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现象肯主动进行指正。

对严重者须及时向上级工会及劳动监察部门汇报。

发挥企业工会作为集体劳动关系主体的身份与职能,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三)加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行政监管

虽然休息权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承认,保护机制也较为全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用人单位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还普遍存在,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而不付相应报酬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巨大的落差是令人不安的。

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方面,企业守法是关键。

为了监督企业的守法,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主动查处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

要建立以劳动监察部门为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其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和执法的透明度,将“强迫劳动者加班”、“严重超时加班”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同时,劳动监察部门要转变履职方式,主动到用工单位进行劳动监察,将“等举报”的被动式履职转变为主动式履职。

而且,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应该具备延续性,要从劳务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及条件、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等方面实行全方位、连续监督,充分落实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定义务。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维权的法律意识

为了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发生侵害劳动者休息权的违法行为,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司法部门有义务、有责任深入基层,定期、定时到劳动者身边进行维护劳动休息权的普法宣传活动,让劳动者渐渐懂法、用法,为自己建立起第一道维权防线。

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宣传,提高劳动者对休息权重要性的认识。

休息休假可以使劳动者得到充分的休息,为下一阶段的工作做好体力和精神上的准备, 可以为劳动者学习技能、掌握新本领提供充足的时间,能提高个人的修养,从而加速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个人生活质量,培育劳动者健康的休息休假观。

因此在其休息权受到侵犯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我国法律规定的全国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在法定节假日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假的,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支付三倍工资。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在节假日不安排员工放假的话,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倍的工资报酬。

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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